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風險性定義與內涵
① 什麼是地質災害的內涵是什麼
1.災害事件的後果;2.災害過程中的物理結構變化;3.地質災害的防治與治理;4.致災的動力條件。
② 地質災害風險基本概念及內涵
一、地質災害定義
地質災害屬於災害的一種類型,目前對災害尚無公認的嚴格定義。聯合國災害管理培訓教材將其定義為:自然或人為環境中,對人類生命、財產或活動等社會功能的嚴重破壞,它引起普遍的人類、物質或環境損失,這些損失超出了受影響的社會只利用其本身的資源所能應對的能力。
韋氏字典的定義是:一個突然發生的、造成巨大物質破壞和損失以及危難的不幸事件。
牛津字典定義為:突然發生的巨大災禍或不幸事件。
從以上定義可知,災害是一種自然的或人為因素引起的不幸事件(或過程),它對人
類的生命財產、社會經濟活動和發展的基礎——資源與環境造成了危害和破壞,是自然界的一種災變過程。它的發生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災害是由危害人類的生命財產以及資源環境損失構成的。危害是自然或人為環境中對生命財產以及資源環境或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並達到造成災害程度的罕見的或極端的事件。危害是致災因子,只有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危害才稱其為災害。
對地質災害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有:
地質災害是由於地質作用使地質自然環境惡化,並造成人類生命財產毀損或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事件(或過程)。
地質災害是指各種(天然的和人為的)地質作用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建設事業(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造成的災害。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地質災害活動及其對人類造成破壞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行業標准《地質災害分類分級》採用的地質災害的定義,側重於地質災害發生結果的評估等級,其定義為:地質災害(geological disaster)是地球在內動力、外動力或人類工程活動作用下發生的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生產生活活動或破壞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資源與環境的不幸的地質事件。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其次包括煤層自燃、礦井突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國務院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內涵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強調致災的動力條件,主要由地質作用形成的災害事件才是地質災害;第二,強調災害事件的後果,即對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環境產生損毀的地質事件稱為地質災害,而那些僅僅是地質環境惡化,但並沒有直接破壞人類生命財產和生產、生活環境的地質事件,稱其為環境地質問題。
在上述地質災害定義的各種描述中,國務院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可作為確定研究內容的依據。
二、地質災害風險定義
「災害」是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一定規模的事件的發生概率。災害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具有潛在損害性的物理過程或行為;二是表明其發生可能性的威脅狀態或條件。災害造成的後果有大有小,有的是直接的影響,有的是間接的。這取決於災害發生區內承災體的屬性特徵及其受到影響的程度(即易損性)。因此,就提出了「災害風險」的概念,其通常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災害發生的可能性,二是如果發生災害,可能造成的後果。災害風險水平則是二者作用的綜合結果(圖1-1)。
圖1-1 災害、風險因素、易損性和風險之間的概念關系(據Alexander,2002)
許多學者和機構提出了各種各樣的風險定義,其中最有影響並得到普遍公認和應用的是,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部(UNDHA)於1991年和1992年兩次正式公布的自然災害風險的定義:「風險是在一定區域和給定時段內,由於某一自然災害而引起的人們生命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期望損失值」。地質災害風險就是地質災害破壞產生不良後果的可能性,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破壞的可能性及其所產生的後果(損失)兩個方面。這是當今國際上最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地質災害風險的基本定義,它是1984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項研究計劃中,由美國著名的滑坡專家Varnes提出,隨後得到了國際地質災害研究領域的全面認同,成為對災害風險評估的基本模式。
根據Varnes(1984):「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因特殊毀害性現象造成的生命傷亡、財產損失和經濟活動中斷的預期值」。當考慮物理損失是(特定)風險可以定量表示為承災體的預期損失(易損性乘以承災體的價值或數量)與一定規模/強度的災害事件發生的概率之積。總風險則是所有類型承災體的預期損失綜合乘以一定規模/強度災害發生概率。
根據以上的闡述,可將「地質災害」定義為其特殊的影響特徵及其規模和頻率而造成損害的可能的物理過程;因而,「地質災害風險」則是伴隨著地質災害事件(如滑坡)的預期影響或損害、損失或代價。
根據上述「災害風險」概念的闡述,以及Varnes(1984)、Fell(1994),Leroi(1996),Lee和Jones(2004)等對風險的定義,目前世界上對地質災害風險計算,普遍採用了簡單但功能強大的計算公式:
風險度(risk)=危險度(Hazard)×易損度(Vulnerability)
地質災害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雙重屬性。地質災害風險可以表達為危險性和易損性的乘積。因此,地質災害的風險特徵一方面是自然屬性,表現為地質災害發生、發展內在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地質災害風險的不確定性,反映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不確定性與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能力之間的關系。地質災害發生和危害的不確定性是導致地質災害存在風險的主要原因。地質災害的發生受內在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使人類無法准確預測和完全控制,這就構成了風險的自然屬性;另一方面是社會屬性,表現為地質災害的危害對象——受災體的承受能力的不確定性,各種防災工程的可變性,人類社會和經濟活動的日益加劇而導致不確定因素增加等,構成了風險的社會屬性。
地質災害風險程度主要取決於兩方面條件:一是地質災害活動的動力條件,主要包括地質條件(岩土性質與結構、活動性構造等)、地貌條件(地貌類型、切割程度等)、氣象條件(降水量、暴雨強度等)、人類工程經濟活動(工程建設、采礦、耕植、放牧等)。通常情況下,地質災害活動的動力條件越充分,地質災害活動越強烈,所造成的破壞損失越嚴重,災害風險越高。二是人類社會經濟易損性,即承災區生命財產和各項經濟活動對地質災害的抵禦能力與可恢復能力,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及人居環境、財產價值密度與財產類型、資源豐度與環境易損性等。通常情況下,承災區(地質災害影響區)的人口密度與工程、財產密度越高,人居環境和工程、財產對地質災害的抗禦能力以及災後重建的可恢復性越差,生態環境越脆弱,遭受地質災害的破壞越嚴重,所造成的損失越大,地質災害的風險也越高。上述兩方面條件分別稱為危險性和易損性,它們共同決定了地質災害的風險程度。基於此,地質災害的風險要素亦由危險性和易損性這兩個要素系列組成。危險性要素系列包括地質條件要素、地貌條件要素、氣象條件要素、人類工程經濟活動要素以及地質災害密度、規模、發生概率(或發展速率)等要素。易損性要素系列包括人口易損性要素、工程設施與社會財產易損性要素、經濟活動與社會易損性要素、資源與環境易損性要素等。
③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概念及其內涵
中國地質災害防災體系是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要求來建立的。因專此,中國屬地質災害危險性定義應符合條例相關要求。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其內涵:
①危險性評價單元是地質災害危險區。
②危險等級劃分標準是根據條例中地質災害危險等級劃分標准一致,見上圖表。
③危險性評判因子: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險情或災情計算因子,即:
a)地質災害承災體人或物。
b)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損毀率)。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
受威脅總人數=∑易損系數x計算單元人口密度值x計算單元面積;
受威脅總財產值=∑易損系數×計算單元財產密度值×計算單元面積。
④地質災害易損性是指地質災害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承災體易損系數(損毀率)表示,為O一1,0=無毀,1=全毀。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承災體易損系數是變化的,是無法通過計算求得的。
⑤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相當於按最危險考慮,全毀。
⑥如果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則計算出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受威脅人數和受威脅財產值<受威脅總人數和受威脅總財產值,不能用條例中危險等級劃分標准進行地質災害危險等級評判。
⑦中國地質災害易損性無法分組。
④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它與地質災害風險性的關系
①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進行危險性評判。
②風險性是概率。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危險等級的概率。
⑤ 地質災害易發性、易損性、危險性種風險性的概念及其內涵
①地質災害易發性是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的組合體有利於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程度,用地質災害易發指數表示,易發指數越高,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越大。
其內涵:
a)地質災害易發性評判因子:地質災害影響因素(形成條件)及其權重。
b)地質災害形成條件組合的地質體決定了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它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概率。
②地質災害易損性是指地質災害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承災體易損系數(損毀率)表示,為0一1,0=無毀,1=全毀。
其內涵:
a)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隨承災體結構、位置,地質災害類型、規模、運動特徵、危害方式等變化而變化。因此,編地質災害易損性分區圖理論上可以,但實際無法編制。
b)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內容可以推導出: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
③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內涵:
a)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單元是地質災害危險區。
b)地質災害危險等級是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大小或險情大小來評判的。
c)險情是通過地質災害危險區內承災體人口分布密度值或財產分布密度值X承災體易損系數計算求和獲得的。因此,地質災害危險性中包含了地質災害易損性,它們屬包容關系,非獨立變數。
d)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使地質災害險情計算公式大大簡化,具可操作性。
④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險情(危險等級)的概率。
其內涵:
a)風險性屬預測,其危險等級是根據險情大小來判定的。
b)中國地質災害風險性評價單元是地質災害危險區。
c)地質災害風險性只比地質災害危險性多1個「風險概率"。
d)地質災害風險概率用暴雨頻率代替。
e)地質災害風險性就是指不同地質災害危險等級及其暴雨頻率對應下的地質災害風險級別。
參見豆丁網一中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理論與方法。
⑥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風險性定義等與國外地質災害危險性、風險性定義是否一致,為什麼
各國地質災害危險性和風險性評價的目的不同,服務對象不同,適用范圍(條件)不同,其定義及其內涵肯定不同。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風險性定義及其內涵應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內容要求。
⑦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其內涵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其內涵回:
①危險性評價單答元是地質災害危險區。
②地質災害危險等級評判依據:險情大小或災情大小。
③地質災害風險性屬預測,用險情大小進行地質災害危險等級評判。
④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進行地質災害危險等級評判。
⑤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險情計算指標為地質災害承災體及其易損系數。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
⑥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中包含了地質災易損性,兩者屬包容關系,非獨立變數。
⑦若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不等於1,計算出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受威脅人數和受威脅財產值偏小,與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危險等級劃分標准中的險情值(受威脅總人數和受威脅總財產值)不符。
見豆丁網中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理論與方法。
⑧ 各國地質災害風險性定義及其內涵存在差異,為什麼
風險是概率。地質災害風險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危險等級的概率。
因各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目的不同,服務對象不同,評價單元不同,適用范圍(條件)不同等,其地質災害風險性內涵有所不同,存在差異!
⑨ 地質災害風險性概念與內涵
中國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險情(危險等級)的概率。
中國回地質災害風險性答內涵:
①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概率;
②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單元是地質災害危險區;
③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按最危險考慮,全毀;
④風險概率用暴雨頻率代替;
⑤地質災害風險性只比地質災害危險性多1個「風險概率"。
⑩ 地質災害的概念
地質災害屬於災害的范疇。為了討論地質災害的概念,有必要先明確何謂災害。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地能夠領悟或感受到災害的存在和災害的威脅,然而,對於災害的定義卻有不同的說法。
(一)災害的內涵
在自然災害學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災害是指「地球表面因自然變異、人為因素或二者共同作用所引發的對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發展條件造成的危害」;另外的一種觀點認為,「災害是由種種不可控制或未予控制的破壞性因素引發的、突然的或在短時間內發生的、超越本地區或本團體防救能力所能解決的大量人員傷亡與物質財產損毀的事件」。此外,還有學者認為,「災害是由反常(意外)事件導致人類社會遭受的損害」。1984年聯合國減災組織(UNDRO)對災害作了如下定義:「一次在時間和空間上較為集中的事故,事故發生期間當地的人類群體及其財產遭到嚴重的威脅並造成巨大損失,以致家庭結構和社會結構也受到不可忽視的影響。」
上述定義在文字表述上雖不完全相同,但在內涵上卻有共同之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災害就其本意是指後果,而不是現象本身。鑒於人們對某些事物產生的後果有先驗的認識,所以,常把具體現象與其對人的損害、威脅聯系在一起,不再嚴格區分它們之間的語義差異,直接把有關的現象視為災害,如洪水災害、地震災害。
(2)從人的利益或者價值取向角度審視,許多客觀事物對人的生存、發展是不利的,但不利的程度有差異,而能夠稱之為災害的,是指其後果對人是不可接受或不可忍受(危害性最高的等級)的,即造成人員傷亡的那些事物。
(3)災害具有突發性和能量集中的特點,正是因為突然發生才使人猝不及防,而能量集中則使人難以抵禦,釀成嚴重後果。
(二)地質災害的內涵
地質災害是災害的一種特殊類型,其內涵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符合災害定義的要件;二是具地質學屬性。缺少其中任一個方面都不能稱為地質災害。
目前有關地質災害的定義有許多不同的提法,其中我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和《地球科學大辭典》(2006)最有代表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是這樣規定的:「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地球科學大辭典》中地質災害的解釋是:「以地質動力活動或地質環境異常變化為主要成因的自然災害。在地球內動力、外動力或人為地質動力作用下,地球發生異常能量釋放、物質運動、岩土體變形位移以及環境異常變化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生活與經濟活動或破壞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資源、環境的現象或過程。地質災害種類繁多、對其范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應該指出,上述兩個定義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①一個准確的定義其邏輯規則應是內涵明確,外延方能清楚,而上述定義存在用災害定義災害的同義反復之嫌;②對定義災害的要件,即災害的本質特徵表述不夠清楚,缺乏「度」的控制;③定義中更多的是陳述地質災害的成因或外延(具體災種),而未能全面地概括地質災害的基本屬性和特徵。或許正是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人們對地質災害與地質環境問題理解上的混亂。
綜合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地質災害是指:可對人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突發性的地質現象及地質過程。
弄清地質災害與地質環境問題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社會管理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