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陝西省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
❶ 關於成為地質災害評估專家庫的成員條件。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有明確規定,各省對評審專家也有要求,可查看本省下發的有關文件。
❷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相關工作
4.8.1主要工作任務
當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經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並專啟動預案後,當地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機構應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個部門派出的應急工作組進行相關工作。
(1)協助調查監測組對災點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
(2)協助災情評估組核實災情;
(3)協助工程搶險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災民安置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障組等,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4)應急處置完畢後,群測群防機構應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4.8.2應急處置許可權
(1)縣級人民政府可授權鄉級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況下,先行組織疏散群眾,劃定危險區,設置警示標牌。
(2)應急響應期間,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責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應急處置工作。
(3)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縣級以下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人員無權撤銷。
❸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要招投標嗎
一般是需要公開招投標的,如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是特別緊急的搶險救災工程的除外,其招投標一般由國土部門組織,資質分為地災甲\乙\丙級.
❹ 陝西省有哪些地質災害方面的專家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治理專家,這個問題不明確
❺ 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序》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1〕38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測繪局辦公室,辦公廳、信息中心、宣傳教育中心、中國國土資源報社:
為進一步做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國家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要求,我部組織擬定了 《國土資源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序》,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國土資源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序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國土資源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序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使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協調有序、快速高效,特編制本程序。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 年 8月。
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2003 年 11月。
3.《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2005 年 5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2005 年 12月。
5.《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2006 年 6月。
6.《國土資源部 突 發地質災害 應 急 響 應 工作 方案》,國土資源部,2009 年5月。
7.《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 應 急 專家 管理 暫 行 辦 法》,國土資源部,2010 年7月。
(三)適用范圍
國土資源部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台灣、香港、澳門除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的主要對象是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重大地質災害。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特大型和有重大影響的大型地質災害,以及國務院指令的其他突發地質災害。
(四)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防災減災;
統一協調,屬地為主;
快速有序,安全高效。
二、工作體系
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體系包括決策指揮、組織協調和技術支撐等。
決策指揮機構為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以下簡稱 「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國土資源部部長擔任,指揮部副指揮長由國土資源部主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長擔任,指揮部成員由部辦公廳、地質環境司、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 「應急辦」)、中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測繪局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 (以下簡稱 「應急中心」)等有關領導組成。
應急指揮部下設組織協調機構和技術支撐機構。組織協調機構為應急辦,由專職人員組成。技術支撐機構主要為應急中心,必要時請部屬單位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管單位 (國家測繪局)及相關省級應急技術力量作為技術支撐。
三、應急工作程序
(一)應急值守
應急辦實行全年 24 小時應急值班,負責災情險情信息的接收、核實、上報等工作。根據氣象、雨情、水情等信息,應急辦將通知相關地區做好應對工作,特別是確保節假日、周休日以及夜間通訊聯絡暢通。
1.接收信息
應急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各省 (區、市)國土資源廳 (局)報送的災情險情信息; 接收相關部門發送的信息; 收集新聞媒體、網路的信息,並做好記錄。
2.核實信息
應急值班人員接收災情險情信息後,應立即向當地國土資源廳 (局)核實情況,並了解當地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採取的措施。必要時,可與民政、交通、鐵路、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聯系,了解災情險情情況,以及相關部門採取的措施。
3.上報信息
值班人員核實災情險情信息後,立即向應急辦領導報告,視災情險情實際情況,由應急辦領導報告應急指揮部領導決策,並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
值班人員在接到啟動應急響應指令後,立即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的名義編發《國土資源部值班信息》,通過部值班室報國務院總值班室,同時報送應急指揮部領導及其他部領導,分送辦公廳 (督查室、新聞處)、地質環境司。辦公廳負責做好新聞報道,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重大地質災害處置進展; 做好政務信息發布,並根據災情險情發展及應急工作情況及時續報 《國土資源部值班信息》; 做好上報信息的跟蹤反饋。
(二)應急准備
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應急人員、應急技術資料、應急裝備,跟蹤了解災情險情信息等。相關技術支撐單位根據應急職責任務做好相應的應急准備工作。
1.制定方案
應急辦在接到應急響應指令後,立即按照應急響應級別,組織制定具體行動方案,成立前、後方工作組。
2.落實方案
應急辦根據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通知相關技術支撐單位做好應急准備; 通知赴現場工作組人員做好出發及應急准備,並安排行程; 通知當地國土資源廳 (局)赴現場工作組情況等事項。
3.調配資源
根據需要,應急辦組織協調應急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測繪局、有關省國土資源廳 (局)等單位調配應急人員、應急技術資料、應急裝備等。
4.通訊保障
部信息中心接到應急指令後安排專人保障與災區省份的視頻通信暢通,以備急需。
(三)響應啟動
應急指揮部在接到應急辦災情險情報告後,根據災情險情實際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應急辦負責傳達應急指令、跟蹤了解災情險情信息。辦公廳負責組織發布災情險情和應急工作信息等。
1.下達指令
應急指揮部在接到災情險情報告後,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響應以及應急響應級別,下達應急指令。應急響應啟動後,應急指揮部應視情況向國務院領導及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災情險情及應急響應情況。
2.傳達指令
應急辦接到應急指揮部應急指令後,立即向災情險情發生地國土資源廳(局)、相關技術支撐單位、相關應急專家印發 《國土資源部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的通知》,明確提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相關要求。
3.派出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後,部赴現場工作組 24 小時內趕赴災區,核查災情險情,開展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災情評估和應急處置等,指導地方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四)現場響應
部赴現場應急人員根據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成立前方工作組,組長由指揮部選定,在指揮部的授權下負責指導和協助地方開展前方應急工作。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報告,並同時報告應急辦。前方工作組應明確具體聯系人與應急辦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將災情險情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報告應急辦。
1.應急調查
前方工作組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了解最新災情、險情,以及地方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協助、指導制定現場應急調查工作方案,並開展應急調查。
2.應急監測
前方工作組根據需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並指導應急監測,觀測地質災害的整體動態狀況,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3.災情評估
前方工作組根據調查監測情況,分析災害成因,評估災情險情,預測災害發展趨勢。
4.技術會商
應急辦組織前方工作組和後方工作組,根據災害現場調查監測情況,通過遠程會商系統進行技術會商,形成會商意見,上報應急指揮部。
5.決策指揮
應急指揮部或應急辦根據技術會商意見,結合其他渠道獲得的相關信息,視情況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商會議與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對專家提出的應急處置建議進行決策,並下達應急響應指令。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災情險情及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6.應急處置
前方工作組綜合各類現場信息,初步判斷地質災害成因和穩定性,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現場協助、指導地方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五)響應終止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災情基本清楚,應急指揮部商當地人民政府後,宣布國土資源部應急響應終止,並上報國務院。
(六)總結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應急工作開展情況。應急辦、應急工作組應全面總結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為後續的日常防災減災工程以及應急響應工作提供參考,為完善減災規劃、災情險情評估,改進應急預案等提供借鑒,並從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方面,提出改進意見。應急辦將所有應急響應形成的材料歸檔。
四、應急保障
應急中心做好應急人員、應急裝備、應急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全國相關信息管理平台,快速准確滿足應急工作需要。
(一)人員保障
為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開展,做好應急人員的選配工作。應急人員包括應急管理與技術專家、應急技術人員。
應急專家是按照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經過一定程序遴選的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目前共有 124 名應急專家,分布在全國各個省份,確保能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能力,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力量。
應急技術人員包括應急調查、應急監測、信息處理、遠程傳輸和工程處置等方面人員,具體工作時與省級應急機構工作人員聯合組隊,保持高效精乾的隊伍。
(二)裝備保障
應急裝備根據不同用途進行分類配置和保管,保障應急工作的需要。根據應急裝備用途,分為調查裝備、監測裝備、測繪裝備、遠程會商裝備、防護裝備等。根據空間用途分為空中裝備、地面裝備、水上裝備、水下裝備等。
部相關技術支撐單位根據應急職責任務做好應急裝備配置與保障工作,定期進行檢測與維修,行前做好裝備安全性、可用性檢查和精度校準。
應急辦定期向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直屬單位、國家測繪局等有關單位了解應急裝備配備及更新情況,根據需要提出調用無人小飛機等技術裝備建議。
應急響應前,後方工作裝備配置盡可能全面。應急出發前先與省級應急機構溝通協調,根據需要,再確定遠程攜帶的具體設備,並做好備份工作。
(三)資料保障
為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開展,做好應急技術資料的准備工作。應急技術資料分為基礎資料、專業資料、專門資料等。
應急技術資料要求彩色紙介質和電子版同時准備,精度盡可能滿足應急要求。應急中心做好資料整理、集成和數據質量檢查工作,逐步建成應急響應信息平台。各相關單位要做好應急資料的准備工作。
本程序從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國土資源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序和內容
❻ 地質災害應急項目是否需要招投標
做好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指導意見(全文)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0年05月25日20:08 國務院關於做好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任務十分艱巨繁重,並面臨高寒缺氧、施工期短、交通不便、生態脆弱和建築資源嚴重不足等特殊困難。為科學、依法、統籌,有力、有序、有效地推進恢復重建各項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充分認識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意義和特殊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從玉樹實際出發,借鑒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成功經驗,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優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習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以災區各級政府為主導、廣大幹部群眾為主體,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積極援助;精心規劃、精心組織、精心實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災後恢復重建任務。(二)基本原則。1.科學重建、規劃先行。認真做好災害評估、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等前期工作,在全面調研、科學論證、合理避讓災害隱患的基礎上,確定適宜重建區域。綜合考慮經濟社會、自然地理、生態環境、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因素,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科學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堅持安全、適用、省地、節儉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因地制宜地開展恢復重建工作。2.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優先恢復重建城鄉居民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抓緊恢復基礎設施功能和生產生活秩序。同步統籌規劃實施受損宗教活動場所的恢復重建。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要與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與扶貧開發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相結合。3.保護生態、體現特色。災後恢復重建要把保護生態環境放在重要位置,按照構築青藏高原生態屏障的要求,與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建設統籌推進。要特別注重保護民族宗教文化遺產,充分體現當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風貌。4.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災區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廣大幹部群眾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建設美好家園。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同時發揮社會各界援助的積極性,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災後恢復重建。(三)重建目標。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生態環境切實得到保護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園、新家園,為建設生態美好、特色鮮明、經濟發展、安全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玉樹奠定堅實基礎。二、主要任務(一)城鄉居民住房。把恢復重建城鄉居民住房擺在突出和優先的位置,先行開展農村住房恢復重建。要盡快完成房屋及建築物受損程度鑒定,明確維修加固和重建任務。對可以修復的,要抓緊開展維修加固;對需要重建的,要尊重群眾意願,選擇適宜的重建形式和建築樣式。要抓緊規劃設計,合理確定抗震設防標准和技術規范。建設選址要避開重大災害隱患地帶。農牧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與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相結合,統籌規劃牧民定居點,提供多樣化設計樣式,加強施工技術指導,改進建築結構,提高建築質量。城鎮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制定好城鎮總體規劃,優化空間布局,完善配套設施,推動適用新型建築材料和建造技術的應用。(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安排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嚴格執行強制性建設標准規范,把學校、醫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眾最放心的建築。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加強中小學寄宿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建設,改善「雙語」教學條件。恢復重建州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機構,加強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抓好公共文化科技、廣播電影電視、體育設施恢復重建。恢復重建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殘疾人服務、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設施。統籌安排恢復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加強民族、宗教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後,按照節儉實用的要求,恢復重建各級行政機關辦公設施。(三)基礎設施。重點恢復重建主要干線公路、農村公路、民航、郵政設施。恢復重建公眾通信網,提高應急通信、運輸通信保障能力。在全面恢復當地供電能力的基礎上,盡快開展與電網主網互聯工程的前期工作,推動地熱、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綜合保障能力。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和安全飲水工程恢復重建。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恢復重建,增強供
❼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 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 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 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❽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前方總調度簡易流程
1)確復認天線組裝正確,制對星完成,對星參數正常;
2)確認發電機工作正常,輸出電壓合格;
3)確認設備連接正確;
4)系統逐步開機;
5)確認衛星通道正常,滿足傳輸要求;
6)確認單兵圖像及雙向語音質量合格;
7)確認本地攝像頭和麥克風工作正常
8)呼叫建立會議,進入會商狀態;
9)確認雙向音視頻質量合格;
10)正式會商;
11)監視會商過程的音視頻質量;
12)監視單兵圖像質量;
13)會商結束。
❾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駐守巡查及再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電發〔2011〕9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主管部門,地調局:
近期,部分地區因強降雨引發了地質災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財產損失。為進一步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落實防災減災措施,部研究決定,在前期開展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檢查的基礎上,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駐守巡查工作。同時由部領導和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帶隊再赴重點地區開展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質災害防治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檢查組 (附件1)於6月16日至6月23日分赴有關省 (區、市)檢查指導工作。工作組重點了解近期地質災害情況,督促檢查群測群防、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等工作開展情況。
二、區片專家駐守巡查
主汛期期間,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區片專家 (附件 2)在負責區片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駐守和巡迴檢查工作,做好防治措施落實的檢查督促,協助指導地方開展巡查排查、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各區片專家組每周一向部報告上周工作情況,如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三、其他事項
請各省 (區、市)國土資源廳 (局)做好區片專家駐守、巡迴檢查期間的協調聯絡,積極配合開展檢查工作。其他地方參照部作法開展巡查檢查工作,並將有關情況於 6月底前報部。
聯系方式:
地質環境司 010 -66558322 66558316 (傳真)
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010 -66558072 66557723 (傳真)
附件: 1.地質災害防治檢查工作分組
2.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組安排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
地質災害防治檢查工作分組
一、待定
組長 徐紹史 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
成員 辦公廳有關同志
地質環境司有關同志
二、四川組
組長 汪 民 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成員 薛佩瑄 地質環境司災害防治處處長
三、安徽組
組長 張洪濤 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
成員 張開軍 中國地質調查局水環部高工
四、貴州組
組長 關鳳峻 地質環境司司長
成員 段曉康 地質環境司綜合處幹部
五、湖北、重慶組
組長 柳 源 地質環境司巡視員、三峽辦主任
成員 黃學斌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指揮長
付小林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教授
六、河北組
組長 陶慶法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郝愛兵 中國地質調查局水環部處長
李建中 地質環境司監測處主任科員
七、福建、廣東組
組長 徐建芳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王燦峰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工程師
連建發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高工
八、湖南、江西組
組長 田大佑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陳紅旗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
王海強 地質環境司幹部
九、陝西組
組長 殷躍平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級)
成員 李曉春 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災害處主任科員
十、雲南組
組長 田廷山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級)
成員 王支農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高工
附件 2
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組安排
❿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能力,部進一步增補了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力量,制定了《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和《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級專家管理相關規定。各地要參照《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有關制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的職能。
二、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努力做到專家管理有機構、有領導、有人員、有經費,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培訓、交流和信息溝通工作。
三、落實應急裝備。積極協調安排資金,落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裝備,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1.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2.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
3.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4.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對工作優秀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名單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附件3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一、應急專家組職責任務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應急中心)地質災害應急技術響應工作實施方案》以及國務院應急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應急辦函〔2010〕60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組織聯系應急專家,為部應急響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2009年,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專家組」)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重點,較好地發揮了決策咨詢和技術服務作用。特別是對三峽庫區涼水井滑坡險情、「6·5」重慶武隆山體崩塌災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災情等多起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響應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點
2010年是地質災害應對形勢異常嚴峻的一年,應急專家組應認真履行職責,發揮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作用,緊緊圍繞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需要積極參與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二)針對2010年的極端天氣增多等情況,重點協助、指導汶川和玉樹震區、三峽庫區和交通干線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協助做好「十二五」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准備工作,參與修訂、完善《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預案制修訂工作,參與制定、完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四)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協助研究制定應急演練規程、評估指南。
(五)結合2010年地質災害應急重點工作,圍繞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等重點和熱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召開相關探討會,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
(六)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標准化體系建設,協助、指導建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標准、規程、模式等。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教材的編寫及培訓工作。
(八)選擇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組織專家組成員以客觀、科學、全面的態度進行匯總和分析評估,編輯《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級領導和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借鑒和參考。
(九)充分利用各種渠道,跟蹤掌握、消化引進國際上先進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經驗和科學技術,進一步加強與境外學術機構及專家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面提升我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要進一步做好專家組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積極支持專家組成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進一步建立健全專家組內部信息通報、業務交流、保密規定製度。加強與國家、地方和其他部門應急管理專家的交流學習,互通情況,共同探討研究相關問題。
附件4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