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審批
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甲級資質換證審批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9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經審查,下列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甲級資質 (名單附後)獲准換證,現予公告。
請獲准換證的單位於 2011 年 3月7 ~ 18日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辦理換證事宜,領取新資質證書時請攜帶單位介紹信及原證書正副本。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人及電話: 胡 傑 010 -66558318
附件: 1.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3.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4.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5.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1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2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3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4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5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Ⅱ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第十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對經過評審後擬批準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審批,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6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符合上一級資質等級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2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重新審批,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第十七條資質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在媒體上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第十八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第十九條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二十條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後15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Ⅲ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九)近5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10日。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對經過評審後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6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後,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後15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Ⅳ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不要辦施工許可證如辦要什麼手續
不需要,設計文件通過專家審過就可以施工。
Ⅳ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麼流程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報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請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Ⅵ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需要辦理林地臨時用地許可證嗎
林地辦理
如礦山用地選址地為林地,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建設工程,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首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後,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由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作出使用林地查驗報告,按報件要求組織上報工作。
其次,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林地,林業部門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取得後向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報批批復後,林業部門發放林木採伐證件。
2.建設項目用地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主要是由於市、縣級人民政府來完成,包括土地徵收報批情況、農用地轉用情況及相關資料,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土地權屬情況匯總、土地地類匯總等、初步設計的設計批准文件、建設用地情況說明等。在審查時,對於地質災害易發生區,需要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並且做相關的備案說明,並且附有批復和審核文件。
另外,礦山建設單位要提供擬建項目佔地的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報告書,並與土地部門簽定一個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具體要由政府出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在「組卷」完畢後,會在5日內由相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並且還要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嚴格審核。
最後,批復下發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即開始組織實施,10日內進行公告,然後進行被征地單位的權利登記,進行補償。徵收土地行為完成後,土地變為了國有建設用地。這時,才涉及到你向當地政府申請用地。對於工業用地,若沒有兩個以上的用地單位同時競爭,礦山用地目前地方政府一般採用協議出讓的方式將土地出讓給具體的用地單位,並與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完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具體的土地用途和年限,這時,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權。
Ⅶ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怎麼辦理,多少注冊人員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
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
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
批准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
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
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
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
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或者合
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
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
Ⅷ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甲級資質審批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 第 8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經審查和公示,決定授予下列單位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甲級資質單位 (名單附後),現予公告。
請獲得資質的單位於 2011 年 2月28日~3月11日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辦理領證事宜,領取資質證書時請攜帶單位介紹信。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人及電話: 地質環境司: 胡 傑 (010)66558318
政務大廳: 王兆豐 (010)66558748
附件: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2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3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4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5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Ⅸ 為什麼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不需要土地預審
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工程不需要土地預審。
當突發災難來臨,先救人為主。
災後重建需要規劃。
Ⅹ 如何申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監理丙級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回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答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的規定,省國土資源廳擬於2014年11月5日至10日受理2014年11月14日到期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單位的延續、升級申請。
申報單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點擊「行政審批」、「省國土資源廳」欄目,選擇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審批事項統一申報,在線填報表格和上傳電子件,紙質件向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提交。所需申報材料見浙江政務服務網「申報材料」欄目。
具體事項請登錄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辦事服務》常見問題欄目,詳見《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申報常見問題解答》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