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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設計工況

發布時間: 2021-02-17 18:18:02

A. 危險工況組合定義

在卧式容器、塔式容器、換熱器設計中所取的各種設計工況。由於要計及壓力、自重版、物料重、風、地震、溫權差等各種載荷,又要計算並校核卧式容器的頂部和底部、塔式容器各段的迎風側和背風側及管殼式換熱器的管板、殼體、換熱管的應力,而各種載荷在正常操作、啟動、停車和檢修時又各不相同,因而不能認為正常操作的工況必定是最危險的工況。為此,必須在設計時列出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工況、或稱危險工況組合,並對所列的各種危險工況逐一進行校核並滿足規范要求。

B. 結構設計中,什麼叫做工況

那就是考慮各種荷載組合的情況啊
打個比喻 屋面活荷載 還有雪荷載的組合 他兩個不會專同時出現屬 因為考慮的是 下大雪的時候人一般不會再屋頂上的
再考慮有雪荷載的情況下還可能有什麼荷載:風荷載 、地震 樓面的恆活荷載 以及對結構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影響 分別對應的分項系數是不一樣的 這樣會出現很多種荷載組合也就是工況

C.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D.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根據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的異同,按照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的原則進行分區,可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和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具體分區要求應以相關規范為准。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相鄰的各區可歸並為一個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鄰的各區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但災種不同的各區應視為該易發程度的亞區。

2)進行分區評估並符合以下要求:

·闡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分析影響致災地質體穩定性或誘發地質災害可能性的地質環境因素;

·分析地質環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點,明確主導因素;

·分析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況下的穩定性或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及危險性。

3)應根據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用地規劃建議。並遵循下列原則:

·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對地質災害進行防治前不宜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確需規劃建設工程項目時,應先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或規劃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功能的建設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避免或減輕誘發因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注意減輕誘發應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適宜規劃各類建設項目,但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現狀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已有致災地質體或致災地質體作用(如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

2)預測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如造成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應從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與特點、地下水位及其動態、地下水的開采量與回灌量等方面綜合分析,進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評估,根據地面沉降原因、現狀及采灌格局的變化,對地面沉降的趨勢進行分析,作出危險性評估。

3)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見表10-5。

表10-5 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級

注:1.損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個因素達到某較高等級的標准時,損失大小級別即為該等級。

2.地質災害發生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應是地質災害涉及范圍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當有正式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時,可只考慮防治方案實施前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4)綜合評估: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結果,按照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區內相同、區際相異原則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各區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相應區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相應區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判定。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應根據相應區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進行判定。

表10-6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和用地適宜性評估: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並作出建設用地適宜性評估(表10-7)。

表10-7 建設用地適宜性劃分

3.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露天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露天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以礦山開采最終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寬度確定,當采深小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實際采深;當采深大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200m。當有臨空外傾結構面時,應考慮臨空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影響。

·當已有致災地質體的分布和類型,境界邊坡高度和地質情況以及保護對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段評估。

·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綜合確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造成的損失應是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露天開采礦山或各區段的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後可能造成的損失按表10-5確定。

·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地質災害防治難度確定開采適宜性(表10-8)。

表10-8 開采適宜性劃分

·對開采導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變化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應進行分析評價。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2)地下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下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按開采境界及開采礦層位置,用邊界角劃定。

·采礦影響程度宜採用工程類比法確定,不具備工程類比條件時採用模糊綜合評判法或概率積分法確定。採取了保護性開采設計的區段采礦影響程度可定為不強烈。對改擴建礦山或生產礦山,已達到充分采動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按現狀條件下的影響程度確定。未達到充分采動但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強烈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應定為強烈;未達到充分采動且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較強烈或不強烈時,采礦影響程度不應低於現狀。

·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判定結果和采礦影響范圍內其他致災地質體致災危險性綜合判定結果的大者確定。

·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的判定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采礦影響不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小;②采礦影響強烈或較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應根據表10-6確定。

·地下開采礦山開采適宜性應按表10-8確定。

·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對重要或較重要的保護對象應提出保護性措施建議。

E. 工況是什麼意思

工況是指生產裝置和設施生產運行的狀態。即監測時企業的生產狀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百分數。

原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中有規定

1、根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規定:

( 1)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階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准對生產負荷有規定的按標准執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

( 2)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監測。

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可以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滿足75%或75%以上負荷或國家及地方標准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

(3)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投入運行後確實無法短期調整工況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

驗收監測應在主體工程運行穩定、應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條件下進行,對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尚無污染負荷部分的環保設施,驗收監測採取註明實際監測工況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5)地質災害設計工況擴展閱讀

生產負荷達到設計負荷的75%以上是指生產工況,而不是環保設施的工況,除非該設施是獨立的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源,比如污水處理廠。

對於鍋爐和爐窯來說常以負荷表示,比如裝機容量300MW的電廠鍋爐,但其出力達240MW時,其鍋爐負荷為80.0% 。生產工況通常採取核查主要生產設備數量(運行數)、原/輔材料用量、單周期產品產量來確定。

F. 「標況」和「工況」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的條件不同:

1、標況(即標准狀況)的條件:溫度為0℃(273.15k)和壓強為101.325千帕(1標准大氣壓,760毫米汞柱)。

2、工況的條件:標准工況的條件為△T=64.5℃,是指供暖系統中供水溫度為95℃、回水溫度70℃、室內溫度18℃。二次工況的條件為△T=52.5℃,是指供暖系統中供水溫度為85℃、回水溫度60℃、室內溫度18℃。

二、兩者的概述不同:

1、標況的概述:是物理學與化學的理想狀態之一。 高中課本以273開爾文和1大氣壓(約為101.325kPa)下為標准狀況。

2、工況的概述:指設備在和其動作有直接關系的條件下的工作狀態。發動機在燃料消耗率最低時的運行狀態稱「經濟工況」;在負荷超過額定值時的運行狀態稱「超載工況」。

三、兩者的應用不同:

1、標況的應用:通常物理化學用數據大多在標況下進行記錄,手冊里查到的都是標況下的數據。為測定標准數據,除滿足上述標准溫度和氣壓之外,溶液中待測物質的濃度還要是1mol/L或1mol/kg。

2、工況的應用:為滿足擴大產能的發展要求,現在的鋼鐵廠在混鐵爐的容量和數量兩方面進行改進,許多鋼廠都開始興建600噸以上的混鐵爐,也有的鋼廠採取建兩個或多個混鐵爐的方式來提高工序能力和調節設備作業率。

G. 溢洪道結構設計應按哪幾種工況設計

溢洪道(yì hóng dào)是水庫等水利建築物的防洪設備,多築在水壩的一側,像一個大槽,當水庫里水位超過安全限度時,水就從溢洪道向下游流出,防止水壩被毀壞。 包括:進水渠 控制段 泄槽 出水渠。
溢洪道的設計和布置合理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水庫的安全,而且關繫到整個工程造價。土石壩一般中小型溢洪道,約占水庫樞紐工程造價的25~30%及勞動力的25%,故溢洪道合理的布局和選型,在水庫工程設計中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環節。關鍵詞:土石壩中小型水庫溢洪道常見問題對策溢洪道的設計和布置合理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水庫的安全,而且關繫到整個工程造價。土石壩一般中小型溢洪道,約占水庫樞紐工程造價的25~30%及勞動力的25%,故溢洪道合理的布局和選型,在水庫工程設計中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環節。

一.常見問題
①.溢洪道是洪水期間保證水庫安全的重要設施,中小型水庫由於受工程造價的限制,其設計採用的洪水標准往往偏低、選用洪水數據偏小,因而必然帶來溢洪道設計尺寸偏小,再加上周邊岩體風化坍落,往往造成泄流能力不足,因而不能保證安全泄洪。
②在布置上,某些工程設計的溢洪道其進出口段離壩身太近,壩肩與溢洪道之間僅有單薄的山脊相隔。進口段如未進行有效的護砌,泄洪時一旦發生沖蝕現象,將危及壩肩安全,有些設計的陡槽末端與壩腳緊貼,假如發生橫流沖刷,更易危及壩腳安全,因此這二種情況均對大壩的運行安全十分不利。
③.溢洪道設計的平面彎道半徑過大和收縮過劇,對泄流十分不利。非凡在溢洪道陡坡段布置有彎道時,由於彎道流態、流勢劇烈變化,導致二岸產生了水面差,這時凹岸水面壅高,並在下游銜接的平直段內產生折沖水流,大大影響了泄流能力和消能效果。另外陡坡段或緩流段的過劇收縮,也會發生顯著的壅水和流態變化,並對溢洪道襯砌造成沖擊,如砌護過高會增加投資,砌護過低了又不安全。
④.溢洪道縱橫剖面及平面布置設計不當,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陡坡設計比降過陡。部分溢洪道布置在非岩性山坡上,其底部未做有效的反濾襯砌,致使滲水後易產生滑坡;結構上也不穩定。在橫斷面設計中,有些工程對兩側山坡開挖坡度注重不夠,有的過陡,加上襯砌厚度偏薄,不能滿足抗滑抗傾穩定,也易造成坍方和滑坡;平面布置上,存在著上下游斷面連接不配套,形成「瓶頸」現象,從而影響了泄洪能力;此外溢洪道末端與河道銜接部分注重不夠,導致有的末端高出河床很多,有的末端未做砌護處理,常造成嚴重沖刷,並向上延伸,直至整個建築物破壞。
5.現有水力設計方法尚不夠完善,如溢洪道進口布置有引洪平流段的情況下,由於水力計算中忽略了平流段時進口水位的壅高。而實際壅高有時較大,不可忽視。有些設計對溢洪道的消能工的設計考慮不夠充分,或者型式選擇不當,導致消力牆長度和深度均不能滿足需要,消能不夠充分,致使下遊河段發生嚴重沖刷。
另在側槽式溢洪道設計中,過去大多採用「扎馬林法」進行計算。經多年實踐及水工模型試驗證實:使用該法計算所確定的水面坡降偏小,導致側槽深度不夠,流量系數減小,使側堰局部呈現沉沒出流,其實際泄洪流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泄量,因而對工程是不安全的。
6.有些工程在結構設計中對泄洪的特點和基礎特性考慮不周,溢洪道下泄的高速水流具有很強的沖出力、由於急流的摻氣和脈動現象十分顯著常會產生劇烈的震動;有些溢洪道採用低標號的漿砌石或砼砌護,且砌護厚度與邊坡砌護高度都不能適應結構穩定要求,因而不能抵禦高流速的沖刷;有些非岩基上的溢洪道設計時,底部幾乎沒有反濾排水設備,極易發生塌滑;有些大面積圬工砼襯砌由於未設伸縮沉陷縫,致使溢洪道襯砌發生一些裂縫,總之這些都使工程安全受至影響。

二.設計對策
溢洪道設計中把握的基本資料是否充分與完善,選用的設計標準是否恰當,均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及經濟,現就有關問題談一些看法:
1.規劃布局
溢洪道工程的規劃布局應盡量利用有利地形地貌,即要經濟合理又要保證安全。如大壩四周有天然山坳可以布設溢洪道則最為理想,如主壩口子狹窄無法布置正堰則可考慮選擇側槽式溢洪道。其規劃布置的主要原則是:基礎堅硬均一,線路短,無彎道,出口遠離壩體;工程嚴禁布置在滑坡或崩塌體地上。溢洪道通常有四個主要部分組成:引流段、控制段、泄流段及消能工。
2.引流段
為引流平順其進口外形最好做成喇叭口,為減小損失其長度不宜過長。如因地形所限必須在該段內設置彎道時,則應使彎曲段盡量平緩外、還應使彎道與下游銜接段和出口段盡量遠離壩腳,以免沖刷壩腳。引流段截面一般選用梯形或矩形,當流速≤1~2米/秒時一般可不砌護,但與壩端鄰近和緊接控制建築物的范圍內應砌護一定長度,同時在彎道二側的凹岸亦應砌護,如為堅硬的岩基則可不考慮。
3.控制段
為使泄流均勻,可使近口水流垂直於控制段建築物;根據地形條件和泄流需要必需設置寬頂堰或實用斷面堰,堰寬度可按答應單寬流量選定,岩基上單寬流量為40~70m3/s,非岩基上為20~40m3/s,土基上為20m3/s。除近口段設有引流段外,一般應使堰頂寬度≤3h堰;為使水流平順,堰口與其上游引流段可採用漸變段連接,其收縮角以12度左右為宜。如堰體較寬則應在其橫向設置溫度縫與沉陷縫,其間距可按10~15m布設。
4.泄流段
該段平面均採用直線布置,並盡量避免彎道和設置扭坡順引流態的急驟變化甚至產生負壓;其縱斷面設計應因地制宜地根據地形、地質而選用緩坡、陡坡或多級躍水等多種形式;陡坡段應採用均一比降;由於泄水段流速很高,故應盡量布置在岩基上,如為非岩基則該段襯砌厚度應按答應流速與地質條件選擇進行設計,一般漿砌石用0.5~1.0m,砼0.2~0.5m,鋼筋砼0.15~0.3m,其坡度一般以≤1/2.5為宜。
新鮮岩基上的泄水道,可不砌護;如為松軟風化岩石仍須用0.3~0.5m的漿砌石或0.2m厚的砼作砌護,並加設錨固筋;如需大面積砼襯砌則應按地質情況,結合溫度變化布置伸縮縫和沉陷縫,兩側邊坡可僅設橫縫,底部則應設縱橫縫,間距一般為8~12m,同時在襯砌底部需敷設排水的反濾料;考慮高速水流摻氣的特點,邊坡的砌護高度應有適當超高。在泄水段末端需設置消能工,其具體選擇型式可根據地形、地質和水力條件的要求而定,採用多級躍水或溢洪道末端的躍流段應使其泄流方向遠離壩腳≥100~150m。對於非岩基上一般均採用底流消能,並在末端設置消力池。如泄流量不大,亦可考慮消力檻形式;如為遠驅式水躍,由於極易造成沖刷,此時可考慮採用差動式消力檻形式;在岩基上,如溢洪道尾端有較陡邊坎時,採用挑射消能較為有利,由於這種形式可省去消力池、護坦與海漫等工程,由於其工程量小、造價低,因而常被採用。根據工程實踐鼻坎形式以矩形差動式最好,但鼻坎以上陡坡最好做成矩形斷面,千萬不可作成梯形斷面以免需用扭坡與鼻坎銜接。
5.側槽段
該段布置應垂直於來水流向,其長度可根據等高線向上游延伸,水流特點是側向進流,縱向泄流。
側堰與深槽連接的漸變過渡段,其收縮角應控制在12°左右,其長度一般為槽內水深的3~5倍,其主要作用是避免槽內波動和橫向旋滾的水流直接進入陡坡段。

H. 請問一下,什麼是工程結構荷載工況謝謝。

主體結構是基於地基基礎之上,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系統體系,它和地基基礎一起共同構成的建設工程完整的結構系統,是建設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礎,是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穩定、可靠的載體和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體結構本身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系統整體,有效地協調工作,承受主體結構部件本身相互傳遞的荷載,發揮主體框架支撐功能;二是附著於其體系表面的所有維護結構、裝飾面層、相關設備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間的活荷載、以及在設計規范限定范圍內的相關風載、塵載、雪載、地震荷載等自然力通過主體結構體系有效地承擔,使建設工程能正常發揮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與地基基礎可靠地聯系,將其自身荷載和承受荷載系統地、有效地、穩定地傳遞給地基基礎結構體系,並能與地基基礎結構形成協調工作的整體結構體系,和諧地工作以共同維護建設工程整體安全和使用安全。建築工程主體結構,可以這樣說::第一:在磚混結構中,主體結構是基礎\梁\圈樑\柱\構造柱\牆\樓梯\板\屋面板叫主體結構,我們施工時一般叫主體封頂.。第二:在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剪結構或框支結構工程中,主體結構是基礎\梁\板\柱\砼牆\樓梯工程,對於後砌的填充牆,也叫主體部分,但不是一般說的主體封頂了。從法律上,對於《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所稱的「房屋主體結構」問題,我們認為應作廣義理解,作為一個完整的房屋建築工程,它既應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應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說地下與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本條中未將各部分進行詳細列舉,一是考慮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規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慮到建築法中對此亦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義。下面亦將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簡要介紹一下。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地基基礎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礎傳遞的上部結構負載的土體或岩體。為保證建築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載作用下不致產生破壞,其次組成地基的地層因某些原因產生的變形不能過大,否則將會使建築物遭到破壞,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建築物的基礎工程,是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分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它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按照基礎埋置深度、建築材料、基礎變形特徵和結構形式進行分類。從以上可看出,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在建築物整體構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關於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築物的屋頂、牆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等均防止出現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主要指電氣的線路、開關、電表的安裝,電氣照明器具的安裝,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裝等。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的安裝工程。

I. 空調機組的額定工況和設計工況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額定工況:指的是機組所能達到的最大工況內。

2、設定工況:指的是容機組正常運行的工況。

二、特點不同

1、額定工況:轉速和負荷的平均值在有限的隨機偏差內保持恆定的工況。

2、設定工況:設備運行時的各項參數與狀態均符合設計數據要求的工況。


三、優勢不同

1、額定工況:空調產品對應的國家產品標准上面規定的「標准工況」。

2、設定工況:在設定工況下運行內效率最高。

J. 汽輪機額定工況和設計工況有什麼區別啊

設計工況就是額定抄工況。額定工況是指汽輪機正常運行時的工況,這也是設計時所要求的,試想,如果正常運行時不在設計值,那麼還要設計人員費那麼大心思搞設計干什麼。。。
通常,設計工況(額定工況)是最經濟、安全的,這也是設計的要求。
另外,樓下兩位所說的「極限的情況」、「10%的裕度」是指最大工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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