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
A. 煤礦集團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
(二)企業自查自改階段
(三)地方政府督促檢查階段
(四)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督查階段
(五)各單位「回頭看」再檢查階段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監管監察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的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並明確分工,明確責任,狠抓落實。要認真落實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地區要採取措施將本通知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指導意見以及本地區的安排部署,落實到重點行業領域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點,強化督導。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要突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要把這次隱患排查治理行動與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及其他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相結合,全面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三)廣泛發動,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緊緊依靠技術管理人員和崗位員工,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職工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治理。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各地區要以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為契機,推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既要切實消除當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突出隱患,又要落實治本之策,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五)廣泛宣傳,輿論監督。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對排查治理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舉報的事故隱患要認真進行核查,督促落實整改,並對隱患舉報人進行獎勵。要大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先進典型與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B. 求煤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下制度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XX市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結合晉城市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和《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山西省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05〕100號)認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三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負責隱患排查工作。
3、煤礦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對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4、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並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四條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和市直單位是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煤礦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分級監管。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營及以下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直單位負責所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市煤炭工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結束後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
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內容、資金、期限、責任人,報相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直單位批准,待批復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公示公告
1、煤礦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2、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3、煤礦企業應當在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24小時內,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在礦區相關場所進行公告公示。
4、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或市直單位應及時將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告公示,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匯報。
第八條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市直單位應該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控台帳、督促整改,對整改治理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重大隱患治理中的問題,並及時向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匯報整改情況。
第九條煤礦企業在安全重大隱患整改期間應及時向督辦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報告整改進度、監控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條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後,由煤礦企業向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部門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摘牌。
第十一條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無望或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拒不整改,無視政府監管,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帳及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
1、煤礦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工作台帳,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工作台帳日常管理。
2、煤礦企業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統計、分析、論證、匯總,查找安全管理漏洞,並將分析論證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析論證,研究治理措施,並將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市直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下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企業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和獎勵
1、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1)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4)未在規定的期限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或報告不真實的;
(5)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
(7)未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其他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規定的。
2、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1)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4)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督促企業指定整改計劃,未採取監控措施的;
(5)隱患排查督察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當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市直單位等部門和單位對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給當事人或單位以相應獎勵:
(1)職工群眾舉報企業在排查中有未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經調查核實屬實的;
(2)對及時發現重大隱患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3)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整改難題,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C. 有關煤礦隱患排查上報制度有沒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D. 急需煤礦水害隱患排查制度的範文
礦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地測防治水專業考核評級辦法第八條制定防治水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由任辦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安排。
二、具體要求
1、每月下旬必須完成對礦井防治水隱患排查。
排查地點:全礦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點及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水倉、水溝等。
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設備及排水管路完好狀況、水倉容積及水溝暢通狀況等。
2、每月下旬組織的防治水隱患排查和質量標准化合並進行,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節,每個地點安排一名專業負責人,針對重點問題進行排查。
4、防治水隱患排查時,需要按照地測部門制定的檢查內容和標准去逐項檢查,檢查完後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進行歸類匯總,並提出處理意見,經總工程師批復後,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區隊進行限期整改,領導小組安排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防治水隱患排查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於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地測防治水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隱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內業資料管理,對整個過程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范(包括檢查人員簽字、人員分工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復查情況等做詳細記錄)。
7、各基層區隊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尤其是綜采隊要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8、生產技術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關科(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部門負責人1000元處罰,相關責任人1500元處罰。
10、小組成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開展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給予領導小組成員適當獎勵。
E. 煤礦隱患排查制度是什麼
給你發一份樣本,別忘了給分喲。
事故隱患排查處理制度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實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礦,強化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變事後制裁為事前管理,變事故處理為事故預防,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及《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精神,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分管誰負責」和「誰包隊誰負責」的原則,特製定三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消號管理制度。
一、我礦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各專業分管領導是本專業隱患排查整改第一責任人;各業務科室科長負責本專業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組織工作,各分管副職是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辦責任人;各基層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工作負全面責任責任;檢查科負責對各專業隱患排查組織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對隱患排查工作組織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給予經濟處罰和責任追究。
二、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礦井上下生產現場、系統、生產工藝、技術管理、自然環境、設備設施上存在的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問題。
三、為便於安全隱患跟蹤管理,將隱患進行以下分類:
(一)按隱患危害程度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
1、重大隱患是指《三礦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實施細則》(鶴煤三辦〔2006〕5號文)第八條所列的十五項隱患。
2、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以外的隱患。
(二)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按隱患落實整改的責任分別分為A、B、C三級。
A級:礦井無能力整改,需書面請示公司,並經公司批復,由公司幫助解決的隱患。
B級:區隊無能力整改,須由礦級領導安排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科室安排解決的隱患。
(三)按安全生產的專業分為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水災、地測、
頂板和其他隱患。
四、安全隱患來源依據
(一)上級各類檢查。
(二)公司領導下井檢查;公司安全辦公;公司各業務部室業務保安監查;公司安全小分隊和「一通三防」小分隊安全檢查。
(三)礦領導下井檢查;礦、區隊領導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隱患匯報;礦安全辦公;定期隱患排查;礦業務科室業務保安監查;礦各類小分隊安全檢查;礦各類安全專項驗收和檢查;礦群檢員、青安崗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反映的隱患。
五、隱患的排查、檢查、整改與上報
(一)采、掘、機、運、通、地測、調度、後勤各專業的隱患排查活動每周進行一次,由礦長組織每月對礦井重大隱患進行一次排查。
(二)各專業分管礦領導在按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的同時,要認真抓好本專業日常安全檢查和專項驗收檢查,全礦各級管理人員都要把查處隱患當作首要任務,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各類隱患,對現場不能及時處理的隱患,每個人都要認真填寫記錄,歸類管理,確保隱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類安全檢查的隱患,由檢查科負責進行分類、分級;各類專業檢查的隱患,由礦對口業務科室負責進行分類、分級。對C級隱患立即安排區隊整改,對A、B級隱患,由礦長、安全副礦長或分管副礦長在24小時內召集分管礦領導、檢查科、各業務科室及區隊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檢查科、相關業務科室按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歸檔管理,將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在24小時內分別上報公司相關業務部室和安監局;同時將A級隱患另行文上報公司。
(四)礦相關業務科室接到各單位上報的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後,要在24小時內審查、認定並歸檔。屬於本專業的A級隱患要及時制定出整改意見,本專業口不能解決的,由礦安委會研究解決。需要公司協調解決的,經分管領導、安全礦長、礦長簽字後報送安監局,由安監局統一匯總報公司安委會研究解決。
六、隱患整改、建檔及消號管理
(一)安全隱患整改
1、各單位行政正職負責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並組織實施;一般隱患由行政正職指定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范圍內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隱患按期整改。
3、檢查科對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考核,並定期向各有關責任人反饋。
(二)安全隱患建檔管理
1、檢查科:所有類別的A、B、C級隱患;
2、各業務科室:分管專業的A、B、C級隱患;
3、生產區隊:本單位的A、B、C級隱患;
各業務科室要對本專業所有安全隱患建立檔案,並設專人管理,確保隱患歸檔及時、不遺漏,逐步實現安全隱患檔案微機化管理。
(三)安全隱患消號
1、各業務科室、生產區隊對入檔的各類隱患要及時跟蹤消號,註明落實人和整改時間,做到隱患消號閉合管理。對消號的隱患,檢查科和各業務科室要及時進行核查。
2、檢查科、業務科室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已整改完畢的A級隱患、重大隱患上報公司安監局和相關業務部室,進行消號。
3、各業務科室必須於每月的5日前對所管的安全隱患檔案進行整理,已整改完畢的安全隱患進入安全隱患消號表,上月新發現的安全隱患按時間先後順序進入安全隱患檔案管理表。
七、幾點要求
(一)各級領導下井要嚴查細管,各類檢查要注重實效,隱患整改要落實到位,凡出現檢查不負責任遺漏隱患、隱患不按期整改、隱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責任者的管理責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隱患管理要做到檔案管理規范,隱患上報及時,凡出現建檔不規范、流於形式或上報材料不及時,按公司和礦考核辦法處罰。
(三)對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隱患,要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礦各業務科室、檢查科或區隊要立即撤出人員停產整頓,屬礦業務科室自停的,由礦組織驗收(必要時可報請公司有關人員參加);屬公司領導或職能部門停的,由公司組織驗收,並決定是否恢復生產。
(四)各級領導、業務科室要認真排查、檢查和督促整改隱患。凡工作不認真、不仔細導致本單位、本專業被上級部門查出重大隱患,造成停產或受到經濟處罰的,隱患單位、各業務科室、礦分管領導以及包隊領導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