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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縣關於地質災害區的劃定

發布時間: 2021-02-22 18:29:04

Ⅰ 廣東省在規劃修編中對土地利用空間控制區的劃定有什麼規定

根據《廣東省市、來縣級土地利用自總體規劃修編技術指引(試行)》要求,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禁止建設區、允許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的范圍和面積,落實土地規劃控制指標,並與建設、環保、林業等部門規劃相協調。
(1)禁止建設區。是指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法律法規禁止建設佔用的其他區域。
(2)允許建設區。是指現有的各類建設用地及規劃期間擬佔用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圖上面積與規劃期末建設用地總規模一致,包括城鄉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用地,不包括規劃期間擬改造為農用地的建設用地。
(3)限制建設區。是指允許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以外的區域,包括規劃期間擬改造為農用地的建設用地。

Ⅱ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的長遠計劃。分為國家、省(自治區、直內轄市)、地容(市)、縣(市)四級和部門規劃。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跨行政區域的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防治原則和目標,易發區、重點防治區、危險區的劃定,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防治措施,預期效果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Ⅲ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基本原則和目標

6.2.1 指導思想

遵循自然地質環境規律,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科學技術為依託,以促進全社會減災行動和增強減災效果為目的,貫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效減輕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證重大工程的安全。

6.2.2 編制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9號,2003.11.24)

2)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中長期鐵路網規劃;

3)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4)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水利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6.2.3 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重點突出

地質災害調查的部署需要與國家中長期規劃目標相結合,分階段、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在當前應首先進行社會經濟發展亟須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然後逐步開展對今後國民經濟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性、前瞻性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

全面布置,分層次、分階段、按計劃在全國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同時,對重點地區提高調查精度;在部署調查時,優先安排山區,尤其是重大工程區的調查。

(2)深化調查內容,拓展服務領域

在注意地質災害自然特徵調查分析的同時,尤其要注意地質災害社會經濟屬性的調查研究;在注意地質災害直接破壞損失的同時,要加強地質災害深遠破壞和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的調查分析;在對地質災害自然動力過程和直接原因調查分析的同時,要加強地質災害成災的人為因素和社會經濟背景的研究;在進行地質災害歷史和現狀調查的同時,要加強動態分析和預測評價;在進行定性分析的同時,要加強定量分析評價。

6.2.4 目標

(1)調查周期的確定

據不完全統計,近50年來,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形成了1951~1962年、1963~1975年、1976~1987年和1988以後的4個周期性變化過程,每個周期延續時間為11~13年。據統計,在以10年為單位的不同時段中,自20世紀50~90年代,其發生頻次以每年3.3~4.8次的速率呈階梯狀增加。同時氣候變化的周期也為10年。因此,地質災害調查的周期為10年。

(2)規劃目標

1)總體目標。查清我國地質災害,尤其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發生的條件、特點與規律,為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精度、降低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發生率,為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防治工作的合理布局提供基礎數據,為國土整治開發和重大工程建設提供防災資料,促進和保障我國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

2)階段目標。近期目標(2004~2010年):①繼續開展全國山區和丘陵區地質災害普查,全面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系統;②開展平原區地質災害調查;③查清我國重要經濟區帶、地質災害高發區、重要交通干線地質災害發育分布規律,劃定地質災害高風險區;④查清我國重點建設的人口密集城市、礦業城市、地質災害高發的縣(市)地質災害發育分布規律,為縣(市)的城鎮(縣)的合理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各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提供依據;⑤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面建立地質災害調查制度;⑥編制不同比例尺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或標准、規范。遠期目標(2010~2020年):更深入地開展全國地質災害調查。依據國家經濟建設的整體布局,在重點建設區和地質災害高發區,有針對性地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

Ⅳ 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

一、劃分原則和方法

(一)劃分原則

1.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基本要求(實施細則)》中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的方法,結合深圳市地質災害類型、成因和分布規律,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綜合比擬,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綜合劃定易發區。

2.超前預測原則

綜合考慮對深圳市城市規劃的新城區及其周圍重要經濟產業帶和重要工程設施,適當外延地質災害易發區范圍。

3.分別對待原則

突發性地質災害與緩變性地質災害、城市開發區與城市生態保護區分別對待的原則。

(二)劃分方法

1)以「深圳市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成果為基礎,在對地質災害點及其隱患點全面核實的基礎上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並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2007~2020年)及今後的建設態勢對易發區進行調整。

2)深圳市不同類型地質災害的分布具有較明顯的獨立性。斜坡類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不穩定性斜坡等分布於低山、丘陵、台地等坡腳地帶;岩溶塌陷地質災害分布於河谷平原、山間盆地覆蓋層下可溶岩分布等地段,因此可按類型單獨劃分。

3)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主要依據地質災害現狀發育程度、地形地貌、岩土體組成特徵、地質構造和人類工程活動等因素的差異進行劃分。在地質條件基本相似的情況下,考慮人類工程活動態勢,對深圳市城市規劃的新城區、重要交通干線兩側適當提高易發等級;將限制大規模人類工程活動並列為城市生態控制范圍內的大部分區段適當降低易發等級;對處於平原地帶的已建成區和無人類工程活動的山地大部分區段劃分為不易發區。

4)岩溶塌陷易發程度分區是在收集岩溶地質勘查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根據歷史岩溶塌陷的發育情況、岩溶發育強度、上覆土層的特徵和隱伏構造特徵等的差異進行劃分。

5)海水入侵為面狀緩變性地質災害,本書不對此災種進行易發區劃分。

二、易發區劃分

深圳市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為易發區和不易發區。易發區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岩溶塌陷易發區2個大區,其中,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按易發程度劃分為高易發區(A1-1至A1-9)9個、中易發區(A2-1至A2-12)12個,低易發區(A3-1至A3-14)14個;岩溶塌陷地質災害易發區按易發程度劃分為高易發區(B1-1至B1-4)4個,中易發區(B2-1至B2-9)9個。不易發區僅劃分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A4-1至A4-32)32個(圖2-4-70)。

(一)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A)

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在深圳各區廣泛分布,地形地貌為低山、丘陵和台地等,包括崩塌、滑坡、不穩定斜坡等地質災害,亦是深圳市突發性地質災害的主要分布區。總面積1244.19km2,佔全市總面積的63.71%,根據易發程度劃分為高、中、低3個亞區。該區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達738.90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總面積的59.39%。

1.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A1)

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低山、丘陵周邊適宜開展工程建設的坡腳地段和人類工程建設活躍的台地地區。包括石岩-龍華、觀瀾-平湖、布吉-坂田、福田和羅湖區的北側、鹽田海岸山地的坡腳地帶、橫崗-坪山-坑梓、五聯-坪西及南澳等地段。總面積328.94km2,佔全市總面積的16.84%,其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158.33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總面積的48.13%。

該區內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608處,其中崩塌144處,滑坡104處,不穩定斜坡360處,地質災害威脅人口16235人,潛在經濟損失861925萬元。

2.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A2)

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低山、丘陵的周邊坡麓和低台地地區等,目前人類工程建設活動相對較弱,引發的地質災害較少。主要分布於光明-松崗、鐵崗及西麗水庫、平湖-觀瀾-龍華-布吉、龍崗黃閣、龍崗-坪地、坪山-坑梓、葵沖及壩光、大鵬、龍崗南澳的東沖-西沖等地段,總面積505.10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5.87%,其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189.72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總面積的37.56%。

該區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251處,其中崩塌84處,滑坡28處,不穩定斜坡139處,威脅人口6289人,潛在經濟損失364032萬元。

3.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A3)

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人類工程活動影響較小的丘陵和低山地區。主要分布於松崗-公明-光明以北山區,羌下-逕口水庫-吊神山的山區、玉律-紅坳水庫-觀瀾林場丘陵山區、阿婆髻-鳳凰山-鶴洲的丘陵山區、鐵崗水庫-西麗水庫-梅林水庫一帶山區、羊台山、雞公頭山、梧山區、梅沙尖-馬巒山-排牙山區、西湖村-盲塘坳丘陵區、清林徑-白石塘水庫一帶丘陵山區、七娘山區。該區地形地貌利於斜坡類地質災害的發育,但因該區處於生態控制區,人類工程活動受到限制,目前地質災害不發育,未來工程建設活動規模及范圍都較小,因此,將其劃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該區總面積410.16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1.00%,其中位於生態控制線范圍的面積390.84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總面積的95.29%。

該區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32處,其中崩塌10處,滑坡6處,不穩定斜坡16處,威脅人口302人,潛在經濟損失13799萬元。

(二)岩溶塌陷地質災害易發區(B)

深圳市岩溶塌陷受可溶岩分布及岩溶發育程度的控制,主要分布於龍崗區的荷坳-龍崗中心區、坪地、坪山-石井、坑梓、葵涌、橫崗西坑及山仔嚇地區,地形地貌均為隱伏岩溶谷地,岩溶塌陷易發區總面積48.23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43%,已發生岩溶塌陷地質災害28處。按其易發程度分為岩溶塌陷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中易發區。

1.岩溶塌陷地質災害高易發區(B1)

該區為隱伏岩溶強發育區,有的地段曾發生過岩溶塌陷。主要分布於荷坳至龍崗中心城區、坑梓、坪山石井鹹水湖、葵涌等地,面積17.59km2,已發生的岩溶塌陷大多位於該區。

2.岩溶塌陷地質災害中易發區(B2)

該區岩溶較發育,在強烈的自然和人類工程活動作用下可能引發岩溶塌陷,部分地段曾在強烈的人類工程活動作用下引發塌陷。主要分布於橫崗西坑-山仔嚇、龍崗赤石崗-底下田、坪地、杭梓,坪山碧嶺-湯坑、坪山新屋嚇、坪山井子下及新曲、葵涌等地,面積30.64km2

(三)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A 4)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僅劃分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該區位於深圳市的濱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及沒有人類工程活動的低山和高丘陵地帶,主要分布於松崗-公明河谷平原區、沙井-西鄉-南頭-白石洲、鐵崗水庫、香蜜湖-黃貝嶺、沙頭角-鹽田港、大梅沙、馬巒山-紅花嶺、未木嶺-吊神山-排牙山,王母圩、七娘山-帶。共分32個亞區,面積661.17 km 2,佔全市總面積的33.86%,其中位於生態控制線范圍的面積224.71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總面積的33.99%。

在濱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地區以及海灘地帶,由於地勢平坦,人類工程活動引發崩塌、滑坡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崩塌、滑坡地質災害不發育,因此將其劃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東部低山地區-般由堅硬塊狀花崗岩、堅硬-較堅硬火山熔岩及火山碎屑岩綜合體、堅硬層狀砂岩綜合體組成,山勢陡峻,人跡罕至,植被發育,崩塌、滑坡地質災害不發育,同時這些地區均為生態控制區,今後進行工程建設的可能性小,引發崩塌、滑坡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因此,也將其劃入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但若進行風景區或其他建設,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圖2-4-70 深圳市地質易發程度分區圖

深圳地質

該區已查明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10處,其中崩塌6處,不穩定斜坡4處,災害點密度0.02處/km2,受威脅人口118人,潛在經濟損失14991萬元。

Ⅳ 地質災害防治分區需要結合行政區劃嗎

這個是需要的。地質災害防治分區原則上以鄉鎮及行政村界線為邊界劃定,但在劃分過程中,還應考慮重要工程設施建設及工程布局區域進行修邊,使之更結合實際,更具科學性。
地質災害防治分區的目的:
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分區的目的在於有針對性的對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發生區域進行有效管理,達到主次分明,以更好的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
地質災害防治分區的原則:
為保持行政單元的相對完整性及便於管理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分區原則上以鄉鎮及行政村界線為邊界劃定,但在劃分過程中,還應考慮重要工程設施建設及工程布局區域進行修邊,使之更結合實際,更具科學性。
地質災害防治分區方法:
1、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中易發區內地質災害集中發育、危害嚴重且危險性大的主要城縣、集鎮、村莊、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及學校等人口集中居住區、鐵路、國家級和省級公路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風景名勝區、旅遊開發區、規劃的新城鎮區、國民經濟規劃中的重大建設項目及重點開發區段、重大工程布局地帶、礦產資源開采及規劃開采地帶等,劃分為重點防治區;
2、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中易發區中地質災害發育的集鎮、村莊、道路、工程所在地及國民經濟規劃較重要建設項目、較重要交通干線危害性較大的地段,劃分為次重點防治區;
3、將中易發區上述區以外的地帶和低易發區,劃分為一般防治區。
地質災害防治區的防治工作重點:
1、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Ⅰ)
本防治區目前滑坡、崩塌、地裂縫、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發育,共包括4個亞區,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隱患點絕大部分發育在該區。因此,本區防治地質災害的重心在礦區、交通動脈地帶、城市近郊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預防和綜合治理;並開展規劃礦區、主幹河流、城鎮開發區、旅遊規劃區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特別是擬新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地質災害次重點防治區(Ⅱ)
本防治區目前滑坡、崩塌、地裂縫、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較發育,共包括4個亞區。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隱患點少量發育在該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仍應密切關注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綜合防治。特別是擬新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3、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Ⅲ)
本防治區目前滑坡、崩塌、地裂縫、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零星分布,共包括3個亞區。重點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搬遷避讓或勘察治理;特別是擬新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Ⅵ 如何做好汛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1)在本年度地質災來害防治方案編制源前完成轄區地質災害排查,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區),落實汛期各項地質災害防災責任和制度,為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提供基礎依據。

2)排查災種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已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3)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4)排查結束後,及時編制地質災害排查報告,並將報告主要內容通報當地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Ⅰ)地質災害隱患點(區)位置;

Ⅱ)危害對象及范圍;

Ⅲ)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及基本特徵;

Ⅳ)地質災害引發因素及發展趨勢;

Ⅴ)已採取的防治措施;

Ⅵ)防治工作建議。

Ⅶ 我國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現狀

我國政府一直十分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世紀70年代,在總結世界許多國家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因無預報無預防、有預報而無預防或有預報、有預防而沒有組織實施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基礎上,我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已由災後被動救災,轉為災前主動地、有目的地勘查、監測、預報、預防和治理。在地質災害防治的實踐中,有預報、有預防並組織實施的實例越來越多。例如,1975年2月4日,遼寧省海城7.3級地震是我國乃至世界上預報預防最成功的震例。在震前,國家地震局和遼寧省地震局作出了准確的中、短期預報,特別是作出了臨震預報,遼寧省政府據此向全省發布了臨震預報,並布置了預測預防的對策,位於震中區的營口市,縣政府採取了組織群眾撤離等應急對策,雖然地震使建築物遭受嚴重破壞,但是人員傷亡卻大為減少,死亡的人數(1328人)僅為人口總數的0.02%。

20世紀90年代,在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了未來12年(1999~2010年)中國地質災害防治戰略,包括東部地區首先是做好以國土經濟開發區為重點的環境地質綜合評價和地質災害防災區劃,在此基礎上,及時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布局,避免重大工程和重要設施建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險區和礦山采空區;中部地區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加強國土經濟開發區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線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多發區段的地質災害防災區劃;西部地區採取的防災工作手段是避讓,主要任務是做好重大工程設施的選址和保證居民區的安全。考慮到國家經濟建設重點逐步西移的狀況,應做好國土經濟開發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災區劃,加強區域地殼穩定性評價工作,並且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全國地質災害時空的分布、形成機理與現今地殼變形研究,進行地質災害預測、預警分析,逐步掌握地質災害的分布、發育規律,做好重大地質災害的事前防範工作。

2)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防災法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防震減災法》、《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若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江河管理條例》等,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自覺性,以法規的形式來管理地質環境,預防和減輕地質災害,逐步把防治地質災害納入法制的軌道。

3)建立起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體系,實行嚴格的責任制,按照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如下工作:①做好以地質災害現狀、防治目標、防治原則、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總體部署的主要任務、基本措施、預期效果為內容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②擬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的地質災害防災預案;③做好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本身遭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危險性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④做好地質災害發生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影響程度等的地質災害防治預報。

4)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根據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確定監測內容,並建立監測網路和信息系統,密切觀察地質災害的發展動態,實行防治信息化施工。

5)實施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技術業務與行政措施並重的綜合防治方針,動員全社會力量,建立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防災網路,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地質災害防治之路。

為加強對重大城市、重大建設工程和生命線工程抗禦災害的能力,做好建設工程場地地質環境安全性評價工作,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3月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務院2003年11月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的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凡是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為我國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008年1月,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一五」規劃》,科學地劃分出了16個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即長江三峽庫區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川滇南北構造帶泥石流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點防治區、雲貴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滇西橫斷山高山峽谷泥石流滑坡重點防治區、桂西桂北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浙閩贛丘陵山地群發性滑坡重點防治區、陝北晉西黃土滑坡重點防治區、黃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點防治區、隴南陝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點防治區、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點防治區、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長江三角洲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華北平原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東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點防治區。《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一五」規劃》的頒布,表明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入了緊張有序的發展階段。

小 結

本章的學習重點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原則和工作步驟,難點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步驟。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藉助一些簡明的實例,通過直觀教學法或圖解法進行相關內容的講解,學生上課前應對重點和難點進行必要的預習,課中、課後應對重點內容進行理解和識記。

復習思考題

1.地質災害的類型有哪些?如何進行地質災害的分級?

2.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有哪些?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哪些步驟?

3.我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Ⅷ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現象)。

地質災害的形成是致災地質作用與受災對象(人、財、物、設施)相遭遇的結果。沒有致災地質作用,災害無法發生;而若致災地質作用遇不到有價值的受災對象,造不成損失,也不稱為災害。致災地質作用是主導因素,受災對象是被動客體。地質災害的類型常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劃分,而災害大小則以受災對象的損失大小進行評估。我國地質災害種類很多常見的有10類30多種。

地質災害可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類。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分為緩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類。緩變性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後果一般影響范圍大,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後果常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並且可按照災害種類劃定,不同災種其易發區范圍不同,有點、帶、區域性易發區。一般說,崩塌、滑坡易發區為點狀;地裂縫易發區為條帶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發區呈區域性分布。易發區的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地質災害專門調查,按照易發區劃定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並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致災地質作用處於臨界穩定狀態或不穩定狀態,有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地區。危險區需進行監測和應急調查,提出預防措施,危險區范圍一般較小,且多指突發性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所影響的范圍。危險區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專門調查或勘查,對致災地質作用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後劃定,並經縣(市)人民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危險區應有明顯預警牌和告示,以防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每年汛期前必須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這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的一項防災減災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主要對省內重要城市、重點礦山、重要交通干線等災害作出初步評價預測,對其防治提出原則建議;對影響特別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的隱患點,盡可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預報意見,提出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建議;作出汛期突發災害陷患巡迴檢查計劃。

市(地)、縣級防災預案,主要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對本地區地質災害的趨勢預報和防災要求,圈定重點防範區段;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負責人;作出群測人員培訓計劃和重要隱患點巡迴檢查計劃。

【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針對不同地質災害實行事先預報的一項基本制度。防治地質災害應該是「預報」重於「治理」。預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影響強度。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各期預報按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以上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於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發生地質災害後,要把准確情況迅速上報,其要求如下:

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地區(市)主管部門上報,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48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由地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主管部門;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並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在24小時內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並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採取的對策和措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結束後,應及時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①發生位置,包括行政區、縣、鎮、鄉、村等;②發生時間、傷亡人數;③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能的間接經濟損失;④地質災害類型;⑤地質災害規模;⑥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發展趨勢;⑧已經採取的防範對策、措施;⑨今後的防治工作建議。

【地質災害險情巡視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於加強汛期地質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險情巡視制度,要求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汛期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重點危險區進行地質災害巡迴檢查,發現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作現場調查、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督促當地政府採取必要的應急防災措施。特別要加強連續降雨後或暴雨後的險情巡迴檢查,防患於未然。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過程中,進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群眾監測網路、群專結合的預報預警系統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的防災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危險區管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國土資源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展建設。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決策,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著重落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包括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監測預報和群測群防的防災體系;堅持各級政府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制度,依靠地方政府組織,形成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災預警體系;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因地制宜,東、中、西部防治重點各有側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災害險情是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質災害實施防治工作前,為工程措施的選擇、工程布置、結構設計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據。必須做好勘察工作,准確查明地質災害的險情狀況,包括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原因、變形機制、邊界、規模、活動狀態、穩定狀況及危險程度,以及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並預測評價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確定防治目標。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標包括形象目標和安全目標。形象目標指防治對象的范圍、部位;安全目標指經過工程防治所應達到的安全標准。

要多方案比選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選的依據是地質有效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要妥善確定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實行信息法施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方法,既要有利於順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務,又要不因施工擾動而對變形的質體造成新的破壞。對每種新的或較有破壞性的施工方法,採用之前都要進行方法(工藝)試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階段進行,以便根據前期效果修改後期工程設計。在施工中遇有地質情況與設計圖所預計的不同或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及時修改。

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中的監測工作。通過監測才能較准確地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監測內容依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而定,監測網一經建立,就要按預定期限,堅持連續監測,並須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做出定期動態評價;發現險情要及時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非標准化特殊的地質工程。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上述幾項辦法明確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三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要素有:災害活動強度或規模、災害活動頻次、災害分布密度、災害危害強度。其中危害強度指災害活動所具有的破壞能力,是災害活動的集中反映,是一種綜合性的特徵指標,只能和災害等級進行相對量度。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指未來時期將在什麼地方可能發生什麼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有多大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後,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後其活動並未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源毀壞以及社會經濟系統失控等一系列社會——經濟現象稱為災情。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指對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自然環境惡化,人類生命財產損毀或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現象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要素包括:致災環境要素、地質災害活動要素、受災體要素、破壞損失要素。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有多種類型:根據評估時間分為災前預評估、災中跟蹤評估、災後總結評估;根據評估范圍分為點評估、面評估、區域評估。

災前預評估是對一個地區或一個潛在地質災害事件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損失程度(期望損失)的預測性評估,它的目的除了為減災決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據外,還可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等提供依據;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後總結評估都是在災害發生後,對已經出現的災害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目的是為及時、有效地進行抗災救災提供依據;點評估是指對一個地質災害體或一個具有相同活動條件和特徵的相對獨立的災害群的災情進行評估;面評估是對一個具有相對統一特徵的自然區域或社會經濟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區域評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區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就是對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導致工程建設場地及其附近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和估量,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之所以會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基本有兩種情形:一是工程選址不當,將居民點、重要工程選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脅的地方;二是不適當的工程活動誘發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從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設前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因工程選址不當或不恰當的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損失,這是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規范、約束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減少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評估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查批准手段時,必須持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凡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門資質的單位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評估工作。

Ⅸ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准、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於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於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並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禦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築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於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於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岩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於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准、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准、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准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准;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准;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准;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准;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政府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後,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於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後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准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於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症下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後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於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許可權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Ⅹ 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劃定及應採取的防災措施

由專業人員在調查的基礎上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組織區內人員撤離。並在危險區周邊設置警示牌,拉好警戒線,組織專人監測。

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劃定是確定地質災害災情和危害程度的基本依據。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地質災害的規模和危害方式。不同種類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劃定,應依據發育不同地質災害類型的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災種和規模以及危害作用方式來綜合分析判定。

崩塌危險區的確定主要根據危岩崩落的距離和危岩帶寬度確定,具體范圍可根據危岩體積和臨空高度進行估算,也應通過調查崩塌堆積體分布和影響的范圍進行驗證。其范圍一般不超過斜坡坡腳分布的范圍。對位能高的崩塌體,應充分估計跨過溝谷危害對岸的可能(圖5-2)。

圖5-2 崩塌危險區示意圖

滑坡危險區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滑坡體大小以及滑坡體滑動後可能影響的范圍。其范圍包括滑坡體分布范圍、滑坡體運動區、滑坡體邊緣影響地帶,個別情況下,危害范圍還包括滑坡活動造成潰壩、堵江等引起的災害鏈的危害區(圖5-3)。

圖5-3 滑坡危險區示意圖

泥石流活動區分為形成區、流通區、堆積區。形成區和流通區地形高差大,山高坡陡,一般人煙稀少,耕地貧瘠,在這些地區雖然也造成一定破壞,但通常損失較低,而且這些地區的范圍一般通過地面調查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劃定。泥石流主要危害區在堆積區,這里一般地勢開闊低平,常常是山區人口聚集的城鎮、企業以及交通設施所在地,泥石流發生時常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其危險區范圍可依據堆積扇長度、寬度、最大幅角進行估算。對多次暴發過的泥石流,應開展對堆積扇分布、空間疊置組合關系的調查,了解歷史上泥石流發生和演化過程、發展趨勢,對確定泥石流的危險區十分有幫助。對堆積扇危險區的調查與判定,還應注意調查堆積扇溝道的寬度、深度、平面彎曲形態以判定溝道的自然排導能力和爬(壅)高的位置。在堆積扇建有住房的區域,更應作深入的調查,以確定是否處在危險區的范圍內(圖5-4)。

地面塌陷主要分為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岩溶發育並且賦存有豐富岩溶地下水的碳酸鹽岩地區,劃為岩溶塌陷危險區;采空區塌陷危險區主要與地下礦山采空區分布面積及采空區深度、所處構造、上覆地層岩性組合等相關。已形成地下采空區並發生采空區塌陷而尚未穩定的地區劃為采空塌陷危險區。

圖5-4 泥石流溝危險區范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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