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質測繪規范
『壹』 工程地質勘察一般使用哪些標准
看是什來么工程地質勘察,不同的源地質勘察規范不一樣,如公路、鐵路等,一般的公民建勘察最主要的就是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其餘的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建築樁基技術規范、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土工試驗方法標准,還有很多。
『貳』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中對地基勘察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4 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1.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應在搜集建築物上部荷載、功能特點、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卧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 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築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於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並勘察階段。當建築物平面布置已經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工程地質、岩土工程和建築經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岩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築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並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岩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並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築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採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
2 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 對岩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6條~第4.1.10 條的規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4.1.6 確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確定。
4.1.8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岩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鑽入基岩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岩後即可終止鑽進;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
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
5 對重型工業建築應根據結構特點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 採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於6 個。
4.1.10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採取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築范圍內岩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7 節執行;當建築物採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 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 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築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築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岩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 條~第4.1.19條的規定。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 確定。
4.1.16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宜按建築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范圍布置;
2 同一建築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卧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 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築物,勘探點不宜少於3 個;
4 勘探手段宜採用鑽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岩土、風化岩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 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 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 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 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 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卧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4.1.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4.1.18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 建築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1.0 倍基礎寬度;
3 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2 倍;
6 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 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 個;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於6 件(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 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後,岩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並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4.8.4 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准綜合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築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築物,應評價其穩定性。
『叄』 工程地質測繪的介紹
工程地質測繪是工程地質勘察中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勘察方法,也是諸版勘察工作中走在前面的權一項勘察工作。它是運用地質、工程地質理論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種地質現象進行詳細觀察和描述,以查明擬定建築區內工程地質條件的空間分布和各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並按照精度要求將它們如實地反映在一定比例尺的地形設計圖上。配合工程地質勘探、試驗等所取得的資料編製成工程地質圖。
『肆』 工程地質測繪方法
工程地質需要的測繪資料有很多,測繪方法有很多。
如果非要選擇兩種的版話,就是工程地權質圖測繪、工程地質鑽孔放樣。
如果將工程地質測繪進行分類的話,有如下兩類:
根據研究內容的不同,工程地質測繪可分為綜合性測繪和專門性測繪兩種。
1、綜合性工程地質測繪是對工作區內工程地質條件的各要素全面研究並進行綜合評價,為編制綜合工程地質圖提供資料;
2、專門性工程地質測繪是為某一特定建築物服務的,或者是對工程地質條件的某一要素進行專門研究以掌握其變化規律,為編制專用工程地質圖或工程地質分析圖提供依據。
『伍』 工程地質測繪的詳細介紹
工程地質測繪 是工程地質勘察中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勘察方法,也是諸勘察工作中走內在前面的一項勘察工作。容它是運用地質、工程地質理論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種地質現象進行詳細觀察和描述,以查明擬定建築區內工程地質條件的空間分布和各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並按照精度要求將它們如實地反映在一定比例尺的地形設計圖上。配合工程地質勘探、試驗等所取得的資料編製成工程地質圖,作為工程地質勘察的重要成果提供給建築物規劃、設計和施工部門參考。
工程地質測繪應做到:(1)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資料,並綜合分析,認真研究,對重要地質問題,必須經過實地校核驗證:(2)中心突出,目的明確,針對與工程有關的地質問題進行地質測繪;(3)保證第一性資料准確可靠,邊測繪,邊整理;(4)注意點、線、面、體之間的有機聯系。為了使同學們能夠掌握工程地質測繪的基本程序及過程,實習擬按生產實際分為資料准備、外業測繪及資料綜合整理等三個階段進行。
『陸』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的目錄
1 總則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2符號
3勘察分級和岩土分類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級
3.2岩石的分類和鑒定
3.3土的分類和鑒定
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2地下洞室
4.3岸邊工程
4.4管道和架空線路工程
4.5廢棄物處理工程
4.6核電廠
4.7邊坡工程
4.8基坑工程
4.9樁基礎
4.10地基處理
4.11既有建築物的增載和保護
5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5.1岩溶
5.2滑坡
5.3危岩和崩塌
5.4泥石流
5.5采空區
5.6地面沉降
5.7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5.8活動斷裂
6特殊性岩土
6.1濕陷性土
6.2紅黏土
6.3軟土
6.4混合土
6.5填土
6.6多年凍土
6.7膨脹岩土
6.8鹽漬岩土
6.9風化岩和殘積土
6.10污染土
7地下水
7.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2水文地質參數的測定
7.3地下水作用的評價
8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
9勘探和取樣
9.1一般規定
9.2鑽探
9.3井探、槽探和洞探
9.4岩土試樣的採取
9.5地球物理勘探
10原位測試
10.1一般規定
10.2載荷試驗
10.3靜力觸探試驗
10.4圓錐動力觸探試驗
10.5標准貫人試驗
10.6十字板剪切試驗
10.7旁壓試驗
10.8扁鏟側脹試驗
10.9現場直接剪切試驗
10.10波速測試
10.11岩體原位應力測試
10.12激振法測試
11室內試驗
11.1一般規定
11.2土的物理性質試驗
11.3土的壓縮一固結試驗
11.4土的抗剪強度試驗
11.5土的動力性質試驗
11.6岩石試驗
12水和土腐蝕性的評價
12.1取樣和測試
12.2腐蝕性評價
13現場檢驗和監測
13.1一般規定
13.2地基基礎的檢驗和監測
13.3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的監測
13.4地下水的監測
14岩土工程分析評價和成果報告
14.1一般規定
14.2岩土參數的分析和選定
14.3成果報告的基本要求
附錄A岩土分類和鑒定
附錄B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修正
附錄C泥石流的工程分類
附錄D膨脹土初判方法
附錄E水文地質參數測定方法
附錄F取土器技術標准
附錄G場地環境類型
附錄H規范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柒』 工程地質測繪與勘探
地面沉降危害較大或重要的城市,應進行大比例尺工程地質測繪。測量坐標系統宜採用1954年北京坐標系,高程系統宜採用1956年黃海高程系。地形圖上需表示的內容按《工程測量規范》的相應規定及《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示》執行。
查明地表水入滲情況、產流條件、徑流強度、沖刷作用,以及地表水的流通情況、灌溉、庫水位及升降。開展滲水試驗,提供滲透系數。查明地下水水位,提交地下水等水位線圖。
對於地面沉降調查未及或不確切的重要沉降區可施以簡單的鑽探與物探,探測隱伏斷裂、鬆散堆積層的厚度等(如音頻大地電場儀),開展抽注水試驗。
『捌』 建築地質勘察需要哪些規范
如下:
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
4、《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5、《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
6、《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試驗時需要)
7、《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8、《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9、《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玖』 工程地質勘查中經常用到的規范有哪些
⑴《岩土工程勘來察合同》;⑵自《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⑶《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范》JGJ72—2004;⑷《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⑸《高層建築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99⑹《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50025—2004;⑺《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⑻《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⑼《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⑽《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99;⑾《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准》CECS99∶98。
『拾』 工程地質測繪要點
1.地形地貌測繪
測繪比例尺1∶5000~1∶10000,根據需要可更大。
宏觀地形地貌:河流、版分水嶺、台地、階地權、溶蝕窪地、地表岩溶湖、地下岩溶湖等位置、界線;微觀地形地貌:溶溝、漏斗、落水洞、入水洞、出水洞、穿山洞、陷落柱、塌陷坑、岩溶泉等。
2.工程地質結構特徵測繪
鬆散堆積物按工程地質分類分層測繪輔以形成時代,基岩分可溶性岩石和非可溶性岩石(隔水層岩石)分層測繪輔以形成時代;重要斷裂採用追索法測繪,統計節理、裂隙、溶孔、溶隙,提交岩性工程地質圖。
3.水文地質測繪
按有關規范執行,提交第四系水文地質圖、基岩水文地質圖、地下水等水位線圖和岩溶水徑流圖。
4.人類工程活動測繪
地表:建築物、道路、橋梁等。地下工程:隧道、地鐵、煤氣管線、給排水管線、人防工程、地下商場、窯洞等。
5.測繪路線
除重要斷裂採用追索法外,其他採用穿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