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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工程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18 03:11:50

㈠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准、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於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於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並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禦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築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於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於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岩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於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准、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准、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准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准;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准;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准;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准;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政府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後,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於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後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准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於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症下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後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於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許可權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㈡ 如何申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監理丙級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回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答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的規定,省國土資源廳擬於2014年11月5日至10日受理2014年11月14日到期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單位的延續、升級申請。
申報單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點擊「行政審批」、「省國土資源廳」欄目,選擇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審批事項統一申報,在線填報表格和上傳電子件,紙質件向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提交。所需申報材料見浙江政務服務網「申報材料」欄目。
具體事項請登錄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辦事服務》常見問題欄目,詳見《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申報常見問題解答》咨詢。

㈢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失職怎麼處理

工程監理單位失職可以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約定或《建築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版理。權
一、《建築法》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二、《監理合同範本2015版》
11.2.5監理人失職,沒有盡到監理職責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負責賠償。
12.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並不影響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2.2.1監理人未按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在委託人限定期限內仍未整改的;
12.2.2監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拒不賠償的;
13.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 方式解決:
13.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3.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管理

3.5.1 地質災害防治立法與依法管理

(1)國家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條例陸續頒布施行

自1993年以來已經發布實施了一些有關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意見或管理辦法等,如《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參見附錄1)。

一些省(區、市)還頒布實施了本省的有關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如:河北、四川、湖北3省頒布實施了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吉林、山西兩省頒布實施了本省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雲南、新疆、湖南4省(區)頒布實施了本省的地質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以來,湖北、湖南、寧夏、天津、貴州、海南、浙江、河南、廣西、江蘇、安徽、黑龍江、江西、遼寧、重慶、陝西等16省(區、市)頒布實施了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還頒布了防禦與減輕滑坡災害管理辦法(參見附錄2)。

(2)國家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綱要)工作已陸續完成,部分規劃已頒布實施

1993年頒布實施的《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綱要》是我國最早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文件,對指導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來,黨和政府更加重視規劃工作,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已經頒布實施了一些全國性的或重大工程有關的規劃,如《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十五」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2001年—2015年)》、《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的批復》、《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簡本)》、《長江三角洲(長江以南)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等(表3.17)。

表3.17 與地質災害防治有關的國家、省級規劃一覽表

地質災害勘查治理技術規程規范編制工作已經起步。目前已經出版的有《地質災害勘查指南》(劉傳正主編,2000)、《長江三峽工程庫區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殷躍平,2001)等。

此外,舉辦了多期地質災害防治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培訓班,培訓了一大批地質災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3.5.3 運行機制與經費投入

地質災害的誘發因素可區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強降雨引起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一方面,是人為建設活動引發的,如興建水利工程、架橋、修路引發的地質災害(滑坡、塌陷等)。據此確定地質災害防治費用承擔方。我國地質災害治理的實際運行過程如下:

(1)國家和地方政府地質災害治理投資沿革

在199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由原國家計委管理,每年5000萬元,用作地質災害勘查、治理費用,按中央政府投資1/3、地方政府投資2/3,貧困地區中央政府投資不超過1/2的原則執行。1998年機構改革時,有關職能從原國家計委轉入國土資源部,因原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中含有有色、冶金等行業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中央財政不再單列「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而將其並入全國國土資源大調查資金(每年10億元左右)中作為「地質災害防災預警工程」子項,每年約1億元左右資金。主要用於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工作,少部分用於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

中央財政取消「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後,各地也不再設專項資金,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進行。2001年5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中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地方法規、規章或者發布文件,在地方財政中陸續恢復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目前,黑龍江、河北等13個省已經設立了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雲南、四川等地質災害多發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萬元左右的資金,用於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治理。

因此,根據全國和當地地質災害分布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對於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筆者認為應當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2)部分省(區、市)地質災害治理投資情況

雲南:1998年、1999年、2001年地質災害治理總投資6345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投資1900萬元,占總投入的30%。

重慶:從1991年至1996年,建設部、國家計委每年補貼3500萬元;從1999年至2003年,國家計委每年匹配1750萬元;從2000年至2004年,財政部每年匹配1750萬元和重慶地方政府匹配資金13847萬元,共治理地質災害24處。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單位共同完成地質災害勘查治理100餘處。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間,中央和省政府共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項目45項,總投資3026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446萬元,占總投入的48%。

廣西:1998年以來,共投入地質災害防治經費3730萬元,其中地方自籌治理經費3190萬元,占治理總投入的85.5%。廣西資源縣大塘灣滑坡的治理、平樂縣雲盤嶺滑坡的治理、龍勝縣龍塘界滑坡的治理共投資1611萬元,其中國家投資540萬元,占總投資的34%;平均每個項目總投資537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80萬元。廣西鳳山縣第二小學危岩體的治理、柳州市馬鞍山公園危岩體的治理、柳州市筆架山危岩體的治理共投資176萬元,全部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平均每個項目投資60萬元。廣西主要公路干線地質災害防治21處,共投資1690萬元,全部資金由地方自籌,平均每處投資80萬元。

貴州:目前,貴州省人民政府對於地方各級財政匹配經費已明文規定了一個固定比例,即治理經費在2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縣級財政承擔;20萬元至50萬元的,原則上由地、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50萬元至100萬元的,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的比例共同承擔;超過100萬元的,向國家申請立項支持,不足部分仍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擔。

福建:經過近幾年的努力,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開辟了多種資金渠道。一是福建省財政每年安排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2001年安排100萬元,2002年安排200萬元);二是中央財政補貼資金(3年來國土資源部共投資550萬元);三是部門專項費用(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費用等);四是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五是民眾(台港澳同胞)集資等。

江西:幾年來先後對景德鎮市馬鞍山電視發射台山體滑坡等8處滑坡、泥石流災害進行了工程治理,共投入治理資金1200萬元,其中地方出資650萬元。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間,開展了會同縣城中心街滑坡治理等45個國家和省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國家和省總投資3016萬元,平均每個項目投資67萬元。其中國家補助1446萬元,省補助資金1580萬元。國家補助經費占總投資的48%。

(3)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實踐

實踐中,進行鐵路、公路、水庫等工程建設,在相應的技術規范中,均有對地基、周圍的邊坡等進行治理的要求。建成後,因發生地質災害阻斷交通、影響工程設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治理。在三峽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由起初的6億元增加到40億元,也是從三峽建設資金中安排。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其治理范圍也與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聯系。同時,由於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缺乏統一的規劃,過去實踐中存在各自為政,工作交叉重復或者空白遺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費的情況。特別是汛期地質災害應急資金,隨意性較大。

㈤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

一、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目的

所謂地質災害項目是指為了達到某一具體減災目的而組織實施的一項相對獨立的防治措施。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是地質災害管理的具體體現和實施過程。其基本任務是根據地質災害管理目標和管理方法,組織實施防治工程,保障取得預期的減災成果。

二、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

地質災害減災工作除減災規劃、減災法規、減災教育等外,減災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勘查、監測、評估、防治和科研等類型。項目管理應貫穿於立項、實施至終結的全過程。管理內容既包括技術管理,也包括項目經濟管理。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有關的規程、規范。為提高決策管理水平,在政府管理部門主持下,由專業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的專家組成專門機構,對項目進行論證、評估、監督和審查。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立項和方案優選。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減災任務繁重。在什麼地區,對哪些災害,採取什麼方法進行勘查、監測、防治,是落實減災規劃,發揮減災效益的重要問題。如果立項正確,方案合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立項和方案不合理,不但會直接造成項目經費的浪費,而且還不能收到預期的減災效果,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為了使立項和方案達到最優,需要根據立項目的對項目和方案進行評估。評估內容除了技術評估外,還應進行經濟評價,即對項目和方案的科學性、經濟合理性、可操作性進行全面分析對比,在此基礎上評價可行性,最終確定項目和方案。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進行階段性跟蹤管理。即根據項目進展分階段按項目設計和工作計劃進行檢查、監督,必要時組織專門的階段性評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項目完成後要進行專門審查管理,根據項目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審查是否按設計計劃完成規定的任務,必要時進行補充、重作,直至達到要求,進行驗收。

㈥ 如何查詢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危險性評估等資質的全部單位的名單

基本上查全面了 不太可能 找下企業黃頁可能能查到 我所知道 地質災害治理 勘察 設計 這些甲級資質的全國有75家 在四川的就有大概30多家 乙級的就不清楚了 不過現在做地災的一般都是甲級工程

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現場監理需要哪些基本知識

施工監理程序、施工工藝、施工安全流程、建築學等等。

㈧ 地質災害監測重點工程建設

7.4.1 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完成長江三峽庫區立體式監測預警預報示範網路系統建設。運用現代化的技術、設備,對庫區60處以上的地質災害點建立自動監測網路,實現監測數據的自動採集、實時傳輸和自動分析;建立全庫區的遙感(RS)監測系統和GPS控制網、基準網,為編制與實施防災減災預案提供決策支撐。通過該監測預報示範區的建設為全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網路的建立提供最直接的經驗。

7.4.2 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地面沉降監測工程建設

(1)長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監測

長江三角洲包括上海市全部,江蘇省的蘇州、無錫、常州地區、南通和鹽城南部的三個縣(市),浙江省北部的杭州、嘉興和湖州地區,面積近5萬km2

長江三角洲地區在原有監測網路的基礎上,按統一的規劃、統一的標准建立和完善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網。建立和完善基岩標、分層標組和其他有效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調整、優化和補充地下水動態分層監測孔;開展全球定位系統(GPS)、干涉合成孔徑雷達(InSAR)技術和激光雷達(LI-DAR)技術應用試驗研究,使地面沉降監測更加合理和有效。

(2)華北平原地面沉降監測

華北平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平原和山東魯西北平原,總面積5萬多km2

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分層監測網路,建立統一的地面沉降監測網,逐步完善分層標和其他有效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開展全球定位系統(GPS)、干涉合成孔徑雷達(InSAR)技術和激光雷達(LI-DAR)技術應用試驗研究,使地面沉降監測更加合理和有效。

7.4.3 礦山地質災害綜合監測示範工程建設

建立遼寧撫順煤礦、黑龍江七台河煤礦、山西太原西山煤礦、貴州開陽磷礦四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級礦山地質災害綜合監測示範工程。通過國家級礦山地質災害綜合監測示範工程的建設,探索總結礦山地質災害監測的工作程序和相應的技術方法,為我國採取快捷、經濟的監測辦法,初步解決礦山地質災害對當地經濟建設造成的威脅提供技術准備,為實施礦山環境恢復工程提供基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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