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級別標准
①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進行危險性評判。
②風險性是概率。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危險等級的概率。
②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評估等級劃分為三級,是根據擬建工程的重要性和評估區地質環境復雜程度來綜合確定的。
③ 地質災害分幾個級別各自程度如何
震級是指地震的大小,是表徵地震強弱的量度,是以地震儀測定的每次地震活動版釋放的能量權多少來確定的。震級通常用字母M表示。我國目前使用的震級標准,是國際上通用的里氏分級表,共分9個等級。通常把小於2.5級的地震叫小地震,2.5-4.7級地震叫有感地震,大於4.7級地震稱為破壞性地震。震級每相差 1.0級,能量相差大約30倍;每相差2.0級,能量相差約900倍。比如說,一個6級地震釋放的能量相當於美國投擲在日本廣島的原子彈所具有的能量。一個7級地震相當於30個6級地震,或相當於900個5級地震,震級相差0.1級,釋放的能量平均相差1.4倍。
按震級大小可把地震劃分為以下幾類:
弱震震級小於3級。如果震源不是很淺,這種地震人們一般不易覺察。
有感地震震級等於或大於3級、小於或等於4.5級。這種地震人們能夠感覺到,但一般不會造成破壞。
中強震震級大於4.5級、小於6級。屬於可造成破壞的地震,但破壞輕重還與震源深度、震中距等多種因素有關。
強震震級等於或大於6級。其中震級大於等於8級的又稱為巨大地震。
④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目前執行什麼標准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徵求意見稿)》,因為地區不一樣,所以各地區的地質情況不一樣,地災種類也有差別,經驗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進行工程建設、采礦活動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采礦活動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並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建議的活動。
在本省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國土資源局(或礦產資源管理局、地質礦產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第二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三個級別。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9—2020年)》劃定的范圍執行。
第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內選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可在現場踏勘後,綜合考慮項目對地質環境的破壞程度,確定是否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需提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處於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書面意見;
雖處於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工程建設項目,但建設工程自身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也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和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主要礦種的礦山)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合並進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單獨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前款所指礦山建設項目不包括超出礦山開采許可證登記范圍選址建設的選廠、冶煉廠、尾礦庫等與礦山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無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工程建設項目在改變原評估確定的用途和規模時,應當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重建、擴建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規劃區,由項目業主或規劃管理部門自行選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評估。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
外省的單位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並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
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以下簡稱「部頒技術要求」)。評估區范圍應與地質災害影響范圍一致,原則上在用地范圍或規劃區邊界基礎上外擴1000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具體流程是: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收集相關地質環境資料——現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接受項目委託後,應當在1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評估單位資質、承擔項目人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等(詳見「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表」)。
評估項目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取得項目所涉及區域縣級國土資源局意見後,到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二級、三級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上述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是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調查的主要人員。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排除干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開展調查和成果編制工作,保證提交資料真實、依據充分、結論明確、客觀公正的評估成果。
評估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進行野外驗收(核查),對評估成果等成果進行內部把關,出具本單位初審意見。
評估成果中的項目負責人、編寫人員、審查人應當由本人簽名。
第四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審查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當經過具有地質災害防治資格的專家的技術評審,應當符合「部頒技術要求」及相關法規和規定,同時符合相關建設項目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由評估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級評估成果應有5—7名專家、二級評估成果應有3—5名專家、三級評估成果一般應有3名專家。
評審專家由評審組織者從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技術專家庫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組組長,並報告成果備案部門。
實行評審專家迴避制度,專家評審組中不得有本評估單位的專家或者與評估單位、建設單位和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應遵循獨立審查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科學原則。
技術評審由專家組組長召集評審會。評審專家應當認真查閱相關資料,對評估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審查。各審查專家必須出具署名的審查意見,並由專家組長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專家組成員共同簽名,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一級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總工程師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凡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一級評估成果總工程師未到評審會現場進行答疑的,專家評審組不得進行評審。重大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估成果,評審專家應到現場核查。
專家評審組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評估成果,須按評審意見及相關要求補做工作,然後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分級備案制度。一級評估成果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二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三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
跨設區市、縣(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的評估成果,報送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通過專家組評審後,評估單位應將評估成果及其成果備案表送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並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應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說明書)」及電子文檔1份。其中包含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評估委託協議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書,以及評估成果附件、附圖等。
2、「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表」(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裝訂在評估成果內),電子文檔1份;
3、評審專家個人署名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說明。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和單位資質備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的部門,必須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單位資質、評估人員資格、評審專家資格、審查程序、備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評估單位和建設(規劃)單位的承諾是否明確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後,受理備案的國土資源(礦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查。一級評估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抄報國土資源部備查。二級評估成果由市國土資源(礦管)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三級評估成果由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報省國土資源廳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查。
備查材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電子文檔1份,備案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要妥善保管備案材料,建立評估成果備案登記台帳和信息資料庫,便於備案登記信息的檢查、使用、統計、匯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評估成果質量終生負責,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評估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後續服務制度。建立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評估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人的簽章必須真實。
禁止評估單位弄虛作假、變相降低評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經評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對評估成果審查結論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對評估成果中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建設項目的適宜性作出明確結論,並針對不同地質條件提出具體的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建議。
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據的防治措施建議或者防治措施建議模糊不清的成果,評審專家不得通過評審。否則,評審專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規劃單位應當按評估結論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為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出具書面意見(格式見附件3);
2、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核查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在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表中對是否同意備案簽署意見;
3、對建設單位履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進行監督,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參與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國土資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⑤ 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的量化指標原則與方法
(一)量化指標原則
(1)注重地質環境條件的分析;
(2)注重與工程特點和施工方法相結合;
(3)進行過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災種全部納入;
(4)充分考慮地質災害現狀發育與未來發展趨勢;
(5)充分考慮對本工程的危害和對周邊鄰區的危害;
(6)充分考慮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對本工程的影響。
(二)評估方法
綜合考慮成品油管道所經過的沿線地區地質環境條件和出現的地質災害,緊密結合本工程各地段的施工特點,在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及周邊環境調查成果的基礎上,預測在本工程建設中和運行後可能對沿線地質環境產生的影響及其可能形成的地質災害災種,分析對本工程及其周邊地區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以此判定某一災種在某一地段的危險性大小,並按取高值的原則,將其中某一災種最高危險性級別作為某評價段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級別。
評估辦法採用「危險性積分法」,即列出與地質災害危險性最密切的評分項目,按100分制對所要評估的災種逐一、逐項進行考核打分,分高為危險性大,分低為危險性小。最後根據評分結果,結合實際情況給出危險性不同級別的標准分值,並按這個標准綜合評估每一地段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
(三)評分考核內容、賦值和分級標准
根據評估辦法,本次評估列出了與本項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密切相關的五大考核內容,並根據它們的密切程度確定了不同的分值。具體考核內容與賦值規定如下:
(1)地質環境條件對某一災害發生支持的有利程度:分極有利、有利、較有利、不利4個分級,滿分為10分,各分級依次為10、6、3、0分;
(2)地質災害現狀發育強度及其發展的趨勢:分強發育、中等發育、弱發育、不發育4個分級,滿分為20分,各分級依次為20、15、10、5分;
(3)工程施工方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及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小:分影響大、影響中等、影響小、無影響4個分級,滿分為20分,各分級依次為20、10、5、0分;
(4)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對本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分影響大、影響中等、影響小、無影響4個分級,滿分為10分,各分級依次為10、6、3、0分;
(5)地質災害對本工程和周邊環境危害的程度:分危害重大、危害中等、危害小、輕微危害4個分級,滿分為40分,各分級依次為40、30、15、5分。
經過與實際對比、調整、權衡,確定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級標准如表8-3。
表8-3 成品油管道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級標准
⑥ 不同等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是什麼
一級評估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應危害建設項目安全、建設項目是否誘發地質災害、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項目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其具體技術要求如下:
(1)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對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2)泥石流評價必須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預測泥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地震、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確定崩塌的類型、規模、運動機制、危害等,預測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類型、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地震與地震頻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預測可能發生塌陷的范圍、危害。
(5)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類型及動態變化。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他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采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6)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鹵水、構造沉降等)、沉降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二級評估應將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規模、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三級評估可以從簡,對建設用地范圍內是否存在地質災害及其潛在危險性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初步查明評估區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危害及對評價區地質環境的影響。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對於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地質災害,評估時應考慮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響。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見表15。
表15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表
確定要素 危險性分級穩定狀態危害對象損失情況危險性大差城鎮及主體建築物大危險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體建築物中危險性小好無居民及主體建築物小 現狀評估是指對已有地制裁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對象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對象和損失情況。
預測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依據工程項目類型、規模,預測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范圍、危害。
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情況,採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對土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並提出防治誘發地質災害或另選場地的建議。
⑦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評估是指未來時期將在什麼地方可能發生什麼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點,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後,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後其活動並沒有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方法主要有:發生概率及發展速率的確定方法,危害范圍及危害強度分區,區域危險性區劃等。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⑧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標準是什麼相關的表格和提交資料有哪些要求,什麼地方可以下載到
地質災害評估級別分為三級,一級最高,三級最低。二級、三級評估需要的資質一專般採用乙級以上,一屬級評估必須採用甲級資質。
需要提交資料為備案表,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組名單;
所需資料可跟當地國土資源局主管部門溝通聯系!
⑨ 有申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分級分類標准嗎
你說了那麼多沒有說到點子上,看來你是一個外行,你所說的是專申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資屬質,只有資質的才能進行評估這項業務。
至於你所說的那些技術人員的問題,你可以具體了解一下,沒有按照要求的那麼多的技術人員,可以採用外聘的方法來補充。但是,你最起碼的要有人員能夠做這些事情,當然也可以承包後請人做。最關鍵的不是填寫那些數字的問題,最關鍵的在於你的申請會不會被批准,需要做一些工作的。我只能告訴你這么多,努力吧,希望你能夠申辦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