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恢復治理制度
A.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准、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於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於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並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禦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築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於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於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岩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於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准、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准、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准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准;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准;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准;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准;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政府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後,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於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後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准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於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症下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後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於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許可權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B. 誰受益誰治理的地質災害治理原則
加強宣傳力度,依法對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要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專宣傳手冊等多種屬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業務培訓,提高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基層科學防災減災能力。要依法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可能誘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工作活動,要及時給予制止、糾正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對已造成災害的,要根據「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依法督促責任單位負責治理。
C.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與防治原則
一、地質災害防治途徑與基本方法
如前所述,地質災害的形成必須具備災害體和受災體。這兩方面條件決定了成災程度。因此,防治地質災害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兩方面:第一,限制災害源,消除或消弱災害體活動能量,解除或緩解災害活動威脅;第二,對受災體採取防避保護措施,使其免受災害破壞,或增強受災體對災害的抵禦能力。
防治地質災害的具體方法主要包括:
保護和治理區域地質自然環境,消弱災害活動的基礎條件。其基本措施是根據區域條件,科學地進行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特別注意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避免過度開發。在廣大山區應廣泛植樹造林,治山治水,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林則林,涵養水土,防治水土流失。在城鎮和沿海地區,尤其注意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量入為出,保持地下水動態平衡,防止地下水環境惡化,預防地面沉陷和海水入侵等活動。
加強地質災害勘查。弄清地質災害的分布情況與形成條件。合理制定城鎮規劃,選擇工程建設場地,盡可能避開地質災害危害區;對於必須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實施的工程建設,制定防災規劃,實施預防措施。
對重要受災體實施專門性防治工程。為了保護城鎮、企業和鐵路、公路、橋梁、房屋等工程建設安全,應專門實施不同的防護工程、加固工程等。對不同防災工程措施不一,將在下面進行專門論述。
加強災害監測,有效地進行災害預測預報。應根據需要及時疏散人口、財產、或採取其它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二、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雖然各種地質災害的防治途徑基本相同,但具體措施不一。所以,無論是哪種地質災害,都必須首先進行深入細致的勘查工作,以查清災害體范圍、性質、活動條件和受災體類型、分布情況等。在勘查的基礎上選擇防治措施,並合理地設計工程規模,取得充分的減災效果。
(一)崩塌(危岩)災害防治措施
1.清除危岩
對規模小、危險程度高的危岩體可採用靜態爆破或手工方法予以清除,消滅隱患。
2.部分削坡
對於規模較大的危岩體,難以全部清除其隱患。但可以在危岩體上部清除部分岩土體,降低臨空面的高度,減小斜坡坡度和上部荷載,提高斜坡穩定性,從而降低危岩的危險程度或減少其它防治工程的工程量。
3.排水防滲
在危岩體及其周圍地帶,應修建地面排水系統和堵塞裂隙孔洞,以防治過量地表水進入危岩斜坡,從而提高危岩穩定程度,減少崩塌機會。
4.加固斜坡、改善危岩岩土結構,提高斜坡穩定程度
所採取的措施,其具體內容有:①灌漿加固,以增強岩體完整性,提高岩體強度。②採用支撐墩、支撐柱、支撐牆等支撐措施保護斜坡,防止坍落。③採用預應力錨桿或錨索等錨固措施加固危岩體,防止崩落。④軟基加固,即在危岩或陡崖底部發育有泥岩等軟弱岩層時,採用噴漿護壁等方法保護軟基,防止強烈的風化作用和水體浸泡。如在軟基發育部位已形成風化凹腔,應根據規模、形態,採用嵌補、支撐、噴漿護壁等方法保護加固;如凹腔內積水,應進行疏干,並採取措施防止繼續浸水。
5.攔截
對於在雨季才發生活動的墜石、剝落或小型崩塌活動,可在岩石崩落滾動途中修建落石平台、落石槽、擋石牆等,以攔截落石,防止破壞建築設施。
6.遮擋
為了防止小型崩塌對鐵路等工程設施的破壞,可修建明硐、棚硐等對工程設施進行保護。
7.加強監測預報
(1)危岩體形變監測主要手段包括:通過地面觀察、形變測量、地傾斜測量、綜合自動監測等方法從外部監測危岩體位移、裂縫變形、地面傾斜等現象;採用鑽孔傾斜測量、電測、聲發射監測、地應力測量等方法從內部監測危岩體深部變形位移及應力變化情況。
(2)激發崩塌活動要素監測主要包括雨量監測、水文動態監測、地下水動態監測、地溫場監測、地震監測等。
(3)綜合分析與預測預報基本方法是分析斜坡穩定程度,建立危岩變形數值模型,確定崩塌活動的臨界值。在條件允許時,應建立預警系統,進行有效的災害預報。
8.躲避搬遷對於威脅嚴重,防治困難的建築設施,應選址搬遷,避免受害。
(二)滑坡災害防治措施
1.消除或減輕地表水、地下水對滑坡的誘發作用
(1)修建排水溝,攔截地表水,減少進入滑坡體的地表水量,並及時將滑坡體發育范圍內的地表水排走,減輕地表水對斜坡的破壞。
(2)修建截水盲溝和支撐盲溝、開挖滲井或截水盲洞、敷設排水滲管、實施排水鑽孔等,以攔截疏導地下水,減輕地下水對斜坡的破壞。
2.改善斜坡狀況,增加滑坡平衡穩定條件
(1)在滑坡體上部削坡減重,在坡腳加填,改變斜坡外形,降低斜坡重心,提高滑坡穩定程度。
(2)修建抗滑垛、抗滑柱、抗滑牆、抗滑洞等支擋工程,阻止滑坡體滑動,提高斜坡穩定程度。
(3)實施錨固工程,「加固」滑坡,提高斜坡穩定程度。
(4)採用焙燒法、電滲排水法、灌漿法等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改善滑坡體岩土性質,提高軟弱岩土層強度,提高斜坡穩定程度。
3.加強監測預報
(1)滑坡體形變監測通過地面觀察、形變測量、地傾斜測量、綜合自動監測等方法監測裂縫變形、滑坡體水平位移、垂直形變以及滑坡體上樹木、房屋等工程設施形變等情況。採用傾斜儀測量、短基線測量、地應力測量等監測滑坡體內部形變位移情況。
(2)激發滑坡活動的外界要素監測主要包括降水監測、水文動態監測、地下水動態監測、地震監測等。
(3)綜合分析與預測預報方法與崩塌預測預報基本相同。
4.躲避搬遷
對於威脅嚴重,防治困難的工程建築,應選址搬遷,避免災害破壞。
(三)泥石流災害防治措施
1.實施生物措施,保護水土,消弱泥石流活動的基本條件
基本方法是保護森林植被。禁止濫砍亂伐,合理耕牧,並且有計劃地植樹種草,以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植被覆蓋率,抑制水土流失,減緩泥石流活動。
2.實施工程措施,限制泥石流活動,保護耕地與工程設施
(1)攔擋工程修建谷坊、攔砂壩、格柵壩等,蓄水攔砂,減小泥石流流速、容重、規模,抬高局部溝段侵蝕基準,護床固坡,降低泥石流沖刷破壞能力,減輕溝床侵蝕。
(2)排導工程修建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引水輸砂,規范泥石流路徑,防止漫流,降低泥石流流速,削弱泥石流沖擊破壞能力。
(3)停淤工程根據泥石流發育地區地形條件,修建停淤場,將泥石流引入預定場所減速停淤,防止漫流。
(4)溝道整治工程採用固床砂壩、水泥砂漿砌石、石籠等方法保護泥石流溝坡,防止岸坡坍塌、滑移;在溝底進行鋪砌或修建肋板穩固溝底,減少溝底沖刷。
(5)防護工程與錯避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房屋等工程設施,進行防護或錯避,抵禦或避開泥石流的危害。防護工程包括修建護坡、擋牆、順壩、丁壩等。錯避工程主要包括跨越式錯避、穿過式錯避等。跨越式錯避是指修建橋梁,使工程設施凌架於泥石流溝上空,免受泥石流破壞。穿過式錯避則是將工程設施置於泥石流溝地下,避開泥石流破壞。
3.監測預報
除利用遙感技術,結合氣象資料分析,進行區域泥石流活動中長期預報外,主要是利用降雨預測進行泥石流活動的短期預報和臨災警報。此外,還可利用泥石流遙測地聲警報器、泥石流超聲波泥位警報器、地震式泥石流警報器等儀器直接監測泥石流活動,並進行短期預報和臨災警報。
4.躲避搬遷
對於威脅嚴重,難以防護的工程建築,應選址搬遷,避免災害破壞。
(四)岩溶塌陷災害防治措施
1.控水措施
(1)地表水防水措施在塌陷區周圍修建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塌陷區,減少向地下的滲入量。在地勢低窪、洪水嚴重的防治區圍堤築壩,防止洪水入侵灌入塌陷洞或岩溶孔洞。對塌陷區內嚴重淤塞的河道進行清理疏通,加速泄流,減少對岩溶水的滲漏補給。對嚴重漏水的河溪、庫塘,鋪底防漏或人工改道,減少地表水倒灌。對嚴重灌水的塌陷洞隙採用粘土或水泥灌注填實,減少地表水入滲倒灌。採用混凝土、氯丁橡膠、玻璃纖維塗料等封閉地面,增強地表土層強度,防止地表水沖刷入滲。
(2)地下水控水措施根據水資源條件規劃地下水開采層位、開采強度、開采時間,合理開采地下水。必要時進行人工回灌,控制地下水動態,限制地下水位的頻繁升降,並使動水位最低水位不低於基岩面,保持岩溶水承壓狀態。在地下水主要逕流帶修建堵水帷幕,減少區域地下水補給,促使外圍地下水位升高,防止塌陷向外圍地帶擴展。在礦區井下修建防水閘門,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統,對水量較大的突水點進行注漿封閉,控制礦井突水、突泥,避免礦區地下水大排大放,防止地下水位和岩溶水壓力的大起大落,控制地面塌陷活動。
2.加固措施
(1)挖填當孔洞規模和埋藏深度較小時,可清除岩溶上部覆蓋層中的軟弱土層和洞穴中的軟弱充填物,回填碎石或混凝土,改善建築場地條件,提高地基強度。
(2)強夯在土體厚度較小,地形平坦情況下,採用強夯砸實覆蓋層,破壞土洞,提高土層強度。
(3)灌注填充在溶洞埋藏較深時,通過鑽孔灌注水泥砂漿,填充岩溶孔洞,提高強度。
(4)鑽孔充氣鑽孔深入到基岩面下溶蝕裂隙或溶洞的適當深度,破壞真空腔的岩溶封閉條件,減少發生塌陷的機會。
(5)採用錨固柱、柵欄柱,支撐建築物,防止洞穴坍塌。
(6)跨蓋採用梁式基礎、拱形結構,或以剛性大的平板基礎跨越、敷蓋溶洞,避免塌陷危害。
3.監測預測
目前對岩溶塌陷還沒有建立有效的預報方法,只能根據專門地質調查,查明岩溶分布情況和岩溶塌陷的活動規律,結合淺層地質雷達探測和地下水動態監測、水文動態監測、氣象預報等方法,進行一般性預測。
(五)地裂縫災害防治措施
1.控制人為因素對地裂縫活動的強化作用
主要是合理開采地下水,限制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從而控制地面沉降活動,防止地面沉降對地裂縫的促進活動。其次是在礦區井下開采時,根據實際情況,控制開采范圍,增多、增大預留保安柱,防止礦井坍塌誘發地裂縫。
2.建築設施避災、防災措施
(1)查明地裂縫發育帶及潛在危害區,據以作好城鎮發展規劃和場地工程地質勘查,合理規劃工程建築物布局,使工程設施盡可能避開地裂縫危險帶,特別是嚴格限制永久性建築設施橫跨地裂縫,一般避讓寬度不少於4~10m。
(2)對於已建在地裂縫危害帶內的工程設施,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加固措施進行加固。對於必須建在地裂縫危害帶內的新的工程設施,應實施設防措施。如跨越地裂縫的地下管道工程,可採用外廊道隔離、內懸支座或內支座式管道活動軟接頭連結措施預防地裂縫的破壞。對於已受地裂縫嚴重破壞的工程設施,進行局部拆除或全部拆除,防止對整體建築或相鄰建築造成更大規模破壞。
3.監測預測措施
通過地面勘查、地形變測量、斷層位移測量以及音頻大地電場測量、高分辨縱波反射測量等方法監測地裂縫活動發展情況,預測預報地裂縫發展方向、速率及可能危害范圍。
(六)地面沉降災害防治措施
1.控制人為活動對地面沉降的促進作用
(1)根據水資源條件,限制地下水開采量,防止地下水水位大幅度持續下降,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規模。
(2)根據地下水資源的分布情況,合理選擇開采區,調整開采層和開采時間,避免開采地區、層位、時間過分集中。
(3)人工回灌地下水,補充地下水水量,提高地下水水位。
2.防護措施
地面沉降除有時會引起工程建築不均勻沉降外,主要是因沉降區地面標高降低,導致積洪滯澇,海水擴侵等次生災害。次生災害可造成十分嚴重的破壞損失。針對這些次生災害,採取的主要防護措施是修建或加高、加固防洪堤、防潮堤、防洪閘、防潮閘以及疏導河道,興建排洪排澇工程等。
3.監測預測
基本方法是設置分層標、基岩標、孔隙水壓力標、水準點、水動態監測網、水文觀測點、海平面觀測點等。定期進行水準測量;進行地下水開采量、地下水位、地下水壓力、地下水水質監測及回灌監測;進行河流水位、流量監測;進行潮汐及海平面變化監測等。根據地面沉降活動條件和發展趨勢,預測地面沉降速度、幅度、范圍及可能危害。
(七)海水入侵災害防治措施
1.控制人為活動對海水入侵活動的促進作用
(1)限制地下水開采量,防止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使地下水位保持在海平面或地下鹹水水位以上,並具有一定的水頭壓力。使其能維持濱海地區地下水與海水動力平衡,扼制海水入侵。
(2)利用回灌井、回灌廊道等實行人工回灌,補充地下水,提高濱海地區地下水水位。
(3)在發生海水入侵或容易誘發海水入侵的濱海地帶,禁止挖砂,保護海岸,防治海岸侵蝕,削弱海水沿河上溯活動。規范曬鹽、海產養殖,防止人為將大量海水抽引到陸地,減少海水補給源。
2.限制海水入侵的工程措施
(1)修建防潮閘,抑制海水沿河上溯活動。
(2)建造隔水牆或防滲圍幕,阻斷海水入侵通道,扼止海水擴侵。
3.監測預測
主要監測手段是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網,進行水位、水化學監測,必要時輔以海水水文動態監測。根據海水入侵活動機制和歷史海水入侵規律,預測海水入侵速率、規模、危害范圍。
(八)膨脹土脹縮災害防治措施
主要包括避災措施和防災、治災措施。
在進行城鎮規劃和建築工程選址時,要進行充分的地質勘查,查明工程地質條件,弄清膨脹土的分布范圍、發育厚度、埋藏深度以及膨脹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在此基礎上合理規劃建築布局,使容易受害的建築工程盡可能避開膨脹土發育區。在膨脹土分布面積比較大,難以選擇非膨脹土工程場地時,盡可能選擇地形簡單、膨脹土脹縮性相對較弱、厚度較小而且地下水水位變化較小、容易排水,而且沒有淺層滑坡和地裂縫的地段進行工程建築,最大限度地減少膨脹土的危害。
在膨脹土發育區進行工程建築時,應避免大挖大填,加寬建築物四周散水,設置圈樑,敷設砂墊。鐵路、公路施工避免深長路塹,多填少挖,路堤底部墊砂,路塹設置擋土牆,邊坡植草鋪砂。水利工程要快速施工,合理堆放棄土;必要時設置抗滑樁、擋土牆;渠道要合理選擇渠坡坡角;穿過壠崗時使用涵管、隧洞。工程設施附近要修建排水設施,避免降雨、地表水、城鎮廢水等大量滲入地下。同時要合理開采地下水,保持地下水位相對穩定,避免地下水位大幅度地頻繁升降,防止膨脹土反復脹縮。
對於已受膨脹土破壞的工程設施則視具體情況,採用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進行治理。
綜合上述8種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基本可分為4個方面,即:削弱災害活動強度措施;受災體防護措施;監測預報措施;避災措施。不同災害的具體方法不同(表8-1)。
三、地質災害防治基本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的根本目標是取得最充分的減災效果。然而要實現這個目的,必須遵照下列原則科學地規劃、設計、實施防治工程。
(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地質災害雖然是一種不可避免和無法准確預測的自然現象。隨著人類科學技術水平及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發展,人類對地質災害的認識水平逐漸提高,因此,在災害面前擁有了越來越大的自主能力。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災害發生機會,削弱災害活動強度;特別是對於那些主要因人為活動控制的地質災害,可以通過調整人類活動基本扼制災害的發展,防止或減少災害的破壞損失。例如,可以通過人工改變斜坡形態、負荷,減少地表水入滲,加固斜坡等方法增強斜坡穩定程度,減少發生崩塌、滑坡發生的可能;可以通過限制地下水開采量,調整地下水開采層等方法,控制地下水水位,預防和限制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發生與發展。第二,有效地進行災害預測預報,及時避災。在地面塌陷、地裂縫和膨脹土發育地區,盡可能使工程設施避開高危險區。對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災害可進行綜合監測,根據災害發生的危險程度,及時疏散人口、財產,減少災害損失。實踐證明,適時採取預防措施是防止災害破壞,減少災害損失的最有效途徑。
(二)防災減災的相對性、持續性原則
盡管人類對地質災害的防治手段越來越豐富,防治技術越來越高超,但要想制止地質災害的發生,或者是完全預測預報地質災害,徹底防治地質災害是不可能的;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對地質災害的防治效果永遠也不會達到百分之百。因此,任何時候人類所進行的防治工作都是相對的。基於這種現實,地質災害的防治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地質災害防治要長期持續地進行下去,在不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力求取得與之相應的減災效果。
表8-1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
(三)全面規劃與重點防治相結合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除了具有長期性特點外,還具有廣泛性特點。因此,要取得充分的減災效果,首先要做好防治規劃,根據不同地區地質災害發育情況和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提出地質災害防治目標、防治對策與措施,從總體上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由於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科學技術水平和社會財力還都不高,因此,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進行全方位的徹底防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全國和地區災害防治規劃指導下,一方面加強區域環境保護與治理,改善地質自然環境,削除或削弱地質災害活動的背景條件;另一方面選擇受地質災害威脅強烈,破壞損失嚴重的城鎮、交通干線、重要企業等實施重點防治,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減災效果,真正做到「好鋼用在刀刃上」。
(四)防治地質災害與其它社會經濟活動相結合的原則
實踐證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常常並不是孤立進行的,它與其它社會經濟活動具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因此,把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其它環境治理結合起來,並且把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規劃,可以取得充分的效果。
首先,從宏觀上看,地質災害防治與土地資源開發、水資源開發、礦產資源開發、植被資源開發以及城鎮建設、交通建設等具有直接關系。因此,地質災害防治應該與這些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面在這些活動中積極主動地進行相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另一方面地質災害的有效防治將促進這些活動的正常進行,二者取得相互促進的效果。另外,地質災害防治不僅是中央政府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廣泛的社會行為。因此,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個人在發展經濟活動中,為了免受災害損失,取得效益和利潤,就應該將所涉及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經濟活動之中,在市場經濟利益驅使下開展防治工作。
(五)防治工程最優化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一般需要比較巨大的投入。它所防治的對象是復雜的自然現象,所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既是復雜的技術工作,又是復雜的經濟工作。無論是哪個部門實施哪種防治工程都需要本著最優化原則審慎對待。最優化原則的核心就是實現科學性、可操作性與最小風險、最大效益的有機結合。
1.科學性
其科學性主要體現在:防治工程類型選擇要有充分依據,符合地質災害的減災特點或受災體的防護需要;防治工程設計要有針對性,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
2.可操作性
其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在目前技術水平條件下能順利實施;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有充分保障;現場環境沒有嚴重障礙。
3.最小風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在對災害評價基礎上實施的。由於對災害破壞損失認識的不徹底性,所以防治工程具有一定的風險。其主要表現在:防治工程不完全符合地質災害成災特點和受災體防護需要;設防標准不完全符合災害活動概率和成災規模,因而導致防治工程部分失效、完全失效或者超標准運行;防治工程不符合施工標准,達不到預期功能或達不到使用年限。基於這種性質,在設計、實施防治工程時,要力求將風險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4.最大效益
其主要表現是以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投入,取得最大、最長效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D. 地質災害報告制度
地質災害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發生不同規模地質災害災(險)情的報告時限和報告內容等。專
(1)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4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12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報告的內容
災害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屬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E. 地質災害有哪些制度
什麼是地質災害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地(市)主管部門上報,並由縣(市)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
(2)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於24小時內上報地(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區、市)主管部門,由地(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區、市)主管部門。
(3)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於12小時內上報地(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區、市)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並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
(4)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市)應於6小時內上報地(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區、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託省(區、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並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採取的對策和措施。
F. 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是一回事嗎
這個應該是不一定會一樣的吧,因為地質災害有的時候是物理性的污染,而礦山的污染就是一些版重金屬或者權硫等的污染,不過地質災害中的火山噴發應該和礦山的差不多了。
而恢復治理的方案也有可能是一樣的,都是可以馴化耐受某種環境的微生物去修復環境污染,或者是某種耐受的植物來修復液是一樣的意思了~~~
G. 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
1.正確認識地質災害的原則
正確認識地質災害的性質、類型、范圍、規模、機理、運動特徵、穩定性和正確預測其發展趨勢是防治工作的基礎。只要認真細致地勘查,地質災害是可以認識清楚的,也是可以預防和治理的。反之,忽視或削弱了對地質災害的地質勘查,預防和治理的失誤就在所難免。
2.預防為主的原則
地質災害危害嚴重,治理費用高,因此在工程建設選址時應充分重視地質勘查,盡量避開大型地質災害地段以及工程建設後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的地段。但是,有些工程建設,如公路、鐵路建設,考慮到技術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要避開所有的地質災害或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的地段是不可能的。此時,可以在詳細的地質勘查基礎上,盡量少破壞其穩定性,必要時採取一定的預防加固措施,提高其穩定程度。
3.一次性根治的原則
對於一些規模較大、危害較嚴重的地質災害,應做到一次性根治,不留後患。所採取的治理措施盡量嚴格,即使將來出現不利因素,也能保持其穩定。在這個問題上,以往曾出現不少失誤的案例,或者因為對其性質認識不準,或者因為經濟條件限制,經2~3次治理的地質災害仍然不穩定,仍在繼續發展,也導致治理工程不斷遭受破壞,結果是多次治理費用總和遠大於一次性根治的投資,而且多次治理的間接損失更大。
4.全面規劃、分期治理的原則
對於規模巨大、地質條件復雜的地質災害,短期內不易查明其性質,治理費用特別大,且短期內不可能產生災害的,可以進行全面規劃、分期治理。隨著勘查工作的深入,逐步設計和治理。原則上是先做應急工程,防止其進一步發展,再做永久性工程。應急工程和永久性工程應互相銜接、互為補充,形成統一的整體。
5.綜合治理的原則
地質災害常常是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發生的,而且不同的地質災害,主要影響因素和誘發因素可能有一定的差異,有時主要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或者隨時間的推移和外界條件的改變,主要因素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治理地質災害時,應針對主要因素,採取主要工程措施以消除或控制其影響,並輔以其他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以限制其他因素的作用。地質災害的治理有時還應考慮環境保護和綠化、美化等因素。
6.治早治小的原則
地質災害的發生與發展是一個由小到大逐漸變化的過程,治早的原則就是要把它消滅在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如滑坡處在蠕變階段時,雖然其後緣拉張裂縫已貫通或有錯落,但整個滑動面尚未貫通,抗滑段還有較大的抗力,滑帶土強度也未達到殘余強度,整體穩定系數仍然大於1,若在此階段治理滑坡,則可以充分利用土體自身強度,治理工程的工作量小,節約投資。
有些地質災害(如滑坡)具有牽引擴大的性質,若能穩定前一級災體,則後一級就不能再發展、擴大。因為前一級災體范圍小、治理投資也少,否則等到地質災害擴大後再治理,難度和工程量均大大增加,這就是治小的原則。
7.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在能達到預防和治理目的的前提下,盡量節約投資。對於任何地質災害,可用於預防和治理的方案有多種,因此,在方案比選時,對於技術可行的方案,要考慮其經濟合理性。如滑坡,當有條件在滑坡體上減重、下部壓腳時,應優先採用,因為這是比較經濟有效的。當無減重、壓腳條件時,只能採用支擋工程,但其費用高,這時應對其中的多方案進行比選,包括支擋工程的位置、排數、結構類型等。對一般中小型滑坡可用抗滑擋牆或結合支撐盲溝,對大型滑坡則一般採用抗滑樁和預應力錨索抗滑樁。
8.動態設計、動態施工的原則
地質災害是較復雜的地質現象,尤其是復雜的大型地質災害,由於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有時僅僅通過勘查很難摸清其真實情況,而通過施工開挖,可能會發現與此前所掌握的資料有一定偏差的情況,則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變更設計,這就是動態設計。比如在滑坡治理中,抗滑擋牆和抗滑樁的施工,當第一批基坑開挖所揭露的滑動面上的滑動擦痕方向與樁、牆的方向出入較大時,就應調整設計的受力方向或後幾批樁的方向,施工也應作相應的變化。截水隧洞的施工應先開挖檢查井,以便依據實際的滑面位置和地下水分布,調整洞的埋深和縱向坡度,以達到最佳排水效果。有時動態施工還需根據滑坡的動態,調整施工順序和方法,如雨季滑動較劇烈時,抗滑工程基坑應少開挖,而在旱季滑坡相對穩定時可多開挖一些。
9.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專業隊伍與當地群眾相結合、技術業務與行政措施並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防治工程必須完成很多具體技術工作才能獲得預期效果,預防、躲避、撤離等非工程措施的採取,也都要在通過科學調查、研究,形成正確的預防辦法、准確地判斷險情及合理地劃分危險區的基礎上進行。所以必須有足夠數量和水平的專業隊伍從事技術業務工作。另一方面,地質災害發生的初步徵兆或發展變化常被當地群眾首先目睹,受災對象也多為當地群眾。在地質災害多發區,廣大群眾對災害險情常有很高的警覺,有的群眾還有一定的防治經驗。所以,也可以依靠和發動群眾,經常注意發現、上報地質災害險情。同時,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措施,特別是區域性防治工作,很多也要通過群眾貫徹實施。只有讓有關群眾掌握相應的災害防治知識並積極參與,才能保證防治工作的順利完成。此外,從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地方基層幹部、有關領導,一定要對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比較深刻的認識,才能保證組織管理工作的正確、有力,減少決策失誤。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很多屬於公益性質,常涉及各方面的利害關系,需要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去加以協調;依賴群眾去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也需要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去推動、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級政府,並涉及很多有關行業,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關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並制定、完善有關的政策、法規,以便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動員,保證防治工作的順利實施。
H. 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制度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抄各級地質災害防襲治管理部門、管理工作者和廣大幹部群眾防治地質災害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擴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社會影響,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勵。獎勵制度的更大意義在於提高社會防災能力。
國家應對提供重大地質災害臨災信息,避免眾多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政府對積極支持做好「群測群防」工作的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凡是提供地質災害臨災信息,事實證明信息准確,避免和減少了人員傷亡的個人一律給予獎勵;對舉報誘發地質災害責任人的舉報者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I.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簡介與啟示
李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統介紹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的概況以及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日本地質災害災後重建政策。在總結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啟示與建議。
關鍵詞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啟示
1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概況
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一方面由於日本處於亞洲大陸的太平洋邊緣的接觸帶上,受大陸性氣候和海洋性氣候的雙重影響,日本幾乎每年都遭受台風、暴雨的襲擊,並遭受由此引發的各種規模的洪水災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於世界兩大最活躍的地震帶之一的環太平洋地震帶這樣一個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發時有發生。為了減輕各種自然災害,日本政府及相關事業團體和機關都各自製定了許多防災防禦和相關法律來預防和減輕災害。日本的災害防禦體制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積極的探索,在總結以往災害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了許多相應的防禦措施,並在實際防災減災的活動中進行了反復修改和補充,從而形成如今一套較為完善的集災害預防、災害緊急響應、災後重建為一體的綜合性防災減災體制。
日本最初的防災體制,是以各部門根據各自的防災要求制定的適合本部門的災害對策和防災規劃為主的防災體系。這種防災規劃一般只限於本部門或本行業,一方面,在災害預防上,由於各自的責任不十分明確,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相關的災害預防事業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實,相互間的防災規劃出現重復或相互推託的現象;另一方面,在災害發生,進行緊急救災搶險時,各部門大多各自為陣,使得災害情報不能迅速傳遞和匯集,同時又缺乏統一指揮,各種應急救災措施無法很好地實施,直接影響到救災搶險的順利展開。所以,實際防災減災的效果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每年仍然會因為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日本政府開始對原有的災害防禦體制進行反思,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災害防禦體制。於1961年11月頒布實施災害防禦基本法。災害防禦基本法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害後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災害防禦基本法頒布後,政府根據災害基本法的要求,設置了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管理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了防災基本規劃作為全國的災害防禦基本規劃,各地方政府和相關政府機關則按照防災基本規劃的要求通過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各自相應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中央政府在確保防災預算的前提下,各級政府和行政事業團體按照制定好的防災規劃積極開展治山、治水、水土保護等各種災害防治工作。從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為指導綱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區防災規劃為橫向規劃,各指定機關和公共事業團體制定的防災業務規劃為縱向規劃,貫穿各地區、涉及各領域的綜合性的災害防禦體制。通過這一整套防災體制的實施,日本的防災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的災害預防、災害急救以及災後重建能力有了顯著提高。
2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
在災害防禦基本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有關涉及災害對應組織以及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有明確的規定。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災害防禦體系。該體系具體表現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制,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並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由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規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並推動防災規劃的實施;災害發生時,災區地方政府設立災害對策本部,統一指揮和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則根據災害規模的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2.1中央防災會議
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方面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擔任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中央防災會議主要負責制定國家的防災政策,組織制定防災基本規劃並積極推進防災基本規劃的實施,同時負責協調各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機關之間有關防災方面的關系,協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
2.2地方防災會議
日本的地方防災會議指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次一級的市街村防災會議。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在都道府縣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別設置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市街村防災會議。地方防災會議是地方政府的附屬機關,但它並不是單純的咨詢機關,必須按照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大綱,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地區防災規劃,並積極推進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如所在地區有非常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負責制定緊急救災措施方案,並積極推動緊急措施計劃的實施;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負責每年對地區防災規劃進行討論和審議,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時,負責對地區防災規劃的修改,並審查該規劃是否與其他法律條文相抵觸等等。同樣,市街村防災會議則負責制定市街村防災規劃,並審查是否與防災基本規劃、都道府縣防災規劃以及防災業務規劃在內容上相抵觸。地方防災會議由會長和委員組成,會長由各地方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由會長任命的本地區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的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
2.3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
日本各級政府都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但是,災害的發生往往並不會局限於一個行政區內,當已發生的災害或預測到可能要發生的災害波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為了更好地有效地進行相應的防災救災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由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制定跨行政區域的「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積極推動該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在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災害情報的收集和調查,制定災害應急規劃和推動災後修復、復興事業的實施。
另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時,認為依靠都道府縣—級政府機關已經不能充分地進行災害應急響應,而必須從國家方面進行綜合快速有效地推進災害應急對策的實施時,根據需要,並依照災害防禦基本法,內閣總理大臣可以臨時在總理府設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同時,為了加強災區跟非常災害對策本部之間的聯絡,確立災害應急對策推進體制。
3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事業,需要長期的龐大的財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進行了地質災害的防治事業,每年在這方面的財政預算達20%左右。為了更好地實施有關水土保護事業,日本各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業5年計劃、海岸事業5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5年計劃、下水道改造5年計劃、土地改良長期計劃等各種水土保護事業的5年計劃,並推行其順利實施。到現在為止,治山事業已經完成了8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7年開始到2003年的7年計劃;治水事業也從1960年開始,現在正在進行的也是從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計劃;海岸事業的5年計劃始於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的5年計劃開始於1983年,到今年為止也將完成4個5年計劃。這些規劃的內容包括防止山體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業;河道改造事業;建設能調洪蓄水機能的水庫,減少洪水災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業;滑坡災害的防止和減輕的滑坡對策事業;陡壁崩塌防止對策事業;海岸侵蝕防止的海岸事業;下水道事業;農地、農業設施的防災事業;地面沉降對策事業,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質災害的災後重建政策
4.1災後修復事業
被損壞的公共土木設施、文教設施、農林水產業設施等國家、集體公共設施的修復由國家負責直接實施,或通過國家的重建補助費進行修復事業,以確保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同時通過重建和復興,提高原有設施的防災性能。
1985年發生長野縣地附山的滑坡,是因為第三紀的凝灰岩層風化形成滑動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體長700m,寬500m,厚達60m、土方量達360萬m3,滑坡體阻斷了山腰下的收費公路,並毀壞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喪生。此後,長野縣有關部門進行了災後重建和滑坡體的治理工程。使得該地區不僅得到了恢復和重建,對整個滑坡體也進行防治加固,徹底改良了該區的地質條件,使其成為一個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區。而發生於新瀉縣的滑坡,滑坡體並不大,但造成5棟房屋毀壞,10人死亡,4人受傷的大災害。新瀉縣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經費,對滑坡場地進行了徹底治理,使該地區成了相對安全舒適的小區。
4.2災害集資
對遭受災害的農林漁業者、中小企業經營者、低收入者,國家給予了優惠的貸款政策,用於他們的災後重建。
4.3災害補償及災害保險
國家對於受災的農林水產業者的災害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另外,建立了完備的地震保險制度,災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險,在地震發生後國家地震再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戶的受災程度給予理賠。
4.4稅的減免
國家制定了有關災民所得稅的政策和制度,根據受災程度的輕重,給予災民所得稅必要的減免或全部免除。對災民的子女就學等給予學費減免和適當補助。
4.5地方稅及地方債務
國家對於災區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支付特別上繳稅,或允許發行地方債。
4.6巨大災害的指定
對於被確認為巨大災害,在災害的修復重建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災害確認體系。
4.7復興規劃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為了確保災區民眾在災後盡快恢復生活和投入生產,同時,又不過分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日本政府建立了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由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災害補助金,作為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並由成立的都道府縣會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當任何地方發生災害時,根據需要,受災的市街村政府通過所在的都道府縣政府向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會館提出補助申請,基金會將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用基金運作的收入或國家災害補助金,對災區民眾給與生活補助,圖1為日本災民生產重建支援體制。
圖1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
5可借鑒的經驗與啟示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
(1)綜合性。其災害管理機構是一個綜合防災救災機構,對災害實施綜合管理。
(2)一元化領導。有一個權威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和協調指揮。
(3)權力與資金的相對集中。權威機構被賦與更廣泛的權力和具有可靠的資金保障。
(4)分級管理。各國均根據災害的規模、發展可能性、社會影響程度等把災害劃分為等級,並以此限定哪一等級的災害由哪一級別的指揮體系來實施抗災救災。
(5)重視災害的預防。開展全民防災教育,並設有研究部門對災害進行立法、規劃、規范、危險性分析、預防預測、應急預案、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的研究。
(6)災害抗救過程協調一體化。採用矩陣組織模式,設立協調員將有關災害抗救部門之間的工作進行協調行動,發揮整體合力作用。
(7)有一個常設的防災救災機構。如防災中心,擁有先進的通信設備,豐富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並在中心設有有關災害抗救部門的席位。
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幾點啟示:
(1)逐步建立一個一元化領導的城市綜合減災管理體制。建立一個有權威性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進行協調和管理,使統一組織的災害管理工作一體化。
(2)加強地質災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設。強化和完善依法治災的管理和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以及主要災害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使災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3)實行災害管理分級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4級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和全民參與機制。
(4)增加防災救災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質災害科研的力度,營造防災救災的科研人才培養與科研成果儲備和共享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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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文藝等.國外城市災害管理的對比研究.當代建設,2001(5).
J.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
延安市寶塔區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應堅持以下八項原則。
一、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寶塔區正處於歷史時期以來經濟最為快速發展的時期,經濟發展應當和保護與防治協調發展,切不可重發展、輕保護或不保護,甚至認為要發展就不能保護,將兩者對立起來。發展經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地質環境又是發展經濟重要的自然條件,因此,保護地質環境也就是從根本上促進經濟發展,兩者是一致的、統一的。
地質環境是人類永久生存所需的基本環境,一旦受到破壞將對人類的生存產生深遠影響,且難以恢復。應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出發,有的經濟活動所帶來的環境破壞在當代顯現的不是那麼突出,可能表現出一時的或者是明顯的經濟效益,但為將來以及後世子孫的生存環境埋下了極大的隱患。這是應當引起人們特別注意之處。保護地質環境,不僅是當前的需要,更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二、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著眼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在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中,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村鎮和農宅建設方面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新農村建設的順利實施。
三、與環境保護和災害防治相結合的原則
黃土高原區域自然環境條件差,水土流失嚴重,黃土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多發,長期以來都是國家重點開展區域環境地質保護的地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要與區域地質環境保護密切結合,以地質環境保護為基礎,大力推廣和維護已經初見成效的退耕還林工作,進一步加強植被和綠化建設,有效地減輕和遏制水土流失,減弱和消除地質災害形成因素。通過做好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地質災害的形成,達到防治的目的。
四、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的原則
在保護與防治中,要加強地質環境保護意識,當發展經濟建設與地質環境保護出現矛盾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地質環境保護。應堅持避免對地質環境的破壞,實在難以避免時應將破壞降低至最低,甚至另尋他策。不能以犧牲地質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效益。
此外,從地質災害防治意義上講,要以防為主,以治為輔,防治結合。一旦形成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起來非常被動;而保護地質環境,則是變被動為主動,防患於未然。建立一支懂技術有裝備的地質災害監測隊伍,落實區、鄉(鎮)、村和戶群眾性監測網,走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路子。實行汛期地質災害防治特殊工作制度,把握重點、險點,千方百計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必須採取工程措施的要及時排危排險,消除地質災害的威脅。要改變只重救災,不重防災的局面,變事後救災為事前防災,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主動權。
五、與常規水土保持相結合的原則
滑坡崩塌等地質現象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預防滑坡崩塌等地質現象的發生,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內容。因此,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同水土保持有著密切的聯系。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地質環境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有利於減少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的發生,並充分發揮出防治工程的效益。
六、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是地質環境保護的兩個方面,應將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不可重此薄彼。工程措施如淤地壩側重於治理溝道,穩定溝床,保護坡腳,從而達到預防滑坡崩塌的目的。生物措施如植樹造林主要是保護坡面,攔截地表水,減少新的溝谷衍生,減輕洪水對谷坡的危害。兩者相結合,既保護溝道又維護坡面,從而達到對整個溝谷及斜坡的保護,有效地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
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做到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針對不同地質環境條件下地質災害的危險程度和危害性大小,根據財力物力,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首先是對於人民生命具有重大威脅性的地質災害先行考慮重點安排,予以防治,確保沒有人員的傷亡;其次是威脅到國家重點工程、事關人民群眾安危和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要重點考慮。
八、保證安全下的經濟合理原則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投資大小,比較搬遷和防治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以較小的代價將地質災害損失降到最低。保證安全是前提,經濟合理是目標。只有保證安全,才能實現經濟合理,這樣的經濟合理才具有實際意義。
九、宣傳教育與法制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與防治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全員參加,共同努力,才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不僅是主管和專業部門的事,更是全民的責任和義務。因此,需要開展廣泛的社會宣傳教育,提高全員保護與防治意識和變成大家的自覺行動。此外,還必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地質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對於破壞地質環境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從而有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