做公共建築一定要做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嗎
A. 什麼項目 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B. 哪些建設項目需要做地質災害報告
按照官方說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建設,就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也就是要編制並提交地質災害報告。
這項工作是項目前期必須做的一個工作,或者說就是多一個政府公章,是躲不過去的。
C.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一定要做嗎
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上規定的,你查一下
D. 哪些項目需要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回應當在答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E.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必須要做嗎
據了解和分析應該在工程開始申報時要用,做災害評估和防治措施,達到完工以後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不過我們這里是取暖要用如果不辦理你就沒辦法完善手續政府就不讓大暖公司給你接大暖。
F. 為什麼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根據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在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地區對現有或潛在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進行評估,一般說來在地災評估是建設用地審批的一道必要手續。
G. 什麼樣的工程項目需要做地質災害評估
根據《地質災害條例》國務院394號令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建設項目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H. 為什麼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勘察報告是每個設計階段都需要的;地質災害報告只有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專建設時才需要提屬供,由於歸口國土部門,涉及部門利益,不是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也常常被要求做地質災害報告。按國務院令是在可研階段,按編製法可放在初設階段,如果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內建橋應該在可研階段完成的,否則可以不做
不是所有的建設用地都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這要根據地質專家掌握的資料來決定.專家決定需要做評估的,建設單位必須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如果不需要做,專家就告訴他免做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房屋拆遷前就應該做,尤其在撫順這樣沉陷區多的城市,有的地區存在危險性的地質災害,不適合搞建築
I. 為什麼要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內容及作用是:
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版環境條件基本權特徵;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減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塌陷)、地裂縫和地面沉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