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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調查預算

發布時間: 2021-02-23 01:47:52

A. 急需地災、壓礦評估的收費標准

目前沒有收費標准,每個省里的情況也有一定的區別。
地質調查部分可以內參考《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准容(地質調查部分)》(財建[2007]52號),其它的部分,如審查費、編制圖件文本、稅費等等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來定。
我從事這一塊的管理工作,知道的就這么多,不知道對你有幫助否?

B. 地質災害應急資金轉補助資金說明怎麼寫

主要寫明,資金用途,使用時間,經辦人等

具體規章要求參考如下: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C. 地質調查項目撥款與支出

一、國家財政撥款

隨著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財政部門在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上,初步建立了「以預算編制為核心、以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為主要執行手段」的預算管理模式。中央各部門預算單位實行部門綜合預算,即「一個部門一本預算」。針對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管理,在政策制度上頒發了「中央本級項目庫管理規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在立項申報程序上對立項申報、專家審查、論證篩選、合理排序、資金撥付、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建立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規范了支出撥款程序,制定了比較科學完整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方法,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改革試點。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我國財政資金賬戶設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的變革。作為國家財政資金安排的國土資源大調查中地質調查項目的管理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改革的形勢,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和辦法。

1.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國庫集中支付又稱為國庫單一賬戶制度,是指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其核心內容是通過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對財政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以後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 3個基本特徵:一是財政統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各單位不再設有銀行賬戶;二是所有財政支出根據部門預算均由財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三是財政設立專門的國庫現金管理和支付執行機構。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構成:

(1)財政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賬戶(簡稱國庫單一賬戶);

(2)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零餘額賬戶(簡稱財政部零餘額賬戶);

(3)財政部門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零餘額現金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4)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簡稱預算外資金專戶);

(5)經國務院批准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批准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特殊賬戶(簡稱特設專戶)。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國庫單一賬戶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財政部對於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國庫單一賬戶、零餘額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這些賬戶構成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內容。

2.國家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方式

財政資金的支付,應當堅持按照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的原則。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並根據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使用財政資金。分月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預算單位依據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和項目進度,科學編制用款計劃。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的原則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財政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1)財政直接支付 是指由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代理銀行簽發支付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

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

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出支付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及相關要求對支付申請審核無誤後,向代理銀行發出支付令,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通過代理銀行進入全國銀行清算系統實時清算,財政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

財政直接支付主要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國庫支票」支付。

支付對象為預算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執行進度將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撥付到預算單位或下級財政部門賬戶。

(2)財政授權支付 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的授權,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財政部批準的用款額度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適用於未納入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購買額不足10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財政投資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采購支出(含建設單位管理費);特別緊急支出;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申請授權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額,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將批准後的限額通知代理銀行和預算單位,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預算單位在月度用款限額內,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財政國庫支付機構轉由代理銀行向收款人付款,並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3.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的財政支付方式

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屬於國家的財政專項經費,因此,也要按照國家財政資金的撥付要求,採用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形式。2003年國土資源部作為部門預算改革試點單位,財政部授權國土資源部對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科研事業單位、地質事業單位等基本支出(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和項目支出實行授權支付。中國地質調查局28個直屬單位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採用授權支付;各省、市地質調查院承擔的地質調查項目財政資金由財政部根據項目預算、項目工作進度和用款計劃撥付各省、市財政廳、局,由地方財政支付機構審核同意後,直接撥給項目預算單位,即財政直接支付項目經費。

按照財政部國庫管理辦法的要求,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單位要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按季分月編制用款計劃,向財政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1)無預算、超出預算申請使用資金;

(2)自行擴大預算超出范圍申請使用資金;

(3)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

(4)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資金;

(5)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6)工程質量出現重大問題;

(7)出現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4.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制度是指包括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在內的綜合管理制度。一般來講,政府采購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來體現。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整體框架,明確政府采購的目標、原則、操作主體及其職責。政府采購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共利益,力爭做到競爭、擇優、公正、公開。政府采購范圍包括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買、租賃、委託或僱傭等方式獲取的貨物、工程或服務。

二、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及支出

1.國家地質調查撥款

國家地質調查撥款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任務而取得的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從目前來看,從事地質工作的資金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央財政預算撥款 是指中央財政預算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2)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是由地方各級財政預算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3)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 是指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4)其他撥款 是指除上述撥款來源以外的、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其他撥款。

2.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支出是項目承擔單位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工作任務所發生的並由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核銷的全部支出。在會計核算上,把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任務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即工作項目成本)以及應分配的管理費,稱為地質項目支出。

國家地質調查支出劃分為「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和「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1)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已完項目是指報告期已經完成項目設計任務、提交的地質調查報告已經評審驗收、原始資料已經匯交取得了資料驗收意見書並經過項目竣工決算審查批復的項目。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是指工作單位為完成已完地質項目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和應分配的管理費費用。

(2)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是指報告期內尚未竣工完成的項目。雖提交了地質調查報告但尚未進行評審驗收,或者雖經評審驗收通過但尚未匯交地質成果資料的項目為未完地質調查項目;報告期內未完的地質項目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為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3.國家地質調查項目結余

結余是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與項目實際支出的差額部分,稱為結余。地質調查項目形成的經費結余主要有兩種情況:

(1)未完地質調查項目結余 工作單位按照地質調查項目設計方案和項目經費預算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進度,年度未完的地質項目的經費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2)其他結余 因調整項目設計方案或未按照項目設計開展工作形成的經費結余,如工作單位中途終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確認須變更工作項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質量原因扣減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數、審查確認應調減結算數等形成的結余,項目結余經費將由主管部門收回,安排以後年度的項目。

項目結余主要按照項目累計預算和實際支出計算的項目結余。未完地質調查項目一般情況下不計算項目結余,只有連續跨幾個年度實施的並按要求需要提交階段性成果的地質調查項目才能計算結余額。

三、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據有關資料,自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大調查地質調查項目已累計安排4649項次,各年度續作項目對接後,共計安排2833項。投入國土資源調查經費總額39.7億元,其中:基礎調查計劃10.69億元,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程19.66億元,地質災害預警工程4.84億元,數字國土工程1.7億元,資源調查與利用技術發展工程2.79億元。2001~2003年,國家財政還單獨安排了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調查、西部嚴重缺水地區地下水勘查示範等4個調查專項經費4.3億元。包括國土資源調查經費和國家財政調查專項經費,5年來,地質調查工作經費總投入近44億元。

世界上任何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都是在總結中發展,在探索中前進,在完善中走向成熟。隨著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工作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1)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單一賬戶體系以後,工作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要集中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進行管理,逐步取消過渡性賬戶。地質調查項目經費撥款由原來的授權中國地質調查局支付轉變為國庫直接集中支付;由中國地質調查局根據項目工作進度下撥地質調查項目經費轉變為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撥付到預算單位或下級財政部門賬戶;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國地質調查局實施監管逐步轉變為由財政部門、財政支付執行機構和中央主管部門專門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國庫現金管理的具體業務,並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和經費使用的安全運行的財政監督檢查等工作。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一是地質調查項目的技術管理與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相脫節。在國家財政資金撥付制度改革後,中國地質調查局和地質調查項目管理部門如何轉變觀念、採取措施積極適應國家財政體制改革變化的形勢需要;二是中國地質調查局對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經費如何進行監控,保證項目的技術與經濟管理的統一,如何採取有效手段,保證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都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2)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部門預算改革是國家財政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國家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部門預算就是「一個部門一本預算」,部門支出預算實行「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實行「零基預算」。國土資源大調查安排的地質調查項目就屬於中央部門申報項目的范疇。在「項目庫」管理上,對於申報的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合理排序,擇優安排,實行項目「滾動管理」;在項目預算的編制上都要按照項目支出預算辦法編制預算;在項目資金的撥付上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實行集中支付;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實行財政監督與檢查;在項目實施的結果上進行績效考核。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對於我們正在進行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建立科學、規范、公開和公平的預算標准,逐步形成一套預算有標准、執行有約束、決算有考評的較為科學規范的現代預算管理制度;二是地方財政部門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主要依據工作單位的項目預算,遵循「預算—執行—決算」的工作程序,「預算就是決算」的原則,並按照項目工作進度和申報的項目用款計劃審批項目經費。工作單位要提高項目預算的編制質量,增強預算編制的前瞻性、預見性、科學性和准確性,細化項目預算、強化預算的約束、嚴格執行項目預算。

(3)相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改革滯後。部門預算編制改革後,地質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並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工作單位根據單位性質執行不同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地質調查項目的會計核算執行多種會計制度,導致了在地質調查項目財務報表、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劃分與歸集以及會計信息資料等方面,始終存在著制度銜接不相符合的問題。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與相關行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上、成本核算內容上都存在著預算口徑不一致的問題,既增加了預算的編制難度,也導致預算與會計核算不一致。如何完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編制科學准確的項目預算,制定出符合國家財政部門改革要求、適合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單位的成本會計核算制度,有利於地質調查項目管理的經費管理辦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4)地質調查項目的設備管理在實行政府統一采購制度改革以後,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在設備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設備選擇、采購、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存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體制性障礙,也存在著設備管理的觀念問題。如何加強地質調查技術裝備的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設備的使用效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如何理順各項目承擔單位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的經濟關系等,都是我們經濟管理工作者不斷研究和探索的問題。

隨著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地質調查項目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也將發生深刻的變化,要逐步適應這種變化的趨勢,在項目經濟管理方面也有許多問題值得不斷地探討和總結。

D. 2017地質災害補助價格

依據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源院令第394號)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E. 地質調查項目預算定額工作回顧與建議

此文原載《國土資源經濟參考》2002年第期

預算定額工作是地質調查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項目的預算管理可以保證國家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我國地質調查項目預算定額工作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即20世紀50年代的建立時期、50年代後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時期、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復時期和1998年至今的發展時期。

深化地質調查預算定額工作的方向,一是加快預算定額人才培養和正規化隊伍建設,二是深入開展地質調查預算定額業務工作,三是開展經常性的預算定額理論等基礎研究工作。

預算,是對擬開展項目根據不同階段設計文件的具體內容和國家規定的定額、指標及各項應取費用標准等資料,預先計算和確定項目所需投資額的經濟文件。預算定額(標准)是編制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預算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通過項目的預算管理能夠使項目管理做到事前計劃、事中控制、事後審計。

強化預算管理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開展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的需要。通過項目的預算管理可以從宏觀上保證國家專項資金能較完整、准確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及有關規定,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國土資源大調查要求地質調查項目充分利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實現以項目管理為中心的管理創新。項目管理包括立項、設計編寫與審查、簽訂項目合同、野外施工與年度檢查、野外驗收、報告編寫與資料匯交、項目驗收等8個環節,其中,與項目預算定額相關的包括根據地質調查項目指南編寫的立項申請和初步審查論證離不開概算;根據批準的立項申請編寫項目設計和審查必須有預算定額(標准);預算審批是項目審批的必備內容;項目審查和驗收也要以預算標准為依據。另外,通過預算定額管理,可以促使項目實施單位優化組織、注重核算,依據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及大調查項目經費管理等要求,嚴格支出范圍和質量管理,以期降低勞動消耗、材料消耗、機械消耗,提高生產效率,在未來的項目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1 我國地質調查項目預算定額工作回顧

歷史地看,我國地質調查項目預算定額工作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的建立時期。在學習、借鑒原蘇聯地質勘查定額經驗與方法的基礎上,陸續出台了普查測量、鑽探、山地工程等8種勘探手段的生產、人員、物化勞動等五大類定額,並在全國范圍內用於編制礦區設計預算、年度地質勘探計劃及核算計件工資等。

第二階段:20世紀50年代後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時期。在「大躍進」、「破」字當頭、「煩瑣哲學」、「不算經濟賬,要算政治賬」的錯誤思潮影響下,地質調查預算定額工作被弱化;「文化大革命」更甚,將其說成是「管、卡、壓」的工具被取消。地勘單位實行生產工效無考核、消耗無定額、成本無核算等經濟管理,結果是找了許多呆礦,浪費了許多寶貴的建設資金。

第三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復時期。以1978年8月19日原國家地質總局《關於加強定額管理的幾項規定的通知》為標志,各級地勘單位逐步有計劃有步驟地制定人員配備定額、生產定額、材料消耗定額、設備配備定額、流動資金定額並付諸實施。原地礦部重新重視定額管理,要求「繼續推行設計預算制度。要繼續試行分階段的項目設計預算制度,實行節約全額留用,健全定額及有關各項基礎工作」。1984年1月23日,溫家寶同志在「關於1984年地質工作計劃安排的說明」中肯定地指出,「經過三年多的試點,以設計預算包干、節約分成為主要內容的經濟責任制,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說明這種形式是基本可行的」,此時期形成了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探統一生產(勞動)定額》為代表的大量的基礎定額。

1985~1995年,預算定額工作側重於建立健全部、局、隊三級定額體系,定額的表現形式逐步走上了綜合化、價格化的道路。1985年初,為適應簡化設計預算和計劃,滿足招標承包的需要,在掌握和分析大量資料的基礎上,採用經驗統計法將預算定額綜合為費用標准。同年,地礦部出台有關制度,要求「計劃體制改革方案的完善一是抓好基礎工作,主要是地質設計、各種定額及費用標准、各種原始記錄等,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地質工作的價格體系」。以此為指導,1987年地礦系統全面實施地質項目管理,1988年實行了地質勘探費預算限額管理,1989年以後,地質項目管理進一步轉向成果指標管理。與此同時,圍繞項目管理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不斷完善,部分省局制定了內部項目價格體系。這種地質調查項目的預算管理一直延續到1998年。

第四階段:1998年至今的發展時期。1998年下半年以來,伴隨著地勘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商業性地質工作和公益性地質工作分體運行,原地礦部預算與價格中心於1999年5月,根據原有定額資料及地質調查項目的特點,推出了《地質調查概、預算應急標准及相應的地區調整系數》。同年底修訂完成了《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暫行標准》初稿,經審定於2000年2月印刷單行本,並以中地調函〔2000〕30號頒布實施,同時頒布了中地調函〔2000〕39號《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編制暫行辦法》和《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審查暫行辦法》(2001年2月作了部分修改)。截至目前,中國地質調查局已專門組織了5期預算編制培訓班,結業人數達402人。

正是因為地質調查項目組織部門對預算定額工作的重視,項目實施單位的積極配合,使得多年處於徘徊發展狀態的地質調查預算定額工作煥發了新的生機,形成了重視預算定額、強化預算管理的局面。

2 深化地質調查預算定額工作的建議

(1)預算定額人才培養和正規化隊伍建設雙管齊下。為此,必須加大地質調查預算人才培訓工作力度,做到培訓教材系統化、人員培訓層次化、經常化。培訓教材系統化是指既有滿足初、中級預算人員培訓需要的手冊,也有適應培訓「地質調查項目經理」需要的教材與參考書籍;層次化是既要廣泛培養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員,滿足基層設計預算的需要,同時要培養一批精幹、負責的了解地質工作、懂得經濟管理、精通項目預算的中、高級人才;人才培訓經常化是為了保證預算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准確落實,使從事預算工作的人員了解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

地質調查預算員正規化隊伍建設。定額的科學性、權威性、強制性特點要求預算員隊伍建設、管理必須有行政指導、制度約束。管理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掛靠政府機關或相對獨立的事業單位成立專門組織負責本部門全國性定額的制定、修訂及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地質調查預算定額的隊伍管理層次,應根據「野戰軍」建設規劃,逐步形成中國地質調查局——大區地調中心——地調院三級體系。與此同時,現從事預算定額工作、研究的機構應積極協助,配合好項目組織單位的預算管理,爭取做到在服務中鍛煉預算員隊伍、規范預算員隊伍、發展預算員隊伍。

(2)深入開展地質調查預算定額業務工作。首先是地質調查預算定額體系建設。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研究內容,需要大量的艱苦、細致的工作。地質調查預算定額體系包括分類體系(總類和分類)、管理體系和標准層次。一般地,地質調查預算定額可分為生產類(甲類)定額(包括基礎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地質災害環境調查)、研究類(乙類)定額(綜合評價研究類、新技術應用研究與開發類、數字化信息分析處理等);管理體繫上,分為局(地調局)管定額、大區管定額和地調院管定額;標准層次可分為,預算定額(基礎定額)、概算定額、估算指標。

其次是預算定額資料庫與項目預算工作現代化建設。預算標准量、價、費分離模式的建立,基礎定額資料庫的建設和項目設計預算編制自動化的實現,為項目預算編制、審查現代化打下了基礎。項目預算編制自動化的目標至少是可以在基礎定額的支持下,輸入可變參數能夠自動生成項目預算表和單項工程費用構成表;管理現代化的基本目標是計算標底程序化、項目預算審查計算機化。實現地調局與各大區地調中心的遠程聯網,可以足不出戶實現項目的立項、設計審查等。

第三,是在滾動修訂、逐漸完善現有預算定額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綜合評價研究類、數字化信息建設等的預算定額研製。

(3)開展預算定額基礎理論研究工作。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定額與價格理論研究,包括定額與價格理論、預算定額模式與方法、生產的組合與分解以及相關的效率、生產性消耗或流動資源的合理配置等研究。開展國土資源調查評價項目部署經濟合理性研究,主要包括區域性地質調查評價項目的生產組織、生產周期和礦產評價類項目單項工程手段經濟規模和替代工程研究等。開展國外國土資源調查評價項目預算管理問題研究,適應「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戰略的實施,制定走出去、引進來需要的礦業工程預算標准。

F. 求:地質災害評估文件 財建[2007]52號文件

應該就是 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准(2007年52號文)_

G. 地質災害治理用什麼定額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三)丙級資質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三)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5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二)乙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三)丙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第九條除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H. 地質工作規律與地質預算體系

地質工作是專業性極強的基礎性工作,需要資料積累,需要不斷深化調查研究工作,不斷提高地質研究程度,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國財政預算體系中對地質工作的地位並沒有與其相應的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協調。特別是在1999 年地勘隊伍體制改革以來,一段時間內地質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無論是基礎性的,還是戰略性的礦產勘查) ,其影響在過後的幾年內已經顯現出來,基礎地質資料服務落後,礦產資源勘查基地短缺,礦山接替資源的危機尤為明顯,直到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前後,由於經濟社會對資源、環境等方面的地質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質工作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基礎地質調查覆蓋面擴大、礦產勘查的投入熱情和力度更是達到了空前的地步。在這種形勢下,地質工作在國家 ( 中央)財政預算體系中地位的不協調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設置 「地質勘探費」 項,通稱 「地勘費」,是政府預算收支科目支出項下的 「類」級科目,財政部對其的解釋為「反映地質勘探單位的勘探工作費用支出」,編碼為 04,下設次級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門 ( 地礦、冶金、有色、煤炭等) 設置為 10 項,每款下設 3 個 「項」,即地質事業費、地質勘查費和其他。其中地質事業費為 「反映地質事業單位和地勘單位的事業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質勘探費、地質行業轉產財政貼息和國土資源調查等設置。

當時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沒有完全體現中央財政由建設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變; 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與地勘隊伍改革錯位,與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不適應,部門已在改革實際中淡化或消失; 由於地質事業費的不足,地質勘探費使用中社會保障資金和事業費中的基本支出經費、工作經費混為一體; 中央財政用於地質工作的資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門,資金分散,地質工作項目設置分散,工作缺乏統一規劃和部署; 國家地質工作與國家財政管理體系和方式與地質工作規律不協調,中央財政預算年度與地質工作的實際工作年度不協調,資金撥付與野外地質工作周期脫節,大好工作季節無經費可支出,不利於地質工作的正常開展。加上就連工程項目都難以做到的 「固化」的項目預算,在地質勘查中無法與多變的地質條件相適應。

2006 年財政預算收支體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務」。地質工作 ( 按照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中所列出的六項任務) 在預算體系中列為 「一般公共服務 ( 201) 」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具體則分散在「國土資源社會公益服務 ( 07) 」、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 「地質災害防治( 11)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地質礦產資源利用與保護 ( 14) 」、「國外風險勘查 ( 16) 」、「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 ( 17)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支出 ( 18) 」等項中。這些項的設置有些具體內容不但有相互接續的問題,還有重復和交叉的問題,我們不知道財政部門如何來區分這些工作 ( 隨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來實現上下工作階段的聯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資的項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業部門的項目是如何列入這些項中的。例如 「國土資源大調查09」 列支的長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礦,與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 列支的「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的不相協調等,這一類在國土資源部 「管轄」的范圍內,至少可以知道。而 「國外風險勘查 ( 16) 」是財政部直接通過省財政立項的,與國土資源部的有關國外的地質調查工作、商務部的援外地質工作沒有任何關系。不可想像,財政部是如何全面協調和統籌中央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的。

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個較權威的統籌部署全國地質工作,特別是統籌部署國家財政 ( 中央、地方) 地質工作的部門。目前的中國地質調查局實際上只能做到國土資源大調查的統一部署,國土資源部也做不到,財政部也做不了。因此發生重復立項、多頭立項、簡單的重復工作、斷層式的接續工作現象,多年沒有得到改變。除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有一套系統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餘項目大都在實施過程中是失控的,當在做 「績效評估」時已經是無法挽回了。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扶持屬地化地勘單位項目、扶持中央轉企地勘單位項目、中央支持的地方專項———如 305 項目,都有教訓。但是至今,從中央財政預算中仍然將這一類相同的地質工作分割開來。2007 年所謂 「國土資源大調查增量項目」在中央財政預算中的科目不是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而是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以至於遲遲未能啟動。

在目前財政預算體系中,測繪 ( 20) 、地震 ( 21) 、氣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級預算單位。唯獨 「地質」與 「土地」人為地將兩個科學意義、管理方式有著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質工作與測繪、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礎性、服務性、支撐性、前期性」的工作,與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個科目下預算是不科學的。

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是屬於國土資源部下的二級預算單位,無論是部門預算,還是專項科目預算全部都要通過國土資源部報出、下發 ( 當然撥款是國庫集中支付) ,造成地質工作的預算申報渠道環節層次多,地質項目工作經費與地質工作政府履行職能的資金相交叉。

目前,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是在缺乏統一管理、統一部署,缺乏統一有效的組織實施,成果質量和效益失控 ( 沒有一個單位負責運行,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只有對國土資源大調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狀態下運行著。就是中國地質調查局的預算地位,也無法實現地質工作的統一部署。經費沒有實現統一使用,地質工作就無法實現統一部署。

基於對地質工作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對財政預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建議: 將地質工作由中央財政支出的各項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財政預算科目中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分離出來,上升為 「款」,與測繪、氣象、地震等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工作平等 「對待」。這樣中國地質調查局成為一級預算單位,從而將履行政府職能的工作與為其支撐的專業技術工作分開。

I. 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工程的投資估算及效益評估

12.4.1 投資估算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所包含的涉及實物工作量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地質災害調查;②地質災害監測;③地質災害治理。

(1)地質災害調查投入

地質災害調查投資估算根據地質災害調查規劃所列的投資項目的實際工作量及其定額,採用如下公式計算:投資額=實施工作量×定額。其中實施工作量參考《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專項規劃》,定額參考「十五」期間開展的相關項目投入資金,同時依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等有關標准測算。

地質災害調查規劃項目包括以下幾項:

1)全國第二輪(1∶25萬)的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萬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3)應急處置工程:根據地質災害發生趨勢預測,規劃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每年按5處計,每處應急處置費用按800萬元計,其中,中央財政給予二分之一的補貼,則每年用於應急處置工程的費用中央投資2000萬元,地方投資2000萬元。

總投資中,除地方級搬遷避讓工程投資90.5億元由地方政府獨自承擔外,特大型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示範性治理工程項目、國家級搬遷避讓工程和應急處置工程,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中央政府承擔的投資總額為35.6億元,地方政府分攤的部分為61.8億元,上述3項地質災害治理投資總額為187.9億元。

12.4.2 減災效益評估

僅2004~2010年規劃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一項,國家和地方共投資27.2億元。根據以往治理經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護516.8億元的財產損失,可見減災效益顯著。

經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期內,中央政府投入經費總額為67.4億元。其中,地質災害調查投入15.7億元,地質災害監測投入16.1億元,地質災害治理投入35.6億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經費9.63億元。

通過效益分析,國家投入到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經費,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外,主要表現為對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更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J. 編制《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的收費標准依據是什麼

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均未單獨或者聯合下發相關回的預算標准答或者定額。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說法,但是好像沒有明文的規定,自己和業主商定。
需要考慮的費用主要有這么幾項:差旅費、人工費、專家咨詢費、評審費、測試費、資料費等等。實際操作中差別非常大,大的幾百萬,小的僅僅只有幾千元。
我們一般的點狀工程,按一級評估8-10萬,二級評估3-5萬,三級評估2-3萬的價格(甲級資質)。
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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