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專項資金扶持對象
『壹』 國家一般對地質災害的農戶補助資金多少
這個沒有具體答案。
現在的國家政府對於這類情況一般都是給於搬遷的做法比較多,很少補助錢的,有補助的項目名稱叫「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程」,受災戶自己拆除舊房還耕,異地重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金額按當地政策文件執行。
『貳』 錢家鄉大坪村的地質災害補貼資金問題
2015德江縣錢家鄉按照省、市、縣《關於加快推進鄉鎮工作改革創新意見》要求通半扎實推進結累累碩 高效態農業示範園區建設效凸顯 通外考察習招商引資政府主導、引進戶投資、村級專業合作社搭橋、農戶參與、投資商村集體經濟群眾三受益模式四川川棉苗木限公司引資1000萬元投資創園現已集連片種植450畝彌猴桃、300畝青李、350畝車厘共1100畝示範園建設目前園區苗勢喜籌集資金實施2.6千米進場路、1座作業便橋、400立蓄水池及管道、4千米作業道、3千米排水溝、115棚、450畝水泥柱鐵絲中國架等工程目前機耕道作業道已基本完半繼續高海拔村實施2000畝植樹造林抓已種植5000畝核桃、李、柑橘等經林退耕林、態林管護工作;使錢家鄉高海拔區域盡快德江城市態屏障氧吧 鄉規劃管理委員實現實體化規范化運行 近幾該鄉緊扣德江縣城向錢家擴容契機主抓緊抓村鎮規劃工作立主要領導主任、管領導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員村鎮建設規劃委員及其辦公室明確專辦公狠抓兩違控制重點實行規劃建設例制度努力實現該鄉縣城發展規劃區域兩違規范化管理結合實際做全鄉各村經濟社發展5規劃項目建設規劃並別製作發展規劃示意圖同召群眾展鄉村民風整治嚴禁亂占亂建促進村容村貌鄉風文明建設 美麗鄉村示範點建設快速推進 該鄉主要抓3示範點建設:黃土村溝四農家·美麗鄉村示範點主爭取民革貴州省委建設項目按照德江縣城市公園、農業庄園、土家文化集聚園進行打造現已完72戶土家民居立面改造態移民40戶集建房等工程半啟基礎設施、經林等配套工程項目二抓觀音灘社區高速公路拆遷50戶集安置點建設按照高規格、高品位、富特色城市宜居區進行打造目前建房戶已全部入住三坪村廟壩組美麗鄉村建設目前已完質災害41戶移民搬遷集建房主體工程連戶路房屋改造等工程即完工美麗村寨已躍眼前外該鄉完集鎮街道翻新改造做朗溪新村示範點、高速公路沿線房屋立面改造、九公路沿線旅遊休閑農家樂發展規劃工作 鄉綜合執隊力招實 立鄉組綜合行政執工作領導組由綜治、司、食安、計等部門民兵應中國隊組建鄉綜合執隊設立辦公室研究制定工作案及其規章制度投入4萬元配備辦公設備器具展安全維穩應中國演練2展兩違、安全維穩、計、高速公路建設等行政執34拆除兩違建築3起力保障經濟發展社穩定半起訪事件發 部制改革激幹部潛能 通競爭崗遴選三辦三副主任通力資源整合實現辦公資源優化幹部潛能化目前三辦三已實現實體運行各項制度規范牆新建幹部園、幹部菜園、幹部花園裝修職工食堂增設裝修職工宿舍安裝幹部洗澡間購置籃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體育用品幹部安工作身體健康提供必要保障提高幹部工作積極性主性進步明確各部門員崗位職責便辦事群眾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變權現 立農村產權改革工作領導組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案掛牌立錢家鄉農村三權抵押交易服務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新建立信用合作社錢家鄉辦理點農村三權流轉交易抵押貸款等搭建平台各村均已召群眾立農村三權流轉合作社發放宣傳資料5000份鄉三權抵押交易工作漸趨完善今該鄉已完園區土流轉1100畝核桃流轉1500畝養殖荒山流轉1700畝集建房流轉土183畝及高速公路征等效實現農村三權變現1500萬元 雁歸工程融入德江縣城鋪路 立 雁歸工程領導組及其辦公室建立相關工作機制落實辦公設備工作經費研究制定《錢家鄉雁歸工程實施案》明確引導扶持錢家籍外功士外務工員鄉創業業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政策措施認真調查摸底建立雁歸工程信息資料庫搭建雁歸工程服務平台實現資源互加宣傳讓雁歸工程優惠政策家喻戶曉鼓志士鄉創業自雁歸工程啟該鄉功引進152鄉創業業其23發展養殖業16創辦微企業、113工程建築、商業服務行業實現業創業錢家鄉融入德江城市發展做准備 重決策風險評估機制跨越發展護航 該鄉黨委政府各種議堅持民主集制原則場建立議事規則風險評估制度民改善、社管理、項目建設等重問題始終群眾利益作風險評估重點內容同結合道德講堂各村宣傳發展規劃重項目建設事前群眾疑點想妥善解決並全面進行風險評估確保兩違等重工作沿德高速、德務高速公路等重點項目建設廣群眾支持配合各項重點工程齊並進實現零訪全鄉健康跨越發展全面康營造良環境
『叄』 山西省孝義市地質災害治理 獲取國家資金補貼
孝義市西辛庄鎮煤礦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概況
西辛庄鎮位於我市西南部山區,距市區35公里,全鎮有36個村、1.6萬人,面積75平方公里。該鎮由於煤礦多年開采,誘發潛存著諸多地質環境災害,嚴重威脅著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徹底解決災害隱患,2009年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建2009[856]號文件批准立項,啟動實施了西辛庄鎮煤礦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項目總投資28.76億元,資金來源主要由國家財政補助4700萬元,利用廢棄資源收益7.5億元,通過新增土地增值收益12億元,市財政自籌等方式解決。
項目區涉及西辛庄鎮23個村、3295戶、1萬餘人,治理總面積13.25平方公里。項目區內主要災害類型有土地裂縫、采空區塌陷、山體滑坡崩塌、殘煤自燃、煤矸石壓占土地、房屋裂縫等地質災害和地下水滲漏、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壞等次生災害。其中:一是土地裂縫950處、影響面積13.25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3個;二是采空區塌陷808處、影響面積11.38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3個;三是山體滑坡崩塌55處、佔地面積0.603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1個;四是殘煤自燃51處、影響面積3—5平方公里,濃重的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損害項目區內10個村莊、7000餘群眾的身心健康;五是煤矸石堆總方量約103萬立方米,壓占和破壞土地約1平方公里,涉及村莊13個。特別是,地質災害造成的威脅還在進一步蔓延,項目區內有1.1萬畝耕地無法耕種,6000餘畝林地遭到破壞,3000餘名群眾受山體蠕滑、崩塌等安全隱患的威脅,4359間房屋出現不同程度裂縫,公路毀損78處30餘公里,水資源流失3.3億立方,水生態環境幾近毀滅,全鎮1.6萬餘人飲用水到了十分困難的地步。
項目區災害治理主要採取淺層平整、削坡卸載、開挖碾壓、移除清理矸石棄渣等方式。同時,實施移民搬遷,在該鎮范圍內建設三個新農村集中居住小區,按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的標准配置建設;在市區新建一個商住一體化的宜居小區,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標准配置建設,並配置商業門市。
『肆』 哪些情款可以申請中央,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可以申請中抄央,省級地質災害襲防治專項資金的范圍: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以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2、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防治;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伍』 地質災害專項基金的用途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項目治理情況實行跟蹤檢查,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由縣組織實施的項目,縣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進展等情況,在次年二月底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在項目完工後,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審計。凡經檢查審計不符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陸』 建立健全經費投入機制,多方籌集地質災害防治資金
多年以來,我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嚴重不足,亟須加大投資。
在2003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胡錦濤總書記指出「人口資源環境工作是一項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公益性事業,國家和社會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機制。隨著經濟發展和中央財力的增強,中央要逐步增加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財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實增加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財政投入。國家投入要著眼於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基本需要,屬於基礎性投入。各級政府要把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基本經費納入本省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綜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環境保護投入,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資金來源。目前看,政府財政投入還遠遠不能滿足現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座談會上所要求的。要採取必要的鼓勵性政策和措施,鼓勵社會各方面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貢獻,包括吸引國外資金投向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和「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地質災害實行分級管理,充分發揮國家、地方、部門、集體、個人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投入。國家投入著眼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屬於基礎性投入,各級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經費納入本省財政預算,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定期按計劃投入,並建立保障機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權和事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因人為引發或者加重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建立政府、社會和責任企業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機制,地質災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嘗試建立多種靈活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融資渠道,逐步形成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的良性機制。
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的增強,國家及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力爭國家地質災害防治財政預算達到全國財政總預算的2%,歸口國土資源部統一管理;地方地質災害防治財政預算達到地方財政總預算的2%,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
通過財政投資與社會贊助、有關專項資金等渠道,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基金,專款專用,滾動使用。國家建立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基金,用於重點地區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採取必要的鼓勵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貸金融支持,給予稅收優惠、減免或減少進出口稅等政策吸引資金包括國外資金投向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柒』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
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系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20%。
(三)工作績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佔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佔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捌』 地質災害應急資金轉補助資金說明怎麼寫
主要寫明,資金用途,使用時間,經辦人等
具體規章要求參考如下: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玖』 村(社區)地質災害員一個有多少補助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發改委、扶貧辦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五部門聯回合印答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方案》明確了「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總體要求、搬遷對象與安置方式、建設內容與補助標准、資金籌措、職責分工、政策保障等,是新一輪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行動指南。
《方案》明確了「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總體要求、搬遷對象與安置方式、建設內容與補助標准、資金籌措、職責分工、政策保障等。
《方案》提出,「十三五」時期要堅持群眾自願、積極穩妥方針,堅持與新型城鎮化相結合,對居住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搬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創新投融資模式和組織方式,完善相關後續扶持政策,強化搬遷成效監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確保搬遷對象盡快脫貧,從根本上解決生計問題。
『拾』 地震災害的補貼辦法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分三年安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4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310億元,由四川省統籌使用;生態修復、地質災害防治和產業發展專項支持資金150億元,根據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同時,根據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綜合性財力補助,由四川省統籌安排,重點用於保障受災嚴重市(州)、縣(區)和鄉鎮政府運轉及社會事業發展需要。
四川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四川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四川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重點用於支持受災地區農房重建;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台、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具體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支持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業通過增發、發行公司債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6.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准,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四川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其中,對於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手續;對於永久性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實行占補平衡。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四川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4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職工和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3年至2014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支持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2.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建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區域。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傾斜支持。
3.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支持受災地區實施優惠留存電量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用戶實行直購電試點。
4.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糧食政策。
適時充實受災地區糧食庫存,滿足受災地區市場需求。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確保受災地區市場穩定。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食庫維修重建。
(九)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龍門山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受災地區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備耕種條件的震損耕地,可按程序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5.按現行規定追加受災地區專項林木採伐限額100萬立方米。對因災受損嚴重的國家一級公益林進行清理採伐。
(十)其他政策。
1.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2.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由四川省自行審批。
3.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全面部署落實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四川省人民政府要結合受災地區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貫徹實施操作辦法。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並督促和指導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把加強監督檢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訂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