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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復函

發布時間: 2021-02-23 11:12:14

A.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各個環節審批、核准手續

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需經發改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園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等,約十七家管理部門審批。詳述如下:

一、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管理
(一)關於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橋梁等工程還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評、防洪影響評價、通航論證、水文分析等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無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且使用市、縣本級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並實行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審批「兩步並一步走」的程序,即項目單位在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手續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按國家、省規定)。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關於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發改委第22號令要求附相關文件)。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能源項目屬限制類項目,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做法,項目單位應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預可研報告,取得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復函後,再向國土、環保、水利、規劃、電網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於核准XXX項目的批復。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主要設備選型和技術標准等;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關於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先編報項目建議書,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備案後,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備案制項目不再使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的方式備案,改用同審批、核准項目一樣的正式文件形式,並抄送同級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統計等部門。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於XXX項目備案的通知。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和主要工藝技術;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環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關於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為了建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與項目用地審批等方面相互銜接的機制,在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省政府第45號令)和《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省政府第46號令)等文件、法規規定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條件和程序的基礎上,決定對部分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作相應調整,即下列項目一律由省發改委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或平衡建設條件的項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項目調度會議調度的重大項目和列入使用省級用地指標的重大項目。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需省里配置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還需向省國土廳申請無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及地災評估報告的審批、向發改部門申請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批。
(五)關於項目咨詢評估和論證。要求審批和核准類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應委託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對於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完成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流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組織選址踏勘用地,審查確認,建規科(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規劃條件,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行政審批服務科(以下簡稱審批科)發出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供資料詳附件1)、規劃條件,到審批科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確認建設用地范圍申請和用地范圍圖(1:500-1:2000地形圖),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並向審批科發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交材料詳附件2),到審批科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3);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四)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4),審批科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受理;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附件:
辦理「三證一書」申辦材料具體內容如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辦材料: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申請表(網上下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證明文件;
(3)有分局(建築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的擬建項目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4)對法律規定需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提交經審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5)按《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提供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江西省對城市建設項目試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行政劃拔用地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發改委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4)規劃分局審查確認的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5)行政劃拔建設用地提供政府劃撥決定書或預審意見;公開出讓用地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非劃拔用地建設項目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提供)等;
(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經審查同意的臨時建設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發改委立項審批文件(限政府投資類);
(3)已標示道路、橋梁紅線經市政規劃科審查確認的1:500—1:2000地形圖四份;
(4)劃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預審意見復印件;
(五)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復印件(需驗原件);
(3)經分局審查確認的總平面規劃圖(或修詳規)、建築設計方案(含平、立、剖面圖和效果圖,採用《SUN日照分析軟體》對規劃建築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結果),批前公示資料;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築施工圖;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小區給水、排水工程管線規劃圖;
(六)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類)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土地臨時使用證明文件及宗地圖復印件;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修建性規劃圖,或規劃建築方案;
(5)經分局審查確認的施工圖;
(6)批准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市政工程規劃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橋梁工程、園林工程需提供)復印件(驗原件);
(3)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的道路紅線圖,市政設計方案(道路、橋梁、園林工程需提供);
(4)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確認蓋章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蓋章的施工圖;
(5)涉及園林、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6)經市政工程規劃科審定蓋章的管線平面地形圖(管線工程需提供)。
(八)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3)經人防部門審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圖或人防部門同意異地建設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條和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項目類別須消防部門對項目消防設計進行審查的,應提交消防部門的審查合格意見。
(5)施工單位出具的現場符合開工條件的證明;
(6)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備案報告書、招標情況告知書;
(7)圖紙審查報告、圖紙審查合格書、圖紙審查備案單復印件(驗原件);
(8)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附現場項目部人員組成名單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增加條款》;及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監理合同》附現場監理人員名單;
(9)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
(10)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11)建造師及「五大員」(施工員、質檢員、預算員或造價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原件或招標部門的扣證憑證;
(12)外地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贛州市備案表復印件(驗原件);
(13)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的《質量監督書》、《安全監督書》、《安全條件審核表》;
(1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和簽訂民工工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證明》。

B. 庫區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的補充調整和作用

庫區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網的建設和運行,是庫區地質災害研究的一項基礎設施,是監測水庫周邊地下水位變化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1956~1959年期間,由地質總隊負責勘探並設置的庫區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網,是按水庫運用水位350m高程時,可能受影響的庫周地帶布設的,其分布自壩址區伸向上游,北至黃河夾馬口,西至渭河耿鎮和洛河船舍村,控制面積達7000km2,共設置觀測剖面34條,觀測孔296個。

觀測孔是邊建邊投入使用的,故觀測工作始於1956年,由地質總隊觀測組(站)負責,1958年並入黃委會三門峽庫區水文實驗總站。1960年9月水庫開始蓄水,因在高水位運用方式下發生嚴重的泥沙淤積,1962年3月被迫改為低水位排沙運用,隨即關閉了大部分觀測孔,至1975年10月觀測工作全部停止。

但是,庫區渭河段的泥沙淤積仍在溯源發展,即常言的「翹尾巴」淤積,致使同流量水位在上升,沿岸潛水位也隨之涌高,對關中盆地東部糧倉和西安市的浸沒威脅仍很突出。有鑒於此,原地質部第五大隊和隨後的陝西省第二水文地質隊,自1966年至1976年期間,對觀測剖面和觀測孔進行了四次補充和調整。重點放在渭河南岸臨潼至潼關段的低階地,即原高水位運用時的淹沒區,增設有70~78號共9條觀測剖面,62個觀測孔;同時,接收和修復原由水文總站管理的部分觀測孔。截至1986年,仍在觀測的剖面有13條,觀測孔81個。其中包括渭河北岸10號剖面(4孔)和河南靈寶57號剖面(5孔)(見圖12)。

積三門峽水庫運用25年的地下水動態觀測資料,陝西省第二水文地質隊對其進行了統一整編,刊印出版,全稱是《黃河三門峽水庫區地下水位年鑒(1960~1985年)》,分上、下兩冊,共1361頁,於1986年12月出版,提供給有關部門和地方使用。年鑒編輯工作由陝西省第二水文地質隊動態組承擔,技術負責白恩輝,有俞山河、孫傳堯、蔣少平、金蓉、薛俠、吳賢等同志共同完成。

地質部第五大隊成立之後設立的浸沒鹽鹼組,負責庫區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工作,以後又改稱動態組,先後任組長的有馬鴻雲、李志存、毛慶霞、白恩輝、俞山河、李忠學、王佳武、邱玉龍等,負責觀測管理、維修的有岳鳳傑、曾昭壁、謝代先三位在職工人。曾不定期地召開農民觀測工座談會,曾請渭南市政府與省地質局第二水文地質隊共同頒布觀測孔的保護公告。觀測項目已簡化,只有地下水位一項,逐月匯總分析。每年都要收集水文站河水位、流量和當地氣象資料,以及灌區、水源地等干擾因素的調查資料。逐年編制地下水動態分析圖表,編寫年度報告。

庫區地下水動態觀測成果,在水庫投入運用之前、之後都在發揮其重要作用,簡述如下:

1.在水庫投入運用之前,利用僅有1~3年的觀測數據,為進一步研究和掌握三門峽壩址區和庫區的水文地質條件,為預測浸沒、坍岸等水庫地質災害,提供了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這個目的和作用早已達到。

2.在蓄水運用時期,研究和掌握水庫周邊不同水文地質條件的地下水動態特徵,劃分地下水動態成因類型,圈定潛水涌高范圍,研究水庫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及其防治措施,探索多泥沙河流水庫在淤積回水作用下的潛水涌高,以及浸沒預測方法研究等,為合理利用水庫提供地質依據,也為未來選擇庫、壩址和防治水庫地質災害積累了實踐經驗。在近20年裡,第五大隊和第二水文地質隊,依據庫區地下水動態等資料,編寫的專題性、綜合性、階段性和總結性地質科研成果就有28份(見地質成果目錄),且大部分已提供給有關部門和地方使用,體現了地下水長期觀測工作的作用,達到甚至超過了預期目的。

3.三門峽水庫改為低水位全年控制以來,渭河下游地下水長期觀測工作及已出版的庫區地下水位年鑒(1960~1985年)文獻,在工農業和城市開發地下水、水資源評價、渠灌區合理用水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如1993年提交的《陝西省華陰、華縣平原區水文地質詳查報告》(編寫人蔣少平、張茂省),1998年提交的《渭南城區地下水動態研究報告1985~1997年》(編寫人邱玉龍、武佳英、趙格寧),以及幾個水源地勘察、水資源評價、水資源管理等,都充分利用了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資料,並獲得好評。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開發地下水的水源地在增多,范圍在繼續擴大,促進了鹽鹼地的脫鹽過程,成為高產良田。從而驗證了1972年提交的《鹽鹼地井灌好》等報告所闡明的土壤積鹽脫鹽原理,揭示出水庫浸沒災害的防治途徑。

4.還必須提及的是,第二水文地質隊曾請示是否停止地下水長期觀測工作,地礦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司於1983年8月在給陝西省地礦局的復函中指出:「雖然已提交《黃河三門峽水庫運用階段工程地質問題研究報告》,但三門峽水庫地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問題仍然存在,積累長期地下水動態觀測資料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是短期勘探收集不到的歷史資料,因此望能繼續進行此項工作。」2000年4月,按照由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統管規定,將庫區地下水長期觀測工作移交給渭南市礦管局地質環境監測站;2002年,改屬渭南市國土資源局。

C. 連隊的土地是國家賦予兵團的重要資源,任何時候都不能偏離

兵團土地徵用標准和政策兵團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交通運輸、水利設施、特殊用地等。
第三條 依法應當由兵團、師及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適用本辦法。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按照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兵團、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承辦報批業務。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 兵團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
(一)師、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兵團批准。
(二)師、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用地項目確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修改)方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由兵團批准。
(三)具體建設項目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的,其中由國務院、兵團審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兵團批准。
(四)具體建設項目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國有未利用地的,師或兵團批準的建設項目和跨師的建設項目,由兵團批准。
以上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20 公頃以下、其他土地 50 公頃以下的,由兵團批准。
新增建設用地中,除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用地按單獨選址報批外,其他項目用地按分批次報批。
第六條 師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
(一)兵團分批次已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中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師批准。
(二)具體建設項目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除兵團批准以外的,由師批准。
(三)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立項審批的團場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道路、水利等設施用地,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師批准。
臨時用地由師批准。
第七條 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團場連隊職工建住宅用地,經團場審核後,由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批准,報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用地的申請
第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師(市)、團場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向土地所在地的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提出擬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有效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有關技術部門的審核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佔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經確認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八)自治區、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意見。
(九)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土地復墾方案批准意見。
(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環評批准材料,佔用林地批准材料等)。
第九條 分批次用地由城市(鎮)人民政府、團場向所在師提出用地申請。
第四章 建設用地「一書四方案」的編制
第十條 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書四方案),經同級行政機關同意後,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載明申請用地單位的名稱、建設用地項目的名稱、申請用地面積及地類、權屬性質、批准立項的機關、功能分區、現土地使用者的意見、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師(市)、團場的審查、審核意見等情況。批次用地還應當載明擬開發地塊名稱、地塊編號、面積、擬開發用途等內容。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載明佔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數量、等級、性質、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等內容。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載明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和承擔單位、補充耕地的方式、對應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已補充耕地的備案資料等情況。
徵用土地方案:應當載明被徵用土地涉及的權屬單位、權屬狀況、徵用面積、補償費用標准、安置資金落實、需要安置人員及勞動力的安置途徑等情況。
供地方案:應當載明具體建設項目的面積、供地方式、功能分區、用途、有償供地的土地價格等情況。
第十一條 批次報批的項目,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需要編制「一書三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
在已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范圍內,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需要編制「一書二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佔用耕地的,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需要編制「一書四方案」 (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建設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需要編制「一書二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修改)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還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一書四方案」應附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說明書應附:
1.經批準的團場、城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1:l萬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或1:500、1:1000標准分幅地籍圖;佔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圖(以上圖件均需標注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54或80坐標系的拐點坐標);
2.建設單位提交的經師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等。委託驗收的,還應提供委託驗收相關資料;
3.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或規劃許可證;
4.建設單位為實施城市(鎮)、團場部城鎮規劃佔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鎮)、團場部規劃圖。
(二)補充耕地方案應附標明補充耕地位置、拐點和中心點坐標的1:1萬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委託補充耕地的,應當提供委託補充協議、開發數量和質量等落實情況。跨團易地補充耕地的,應當經師批准;跨師易地補充耕地的,應當經兵團批准;並附易地佔補平衡合同或協議、耕地開墾費資金繳納憑證等有關材料。
(三)徵用土地方案應附城市(鎮)人民政府、團場關於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被征地職工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材料,涉及徵用集體土地的,需要師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已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生產、生活保障措施的說明材料。
(四)供地方案中有償供地的,應附土地估價技術報告、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土地估價結果初審表等資料。
第十四條 呈報兵團審批的建設用地,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包括下列九個方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批次用地項目,包括申請用地的依據、區塊數量、擬開發用途、林地審核許可等情況;單獨選址用地項目,包括項目符合行業或產業規劃、用地預審、可研及初設批准、工程建設規模、投資、林地審核許可、動工用地等情況。
(二)申請用地現狀:包括勘測定界、土地權屬、擬用地總面積及三大類面積,農用地中的耕地及基本農田面積需要單獨說明。
(三)用地規劃計劃與落實預審意見情況:用地規劃計劃情況,包括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增用地計劃情況。用地涉及規劃調整(修改)的,規劃調整(修改)方案論證(聽證)等情況;落實預審意見情況,包括用地報批面積與預審面積的一致性、預審中具體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四)土地利用與供應情況:包括項目符合產業政策、供地政策、擬採用供地方式的依據、用地控制指標、功能分區、繳納新增費等有關情況。
(五)徵用補償安置情況:包括執行的征地補償標准、安置農業人口和勞動力數量、安置途徑、社會保障落實、征地程序等情況;
(六)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情況:補充耕地情況,自行補充的,應對應備案的耕地儲備庫中耕地的地塊編號等情況;委託補充的,說明補充耕地協議簽訂、耕地開墾費及補充耕地落實等情況;補劃基本農田情況,說明補劃基本農田的數量、質量、地塊、位置等情況,需要論證的,說明論證情況。
(七)土地復墾和壓礦審批、地災評估情況:包括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情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情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情況等。
(八)信訪與違法用地處理情況。包括信訪處理、違法用地處理情況等。
(九)結論性意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審批規定,可否報請審查等情況。
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向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和呈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一書四方案及相關報件材料,應當在通過會審後5日內報請師審核。師審核同意後,上報兵團,並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章 建設用地的審查與報批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審查實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
有批准權的行政機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後3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報件受理崗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報件的初審,對材料齊全、符合會審條件的報件,應當及時登記、編號,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受理憑證》、《建設項目用地會審表》;對不符合會審條件的報件,提出書面補充完善意見後退件。
土地利用處、(科)室或業務崗位負責牽頭會審工作。參與會審的處(科)室或業務崗位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牽頭會審處、(科)室或崗位人員在會審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匯總會審意見,書面提出審核意見,提請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查審核意見,審查通過後,報兵團、師批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批準的建設用地,也應當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審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工作。
第十八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兵團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有農用地(耕地)轉用計劃指標;
(三)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可行,補充數量、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徵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兵團、師批准:
(一)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
(二)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勞動力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第二十條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報兵團、師批准:
(一)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和相關控制指標,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供地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四)有償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土地出讓價款標准、數額符合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由建設單位向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明確臨時用地的位置、面積和期限,經批准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臨時用地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在臨時用地上不準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有條件復墾的,應按同類土地復墾標准交納復墾押金。使用期滿後,應盡快恢復土地使用條件。建設單位無力恢復的,應向被佔地單位支付恢復土地使用條件的一切費用。
臨時用地的各項補償費和管理費,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二十二條 兵團建設用地審批施行辦文制度。經兵團、師批準的建設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制發用地批准文件。
批復文件必須明確用地面積,地類和權屬性質;單獨選址用地批復文件必須明確土地供應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得改變規劃、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等合法使用土地及依法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的要求。
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土地費用的,不予批准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徵用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補充耕地方案,由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城市(鎮)人民政府、團場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收、佔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公告。徵用土地方案公告期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范圍內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鎮)人民政府、團場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單位、農戶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勞動力的安置途徑。
徵用土地公告按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以有償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使用方式必須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由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備案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全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後,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備案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並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者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的主要內容公示於施工現場,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除涉秘項目外,建設項目用地受理、審批情況,應當在兵、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運用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將依法批準的土地供應情況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由兵團批準的項目用地,呈報材料一式二份,兵團存查一份,抄送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一份。
第六章 建設用地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交地、開工、建設、竣工進行檢查,實行跟蹤管理。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驗收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載明的有關情況後,出具檢查核驗意見。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備案制度。按月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本級機關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供應情況統計與分析制度。按季度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本級機關建設項目用地供應與統計分析情況。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批準的或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兵團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兵國土資發〔2004〕3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兵國土資發〔2006〕40號)同時廢止。

D. 山西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什麼

以下就是兩金資料,真實權威。
僅供參考。

山西省政府於近日下發了《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3〕2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暫停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

(2014年起恢復徵收?煤炭企業負擔太重,各種地方稅賦多如牛毛,當前煤炭市場持續低迷,形勢非常不好,難道各級地方還是繼續像前十年一樣使勁汲取煤炭企業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礦將陸續倒閉,特別是民營或者多種所有制煤礦,還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國企煤礦,虧損持續,直至破產)

2007年10月1日起根據《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目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10元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5元提取,提取的兩項基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1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縣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煤炭開采企業:

為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規范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投入機制,規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煤炭生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指煤炭開采企業按本管理辦法規定提取,保證用於本企業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整治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提取與儲存

第五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對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開采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應提取標準的50%。

第七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稅部門監督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設帳戶儲存。

第八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按本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儲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財政部門按企業分設二級明細,單獨核算,利息一並計入本金歸企業所有。

第九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使用范圍:

1.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

2.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

3.采礦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及受災村莊搬遷。

4.礦區自然、生態和地質環境的恢復,包括國土整治、土地復墾和礦山綠化。

5.與礦區生態保護、治理和恢復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煤炭開采企業要切實履行環境和生態治理的責任,根據環保部門制訂的全省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礦區實施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具體方案,並按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交級次報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環保部門要牽頭組織同級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會審批復。方案批復後由煤炭開采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環保及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治理方案,按項目將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直接撥付企業。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涉及到兩戶或兩戶以上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統一實施。其費用從相關企業提取的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對終止經營或關閉並實行清算的煤炭開采企業,已提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如有結余,企業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已經環保等有關部門評定達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扣除所得稅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返還企業;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治理,結余資金繼續用於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並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要監督煤炭開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管理,並指導、監督地稅部門和煤炭開采企業及時足額監交、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八條 環保、國土、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煤炭開采企業完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地稅部門。市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和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於每年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地稅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煤炭開采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儲存、管理、使用和財務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自設專戶儲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如發現企業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儲存、管理、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其自設專戶,並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地稅、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ZF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訂本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 條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主題詞:經濟管理環境保護保證金△辦法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辦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發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0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煤礦轉產和產煤地區經濟轉型,規范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及財政B與國家發GW《關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復函》(財建函〔2007〕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企業從成本中提取,企業所有、政府監督、專戶儲存,專門用於煤炭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提取和儲存

第五條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生產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和轉產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50%。
第七條 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准,於每月10日前在代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山西各分支機構)專戶儲存上月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
第八條 轉產發展資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轉產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1.發展循環經濟的科研和設備支出。2.發展第三產業的投資支出。3.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支出。4.煤礦轉崗失業工人轉產就業支出。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轉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補助支出。6.職工技能培訓支出。7.接續資源的勘察、受讓支出。8.遷移異地相關支出。9.發展資源延伸產業支出。10.其他社會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與接續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 轉產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需履行相關審批、核准、備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使用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項目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監督。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轉產發展資金按項目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企業終止經營或關閉破產進行清算時,已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如有結余,應首先用於本企業職工安置,職工安置完成後仍有結余的,補交所得稅後歸出資人所有。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加強內部財務管理,並按規定用途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和煤炭部門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企業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使用管理情況及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轉產發展資金,並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產發展資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煤礦資金辦法通知

E. 光伏補貼需要怎樣申請,准備那些資料

自然人申請(單戶居民/220V電壓接入)提供: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居民戶口本、房產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合法性支持文件;

3、若佔用公共房屋屋頂,需要提供其他業主、物業、居委會同意證明的書面文件;

4、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資料,包括分布式電源發電功率、發電項目類型;

5、分布式電源項目接入申請表。

法人申請(集體或單位380V及以上電壓接入)提供:

1、企業法人、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委託書原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證、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等合法性支持文件;

4、省或市或縣(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需核准項目);

5、分布式電源項目接入申請表;

6、項目前期工作相關資料;

7、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

項目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股東結構,合資夥伴信息

項目所在地理位置(GPS坐標,或者Google earth的坐標圖)

當地光照資源的分析報告 當地政府光伏補貼政策和額外補貼

土地合同,土地性質文件(土地來源,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土地級別等)

地質災害評價書, 土地復墾報告書

項目所在地勘測定截圖,壓礦和符合整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電網接入點GPS坐標與項目所在地距離,電網最終接入方案

周圍是否有水源,當地水文報告(洪水等紀錄)

項目具體設計方案(相關資料和圖片)

發改委相關批文1、核准批復 國土相關批文 1、選址意見函 2、壓覆礦產資源狀況 3、建設用地意見函

環評相關批文 1、項目環評意見

水利廳相關批文 1、取水許可批復 2、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技術審查會 3、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確認函 4工程水土報告復函

電力公司相關批文 1、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 2、接入電網意見 相關河流歷史最高水位等水文資料

F. 開發房子需要的手續

報建工作台帳
一、項目立項 備注
(1)立項申請書(寫明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投資金額等情況)
(2)公司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及莫總身份證復印件
(3)可行性報告,外資企業執照等
二、項目選址:(20工作日)
[規劃局] (1)立案申請表B1;
(2)經發局的立項投資批文(項目建議書);
(3)申請函。包括:建設內容,項目性質,佔地面積,建築規模,項目對交通、環境等方面的要求。項目申請單位蓋章;
(4)擬建項目功能布局圖;
(5)可行性報告(復印件)
(6)1:2000廣州座標系現況地形圖,並用鉛筆繪出擬建設用地范圍;
三、用地預審:(20工作日)
[國土局] (1)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2)授權委託書(含委託內容、許可權、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加蓋公章)
(3)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原件;
(5)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和附圖復印件;
(6)所在地的地形圖3份原件(描繪用地邊界紅線和貼附坐標列表);
(7)經濟發展局立項批文
(8)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5工作日)
[規劃局] (1)立案申請表C;
(2)申請函;
(3) 立項批文;
(4)選址意見書及附圖;
(5)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6)1:2000地形圖三份,畫紅線及貼坐標
(7)總平面規劃圖三份(蓋甲方章)
五、建築設計方案審查:(15工作日)
[規劃局] (1)立案申請表D1
(2)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件)
(3)規劃設計條件、已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及規劃總平面圖(復件)
(4)建築設計方案(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5)要求取得的各專業部門意見
(6)圖紙電子版
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5工作日)
[國土局] (1)《協議(劃拔)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表》原件;
(2)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3)授權委託書(含委託內容、許可權、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加蓋公章)
(4)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等)復印件;
(5)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復印件;
(6)受理之日前1個月內,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原件;
七、建設用地批准書:(15工作日)
[國土局] (1)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2)授權委託書(含委託內容、許可權、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加蓋公章)
(3)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等)復印件;
(4)《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申請表》原件;
(5)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復印件;
(6)國土管理部認定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附圖(包括1:2000土地利用現狀圖和1:2000的地形圖)原件8份;
(7)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圖(比例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原件1份
(8)地質礦產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及《礦覆報告》原件;
(9)受理之日前1個月內,由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原件1份;
註:辦理建設用地預審業務時,已提交相同資料的,則不需再次提交。
八、建築消防報建
[消防大隊] 1. 項目工程消防審核申報:
(1)《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建設審驗申請報告;
(3)規劃局批復文件(應說明申報建築物的單位、層數、建築面積及使用功能);
(4)建築、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5)建築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圖紙二套(建築總平面、各層平、立、剖面圖、自動消防設施系統平面圖)。
2. 申報自動消防設施設計審核:
(1)《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3)消防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蓋公章,並註明承接工程項目名稱);
(4)消防設施系統平面圖二套;
(5)設計說明,說明系統設置部位、功能、水池控制方式等;
(6)建築工程消防審計審核意見書
註:所提供圖紙均應為藍圖,並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及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圖紙一律按A4紙規格折疊並裝訂成冊,存檔一套,退報建單位一套。
九、臨時(永久)用水、用電報裝
[有關自來水公司] 1、臨時用水報裝:
所需提交資料:填寫一份用水報裝表
2、臨時用電報裝:[番禺供電分公司]
客戶申請新裝或增加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用電時,請到各屬地供電營業點及廣州番禺供電分公司營業大廳(地址:番禺區市橋鎮光明北路91號)申請辦理報裝手續,並應提交以下資料:
(1)臨時、永久用電設備名稱、設備功率、電壓等級;
(2)寫書面用電電源、用電地點、原因、報裝容量;
(3)營業執照。

十、環保報建
[環保局] (1)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提請審批的申請函一份
(2)符合填報要求的《廣州市建設項目申請報告表》一式五份;
(3)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其批文復印件各一份;
(4)項目主體工程擴大(初步)設計圖及設計說明書各一套,包括:
a:工藝流程圖b:設備布置圖;c:土建圖;d:防治污染設施在總平面中的位置圖(二份)
(5)防治污染設施設計圖二份(加蓋設計單點陣圖章),包括
a:工藝流程圖;b:設備管道布置圖;c:構築物結構圖;
(6)防治污染設施設計說明書二份(加蓋設計單點陣圖章),包括
a: 設計方案分析 b:設計、設計參數選用,設備選型和各處理單元選用依據;c: 設計處理效果;d: 有關設計計算和說明;e:設備資料明細表(指設備名稱;型號、產地、生產廠家、技術參數、參考價格;f: 設備安裝及調試說明;g: 項目概算明細表;h:運行費用計算及分析;
(7)專業咨詢單位關於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設計的咨詢意見:
(8)證明文件,包括:
a:市煤氣公司同意入網的證明文件;
b:「三同時」保證金交繳證明文件;
c:市環境監理所提供「排污口規范化管理」的證明文件;
(9)建設項目的規模、內容及位置已發生較大變化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時間已超過兩年,或報告表的批復時間超過一年半,登記表的批復時間已超過一年,需重新編寫環境影響報告;
(10)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對項目報建的意見;
(11)表格資料要填寫清楚,不得缺項或缺蓋公章;
註:上述申請資料由環保局工作人員根據建設項目情況選定個別內容,具體要求請參閱我局發出的《建設項目受理條件通知要點》。
十一、初步設計審查:(20工作日)
[建設局] (1)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2)初步設計送審報告
(3)計劃立項批准或備案文件
(4)規劃部門核發的設計要點、項目定點及其相應附圖復印件;核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工程用地規劃設計范圍地形圖復印件
(5)國土部門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復印件
(6)屬中外合作、合資項目,須有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合同、章程以及成立合作企業或公司的復印件
(7)規劃部門關於報審方案的歷次復文及審定方案圖紙、設計說明及指標
(8)公安消防、交警、環保、人防、衛生防疫、民航部門的審核意見或復函
(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備案表、設計費付費發票復印件以及設計單位收費證明
(10)初步設計文件。詳細要求見《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審規定》
(11)初審資料數量要求:以上報審文件須全部同時具備並一式兩份
(12)技術審查資料數量要求:詳見《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技術審查送審資料要求》

十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工作日)
[規劃局] (1)立案申請表D1;
(2)本年度有效的固定資產投資批文(復印件);
(3)建設用地規劃文件(復印件);
a)《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
b)已批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提交規劃批准文件及附圖;或村鎮修建性詳細規劃批准文件及附圖;
(4)《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圖附件(復印件)
(5)規劃部門同意建築設計方案的函及附圖附件(復印件);建築設計方案經多次調整的應提交有關建築設計方案調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圖(復印件);
(6)建築施工圖(一式兩份);繪制在1:500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況地形圖上的總平面圖(一式兩份);
(7)建築設計資質或單項設計資質(即設計單位在圖紙上蓋設計資質章);
(8)《廣州市建設工程放線測量記錄冊》(一式兩份);
(9)需要初步設計審查的,已取得的初步設計的有關審查意見(復印件);
(10)修建性詳細規劃批准文件或建築設計方案審定意見中要求提交的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十三、質量安全監督登記
[廣州質監站南沙工作組] (1)用地規劃證
(2)建築工程規劃
(3)中標通知書
(4)施工預算書(材料清單)
(5)總包合同
(6)分包合同
(7)分包資格報審表
(8)總包項目經理資質
(9)勘查報告
(10)全套施工圖(可分批交付)
(11)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12)施工組織設計(或分期專項施工方案)
(13)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
(14)監理規劃
(15)監理單位見證人資格證
(16)各方主體法人代表和現場負責人名單及通訊錄
(17)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18)施工單位資質及備案證書

十四、施工許可證:(5工作日)
[建設局] 1、中標通知書(應招標的工程;邀請招標的工程需提交核准書);
2、 發包合同(對已確定分包單位的應提交分包合同);
3、 監理中標通知書(應招標的工程;邀請招標的工程需提交核准書)、監理合同;
4、 廣州市或南沙開發區計劃部門頒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 證或批文
5、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 《建設用地批准書》;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 開戶銀行的存款證明(當年開工、當年完工的應有總造價50%存款,跨年度的應有總造價30%的存款);
9、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10、 質量安全監督登記表;
11、 建設工程開工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表;
12、 余泥渣土排放證;
13、 監理單位總監的注冊證書、資格證書、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的證書。若已辦理「申請基礎施工」的工程,相同資料則不須再提供。
十五、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綠化報建:
(1)設置永久路口、排水和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網、綠化建設工程均需向規劃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
所需提交資料:參見第十一點。
⑵設置永久路口、綠化建設工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我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准後可按要求自行建設[規劃局][建設局]
所需提交資料:參見第十一點。
⑶排水和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網,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向我局提出接入申請,批准後再向我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建設局或指定的管線單位指導下將排水和排污管接如市政管網。
所需提交資料:參見第十一點。
十六、消防驗收:
[消防局] (1)建築消防驗收申請報告;
(2)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填寫好初驗意見);
(3)消防產品及防火資料相關資料(有效的形式檢驗報告認證證書及供貨證明);
(4)《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有關批復文件及總平面圖;
(5)工程施工調試、開通記錄;
(6)隱蔽工程記錄;
(7)自動消防系統施工單位的有效資質證明;
(8)完整的工程竣工圖。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及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圖紙一律按A4紙規格折疊並裝訂成冊,存檔一套,退報建單位一套。
(8)鋼結構防火噴塗施工記錄及檢測報告
十七、環保試運行:
[環保局] (1)主體工程及環保工程(含土建、各處理單元設備安裝工程)交工檢驗文件一份;
(2)市環保局對該項目報建批復的准建證或批文復印件一份;
(3)經主管局或總公司簽署意見的"試運行報告"一式五份;
(4)申請試運行延期需提交原批准"建設項目實物試運行臨時排污許可證"復印件一份(或"實物試運行申請報告"五份)及書面申請報告(請詳述原因、整改措施及申請延期時限)一份。

十八、環保驗收:
[環保局] (1)市環保局對該項目報建批復文件(准建證或批文復印件)一份;
(2)申請驗收審批報告一份;
(3)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監測報告一份;
(4)生產工藝和設備平面圖一份,防治污染設施竣工圖紙兩份、市環境監理所提供《排污口標志分布圖》;
(5)項目工程總結報告一份,該總結報告應有環保專用章(節),說明按設計要求的防治污染設施的完成情況、試運行效果、出現的問題及原因,已採取的改進措施等;
(6)工程決算報告(含防治污染設施工程決算內容)一份;
(7)防治污染措施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維修保養制度各一份;
(8)符合填報要求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一式六份;
(9)主管局或總公司環保機構對項目環保驗收預審意見;
(10)項目限期生產或使用的計劃及保證書各一份;
(11)違章項目應提交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接受行政處罰證明資料各一份;
(12)表格資料填寫不清楚或缺蓋公章;
(13)建設項目環境回顧評價報告書。
註:上述申請資料由環保局工作人員根據建設項目情況選定個別內容,具體要求請參閱我局發出的《建設項目受理條件通知要點》。
十九、規劃驗收和工程驗收備案(包括:規劃、環保、基建、市政、質監備案等):
[建設局]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一式五份)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復件);
(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
(5)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原件);
(6)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原件);
(7)勘察文件質量檢查報告(原件);
(8)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原件);
(9)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紀錄(原件);
(10)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2)規劃驗收合格證(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3)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檔案認可書(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4)環保驗收文件(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5)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6)工程質量保修書(原件);
(17)工程中標通知書(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8)建設施工合同(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19)市內環境污染物檢測報告(復件但需核對原件)
(20)法規、法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a、燃氣工程驗收文件;
b、電梯安裝部分工程質量驗收證書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電梯驗收准用證;
c、單位工程竣工安全評價書。
二十、房地產證:(15個工作日)
[國土局] 通用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復件;
(2)授權委託書原件
(3)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4)《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申請表》原件
除需提供通用資料外,還需提供: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和附圖原件;
(2)國土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地產測量機構出具的1:500查丈圖原件2份;
(3)國土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G. 上行文一定要寫聯系人嗎還是請示一定要寫聯系人有沒有具體的依據

上行文不需要寫聯系人,上級規定的除外。請示要在文件最後用括弧寫明聯系人辦公室電話,手機號,因為請示事項是必須要答復的,這樣便於上級機關與請示單位溝通銜接。

H. 求橋梁建設需要辦理的全部建設手續,從立項到招投標。

1、立項;2、資金到位證明;3、用地紅線圖;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4、《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人大第73號公告)
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方法》(7部委30號令)
6、《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27號令)
7、《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3號令)
8、《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4號令)
9、《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計委9號令)
10、《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7部委12號令)
11、《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29號令)
12、《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號令)
13、《關於印發〈關於改進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報價、評標定標的試行辦法〉的通知》(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532號)
二、辦理流程:
(一)、施工招標受理(招標登記)
需具備的招標條件:
1、建設工程已報建;
2、勘察、設計已發包;
3、初步設計及概算已批准;
4、有施工發包所需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5、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攜帶材料:
1、「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IC卡」;
2、初步設計及概算批文;
3、建築總平面圖;
4、委託招標代理單位進行施工招標的合同、招標代理單位的「上海市建築建材業企業卡」及負責該項目招標的招標工程師名單(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無需該材料)。
辦理程序和審查內容:
1、 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2、 核對是否符合發包條件;
3、 核對發包范圍與項目規模相一致;
4、 核對招標代理單位經營業務范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是否與所承接的項目相適應。負責該項目的招標的招標工程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 核對擬採用的招標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6、 核對無誤,確定本次施工招標的標段號,發出《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流程表》。
辦理時限:
當場辦理
(二)、招標信息發布(採用邀請招標時,無此項內容)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
投標人的資質與要求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三)、對投標人的要求
投標人應具備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公告的要求。
(四)、招標文件、補充招標文件備案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投標邀請函;
2、 投標人須知;
3、 主要合同條款;
4、 投標文件格式;
5、 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 技術條款;
7、 招標圖紙;
8、 評標標准和辦法;
9、 投標輔助材料。
補充招標文件:
發出補充文件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備案期限為5個工作日內。
資格預審文件參照招標文件的備案期限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備案
1、評標專家從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在評標報告中一並備案。
2、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用隨機抽取方式難於勝任的,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需備案。
備案期限為2個工作日內。
(六)、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
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辦事流程表。
2、 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的個人書面評標意見和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會議紀要)。
3、 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4、 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5、 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6、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7、 中標通知書。
備案期限為5個工作日內
(七)、施工招標辦理結果(中標通知書備案)
辦理條件:
完成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
辦理程序:
1、中標通知書已備案,列印「交易服務費收取通知單」,綜合收費處收取交易服務費。
2、在已備案的中標通知單上,加打條形碼。
收費標准:
按照《關於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建材、專業等招標交易服務費有關事項的復函》(滬價費(2004)065號)的標准收費(差額定率累進收費)。
收取同一項交易服務費合計低於50元收50元;高於120000元收120000元。
三、領取文書

I. 人民日報評論:依法辦什麼事會「寸步難行」

機關公文及常用文種寫作知識

你好!現在我和你一起共同學習機關公文以及常用文種的寫作知識。在開始之前,首先說明兩點:一是這次所講的公文主要指行政機關公文,黨的機關公文的不同點穿插說明;二是希望大家以聽為主,以工作思考為主,大量的內容將發到區域網,供大家參考。結合我局實際,今天我們主要學習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講, 機關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規則;第二講,常用公文和文種的寫法;第三講,怎樣寫好機關公文。因個人水平有限,有不正確和不到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第一講 機關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規則
公文在我國歷史上由來已久,新中國成立後,公文的范疇比過去擴大了。目前人們習慣上理解的公文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眾團體在辦理公務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另一類是外交、軍事等領域使用的專用公文。我們這里主要是討論行政機關的通用公文處理問題。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機關公文的重要作用。就我局來講,要傳達貫徹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要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向上級請示問題、匯報情況,要答復礦業權人的請求事項等等,都離不開公文這一重要工具。可以說,離開了這個工具,我們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將寸步難行。我相信,大家一定有比較深切的體會。
那麼,行政機關的公文具體包括哪些種類呢?根據年8月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共有十三類,十四種。大家可以參照學習。黨的機關公文種類: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公報、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等14種。

在的工作實踐中,為了能用最少的語言,表達最多的內容和信息,機關公文逐漸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和運行傳遞的制度,並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掌握公文的格式和運行要求,是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的一個基本條件。現在,我們分別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公文的格式
根據規定,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份完整的公文,我們通常把它分為文頭、主文、文尾三部分。這里,我們結合下圖逐項予以說明:
(一)文頭部分。位於公文首頁上端,一般約佔A4型公文紙的1/3或2/5。注意:發文字的年份要用伯數字完整填寫,不能把「」寫成「97」,讓人誤解為「」或「」等;括要用六角括「〔〕」,而不是「()」或「[]」;機密以上的公文要印文件份數序;一般上行文需要標注簽發人姓名。
這里,大家要注意請示的格式:一是上報公文的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留出的空白供上級機關批示文件使用。二是上報公文需要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右側。發文字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仿宋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冒後用3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二)主文部分。從標題一直到,都屬於主文部分,是公文最重要的部分。請大家注意的內容有:
1、標題。除法律法規外,一般不加書名,不加標點符。同時,標題時,既要反映文章的主題,文題相符;又要規范格式,不能把片語、名稱人為地分行。
2、主送機關。普發性下行文主送機關較多,一般使用泛稱。上行文的主送機關一般是一個。請示、批復、意見、函的主送機關只能是一個。沒有特指主送機關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等,不寫主送機關。
3、正文。內容較多時,分層序碼的規范順序是:「一」、「(一)」、「1、」、「(1)」、「 」。
4、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日期為准,聯合行文以最後機關領導人簽發日期為准。同時要用漢字而不能用伯數字。「零」寫為「O」。
5、。務使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三)文尾部分。這一部分內容雖然不多,卻是我們容易忽視的地方。
1、主題詞。是經過規范處理的用來標引公文主題內容的詞,主要作用是便於電腦存儲和文件檢索。按規定,公文應當依據辦公廳秘書局印發的《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主題詞,實際情況是縣級以下機關的公文,對標注主題詞未做硬性要求,但上行文要按上級機關要求標注。
具體標注中應注意掌握選詞原則。一份文件主題詞不能超過5個。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文件內容的詞,最後標反映文種的詞。各主題詞之間空1格,不加標點。如《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就要先標類別詞「水利」,再標類屬詞「水土保持」,最後標文種「通知」。另外,主題詞表中沒有的詞,我們叫「詞」,在必須標注時,應在該詞後加「△」符。如《關於張龍之等4名同志任職的通知》,其主題詞為:幹部任免 張龍之等△ 通知。
2、附註。主要用於說明其他項目不便說明的事項。可以解釋名詞術語,可以說明發至級別。請示應註明人姓名和。附註應加括,位置居左空2格,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四)公文排版規格。《辦法》規定,公文用紙採用A4型紙,幅面尺寸為:mm×mm。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mm×mm(不含頁碼)
排版規格:正文用3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二、行文規則
公文行文方向有四個:上行(請示、報告)、下行(通知、通報)、平行(函)、泛行(通告、布告)。這里,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的,應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所謂特殊情況指:重大緊急事項,不越級請示要誤時誤事;被直接上級機關擱置而又急需解決的問題;與直接上級機關意見分歧一時難以協調統一,而又急於處理的事項。
2、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如果寫幾個主送機關,可能是誰都不批復,或者是幾個單位都批復,但批復意見又不一致,難以貫徹執行。
3、請示應一文一事,同時,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4、報告中不得帶請示事項,也不得越級報告。
第二講 常用公文和文種的寫法
基層常用的公文有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意見、函、會議紀要。其他文種有:述職報告、調研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領導講話等。現結合我局實際,主要講以下幾種:
一、決定的寫法
1.表彰決定:這類知照性決定,就是把決定事項簡要地傳達給有關單位,極少有要求執行的具體意見,它的內容比較單純,主要是決定依據和決定事項,即使有召或者鼓動性的結尾,也很簡短。在寫法上往往開門見山,直接陳述,篇段合一,語句簡練、明快。
2.處分決定的寫法有所不同,應寫受處分人的身份、錯誤事實、錯誤性質、根源、本人對錯誤的態度、處分內容等。
3.關於重大行動或重要事項的決定。這類決定用於安排較大范圍的重大行動或重要事項,一經發出,震動較大。如:《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等。這類決定大都經過一定的會議討論通過。它的寫法更強調把道理說清楚、講透徹,以便盡可能地統一認識,增強執行決定的自覺性。
4、變更或撤消性決定。如:《關於撤消XX廠「文明單位」稱的決定》。
二、通知的寫法
通知是使用得比較多的一種公文。大多是下行文,有一定的指揮、指導性和廣泛性。大多數類型的通知對受文對象總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執行或辦理的事項。通知還有明顯的時間性,有些通知,如會議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時間里有效。大部分都遵循的要求是:依據—目的—文種承啟語—事項—要求。
按《辦法》通知可以分為批轉和轉發性通知,傳達、要求執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種。一些同志在使用通知時存在這樣幾個問題:一是標題繁瑣。比如出現幾個「關於」或「通知的通知」等情況;二是轉發和批轉性通知的按語部分文字過多或態度不明確;三是要求執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據的事由。因此,我們在擬制通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只使用一個介詞「關於」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肅省關於印發 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點的通知》。在起草層層轉發的通知時,要盡量把標題寫得簡明些。可以採取兩種辦法解決:一是對各個轉發通知都提出了具體要求的,可以綜合改寫為一個新的「通知」,貫穿全部內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對非政策性文件,幾個轉發通知又無新要求的,可以減少中間層次,直接轉發。如:關於轉發計委「關於轉發省計委『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批轉(<××日報>)發行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寫為:××計委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辦公廳批轉《××日報》發行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就簡明多了。
2.批轉和轉發性通知。這類通知是針對被批轉或轉發的公文而發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組成了批轉性或轉發性通知。正文包括兩個部分:轉發對象和批註意見。轉發對象要寫明被批轉、轉發的公文名稱及原發文單位。批註意見要寫明對所轉發公文的態度、意見和執行要求。批轉性通知的批語和轉發性通知的按語,可長可短,應看具體情況而定。有的照批照轉,只極為簡要地表明態度、作出評價、提出要求。如:「省經貿委《關於年經濟運行調控方案》已經省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的強調重點,在寫明態度、評價和要求之後,再結合實際情況,對所轉發公文的重要意義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強調,以引起重視。有的補充完善,對所轉發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還就其本身不夠完善的地方作些補充、說明。但一般情況下,批語和按語不易過多,以免與轉發、批轉文件內容重復。
3.要求執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寫清楚行文的緣由、意義、目的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
4.要根據轉發公文的不同情況,恰當使用習慣用語。如表態的「同意」、「原則同意」、「基本同意」等詞語;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辦理」、「請認真貫徹執行」、「請研究執行」、「請參照執行」、「供參考」、「請研究試行」等詞語。
5.任免通知。除法定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外,其他任免一般採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寫明經某級組織決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擔任某項職務即可。有的還寫明任期和待遇。
三、通報的寫法:
通報可分為表揚性通報、批評性通報、情況通報等。
(一)表揚性通報:正文一般包括先進事跡及其意義、先進經驗、表彰決定、希望和要求四個部分。
先進事跡是這類通報的主要內容。在直述式通報中,這部分內容直接在通報中敘述,寫得詳細些。在轉述式通報中,這部分內容已出現在通報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敘述先進事跡了,只須概括地強調或突出要點。直述式通報在介紹先進事跡時,應做到:第一,要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簡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實事求是,不能任意誇大、渲染。第三,要重點突出,涉及能體現先進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報中心的,就把事實寫得詳細些,無關緊要的可一筆帶過或略而不記。先進事跡的意義和先進經驗,是通報的主旨。著重表彰先進事跡的通報,應在介紹事跡的基礎上,說明其意義。
表彰決定是寫明領導機關對先進表彰獎勵的決定,它通常寫在通報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對被表彰者的勉勵和期望,又包括對廣大眾的召和希望。這一部分要發掘先進的典型意義和時代精神,針對當時形勢需要有感而發,力求符合實際,有針對性,概括、鮮明、不千篇一律。」
(二)批評性通報:這類通報的內容除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對某單位、某人、某事的批評處理外,著重是要從被通報的事件中吸取教訓,以典型事例對眾進行教育,以防類似事件的發生。其懲戒作用十分突出。這類通報,有的是批評錯誤、公布處分決定,行文較短。有的除批評錯誤、宣布處分外,側重於情況,總結教訓,指導改進工作,篇幅就要長些。正文包括錯誤事實、根源和教訓、處理決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三)情況通報:分為敘述情況;情況,闡明意義;提出意見和要求。情況通報也是我們在工作中使用較多的一種通報種類。如《關於年度探礦權年檢有關情況的通報》。
四、報告的寫法

報告種類多種多樣,大致可分為工作報告、情況報告、答復報告、報送文件的報告(如《關於上報年度會計報表的報告》)等。
1.工作報告。這是用於匯報工作進程、總結工作經驗、反映工作問題、提出工作意見的報告。這類報告是報告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況、主要成績、經驗體會、存在問題、今後意見等幾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標出序數分項寫,或列出小標題來寫。根據需要,工作報告可以寫成綜合性的,也可以寫成專題性的。
綜合性的工作報告,它是不同階段、不同范圍的全面工作總結或匯報。可以是各方面的綜合工作,或者一個系統、一個部門的全面工作。如《XX局XX年工作總結》
專題性的工作報告強調專一性,它是就某一項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級機關所作的報告。它可分為總結經驗的專題工作報告和研究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前一類就是呈報上級的專題工作總結,它不需要答復,後一類通常是就落實、開展、加強、發展、改進、改革某項工作向上級作的專題報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結束後才寫,常常是在工作進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時寫好,待上級答復、批轉。如《關於X省清理整頓工作的報告》以及我局地質災害現場會經驗材料。
2.情況報告。這是對工作中的重大情況、特殊情況、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後,向上級作出的報告。它不需要答復、主要是讓上級了解、掌握情況,以便根據情況採取措施,指導工作。向上級提出工作建議的報告,也屬這一類。如《XX商業局關於百貨大樓重大火災事故的報告》。
3.答復報告。這是答復上級機關的查詢、提問或匯報執行上級機關某項指示、意見的結果的報告。正文包括答復依據、答復事項兩部分,寫法比較。有的先寫依據,後答復;有的邊寫依據,邊答復。如《XX財政局關於民政幹部學校有關情況的報告》。
五、請示的寫法
請示一般由請示事由、請示事項、結尾三部分組成。結尾常以請求語作結,習慣用的有「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妥否?請指示」、「當否?請批復」、「以上意見如可行(或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等。撰寫請示應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當用才用。必須辦理而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又不能解決,確實需要請示上級的才可行文請示。不要動輒請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為宜,切忌把不相關聯的問題放在一個請示里,使上級無法批復,影響工作。
第三,要按級請示,確實必須越級請示的,也應同時抄送直接的上級機關。如果一項請示涉及不止一個上級機關,應當以主管此項請示的上級機關為主送單位,其他為抄送單位,避免職責不明,耽誤處理時間。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標題、正文和結尾。它的標題一定要寫明事由,不能光寫「請示」,以提請上級機關注意,及時處理。
注意:寫請示,語言要謙遜,態度要誠懇;原因要說明,不批準的後果要表達,要讓上級感到不批准就說不過去。
六、意見的寫法
意見是《辦法》中新增加的文種。主要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從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為上行文,可用於向上級機關報請批轉或轉發有關事項。作為下行文,可用於領導機關或某些重要問題提出處理的方針、原則和措施、辦法。
意見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引言要寫明提出意見的事由、依據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見所提出的具體見解和措施辦法,可採用小標題或圍繞問題分條列項進行撰寫。結尾,對貫徹意見提出具體要求。意見的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
七、函的寫法
函的應用范圍比較廣泛,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平級機關之間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之間,涉及各方面的公務,都可使用。
較為正規的公函,格式可分為三部分:
開頭,包括標題、編和受文單位。標題可由發函單位、事由、文種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來確定寫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詢問的問題、請求的事項、告知的情況等寫清楚,以便得到對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復函,要針對來件所詢問的問題、商請的事項給予明確答復,不能含糊其詞,模稜兩可,不著邊際。
結尾包括結束語及署名、日期。結束語如去函的「為要」、「為盼」、「為感」、「為荷」,復函的「待此復函」、「此復」等。也可不寫結束語,正文寫完即結束。
撰寫函件應注意:
第一,要寫得內容專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對上應尊重,對下應謙遜,對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應以禮相待。語氣應力求平和、禮貌。要摒棄不必要的客套、無須講的道理、空洞的套話。
第三,恰當使用習慣用語。
八、會議紀要的寫法
辦公會議紀要的標題,可寫為會議名稱加紀要。專題會議紀要的標題可寫為事由加會議紀要。如:關於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會議紀要。一般機關的辦公會議、常務會議都有固定的文頭。如:甘肅省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甘肅省常務會議紀要等。正文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簡要敘述會議組織情況,可以寫出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列席人員(辦公會議的列席人員通常寫在正文之後)等。若會議只有一個議題,可以寫明專題研究討論的議題名稱。如:專題研究了農業問題等。
第二部分是寫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這是紀要的主要部分。這部分可以寫對議題的討論情況、各種意見、建議、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布置的工作、任務,將要採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個議題,常採用貫通式的縱式結構,不分條款。專題會議紀要也可採用這種寫法;若多項議題,可依會議議程的先後順序安排組織材料。
撰寫會議紀要應注意:
第一,會議紀要是對所有會議材料的概括、綜合和提煉,因此,要定好紀要必須做好處理材料的工作。要廣泛搜議材料,全面掌握會議情況;要按照會議精神和領導工作意圖,對材料進行分類和篩選;要對選用的材料進行和綜合,圍繞中心組織好材料。
第二,紀要篇幅不宜過長,語言要簡明扼要。紀要常用第三人稱進行敘述,如「會議認為」、「會議強調」、「會議指出」、「會議召」、「會議決定」之類。
第三,會議紀要必須全面准確地反映會議情況和基本精神,其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因此,會議記錄人員一定要聚精會神,盡最大努力作好會議記錄。
九、述職報告的寫法
(一)述職報告的特點
述職報告是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向主管領導部門、人事部門或選區的選民,或本單位的職工眾,陳述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工作實績、問題和設想的自我述評性的報告文書。主要特點是:自述性、自評性、報告性。
自述性,就是要求報告人,自己述說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因此,必須使用第一人稱。
自評性,就是要求報告人,依據崗位規范和職責目標,對自己任期內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作自我評估、自我鑒定、自我定性。對工作的走向,前因後果,要敘述清楚,評得恰當;所敘述的事情,要概敘,讓人一目瞭然,並從中引出自評。但要強調:切忌浮泛的空談,切勿引經據典的論證,定性必須在定量證明的基礎上進行。
報告性,就是要求報告人,明白自己的「身份」,以被考核、要接受評議、監督的身份,履行職責做報告。語言必須得體,應有禮貌、謙遜、誠懇、朴實、掌握尺寸,不可誇誇其談,嘩眾取寵。
要注意將「工作總結」同述職報告區別開來。工作總結,可以是單位的、集體的、也可以是個人的,其寫作角度是全方位的,即凡屬重大的工作業績,出現的問題,經驗教訓,今後工作設想等都可以寫,而述職報告卻不同,它要求側重寫個人執行職守方面的有關情況,往往不與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業績、問題相摻雜。
(二)述職報告的寫法
述職報告一般由標題、抬頭、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
1.標題
述職報告的標題,常見的寫法有三種:
①文種式標題,只寫《述職報告》。
②公文式標題,姓名+時限+事由+文種名稱,如《××19××至19××試聘期述職報告》、《19××年至19××年任商業局長職務的述職報告》。
③文章式標題
用正題,或正副題配合,如《19××年述職報告》、《思想工作要結合經濟工作一起抓——××造紙廠廠長王××的述職報告》。
2.抬頭
①書面報告的抬頭,寫主送單位名稱如「××黨委」、「××組織部」或「××人事處」等。
②口述報告的抬頭,寫對聽者的稱謂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員」、「各位同志」,或「各位領導,同志們」。
3.正文
述職報告的正文,由開頭、主體、結尾三部分組成。
①開頭
開頭,又叫引語,一般交代任職的自然情況,包括何時任何職,變動情況及背景;崗位職責和考核期內的目標任務情況及個人認識;對自己工作盡職的整體估價,確定述職范圍和基調。這部分要寫得簡明扼要,給聽者一個大體印象。
②主體
主體,是述職報告的中心內容,主要寫實績、做法、經驗、體會或教訓、問題,要強調寫好以下幾個方面:
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紀和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對上級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對分管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採取了哪些措施,作出哪些決策,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糾正了哪些偏差,做了哪些實際工作,取得了哪些業績;個人的思想作風、職業道德,廉潔從政和關心眾等情況;寫出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今後改進的意見和措施。
這部分,要寫得具體、充實、有理有據、條理清楚。由於這部分內容涉及面廣,量多,所以宜分條列項寫出。「條」、「項」要注意內在邏輯關系安排好。
③結尾
結尾一般寫結束語。用「以上報告,請審閱」、「以上報告,請審查」、「特此報告,請審查」、「以上報告,請領導、同志們批評指正」等作結。
4.落款
述職報告的落款,寫上述職人姓名和述職日期或成文日期。署名可放在標題之下,也可以放文尾。
十、調查報告的寫法:(〈興國調查〉)
調查報告大致可分為三類:綜合調查報告(社情調查)、專題調查報告(研究型、總結型、探討型、披露型)、考察報告。特點是:以事喻理,重在說明;材料求實,刻意求真;形式多樣,適應性強。
在調查研究,獲取大量材料數據的基礎上,可以著手寫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前言、正文、結語三部分。
(一)前言。包括的內容:一是說明調查的緣起和目的—調查什麼,解決什麼問題;二是說明調查的對象和范圍;三是調查的經過—時間、地點、過程等。
(二)正文。可分為橫式結構和縱式結構兩種:
一是橫式結構,將內容概括為若干平列的部分,分別說明和闡述。
二是縱式結構,將內容按事情發展的順序或內部邏輯關系進行組織,前面的內容是後面的前提和條件,後面的內容是前面的發展和結果,次序不能顛倒。
在寫作時要注意做到:既要實事求是,全面反映情況,又要有鮮明的傾向性,防止材料羅列;要詳略得當,點面結合,有概述、有典型,防止以偏蓋全;要以說明、敘述為主要表達方式,用事例和數據說話,防止過多的議論和說理。
(三)結語。可以是前面內容的概括和補充,也可以是對策和建議。文字可長可短,但要提供有實際價值的東西。
調查報告,重在事實清楚,說明充分,觀點突出,對策有效。
十一、工作總結的寫法
總結,就是對過去一定時期內的實踐活動包括工作、學習、思想等方面進行回顧、、評價,以得出經驗教訓或引出規律性的認識而形成的一種文書。它主要回答的是「做了什麼」、「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是我們在工作中最常見、也最難以掌握的一種文書。大體上分為綜合性總結和專題性總結。
綜合性總結又叫全面總結,展現的是一個地區、一個單位整個工作情況的全貌。一般按照基本情況、成績收獲、存在問題、經驗體會、今後意見幾個部分來寫。如工作報告、單位年度工作總結等。
專題性總結是對某項工作、某項活動或某個問題所做的專門總結,內容單純、集中、詳盡、具體,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往往起到典型引路、推動全盤的效果。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總結等。
(一)總結的結構形式。常見的有:
1、分點式。將內容按性質和主次分點平列,各點之間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有事例、有、有結論,優點是行文簡潔、生動活潑,但很難把握。一般用於帶全局性的專題總結。
2、小標題式。將內容分為若干個小標題,按成功的原因、經驗,或者階段性標志來寫。多用於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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