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地質災害危險源的辨識
① 危險源類別是怎麼分類的
物理性危險、化學性危險、生物性危險、心理性危害、行為性危害等。
1、物理性危險
物理性危害主要指的是食品加工過程中機械操作帶來的雜質,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包括金屬、機械碎屑、玻璃、首飾、碎石子、骨頭碎片等。危害因素包括雜訊危害(如機械性雜訊、電磁性雜訊、流體動力性雜訊、其他雜訊);振動危害(如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等。
2、化學性危險
化學性危險指的是在進行化學作業時產生的化學廢物,且對人體有極大的傷害。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廢棄化學物品。
3、生物性危險
生物性危險是指一些生物對人類造成危害,包括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傳染病媒介物,致害動物,致害植物,其他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索等。
4、心理性危害
心理問題不同於生理疾病,它是由人內在精神因素准確的說是大腦中樞神經控制系統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會間接的改變人的性格、世界觀及情緒等。心理性危害如果不能及時治療,可能對人影響很大,甚至自殺。
5、行為性危害
行為(Action / Behavior)行為是指人們一切有目的的活動,它是由一系列簡單動作構成的,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一切動作的統稱,這些行為可能給身體造成危害。
② 什麼是危險源,危險源辨識,風險及風險評價
1.1什麼是危險源
要了解什麼是危險源,我們首先必須學習體系的定義。今年發布的GB/T28001-2011體系標准給出的定義是「危險源 hazard: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首先、該定義不再涉及「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而2000版本的體系雖然要求危險源辨識中要包含「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但財產的損失和工作環境的破壞其實並不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重點,其實在大部分企業的管理實際中,特別是大型企業中,安全主管部門一般也沒有這方面的職能。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也從來沒有強調和要求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做這些事情,2000版本的體系規范的推行在某種程度上對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影響了其正常職能的發揮,減少了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方面的資源投入等)。通過比較,我們發現新版標准給出的定義則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強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工作環境的破壞和財產的損失影響到了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害,仍然需要辨識,只是這方面的辨識需要在後續的風險評價中予以識別。
其次,對危險是什麼,新版標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礎上對其對象給出了進一步的拓展和明確,定義因而更准確和全面。2000版本的體系標準的原定義是「……的根源或狀態」。所謂的「根源」,就是導致這些後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質等)。比如說如果沒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會發生汽油的火災爆炸事故,如果沒有矽塵、石棉粉塵的危害的物質存在,就不會發生該類型的塵肺病。也就是說,如果危險源不存在,無論採取或不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電氣防爆措施、通風措施)或個體防護措施(如佩戴防塵口罩、耳塞、戴絕緣手套等),危害都不會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汽油、矽塵、石棉
粉塵等危險有害的物質或因素便是導致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根源,需要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予以辨識和分析的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種事故致因理論。據這些理論分析,導致事故的因素還包含了社會文化的原因、社會制度的原因、經濟結構等方面的。這些是否就是我們應該分析的所謂的「根源」呢?我想,這些因素是導致事故的深層次原因,是社會的大背景,某個具體的企業難以左右。我們在此並不應該把根源理解成導致危害的深層次原因,站在某個具體企業管理的角度,分析這些原因可能並不合適,而從社會或行業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原因,則可能是適合的。
所謂的「狀態」,主要指物質或系統所處的狀況。每個不同時刻,其狀態均不一樣。物質的狀態主要是指物質的不同狀況,物質一般都有液態、固態和氣態三種可能。狀態改變了,危險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變。如空氣被壓縮後就變成了危險化學品。又如汽油在液態時主要的危險性是燃燒(極度易燃)風險,在氣態時主要的危險性爆炸風險。而系統的狀態則與各種參數的變化相關。當系統的各種參數如溫度、壓力、體積、物態、物質、所具有的能量發生改變時,系統的狀態也就發生了改變。這時系統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改變,如鍋爐檢修時其主要的危害是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觸電等風險,而其運行時其的危害性則改變為鍋爐爆炸、燙傷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業時,因為高度的增加,勢能的增加,高處墜落變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個系統,其正常狀態、異常狀態和緊急狀態,其危險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風險也不一樣。從理論上講,無論是某種危險物質、系統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視為一個系統),在任何不同時刻,其狀態都有可能不一樣(如水夏天為液態水,冬天則為冰)。在某種狀態的危險源可能會造成較大的危害,而在某種狀態下則又可能變的相對安全。我們應該動態的看待問題。
而新標准則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或行為,或其組合」。很明顯,「或行為」應該強調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標准明確要求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時一定要辨識人的某些不安全行為。當前安全行業的權威教材也明確將包含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單元定義為危險源。我們知道,體系建設的目的是保護人,而人也是導致事故的關鍵因素。大家經常講的「十次事故,九次違章」便是這個意思。人是最活躍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須研究人,學安全工程學科或相關學科的人員一定要學習人機學、安全心理學、行為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另外,也有專門的安全技術用於對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節律研究、人機學。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論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組合」則應該強調的是一種系統的概念,因為從很多事故致因理論研究可以看出,導致事故的危險源有時並不是個別的、孤立某些危險,甚至我們有時候也是無法將危險源類別加以區分,有時區分也是沒有意義的(如發生鍋爐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藝布局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的)。如某個區域或地區的工作環境(或有害的工作環境)也是導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現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經證明,員工的不同工作環境的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廠工作時也曾經對工廠自70年以後的300餘起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不同季節發生事故的概率明顯不一樣,事故容易發生在寒冷季節和酷熱季節)。我們有時也無法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危險源予以識別。因此我們需要把某個系統作為危險源,如把「鍋爐」作為一個危險源,顯然是可以的,如果進一步擴展,把整個鍋爐房作為一個危險源來識別,也沒有什麼不妥。要理解「或其組合」的概念,我認為,需要有系統安全的概念。
標准從形式上回答了什麼是危險源,但標准術語講的比較拗口,晦澀難懂。一些沒有從事過安全管理的人員,難以理解。特別是在實際的安全管理中,或行業中則經常提到「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但這些概念標准術語中並沒有給出定義,他們與危險源的關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
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法規、標准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級師的培訓教材中對以上的相關術語均給出了權威的解釋。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根據這些解釋並對照GB/T28001-2011標準的定義,從其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危險因素主要是指導致人身傷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則是導致「健康損害」損害的因素。與我們標準的要求和解釋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況下,二者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危險源與「危險有害因素」又是什麼關系,具體如何描述呢?《安全評價》第1版給出的解釋是「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一定限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安全評價師》第2版對此定義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解釋指出「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就稱為危險源」。另外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也給出了類似的解釋。另外,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也指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以上的有關法規和權威的資料中給出的解釋,結合體系標準的理解,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 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源的概念並不等同,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2. 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均是客觀存在的;
3. 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四個方面去分析;
4. 危險源可以是指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
5. 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區別主要是危險物質數量的區別。
從上面的解釋中,有關的法規和標准等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可以是危險源。如實際審核中,很多審核員認為,鍋爐不是危險源,危化品庫不是危險源,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才是危險源。本人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錯誤的,因為安全閥、壓力表等並不是致害物(也許在特定條件下變成致害物),而且,也明顯不符合我國當前的法規要求。就算正確,也會因為其不能系統的看待問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抓不住問題的關鍵和要害,達不到危險源辨識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單位將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 停電作業時誤合閘」等作為危險源,其實質是擔心該種現象出現。安全管理中通常稱這些現象為事故隱患,是不允許出現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並不存在這些現象。其實這些現象是需要關注的,這些主要在風險評價中予以發現,並予以消除的。曾經有個單位,在其行業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優秀,但其危險源辨識時辨識了1200多個危險源,竟然有700多個不可容許風險,結論明顯與其管理現實不符,令人驚訝。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明顯將危險源、危險特性和風險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們學過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這些現象有時就是我們所談的系統的某種故障模式。我認為,我們應該在具體的認證審核中對這些問題予以重視,正確引導企業。
還有很多人僅根據英文單詞「hazard」的名詞屬性,就簡單的推斷出,所謂的「危險源」,從表述上一定是「名詞」或「動詞(或形容詞)+名詞」,很有大玩文字游戲的嫌疑。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體系中所講的危險源,不但包含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而且還有其他所指,其含義應該比這些法規的定義的范圍更寬(因為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考慮可操作性,需要針對特定的管理對象的)。正如前面所講的一樣,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都是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需要考慮的。在此解釋法規的定義和行業的要求只是想進一步解釋和闡述標准中危險源的含義,加深對危險源的理解。
通過分析,我們區分了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隱患」的概念又是什麼呢?能不能允許單位使用「事故隱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國現行的各類法規均提到「事故隱患」,如安全生產法第17條明確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允許認證單位使用該詞語和概念是不合適的。另外通過查閱相關法規和資料,經綜合分析可知事故隱患的含義就是傳統安全管理中的習慣用語,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隱患給出了一個廣義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來理解,他就是
指我們GB/T28001標准中所講的危險源,如果從狹義上理解,根據「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來理解,並結合事故處理的一些法規和相關要求,則可進一步理解為事故隱患是對危險源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未進行有效的控制,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事故隱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許存在。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中則從來沒有要求不允許危險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風險控制的時,如要求本質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險源。
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礎上,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事故的一個邏輯關系。圖示如下:
從以上論述及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出,事故隱患無論怎樣理解,其都應該是體系標准4.3.1條款中需要考慮的內容。如果我們在具體的審核中要求被審核單位必須談「危險源」,不能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並認為那是傳統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經落後並不合時宜了。顯然有些教條和脫離實際,與體系要求並不符合。
最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危險源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載體。標准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關鍵是其含有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說,其危險有害因素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我們審核時總是要求被審核單位提供一個詳細的危險源清單,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具體的管理實際中,有時危險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時我們卻很難找到那個載體。如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便將職業病的定義由「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修改為「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就是這個道理。另外,從系統的角度來分析,危險源有時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如我們可以將危化品庫作為一個危險源,卻也可以將其內部的油庫、劇毒品庫、氣瓶庫等單獨作為一個危險源,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談危險源,不談危險有害因素等,並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具體審核時只關注單位危險源的數量和名稱,倒不如具體關注有哪些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為合適。
③ 什麼是危險源,危險源辨識,風險及風險評價
1、危險復源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制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2、危險源辨識就是識別危險源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危險源辨識主要是對危險源的識別,對其性質加以判斷,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進行提前進行預防,以確保生產的安全、穩定。
3、危險源風險及風險評價是指通過分析,我們區分了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的概念,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危險源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載體。標准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關鍵是其含有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其危險有害因素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我們審核時總是要求被審核單位提供一個詳細的危險源清單,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具體的管理實際中,有時危險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時我們卻很難找到那個載體。
④ 危險源辨識包括哪方面
1、危險源
2、事故隱患
3、危險因素
4、有害因素
⑤ 危險源(點)的辨識要求是什麼
看你是哪個行業了,不同行業的危險源不同,辨識要求也不同。看危險源辨識專的定義。
危險源屬辨識就是識別危險源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危險源辨識不但包括對危險源的識別,而且必須對其性質加以判斷。
危險源辨識的范圍:
1.所有進入工作場所人員的活動;
2.工作場所設施;
3.正常、非正常運行以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⑥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危險源辨識方法有幾十種之多,如安全檢查表、預危險性分析、危險和操作性研究、故障類型和影響性分析、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LEC法、儲存量比對法等。
1、安全檢查表法
安全檢查表法是將一系列項目列出檢查表進行分析,以確定系統、場所的狀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過檢查發現系統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措施的一種方法。檢查項目可以包括場地、周邊環境、設施、設備、操作、管理等各方面。
2、預先危險性分析
預先危險性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 PHA)也稱初始危險分析,是安全評價的一種方法。是在每項生產活動之前,特別是在設計的開始階段,對系統存在危險類別、出現條件、事故後果等進行概略地分析,盡可能評價出潛在的危險性。
3、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又稱為HAZOP。是英國帝國化學工業公司(ICI)蒙德分部於上世紀60年代發展起來的以引導詞(Guide Words)為核心的系統危險分析方法,已經有40年應用歷史。
4、故障樹分析法
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簡稱FTA)又稱事故樹分析,是安全系統工程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事故樹分析從一個可能的事故開始,自上而下、一層層的尋找頂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件,直到基本原因事件,並用邏輯圖把這些事件之間的邏輯關系表達出來。
5、LEC評價法
該方法用與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的乘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分別是:L(likelihood,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給三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D(danger,危險性)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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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的控制可從三方面進行,即技術控制、人行為控制和管理控制。
1、技術控制
即採用技術措施對固有危險源進行控制,主要技術有消除、控制、防護、隔離、監控、保留和轉移等。技術控制的具體內容請參看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關內容。
2、人行為控制
即控制人為失誤,減少人不正確行為對危險源的觸發作用。人為失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操作失誤,指揮錯誤,不正確的判斷或缺乏判斷,粗心大意,厭煩,懶散,疲勞,緊張,疾病或生理缺陷,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等。人行為的控制首先是加強教育培訓,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應做到操作安全化。
3、管理控制
可採取以下管理措施,對危險源實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的規章制度。
(2)明確責任、定期檢查。
(3)加強危險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
(5)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基礎建設工作。
(6)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評價和獎懲。
⑦ 危險源辨識及評價方法有哪些
危險源辨識方法:
1)為了便於進行危險源辨識和分析,首先應對危險因素與危害因素進行分類
2)危險源辨識准備
3)危險源辨識方法
4)危險源辨識的確定要點(後續說明)
風險評價辦法:
風險評價應由有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成立評價小組,在熟悉作業現場、相關法規、標准、評價方法後方能進行。包括以下兩種
1、專家打分評價法
(1)由評價小組(一般5~7人)對本單位、本項目已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逐個打分,根據分值大小確定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在評價時要考慮:A傷害程度;B風險發生的可能性;C法律法規符合性;D影響程度;E資源消耗等因素。
(2)評價時,對應《危險源評價專家打分法分值表》,幾人同時對某一危險源進行打分,然後由主持人將各位專家的分值相加,再除以人數,所得分數即為危險源和級別分數。綜合得分在12分以下為一般危險源,12分以上為重大危險源;當A=5和B=5時,也應定為重大危險源。評價情況填入《危險源(專家打分法)評價表》內。
2、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1)作業條件危險性評法用與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之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是: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2)由評價小組專家共同確定每一危險源的LEC各項分值,然後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3)將D值與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中的分值相比較,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若D值大於70分,則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危險源評價情況填入《危險源(LEC法)評價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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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辨識的確定要點
(1) 重大危險源是指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具有傷亡人數眾多、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大的特徵。
(2) 危險險源一般出現在:冒頂、突水涌水、煤層瓦斯、斜豎井提升、掘進爆破、基礎開挖、起吊作業、多人高處作業、高壓電氣、鍋爐壓力容器、油料、爆破物品貯運等。
⑧ 危險源辨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危險源辨識就是識別危險源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危險源辨識主要是對危險源的識別,對其性質加以判斷,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進行提前進行預防,以確保生產的安全、穩定。
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產場所和貯存區兩種重大危險源。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險源本身是一種「根源」,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等的主體對象,或可能誘發主體對象導致傷害或疾病的狀態。例如:裝乙炔的氣瓶發生了破裂。危險源是乙炔,是可能導致事故的根源;事故隱患是乙炔瓶破裂,導致事故的「狀態」。
(8)各種地質災害危險源的辨識擴展閱讀:
工業生產作業過程的危險源一般分為七類:
(一) 化學品類: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二) 輻射類:放射源、射線裝置、及電磁輻射裝置等;
(三) 生物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傳染病病原體類等)等危害個體或群體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 特種設備類: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
(五) 電氣類:高電壓或高電流、高速運動、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非常態、靜態、穩態裝置或作業;
(六) 土木工程類: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礦山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運輸類:汽車、火車、飛機、輪船等。
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
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
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