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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部門配備人員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8 10:02:47

Ⅰ 煤礦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技術管理作業前安全確認是什麼意思

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禦預案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災避險工作明白卡

Ⅱ 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對由於自然作用或人為因素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現象,通過有效的地質工程手段,改變這些地質災害產生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目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農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工程設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線、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

建設單位不履行地質災害評估義務、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義務等。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41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履行治理義務。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3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勘查、評估、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Ⅲ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
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地質災害資質需要多少人員怎麼配備

甲乙丙各類資質對人員力量要求不同,甲級資質各類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乙級資質各類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丙級資質各類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

Ⅳ 人員配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企業計劃是人員配備的基礎
在計劃過程中所制訂的企業計劃是人員配備的基礎。在計劃工作中。要 根據預測結果和企業的戰略識別企業的機會,並確定企業的目標。要擬定、 評價並挑選可選擇的行動方案。例如,對 X 系列產品的市場是良好的這一點 已經確定,而新產品系列所佔的具體市場份額假如為 5%,則是合適的,其 基礎和前提是國民生產總值每年增長 6%,可選擇的產品系列也要以此數據 為基礎。產品系列 X 被認為最有希望成功。因為企業所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 的外界環境,因而,要制訂應變計劃。簡言之,企業計劃是人員配備的主要考慮方面。歸根結蒂,計劃要由人來執行。

二,組織計劃是確定人員配備需要量的關鍵
必須做出組織安排以貫徹計劃。例如,為開發產品系列 X,要求對必要 的活動安排加以確定、分類和組合。此外,計劃要包括必要的授權,以使主 管人員有權管理為完成產品系列 X 而進行的開發、生產、分配和推銷活動。 最後,還要規定上下級和同級之間的職權關系和溝通渠道。為保證這些計劃 的每一步都能勝利完成,必須使組織的各機構配備並維持有才能的主管人 員,這正是人員配備的目的。
在這里出現了組織計劃和人員配備計劃期限應該多長的問題。一般來 說,這取決企業的靈活性及承擔任務的原則。這個原則,在以後還要談到,所涉及的時間長度取決於當前決定承擔的任務在付諸實施時需要的時間。例 如,如果企業准備培養自己的主管人員(許多企業均如此),長期的計劃是必要的。而另一方面,遵循公開競爭策略的公司在計劃方面就靈活多了,一 旦需要主管人員時,他們可以從外界招聘。靈活性也與企業的規模有關。大 型的公司有許多職應可供選擇,主管人員可以被安排在最需要的部門。但即 使具有這樣的優越性,也不能否定有必要制定長期人力資源計劃。

三、所需主管人員的數量取決於各種因素
企業所需主管人員的數目不僅取決於規模大小,也取決於組織結構的復雜程度以及它本身的擴展計劃和主管人員流動的比率。主管人員和職工人數之間的比例並沒有可循的規律。但是,有可能通過增大或縮減授權范圍來改 變組織結構。從而使企業主管人員的數目可以不因規模的大小而增加或減 少。
可根據過去的經驗及對未來的預期確定主管人員的年任命率。從分析中 也揭示出下列因素的相對重要性:退休年齡、生病,降級、離休造成的空缺 以及其他企業對有才能的青年管理人員穩定性需要。這些人雖受過本公司的 訓練,但留不住。
盡管這里強調了判定主管人員需要量的重要性,然而,明確「數量」僅
僅解決了問題的一部分。每個管理職位所要求的資格尤其需要明確,以使最 能勝任的人員被選拔。在下一章「主管人員的選拔」中,將對職務要求問題 進行深入的探討。

四、決定可得到的主管人員數量:主管人才的儲備
對於所有經營性企業或非盈利性企業,共同的一點是,要儲備一定的原 材料或物品以維持企業的運轉。但是企業儲備一部分可用人才,特別是主管 人員,就很不尋常了。盡管事實上這些有才能的主管人員對於確保企業的成 功極其重要。可以同一種儲備圖來管理企業內潛在的管理人才。這是一張列有企業全部主管職位的簡單的組織圖,上面標明每個在職人員提升的可能 性。
圖 15—2 是一張普通的人才儲備圖。據此控制者可對每個職員在各職位
的處境一目瞭然。可以看出,這個控制者的繼承人可能是總會計處的主任。而這個人下面也有可提升的接班人。再後有一名下屬在一年之後可被提升。 但再往下是一名沒有提升潛力的人員及兩名新僱用的職員。
成本會計主任代表一種最常見的情況,稱職,卻不可能被提升。而且這 個人還妨礙了一名可以立即提升的下屬。而本部門的其他人員都沒有提升的 可能性。總之,這個部門的人員配備情況令人不能滿意。
預算與分析處主任需要在提升之前大力培養,而且下面沒有可立即提升 的接班人。更麻煩的是,剩下的那兩名下屬沒有什麼培養前途。
發包定價處隱藏著一些問題。主任沒有可能提升,而下屬培養前途遠大。

五、根據人才儲備圖採取行動
可依據人才儲備圖擬定一項既著眼於長期又重視短期的行動計劃。短期的行動計劃可包括:替換不能令人滿意的主管人員;培訓接班人,以備提升 到更高的職位;調換主管人員以拓寬他們的經驗,特別是做好准備以適應今 後的提升;或者把可以立即提升的多餘人員調入其他主管人員空缺的部門任 職。
就長期來說,年齡對效率的高低作用重大。有些人們認為,主管人員最有作為的年齡在 40 歲到60 歲之間。如果這真實的話,那麼為了公司將來的 利益,它的主管人員,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年齡就要在 40 歲以上,而且要有不同的年齡層次。如果他們的年齡不在這個年齡段散布的話,那麼可能10 年之內高層主管人員均超過了 60 歲。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明智而又 果斷地從年齡合適的那一類人員中提拔人才。長短期計劃要相互結合。例如, 顯然不能在短期內確走一位其年齡與頂頭上司一樣的候選人,因為他們將同 時變老。如果指定一位其年齡超過現任的主管人員的人作為接班人,同時立 即開始培訓年輕的第三者作為最終接班人,顯然要好得多。這樣,即可以用 一個年齡大的人來滿足短期內對訓練有素的主管人員的需要,又可以為長期 的需要培訓人員。
主管人員儲備圖沒有回答可以提升指的是什麼?提醒可以提升一個人是 不夠的,應有進行實際提升的明文規定。如果按專業的需要提升一個人,只 能等待機會,否則他只能呆在原來的位置上。但如果一個人被作為生產控制 經理的人選,而這時剛好工藝工程師或車間主任的職務有空缺,這個人能否 提升?在圖 15—2 的例子中,總會計處的 J•R•斯密能否提升為預算與分析 處主任呢?
這些提升過程中常碰到的困難,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對於企業的高層主
管人員來說,堅持把那些具有潛力的年輕人在工作的早期階段就給予機會在同一管理層的各部門內工作以拓寬他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在接任較高管 理職務之前,早期的廣泛經驗是必需的。從實踐的觀點看,低層管理人員可以在本部門內獲得這些經驗,但下能作為部門之間的經驗基礎。這種做法可 維持部門內人員配備的完整性,並能提供其他部門出現空缺時的主管人員候 選人。至於高層管理部門的人選,要考慮進行跨部門的培訓,下一章將予以 闡述。
大型企業常碰到的另一個困難問題是可提升的人選被其上司隱藏起來。
顯然這些主管人員不願意有能力的下屬被別人挖走。但是,必須維護公司的 利益。這就需要高層主管人員慎重地,經常性地注意主管人員的儲備。

六、儲備圖促使人們關注人員配備工作
主管人員通過對人員配備需求的系統考查來充分注意這個常令人忽視的問題。儲備圖可使主管人員清楚在一個既定的時間內對所需要的潛在主管人員做好具體的准備,並把有可能過剩的人員疏導到其他部門去,而下致於使他們感到前途無望而離開企業。
通過這種做法,主管人員可以更好地維護其下屬的利益。這樣,下屬就 能夠明了他們的前途及他們提高的需要,並決定留在公司是否能滿足自己的興趣;或者是離開公司以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現在可以由上級主管人員誠 實地答復他們。上級有責任對下級直言相告。主管人員應該認識到,對下級 事業發展前途和能力的重視會給企業帶來好處;而對企業有利的東西則不一 定是個人所想住的東西。

七、影響人員配備的環境因素
人員配備過程會受許多環境因素的影響。具體來說,外界的因素包括教育水平、社會風氣(比如對待工作的態度)、有關人員配備的法令和條例、經濟條件以及外界對主管人員的 供給與需求等,這些因素都影響人員配備。
但也存在一些內部因素影響人員配備工作,例如,組織目標、任務、技 術、組織結構、職員特點、企業對所需主管人員的供給與需求、報酬體制以 及各種政策、規定等。有些組織結構嚴密,而另一些則很鬆散。有一些職務, 比如銷售經理的職務,在人際關系方面的技巧就是很重要的。而這種技能對 於在實驗室中相對獨立地進行科學研究的專家來說就下重要了。所以,有效 的人員配備取決於對諸多內外環境因素的認識,但要側重於與人員配備有關 的那些影響因素上。
一、影響人員配備工作的外部環境影響人員配備的外部環境因素可以歸結為:教育、社會文化、法律政治 及經濟等限定條件。例如高技術的運用要求廣博而精深的教育。同樣地,在我們這個社會文化環境中的主管人員,一般不會盲目地接受命令,他們希望積極參與決策過程。此外現在及未來,主管人員必須更加面向公 眾,滿足他們的要求,並要有高的道德標准。法律和政治要求企業遵循各級政府發布的法令和指令。經濟的環境,包括競爭環境,決定對主管人員的供給和需求。最後,還必須開闊視野,不僅要看到當前的環境,還要認識到由於通訊技術的發達及跨國公司影響的存在而造成的對世界范圍的影響。在不遠的將
來,由許多不同國家的主管人員組成跨國公司的最高主管機構的領導班子將 不再稀奇。因而影響人員配備的外部環境的概念已經拓寬,對許多公司而言,它已經具有世界性了。
二、影響人員配備工作的內部環境
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內部因素包括安置從公司內外招聘的主管人員,職責與權力的確定以及為克服反抗改革的阻力,取得高層主管人員的必要的支持。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Ⅵ 附錄二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是廣大基層幹部群眾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出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防災減災工作方法,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知識萬村培訓行動」和「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幹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取得圓滿成功的基礎上,部研究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以縣(區、市)為對象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有組織有經費有規劃等的「十有縣」建設,計劃利用5年時間,將全國絕大多數重點山地丘陵縣(區、市)建設成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通過開展「十有縣」建設,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的規范化、標准化,深化縣級地質災害防災機制和體制建設,提高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內容要求

(一)有組織:成立了以分管縣(區、市)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有專門的辦事機構。縣、鄉兩級簽訂了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書。

(二)有經費:每年都有穩定的經費投入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對隱患點的治理、應急處置和監測,對受威脅的群眾進行搬遷避讓。

(三)有規劃: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已經縣(區、市)政府批准實施。每年都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方案,經縣(區、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四)有預案:對本縣(區、市)內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了應急預案,包括險情發生時受威脅群眾的撤離信號、路線和安置場所。

(五)有制度:有地質災害汛期值班、災情險情速報、應急處置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復查制度。

(六)有宣傳: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災減災日」,有針對群眾和中小學生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七)有預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了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預警預報信息在當地電視台中播出,或通過其他媒體、通信等手段將信息告知防災責任人和監測責任人。

(八)有監測:已發現和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都已有落實到人的監測員和行政責任人,有完整的監測記錄,已發放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鄉鎮國土所中有負責聯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人員。

(九)有手段:在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安裝了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簡易監測儀器等,監測人員配備有簡易監測預警工具。

(十)有警示: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設有警示牌、貼有宣傳畫,地質災害隱患出現發生前兆時,群眾能及時得到警示信息。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建設內容要求,組織縣(區、市)開展建設活動。每年10月20日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完成「十有縣」建設的縣(區、市)開展驗收,並將通過驗收的縣(區、市)名單報部。部以通報形式公布「十有縣」名單。

三、政策措施

(一)為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部將在地質災害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詳細調查項目及經費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縣(區、市)被通報命名為「十有縣」之後,部將不定期開展檢查、抽查,以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形式推廣先進經驗,促使各地提高建設質量,加快建設步伐。

Ⅶ 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規章制度應尊照什麼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規章制度應尊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生產內、建設活動的單容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
第十三條 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

Ⅷ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應由哪些單位組成

國土、氣象、水利、地質、環境這幾個部門提供專業支撐,政府辦、發改委、財政提供行政和財務支撐,公安、交通、電信提供安保和交通、通訊等支撐,並至少由政府分管領導直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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