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岩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Ⅰ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021-2001(2009版)是最新版本嗎
截至目前該規范以2009版為最新版本,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為2011版
Ⅱ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最新版本是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然後就是行業的岩土勘察規范了。現在的規范一般都是00年以後施行的。
Ⅲ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國標)現在最新用的是哪個版本的還是09版嗎
對,還是09年版的
Ⅳ 《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GJ—簡介
1 概況
編制《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是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下達的任務,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上海勘察院、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天津市勘察院共同編制的。1989年8月完成了送審稿,同年10月通過了審查,經與有關規范協調後,1990年6月完成了報批稿,並報建設部審批,現已批准為行業標准,編號JGJ 83—91,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2 規范的主要內容
本規范共8章,16節,118條和7個附錄,各章和附錄的要點如下。
第一章 總則
共4條。本章規定了規范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應遵循的技術經濟政策,與有關規范的關系等。其中堅持了以勘察為主,並服務於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全過程,體現了目前岩土工程的發展方向。
第二章 軟土及其工程地質特徵
共4條。本章規定了軟土的定義,說明了軟土的工程特點,軟土層的產狀及其宏觀分布特徵等。
軟土的定義是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工程地質和土力學界逐步形成的,它主要從形成的地質過程和存在的物理指標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且後者是主要的。本規范採用它,並增加了以灰色為主的外觀特徵,這樣既可以反映它主要處於還原的形成環境,又可以把具有同樣物理指標的以黃色為主的飽和黃土和以紅色為主的飽和紅土迅速區別開來,這無疑對它的判別是很有意義的。
軟土一般對建築是不利的,但軟土是水流沉積物,其產狀具有良好的層理,在互層中,常變異岩性,如硬土層和易滲層等,這些是不利條件下的有利因素。在軟土地區,只要充分利用有利因素,不利條件會得到很大改善。
中國東部從第四紀開始,大陸的輪廓已基本上形成,也就是說,軟土是在南北氣候差別,新構造運動變異,物質來源多樣的條件下,在靜水或緩慢水流中,經過生物化學作用,而淤積形成的。它必然存在著成因、構造、結構及工程性質的地區性差異。理論上是如此,經過實際資料的統計,初步建立起來的軟土區域工程性質特徵,從實際上也說明如此。這些區域性特徵,可作為區劃、規劃和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
第三章 工程地質勘察的基本要求
共5節,26條。本章的內容包括一般規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
一般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4個方面,即劃分勘察階段、劃分建築場地的復雜程度、劃分工程地質區段和劃分建築物的等級的有關規定。
本規范規定勘察階段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個階段,必要時可進行3個或4個階段,即可行性研究、初步、詳細和施工4個勘察階段。對於建築性質和總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僅作詳細勘察。
分類一般有單因素和綜合因素兩種方法,影響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因素很多,有地基土、地形地貌、不良地質現象、地下水,等等,在軟土地區還有暗塘暗溝。這些因素與勘察工作量的多少,工作內容的繁簡,工作方法的選擇有密切關系。因此,建築場地的分類,只能以綜合方法,按工程地質因素的復雜程度劃分幾種情況。本規范採用三分法,即簡單、中等和復雜的3種情況。當然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是多種多樣的,有時會有類別的過渡,一時難以劃分,這就需要作具體的分析,以諸因素的主要方面加以判定,為下一步工程地質工作開辟道路。
工程地質分區或分段是建築總圖規劃和設計的主要依據。工程地質分區的辦法,首先應從確保工程安全的角度出發,劃分穩定地區和不穩定地區,所謂穩定地區,是指建築場地不受不良地質現象等因素所威脅的地區,即為適宜建築的場地;所謂不穩定地區,就是不良地質現象發育,如滑坡、地震斷裂、洪水等,對場地有致命威脅的地區,即為不適宜建築的場地或需採取一定防護措施才能建築的場地。
建築物等級是按地基損壞造成建築物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建築物分為3個等級,規定勘察時按不同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的工作,一般主要是搜集和分析有關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必要時才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及測量勘探工作,最後要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以及經濟技術效益作出工程地質評價。可行性研究勘察是一項有戰略意義的工作,能在較大范圍內作方案比較,擇優建設,這項前期工作做好了,以後的工作就會很順利,否則會長期受害於某種不良地質現象。
初步勘察階段是為初步設計服務的,所列工作項目是比較齊全的,但要求是初步的。勘探點的間距主要與建築場地類型有關,特別是地貌因素,因此,按建築場地的類型劃分3個檔次加以規定。勘探深度主要與建築物等級和勘探孔種類有關,因此,以3個建築物等級和兩種勘探孔種類組成的6種情況,分別確定勘探深度。初步勘察階段對取土樣或原位測試和取水樣都有具體要求。
詳細勘察是密切結合建築物的情況進行的,這時建築物的總平面布置已經確定,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已經具體。勘探點的間距主要與建築場地和建築物等級有關,因此,按3類建築場地和3個建築物等級組成9種情況來分別規定。在勘探深度上都是以地基計算的原則來確定勘探深度。軟土地區的暗塘暗濱較多,在詳細勘察階段要引起特別的注意和處理。
施工勘察階段主要為施工設計提供資料和參數,其次也應配合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地基驗槽、地基加固效果檢驗、施工中場地地基監測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等。
第四章 調查、勘探和測試
共5節,38條。本章包括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勘探和取樣,室內試驗、原位試驗和監理。
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是整個勘察的先行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地質現象往往從宏觀上考察,能更深刻地把握住微觀的特徵,因此,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的范圍應略大於勘察場地。測繪所用地形圖的比例尺,初步勘察可選用1:2000~1:5000,詳細勘察可選用1:500~1:1000。建築場地的測繪精度應區分兩種情況,對建築地段的地質界線,測繪精度在圖上的誤差不應超過3mm,其他非建築地段,不應超過5mm。
鑽探和取樣是軟土地區的主要勘察手段之一。鑽探時常出現涌土、縮孔、坍孔等現象,尤其軟土中夾砂性土、粉性土時,一般成孔困難,必須採取護壁、縮短施工周期等措施。鑽探編錄程序是,先對土層作確切的定名,描述礦物成分,包含物、土層的層理和結構特徵,後記錄其深度。對於重要的鑽孔,還應保存土心或分段拍攝土心照片。採取土樣時,要根據工程的情況和土樣質量等級的要求,來選擇取土器,進而確定鑽探和取土操作的技術措施,土樣從地下取出後,其包裝、運輸和儲存都要符合質量要求,才能最終保證土試樣的可靠性。
室內試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性質、基礎類型、設計要求和土質特徵等因素綜合確定。軟土室內試驗除常規的項目和方法外,在特殊方面有,軟土水平向透水性常大於垂直向的透水性,須同時測定土的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滲透系數。軟土在一般壓縮試驗中最大加壓荷重不得大於400kPa,在土質極軟時最大加壓荷重不宜超過200kPa,以免土樣擠出失真。試驗固結系數Cc先期固結壓力Pc所採用的最後一級垂直荷重、加荷級數及穩定標准等應按土質特性、上覆壓力和建築性質來確定。固結系數的測定應做垂直向和水平向的兩個固結系數,因為兩者的試驗結果常不一致。彈性模量測試須模擬工程加、卸荷載的應力狀態。在做直接剪切試驗中,有時發生土樣擠出和千分表讀數不準的現象,這時應減小垂直荷重和應用薄壁應力環,以保證土樣不擠出和讀數准確。軟土動力特徵參數試驗,應根據工程需要,對採用的儀器和操作,動荷載大小,波形、頻率、振幅、持續時間、固結應力和破壞標准等,須先做出試驗方案的設計。
原位試驗應與鑽探和室內試驗相結合,以提高勘察質量。選用原位試驗方法應以土層情況、設計參數,以及建築物等因素確定。靜力觸探試驗是目前常用的手段,但用它去評價土的強度和變形時,必須結合地區性經驗。十字板剪切試驗是測定土的抗剪強度的常用手段,當建築物為荷載大的大型建築物時,還應測定其殘余強度,並應計算其靈敏度,十字板的規格宜採用75mm×150mm。標准貫入試驗只能評價土的均勻性和定性地劃分土層,但對軟土中的夾砂層或較硬土層時,可提供密實度和承載力。旁壓試驗以自鑽式為好,在淺層時也可用鑽孔式的,但成孔須特別注意。載荷試驗的承壓板面積不宜小於5000cm2,承載力的選用應根據壓力與沉降,沉降與時間的關系曲線,並結合地區經驗取值。彈性波速度的測定分單孔和跨孔兩種方法。在地層復雜時宜採用跨孔法,當跨孔法測定超過30m 深度時,應測量孔斜。
監測工作主要進行在施工期和使用期。施工期監測的主要內容有,基坑底土層的回彈;基坑邊坡的穩定;施工降水時對已有建築物或地下管線等引起的附加沉降、位移、裂縫等;建築物每增加一次荷載所引起的沉降量;打樁引起的地基土側向位移、孔隙水壓變化及其對相鄰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的影響。使用期監測的主要內容有,建築物沉降、位移、傾斜和開裂等。
第五章 工程地質評價
共3節,22條。本章內容包括建築場地條件,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以及地基處理。
建築場地條件的評定主要是為規劃和總圖設計服務,使之能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選擇有利的建築場地條件,如充分利用硬殼層;避開暗塘暗濱;遠離池塘、河岸和邊坡;利用互層中的砂層作為排水的通道,加快地基的固結,等等。若因其他因素不能避開時,則應認真處理,辦法是有的,但造價要增加。
軟土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影響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有兩個方面,即軟土的性質和建築物對軟土的作用。前者包括軟土的抗剪強度、壓縮系數等;後者包括上部結構的特點,荷載大小和分布,基礎的類型、尺寸和埋深,加荷方式,加荷速率,施工對原狀土結構的影響等。因此,評價軟土地基的承載力和變形時,要考慮諸因素的影響。軟土承載力的確定,既應使地基有整體穩定性的前提,又應滿足按變形控制的原則。本章給出了5種方法供選擇。採用分層總和法計算出的沉降量,它與實際的符合程度,決定於經驗修正系數的取值。採用考慮軟土應力歷史的沉降計算方法,是為了獲得較精確的結果。但要增加許多試驗工作。體型簡單、等高,結構上又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的建築物,盡管地基沉降量大,也不至於引起建築物的開裂和破壞。
地基處理按深度可分為淺層處理和深層處理。淺層軟土地基和暗塘暗濱地基可採取加深基礎、換土墊層和短樁等方法處理。厚層軟土地基通常採取堆載預壓的方法處理。為了縮短預壓時間,可在地基中打入砂井或插入塑料排水板,然後堆載預壓。砂樁、碎石樁、石灰樁、灰土樁和水泥土旋噴樁都可處理軟土地基,但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對在軟土上建造荷重大、沉降限制嚴格的建築物時,應採用樁基礎,可有效地減小沉降量和差異沉降。
第六章 地下水和基礎施工
共3節,10條。本章內容包括地下水評價、基坑勘測和施工降水。
軟土地區地下水埋藏很淺,且其與軟土的岩土工程性質密切相關。因此,從工程觀點看,地下水評價是非常重要的。評價的項目有:地下水對混凝土及金屬材料是否有腐蝕性;地下水對箱型基礎及其結構物是否產生浮托作用;大量抽取地下水或施工降水是否會引起對工程有危害的土體變形或大面積沉降;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地下水水頭差,是否會引起潛蝕、流動、涌土等不良地質現象;當基坑下有承壓水層時,開挖基坑是否會引起承壓水頭沖毀基坑底板而造成突涌災害。
軟土中的基坑開挖,一般均需採取支護和降水措施。由於開挖改變了水和土的應力狀態,在軟土層中產生的效應是比較復雜的,因此,基坑開挖前必須調查影響范圍內已有建築物、地下結構物,以及管道等設施的位置,提出必要的預防、控制和監測等有效措施。
施工降水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確定主要降水(壓)透水層(段)的埋藏條件、厚度、顆粒組成及滲透系數等;算出水位降到設計標高時的排水量及其所需的時間;預估降水引起對工程和鄰近建築物等的影響。降水的方法可採用重力排水或集水坑、井點和深井等降水方法。
第七章 樁基工程勘察
共8條。本章說明了樁基勘察的內容,勘探布置的原則,勘探手段,試驗項目和評價方法等。
樁基勘察的內容要特別注意兩點:①應查明是否存在欠壓密土層,因它能直接影響摩阻力及變形的分析;②應查明軟土中夾砂及可塑至硬可塑黏性土層,因它是確定樁在持力層的主要對象。
勘探的布置原則,在初步勘察階段,勘探點可按方格網布置,間距與一般性勘探相同。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應布置在柱列線上,如為群樁基礎應布置在建築物中心、角點和周邊上,間距不大於30m,如相鄰勘探點揭露的持力層高差大於2m 時,宜適當加密。勘探點的深度應達到壓縮層計算深度。
樁基勘探手段不能單一地採用鑽探取樣的手段,應與原位測試手段相配合,如靜力觸探、標准貫入試驗和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提供多種必需的參數和指標。
樁基的試驗項目,除進行一般的物理力學性質外,對樁各層土以及樁尖以下壓縮層范圍內的黏性土應進行三軸不固結不排水的剪切試驗,提供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Cu,或進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提供無側限抗壓強度qu。需要查明土的應力歷史並進行固結沉降計算時,應進行高壓固結試驗,提供土的先期固結壓力Pc,壓縮指數Cc,回彈指數Cs。需估算沉降速率時,尚應進行固結系數測定,提供土的垂直和水平兩個方向的固結系數Cv和Ch。
單樁承載力、水平力和上拔力應以樁載荷試驗的成果為主。單樁豎向承載力可根據土性指標估算,也可用靜力觸探測試的參數作估算或用標准貫入試驗參數和土性指標綜合估算。但這些都要結合地區經驗才能使用。
樁基勘察的評價內容包括:①提出樁周各土層摩阻力和樁端土承載力,建議樁的類型、規格和入土深度,估算單樁承載力,必要時提出試樁方案;②提出沉降計算參數和指標;③作出沉樁可能性的分析;④預測樁基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並提出預防措施和監測方案。
第八章 強震區的場地和地基
共8條。本章主要說明場地穩定性和地基震陷。
強震區是指坑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Ⅶ度的地區。
軟土地區的建築場地應按地震活動、地質、地貌、岩性、地下水和地震效應等條件,劃分為對建築物抗震的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險地段的3種情況分別評價。
軟土地基的震陷值,當為一級建築物或沉降嚴格要求的二級建築物時,應進行專門的計算;當為二、三級建築物時,可參照本章的統計經驗值。
附錄一中國軟土主要分布地區的工程地質區劃略圖及特徵表內容是一張圖和一張表。為了能夠制定出符合我國自然地質地理條件的技術規范,研究我國軟土的分布及其地區性特徵是非常重要的。地域的分異規律是軟土地區性研究的理論基礎,所以在研究軟土的地區性經驗之前,首先要研究影響軟土地區性的主要因素及其規律性,那麼影響軟土地區性的主要因素是什麼呢?主要是氣候、地貌、地層、軟土的工程性質、水文地質條件、物理地質作用等。根據這些因素和目前所取得的資料,按照岩土工程的專門要求,採用綜合的多級的劃分原則,將我國主要軟土分布區,即我國的東部季風區,暫劃為3個一級區,4個二級區,11個三級區。3個大區的名稱為,Ⅰ北方地區;Ⅱ中部地區;Ⅲ南方地區。
附錄二勘察報告一般內容的要求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場地位置、地形地貌、地層成層條件、不良地質現象、建築經驗、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岩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標准承載力、地下水的影響、土的最大凍結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於工程建設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質問題,等等。圖表有勘探點平面布置圖、綜合工程地質圖或工程地質分區圖、工程地質剖面圖、地質柱狀圖或綜合地質柱狀圖、有關測試圖表等。
附錄三岩土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的整理內容包括,岩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應按地貌單元、地層層位、成因類型和堆積時代作為分區分層的統計。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可採取除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各10%後范圍值。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可採取以下幾種統計方法:①算術平均值或中值;②按指標性質不同可採取最大平均值(如含水量等)或最小平均值(如重力密度等);③按使用和計算公式的具體要求進行概率統計。
附錄四試樣質量等級的選擇內容包括,① 根據土樣被擾動程度進行質量分級;②根據取樣方法與工具對所取土樣進行質量分級;③為保證取土質量,宜採用薄壁取土器,其技術參數應符合本附錄的要求。
附錄五土粒相對密度和泊松比的經驗值內容包括,按塑性指數確定土粒相對密度的經驗值,按土的分類確定土的泊松比的經驗值。
附錄六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內容包括,按土的埋深和指標計算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和按靜力觸探Ps值計算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
附錄七規范用詞說明。
3 規范的主要特點
這是我國第一本軟土地區的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內容符合國情,並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開拓性,其主要特點如下:
1)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軟土工程性質指標,結合自然地質地理環境作為分區的原則,編制了中國軟土主要分布區工程地質區劃略圖及其特徵表,它可作為區劃、規劃及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也可作為認識我國軟土宏觀分布規律的基礎。
2)在總結軟土地區勘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按建築場地類型和建築物等級等確定勘探點的間距和深度,能更好地區別對待。
3)根據軟土工程性質的特點,對軟土的鑽探取樣質量,試樣制備等步驟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和措施,從而提高了試驗參數的可靠性和正確性。
4)針對軟土地基變形特點及其對建築物的危害,突出了軟土地基變形的勘察工作,對防止軟土地區建築物損壞,保證工程質量是非常有利的。
5)提出了確定軟土地基承載力的5種不同方法,從而便利了使用單位結合具體情況選用。
6)對基礎工程中的地下水評價、基坑勘測和施工降水提出了統一的要求和具體的措施,從而保證了施工質量和工期。
7)在總結上海和天津樁基工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適合軟土地區,簡單易行,具有實用價值的預估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
8)在總結天津地區建築物震陷資料的基礎上,提出了部分二級、三級建築物震陷量的估算值,從而簡化了地震震陷量計算工作。
(本文原載:《建築科學》,第3期,1993年,64~68頁;作者還有李姍林)
Ⅳ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中對地基勘察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4 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1.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應在搜集建築物上部荷載、功能特點、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卧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 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築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於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並勘察階段。當建築物平面布置已經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工程地質、岩土工程和建築經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岩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築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並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岩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並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築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採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
2 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 對岩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6條~第4.1.10 條的規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4.1.6 確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確定。
4.1.8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岩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鑽入基岩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岩後即可終止鑽進;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
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
5 對重型工業建築應根據結構特點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 採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於6 個。
4.1.10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採取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築范圍內岩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7 節執行;當建築物採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 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 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築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築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岩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 條~第4.1.19條的規定。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 確定。
4.1.16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宜按建築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范圍布置;
2 同一建築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卧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 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築物,勘探點不宜少於3 個;
4 勘探手段宜採用鑽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岩土、風化岩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 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 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 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 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 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卧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4.1.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4.1.18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 建築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1.0 倍基礎寬度;
3 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2 倍;
6 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 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 個;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於6 件(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 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後,岩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並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4.8.4 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准綜合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築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築物,應評價其穩定性。
Ⅵ 編制《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背景和名詞
一、背景
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需要簡單追溯一下我國有關建築方面的工程地質、岩土工程和地基基礎等規范的編制背景和過程,這樣可以從歷史和從較廣闊的視野來認識本規范編制的一些基本情況。
新中國成立以前,我們國家沒有工程地質規范,沒有岩土工程規范,沒有地基基礎規范。蓋房子,洋的用洋辦法,像大都市的建築,如上海的國際飯店等,是外國人蓋的;土的用土辦法,像廣大的村鎮建築,是散布在各地的能工巧匠蓋的,稱為沒有建築師的建築;也有不洋不土,或土洋結合的,像中小城市的建築等,是當時的土木工程師和建築師蓋的。不論洋的土的,或土洋結合的,都沒有形成條文的形式,更沒有形成規范規程。
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建設工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20世紀50年代蘇聯來了許多建築工程專家,也帶來了蘇聯的建築法規,如127—55地基基礎規范,6—48黃土(大孔土)建築規范,我們自己沒有,自然要用人家的,但用的過程中也要思考,也要注意調查研究,注意總結經驗教訓。為什麼我們這樣做呢?因為這樣做是符合毛澤東思想的,國外的一些學說、理論和經驗必須與我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才能取得成功,國外的一些工程地質學、土力學和岩土工程學的某些理論和方法,某些規范規程,當用到我國的建築工程時,也必須與我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才能取得成功。因此,我們一方面在無自己規范的情況下,借用蘇聯的規范;另一方面在用的過程中總結經驗教訓,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由於國家的戰略需要,20世紀50年代主要建設大西北,西北是黃土地區,1955年國家科委將黃土作為研究重點項目,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研究,其中編制黃土地區建築規范的任務就下達到當時的建築工程部,具體由部屬的建築技術研究所土壤組承擔。1955年我從南京大學地質系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專業畢業後,就被分配到建築工程部建築技術研究所的土壤組工作,在黃強先生主持下,參加黃土地區建築規范的研究和編制工作,這個研究所就是現在的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的前身,這個土壤組就是現在的地基基礎研究所的前身。由於工作的指導思想明確,既要掌握世界先進的理念和方法,又要抓住我國的特點不放,經過幾年的調查研究和重點地區的試驗研究,點面結合,在20世紀60年代初就基本完成了,但國家正式批准在1966年,它名為《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這是我國第一本規范,第一本綜合性的規范,內容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維護。在編制過程中,大孔土(濕陷性黃土)的學者,阿比列夫.Ю.M.曾作為蘇聯專家到中國來,他堅持他的,在中國用他的就行,但我們還是按照我國實際情況,加以編制,加以規定。
1960年,隨著全國普遍建設的需要,除黃土外,針對其他地基土的勘察、設計、施工的規范也需要編制,在當時的建築工程部系統,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由建築工程部綜合勘察院負責草擬了若干條,我參加過幾次討論,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由我們地基基礎研究所負責,開了協作會,制定了協作計劃,為了抓我國地基土的特點,在計劃中列出了「中國區域建築條件的研究」,由我負責協調各單位的研究,我曾到西南、中南、華東等地做地基土的調查,但因許多原因,特別是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建築業的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和地基基礎的設計規范都未在60年代編成,只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在上海建委的主持下,經各協作單位,包括我們地基基礎研究所參加人員的努力,於1966年完成了我國第一本《地基基礎工程及驗收規范》。
到了20世紀70年代,在基本建設中,地基基礎方面出了不少問題,國家建委這時下文進行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和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編制,由國家建委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於1971~1974年完成了《工業與民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的編制,由河北省革命委員會基本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於1973~1977年完成了《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編制。這樣,我國的建築行業有關一般土的地基基礎方面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規范都有了。以後這些規范在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新的要求,都作了修訂,現在大家要執行的是它們的修訂本。
由於建設大西南,建設大三線,這個時候,作為特殊土的膨脹土地基,也引起了建築工程界的重視,由國家建委於1978年下達任務,由城鄉建築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編成的《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定》的基礎上,經其修訂後編製成的,在1988年才批准為正式規范,這個規范的內容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維護,也是綜合性的。
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發展沿海戰略,作為特殊土的軟土也提到了日程上來。1986年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文,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編《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具體就落到我的身上,於是會同上海勘察院、天津市勘察院和天津市規劃局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共同編這本規范,他們長期在軟土地區工作,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資料,我們地基基礎研究所在20世紀60年代也有一個軟土組進行軟土地基的調研,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資料,更重要的是在編制組成立以後,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從東北的遼寧到南方的廣西的11個沿海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進行了軟土的調查研究,完成了初稿、徵求意見稿和送審稿,經過5年,最後完成了這本規范。
在20世紀80~90年代完成的建築方面的規范,還有《建築地基處理規范》和《建築樁基規范》等,其他如建築規程和地方的地基基礎規范規程就更多了。
從以上對有關建築地基基礎規范的編制背景和過程來看,可以看到以下3點:
1)規范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發展戰略而編制的。由特殊土的編制情況看,從建設大西北的《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建設大西南的《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到發展沿海戰略的《軟地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編制過程來看,是很清楚的。其他的規范也是如此。
2)作為特殊土的《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與其他兩本特殊土的規范,如《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和《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是不同的,它們都是綜合性的,而本規范是專業性的,只指勘察,且與一般地基土的《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和《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密切的關系。本規范是從原《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規范》中獨立出來編制的,是勘察規范,而軟土地基基礎的設計仍留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內,軟土地基基礎的施工,如降水、樁基,地下連續牆等,仍是《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主要內容。因此,作為特殊地基土的軟土,如果要想與其他特殊地基土一樣,成為綜合性的建築規范,也就是把軟土地區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維護綜合在一起,成為一個科學的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3)本規范雖然目前只指勘察,但它已經不是傳統的勘察,是工程建築工作的一個階段,只提供工程地質資料,而是包括了評價、探測、施工降水等工作,服務於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已經有一定的綜合性了,這些內容和情況,在介紹正文時,將會講到。
二、名詞
1.軟土
軟土或者淤泥是一種特殊的地質地理現象,一種特殊的地基土,《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的判定是「天然孔隙比大於或等於1.0,且天然含水量大於液限的細粒土應判定為軟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泥炭、泥炭質土等,其壓縮系數宜大於0.5M Pa-1,不排水抗剪強度宜小於30kPa。」軟土這一名詞,最初是人們在工程實踐中產生的,是顧名思義的產物,就是軟弱的意思,那麼軟弱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岩土工程勘察規范》中的力學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的判定是「淤泥應為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境中沉積,並經生物化學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於液限,天然孔隙比大於或等於1.5的黏性土,當天然孔隙比小於1.5但大於1.0的土應為淤泥質土。」本規范的判別簡化成3條:①外觀以灰色為主的細粒土;②天然含水量大於或等於液限;③天然孔隙比大於或等於1.0。這3本規范在概念或判別上是基本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微小的差別,且主要是表達上的差別。從物理指標來看,共同點,3個規范都規定了天然含水量大於液限,天然孔隙比大於1.0。差別點,《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指出了力學指標,但說得靈活,只是「宜」。《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中將天然孔隙比1.0~1.5,稱為淤泥質土,1.5以上稱為淤泥。本規范在天然含水量上不僅是大於液限,也可以等於液限,判別一般用物理指標,而評價則要用力學指標,雖然《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列上了力學指標,只是「宜」,而前面的物理指標就成了判定指標。從地質因素看,《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指出了軟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泥炭、泥炭質土,以淤泥、泥炭顯示沉積環境,並將軟土與淤泥直接聯系起來給出。《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指出了淤泥應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中沉積,並經生物化學作用形成,是直接說出了沉積環境,但沒有說出軟土。本規范以灰色為主的外觀特徵來顯示沉積環境,沒有說出淤泥。在這里需要討論一下軟土和淤泥兩個名詞的概念及其相互關系,軟土是工程地質學、土力學上的一個名詞,淤泥是沉積岩石學上的一個名詞,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於它們都是研究同一個地質體,大體上可以互相顯示,區別在於兩個學科的研究目的和任務不同,一個研究地質體的強度和變形等工程特徵;另一個研究地質體的成分和結構等礦產特徵,每個學科都有自己的體系,因此,兩個名詞又不宜混淆,需要加以區別。
2.地區
地區是空間在地球表面的表現,是一種普遍的地質地理現象,在地球表面有各式各樣的地質地理特徵,如果以構成地區的各種不同的地質地理特徵來考察地區,那麼不同的地質地理特徵就構成不同的地區。
3.軟土地區
軟土或者淤泥的地質體或岩土體,它一方面是具有一定物理力學性質,一定物質成分和組織結構的自然體系;另一方面又是在地質歷史過程中形成,且在自然和人為因素影響下,不斷改變的自然地質體,佔有一定的空間,因此,由軟土佔有的空間就是軟土地區。為什麼要講軟土地區呢?是為了說明編制規范過程中的一個問題。在我年輕時參加《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的編制,中年時參加《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的編制,以及這次主編《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時,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稱某種土的規范名稱,或某種土地區的規范名稱,爭論不休。一些人認為稱某種土的規范就行了,比較簡明;另一些人又則認為,採用某種土的規范不全面,容易把地質體作為一種材料去理解,單從力學去考慮,忽視地質因素,如果在土的後面加上地區兩個字就全面了,因為地區是地質地理現象的表現,是地質體,稱某種土地區的概念,也就包括了力學和地質學的內容。爭論的結果,後一種意見佔了上風,濕陷性黃土的膨脹土的規范都採用了稱某種土地區的規范,而不稱某種土的規范。因此,我們在編制本規范時,也出現過這樣問題的討論,最終我們與其他特殊土一樣,採取了《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名稱。
4.工程地質
在編制本規范的過程中,在徵求意見稿時,曾有人提出將《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改成《軟土地區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的意見,我們也作認真考慮,這里就指出什麼是工程地質?什麼是岩土工程?它們之間又是什麼關系?
工程地質是地質學一個應用的分支,是一門研究與工程建築有關的地質體問題的學科,也可以說是研究地質環境與工程建設相互作用、相互適應的學科。
岩土工程是土木工程學的分支,是一門研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岩土體問題的學科,也就是說研究岩土的環境與工程建設相互作用、相互適用的學科。
它們之間的關系就容易理解了,岩土體與地質體基本上是一個東西,岩土體的問題,也就是地質體的問題。因此,工程地質學和岩土工程學為工程建設服務最終目的和任務是一致的,只是學科發展的起點,一個從地質向工程走,另一個從工程向地質走,各有自己的知識優勢,只有兩個優勢相加,滲透並融合了,才會有好的效果,才能創造出優異的成績。我們認為,用工程地質可以,用岩土工程也可以,關鍵是內容,我們最後沒有改,採用了工程地質,這里順便說一下,還有一個行政的原因,1986年下達編制任務時,是工程地質,要改的話要打報告,會推遲時間,因為改的意義不大,就不做虛工了。
5.勘察
勘察就是為滿足某一目的和任務所做的調查研究。包括考察、勘探、鑽探、試驗、觀測等。
6.規范
規范是明文規定的標准,如道德規范、技術規范等,屬於標准化學科的范疇。標准化學科目前發展很快,國家非常重視,它是一門橫向綜合性學科,橫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滲透到需要統一技術標準的各部門、各行業和各方面,自然也需滲透到建設部門。通過工程建設標準的制訂,包括本技術規范的制訂,使建設部門的工作會建立起最佳的秩序,實現最佳的技術結合和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效果。
標准化學科的特徵是什麼,也就是規范的特徵是什麼,有下列幾點:
1)政策性,標准規范是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科學、技術、經濟的發展水平和資源、自然條件等情況,並考慮當前與長遠的需要而制訂的,它具有政策性和指導性。《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就是根據國家發展沿海戰略的需要,沿海有廣泛的軟土分布,以及軟土地區在工程建設中已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達任務而編制的,它是在政策的指導下產生和發展的,它自然具有政策性和指導性。
2)抽象性,任何標准規范都是對大量同類事物特性的抽象概括,標准規範本身是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的結晶,制訂標准規范的過程就是科學的反映過程,制訂一個標准規范要做大量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試驗的驗證工作,以使標准規范能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通過認真地執行標准規范,抽象的標准規范就能轉化為物質的工程建設的產品。
3)技術性,標准規范的對象絕大部分是技術性的事物。本規范就是技術性的,方法的標准化佔有很大比例,如鑽探方法、取土方法、試驗方法、評價方法等。
4)經濟性,一項技術要訂為標准規范,不僅要技術先進,還要經濟合理,國家的標准規范,將給全國帶來最佳的經濟效果,本規范也一樣,如果認真執行,對軟土地區的工程建設在克服保守、反對冒進方面,也會帶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5)約束性,標准規范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定權威機構的提出和批准。國家的對全國有約束性,地方的對地方有約束性,企業的對企業有約束性。
6)連續性,標准規范是一代一代往下延傳的,每一代的標准規范都是通過整理、選優、固定、簡化工作對策,從混亂、重復、低效的狀態達到科學合理的統一,每一代標准規范一旦確定下來,就要穩定一段時間。當它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落後於生產技術發展時,就要在原有的基礎上修訂出新一代標准規范,只有通過及時修訂,才能保證標准規范的先進性,發揮其對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
(本文是作者於1996年4月8日在山東省煙台市舉辦的「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的講習班上,講課的前言部分)
Ⅶ 請問土工試驗方法標准,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工程地質手冊最新版本是哪個
2015年勘察工程所用的最新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9年版)
3、《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4、《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6、《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7、《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
8、《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
9、《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 50123-1999)
10、《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 50223-2008)
11、《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規范》(GB 50585-2010)
12、《靜力觸探技術標准》(CECS 04:88)
1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0年版)
14、《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准》(CECS 99:98)
高層部分:
1、《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72-2004、J 366-2004)
2、《高層建築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2011)
鐵路類:
1、《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 10012-2007 J124-2007)
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 10027-2012 J1407-2012)
3、《鐵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規程》(TB 10038-2012 J1408-2012)
4、《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 10001-2005)
5、《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 10035-2006 J158-2006)
6、《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 10002.5-2005)
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 10003-2005)
8、《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2006)
9、《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111-2006)
10、《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307-2012)
11、《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99-1999)(2003年版)
12、《鐵路工程地質手冊》(修訂版)(1999)
水工類:
1、《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2008)
2、《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 55-2005)
3、《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范》(DL 5073-2000)
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 60-94)
5、《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 5395-2007)
6、《堤坊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 188-2005)
7、《水利水電工程土工試驗規程》(DL/T 5355-2006)
公路類:
1、《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 C20-2011)
2、《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3、《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4、《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89)
6、《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JTG D50-2006)
7、《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G E40-2007)
8、《公路自然區劃標准》(JTJ003-86)
9、《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其它類:
1、《工程岩體分級標准》(GB 50218-2014) (GB 50218-94已經廢止)
2、《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 50266-2013)
3、《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4、《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 50025-2004)
5、《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GBJ 112-87)
6、《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7、《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規范》(JTS 133-1-2010)
8、《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 147-1-2010)
9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10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01)
11、《建築變形測量規范》(JGJ8-2007)
12、《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03 J256-2003)
13、《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1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
15、《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准》(GB 50153-2008)
1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17、《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 50290-98)
1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19、《變電所岩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DL/T 5170-2002)
2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01)
21、《建築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2011)
22.《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
23.《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
24.《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
2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113-2007)
27、《軟土地區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83-2011)
28、《復合地基技術規范》(GB/T50783-2012)
尾砂壩:
1、《尾礦堆積壩岩土工程技術規范》(GB 50547—2010)
市政類:
1、《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 56-2012)
2、《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2012)
3、《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CJJ 194-2013)
4、《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032-2003)
5、《城市橋梁抗震設計規范》(CJJ 166-2011)
6、《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 11-2011)
7、《城鎮道路路面設計規范》(CJJ 169-2012)
冶金類:
1、《冶金工業建設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749-2012)
2、《冶金工業建設鑽探技術規范》(GB50734-2012)
3、《冶金工業岩土勘察原位測試規范》(GB/T50480-2008)
4、《冶金工業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50615-2010)
設計手冊類
1、《工程地質手冊》(第四版)。常士驃、張蘇民主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7
2、《地基處理手冊》(第三版)。龔曉南主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
3、《公路設計手冊·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4、《鐵路工程地質手冊》。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中國鐵道出版社,1999
特殊類:
1、《露天煤礦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778-2012)
2、《構築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2012)
3、《城鄉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57-2012 )
4、《既有建築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12)
5、《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2013)
6、《工程建設勘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50379-2006)(強調有總工)
生活垃圾處理場:
1、《生活垃圾處理場岩土工程勘察規程》
2、《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建標[2001]101號);
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岩土工程技術規范 (CJJ176-2012)
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l13—2007)
5、《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03)
Ⅷ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截止2017年最新的版本是哪個急!!
題: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截止2017年最新的版本是哪個??急!!
答: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國標版本是2009年版,地方標準是上海市的2012年版。
網路知道不能寫出文號,所以只能簡單說明一下。
Ⅸ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2009版
在網路文庫,岩土BBS,築龍、標准網等專業網站都有。你自己網路下。可以下載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