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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法治

發布時間: 2021-02-08 05:40:43

㈠ 法治水污染的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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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要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 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保證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的時候,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時候,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提前申報,並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第十六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七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十九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向就近的航政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和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准。
第二十七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防止熱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條 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准排放。
第二十九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三十條 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罰過期失效農葯,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質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五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抿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三)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關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棄廢物的;
(五)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罰款的辦法矣數額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十八條 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徵收兩倍以上的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企業事業單位停止或者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或者關閉,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進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體內後,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後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製品;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魚蝦貝灌類的養殖場。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㈡ 什麼是土地確全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㈢ 《依法減災,科學應對》高中作文大全

今年5月12日是我國第七個防災減災日,主題是「科學減災 依法應對」。尊重科學、依靠法治,是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有效保障。科學減災,要求我們必須養成科學思維,普及科學知識,應用科學技術;依法應對,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體系,依法依規減災救災,做好責任落實。
提升防災減災能力,必須提高科學水平,憑科技之力做好災害防禦和治理;必須健全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應對;必須將科學思維和法治理念貫穿防災減災救災的全過程,有力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更加向城鎮集中,經濟社會活動流動性加大,由此帶來的社會孕災環境將更加敏感、承災體將更加暴露易損、致災因子將更加復雜多樣,同樣的極端天氣事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將比過去大得多,應對防範氣象災害的難度、廣度和深度顯著加大。因此,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備,才能在災害來臨時將損失降到最低。
提升防災減災能力,需要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防災減災的重要作用。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要養成科學思維,科學分析和研究防災減災各項工作,樹立災害風險意識,運用科學方法分析災害管理的全過程;要普及科學知識,全面總結人民群眾在災害應對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加強日常防災減災知識的科學普及,提高全民防災減災科學素養;要應用科學技術,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防災減災的決策支撐作用,加強防災減災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科技成果在防災減災領域的集成轉化和推廣應用。
提升防災減災能力,需要以法治思維貫穿防災減災始終。要完善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體系,以法律規范全社會廣泛參與防災減災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和完善多部門參與的決策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行動機制,注重防災減災資源整合和協調配合,使災害防禦體系更完善、更有效;要依法依規防災減災,以解決災害防禦實踐過程中的問題為導向,建立完善災害防禦組織體系、風險管理、聯合監測、信息共享、應急准備及處置以及社會力量救援等災害防禦體系,依法規范防災減災行為,依法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要強調責任落實,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力量參與防災減災工作。
科學減災與依法應對之間相輔相成。從科學層面了解災害,並針對災害自身特點和災害鏈條的不同環節,科學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防禦措施,使災害防禦法律制度體系統籌協調、相互銜接,更適應災害防禦特點,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出台各級各類災害應急預案,可以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提高防災減災工作的規范化和標准化水平,提高應對災害的法治水平。
科學應對和依法防災減災形勢嚴峻、任重道遠。我們要始終保持一種警覺,一種常備不懈的意志力,讓科學和法治防災減災觀更貼近公眾和現實。

㈣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概況

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特別是自1988年原地質礦產部門履行「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職能以來,各級地礦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1998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後,始終將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工作重點之一,進一步加強對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治理和立法管理的工作力度,取得了顯著成績。

2.6.1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和法制建設

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建設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

(1)國家法律體系

已經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並付諸實施的相關法律有《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等。2003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部門法規體系

從1993年開始,原地質礦產部及國土資源部先後頒布實行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相繼為全國各行業各部門的近千家單位頒發了各類各級資質證書1500多個,提高了地質災害勘查和治理的質量與水平;1999年初國土資源部第4號令發布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政策為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國地質災害防治逐步走上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

(3)地方法規制度

近年來,全國已有29個省(區、市)相繼出台了地質環境、地質災害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48件,這些法規、條例的出台,有力地推進了全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的建設和地質環境管理、保護工作。

2.6.2 地質災害調查

近十多年來,在國土資源部(原地質礦產部)的組織領導下,有計劃、分步驟、由淺入深、由粗至細在全國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地質災害的形成原因、發育分布規律、危害特徵和防治方法,為今後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礎。主要調查工作及成果如下:

(1)全國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及其成果

1991年。主要採取收集、分析、整理已有的地質災害資料和成果的方法,編制了調查報告《中國地質災害》和《中國分省地質災害圖集》。該成果初步全面反映了全國各省(區、市)地質災害的類型及其發育特點、形成的地質環境背景及主要誘發因素。

(2)1∶50萬以地質災害為重點的31個省(區、市)區域環境地質調查

1992~2003年。先後概略查明了全國31個省(區、市)的環境地質背景、人類工程活動與地質環境相互作用和影響因素;初步查明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誘發的主要地質災害、特殊不良地質環境條件和環境地質問題的發育特徵和分布規律。為各級政府制定減災、防災、國土開發與整治、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了宏觀決策依據。

(3)以縣(市)為單元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

自1999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並逐步開展的以縣(市)為單元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主要目的是查明隱患點、劃出地質災害易發區。並對重要隱患點建立縣、鄉、村三級群測群防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每個縣(市)都分別取得了如下4方面工作成果:①編寫了《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研究報告》;②編制了《地質災害分布與易發區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圖》等系列圖件,制定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對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編制了防災預案;③建設了「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信息系統」;④建立了縣、鄉、村群測群防監測體系。

實踐證明,本項調查與區劃工作為下一步國家和地方進行地質災害區劃、指導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打下了良好基礎;經過項目工作建立起來的群測群防監測體系,已經發揮了良好作用,2002年成功預報地質災害703次,避免人員傷亡19120人。另外,該項工作採取了邊調查邊宣傳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眾對地質災害的認識程度和防範意識。

2.6.3 地質災害監測

(1)監測機構

截至2001年,已形成了以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全國31個省級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院、中心)和217個地級監測分站組成的全國地質環境監測體系。直接從事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有3000多人。對地質災害開展調查和監測工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院、中心)及分站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2)群測群防體系效益顯著

從1999年開展「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以來,在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同時,對重要隱患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群測群防監測體系。目前,全國已經建立群測群防監測點7000多個,發揮了良好作用,取得了顯著效益,1998~2003年成功預報地質災害共1093起,避免人員傷亡6.4萬餘人(圖2.19)。

圖2.19 群測群防成功預報地質災害情況

(3)地面沉降監測

長江三角洲地區,僅上海市建立了覆蓋全市的較為完善的、由基岩標、分層標、GPS觀測點、地面水準點和地下水監測孔等構成的地面沉降監測網路外,2002年江蘇的蘇錫常地區也在個別地區建立了分層標。

環渤海地區只有天津市在城區建立了7組分層標,而且多興建於1985年以前。北京市的3組基岩標和分層標正在建設之中,河北和山東省沒有專門監測設施。

(4)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

截至2002年2月,三峽庫區20個市(區、縣)已建17個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已完成的主要監測工作是:建立了秭歸—巴東段(50km長)地質災害GPS監測網並投入監測運行。該網包括國家級控制網(A級)、基準網(B級)、滑坡監測(C級)三級GPS監測網,對12個單體滑坡進行監測,共建有59個GPS監測點。

(5)2003年首次開展全國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

2003年4月7日,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簽訂了《關於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協議》。協議規定:從2003年起,每年5~9月兩部局聯合開展全國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2003年6~9月,進行了首次全國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在此期間,中央電視台於19點30分的《天氣預報》節目中,先後發布了56次「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國土資源部的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也發布了109次「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其中,兩次「5級警報」先後於7月9日和19日由中央電視台發布,警示湖南張家界、吉首、常德,湖北荊州南部、恩施南部,重慶酉陽地區,長江三峽地區居民,注意防範降雨誘發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信息播出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汛期(6~9月)全國降雨誘發的危害較嚴重的突發性地質災害264起,其中有101起(至少878處)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位於預報預警范圍內,有效減輕了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另外,此項工作也得到地方各級政府的贊同和積極響應,2003年當年即有湖南、浙江、河北、山西、山東、安徽、青海、湖北等16個省,陸續開展了「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此項工作很快向全國各省(區、市)和縣(市)推進,推動了地方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進程。

2.6.4 地質災害治理

(1)地質災害的工程防治

1992~1998年,原國家計委和原地質礦產部安排了第一批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工程項目,如長江鏈子崖危岩體、黃臘石滑坡、雞扒子滑坡、重慶豆芽棚滑坡等。累計已治理地質災害幾十處。

1999~2002年,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啟動了「地質災害勘查與治理示範」項目,共布置重大地質災害勘查與治理示範工程101項。另外,國土資源部還以「兩權」經費下達了一些地質災害勘查治理項目;近幾年,部分省(區、市)設立了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也投資治理了一批地質災害隱患點。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2年底,全國已完成重大地質災害前期勘查可行性論證273處,完成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522處。通過重點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實施,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地維護了國家的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保障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2)搬遷避讓

我國突發性地質災害主要分布在老、少、邊、窮地區,處在這些地區的居民,大都依山建房,遠離城鎮,不僅生產生活不便,而且經常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威脅,對其進行工程治理既不可能也不經濟。因此,有步驟地實施搬遷避讓,且與山區脫貧致富結合起來,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減災措施。近幾年,北京、山西、福建、湖北、廣東、陝西等省(市)已經開展大量搬遷避讓工作。

(3)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我國地質災害在每年的主汛期(5~9月)集中大量暴發。因此,國土資源部在每年汛前和汛期均採取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巡查,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建立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實施應急勘查及應急治理工程。

通過汛期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實施「以人為本」思想的戰略舉措。現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已成為各級政府和科研單位關注的頭等大事,是保障地方政治、經濟發展的戰略基礎。

㈤ 生態環境地質保護建議

區內國土資源,如固體礦產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地質資源(旅遊地質資源)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開發利用。資源的開發利用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居環境的改善作出了積極的、巨大的貢獻,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局部的生態環境地質問題,如礦山開發造成的土地沙化、土地利用不當造成的水土流失、旅遊地質過度開發造成的自然景觀的破壞、地下水開采造成的地下水下降漏斗等。據生態環境地質質量評價結果,盡管區內生態環境地質質量較好,但也存在不少影響生態環境的因素。地質災害已形成影響生態環境地質質量的主要因素,因此,重視和保護生態環境地質條件是生態省建設必然之勢。

國內外研究成果表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待於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完善,有待於政府決策,管理部門的科學規劃、嚴格執法,其次是加強群眾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及採取專業的防護措施。根據本地區的地質環境狀況及存在的地質環境問題,提出如下生態環境地質保護建議。

(1)政府應重視與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管理,制定地方性的地下水資源保護或地下水水源地保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環境地質問題與地質災害治理、地質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從法治的角度管理生態環境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2)做好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對礦業、工業、農業、海水養殖業、旅遊業等行業做到合理開發利用。旅遊地質資源開發規劃要綜合評價其開發價值和條件,評價旅遊地質資源的功能、質量、生態系統以及景點的地域組合和環境容量,使有限的旅遊地質資源在良好的生態系統中發揮最大限度的效益;礦山開采必須做到采礦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做好礦業發展與環境恢復治理的整體規劃;土地的耕作必須採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禁止在坡度大於25°的山地丘陵開墾山坡,做好水源林與生態林的保護工作。

(3)對地質環境問題趨於惡化的地區應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具體如下。

①在南渡江中游流域、文瀾河中游流域、寶陵河的下游流域的水土流失災害區,及時採用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災害,植樹種草,封山育林,使治理區迅速被植被覆蓋。在澄邁金江、山口和臨高南定、瓊山區東山鎮溝蝕嚴重的地段修建堤壩,攔蓄泥沙,阻止溝蝕的發展。

這些流域的山前剝蝕堆積台地區是水土流失易發區,要加強土地利用的規劃,保持合理的植被覆蓋率;採用科學的耕作方式,如梯田耕作等,避免新的水土流失的發生。

②在東北部東部文昌市、萬寧、海瓊市海岸帶石英砂鈦鐵礦開采區,應加快復墾工程的進度,做到開采與復墾結合,在沙化區植樹種草,治理沙化,恢復綠色生態生機。

③科學規劃海水養殖業的布局,加強海水養殖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阻止以破壞海岸防護林和污染地表水、地下水為代價的養殖業的發展,防護林斷鏈區段,應迅速植樹修補。加強海水養殖池防滲漏保護措施,避免海水滲漏對地下水的污染,同時加強海水養殖業的水質污染監測。

④合理規劃開采地下水資源。雖然目前地下水開采程度較低,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大部分市縣將呈現不同程度的缺水狀況。缺水狀況的出現勢必增加地下水的開采量,因此,要合理控制地下水的開采規模與開采量,避免海水入侵與地面沉降災害的發生。海口市中心承壓水開采井密度較大的區域,應控制開采量的增加,逐漸往外圍方向轉移地下水開采井,讓水位恢復上升。

⑤隨著海岸帶經濟的發展,港口、旅遊區、養殖業等大規模建設使海防林、海岸護岸工程、淺海珊瑚等遭到破壞,引發海岸侵蝕作用加劇,因此在海岸帶開發建設中應做好海岸線的保護工作。

(4)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及時、有效地監測海岸侵蝕、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預防、減少環境地質問題與地質災害的危害。

(5)進一步加強海岸帶海水養殖、熱帶農業、工業發展、礦產開發生態環境恢復等生態環境地質專題研究,為海南生態產業發展提供科學依據。

(6)加強生態環境地質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政府部門、企業和民眾的生態環境地質保護意識,普及全民生態環境地質保護知識,使生態環境地質保護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加強群測群防預警系統建設,全面提高生態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7)進一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地質保護體系,制定完善的生態環境地質保護技術標准,建立由省級、縣(市)級法規組成的法規體系和省級標准、縣(市)級標准組成的標准體系,實現生態環境地質保護的法規化和規范化。

(8)把生態省建設與生態環境地質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地方經濟的良性發展。把生態環境地質保護工作納入當地政府的日常工作內容,生態環境地質恢復治理經費納入當年地方的財政預算中,使生態環境地質保護工作進入制度化和法制化。

㈥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有效期為多久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堅持不懈地搞好生態環境保護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特製訂本綱要。

一、當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狀況

(-)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1.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成績。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力度,使我國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主要表現在:植樹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設和國土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取得進展;長江、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全面實施;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開始啟動;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生態示範區建設穩步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目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現在: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濕地日趨萎縮,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江河斷流、湖泊乾涸、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加劇了洪澇災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區的超載放牧、過度開墾和樵採,有林地、多林區的亂砍濫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開發不當,導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全國野生動植物物種豐富區的面積不斷減少,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珍貴葯用野生植物數量銳減,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珊瑚礁、紅樹林遭到破壞,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環境安全。

(二)當前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3.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採取掠奪式、粗放型開發利用方式,超過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一些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管理不力,致使許多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切實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與問題,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中心,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區推進,加強法治,嚴格監管,堅決打擊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保護和改善自然恢復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進行資源開發活動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
6.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是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力爭使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源頭區,長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重要湖泊、濕地,西北重要的綠洲,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及重點監督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使各類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及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嚴格按規劃進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加強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重要生態功能區、物種豐富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各大水系的一級支流源頭區和國家重點保護濕地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態系統得到重建與恢復;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准。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7.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8.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採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9.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同級政府批准。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可由省級政府委派的機構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國家統一規劃批建後,分省按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應給予積極扶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保護與建設的監督。

(二)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
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採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於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築、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並實行「佔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於佔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佔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並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採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採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採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採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採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乾旱、半乾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葯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遊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採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遊區的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線路,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遊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遊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遊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三)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18.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種豐富、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要把橫斷山區、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邊境山地、浙閩贛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雙版納、海南島和東北大小興安嶺、三江平原等地區列為重點,分期規劃建設為各級自然保護區。對西部地區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物種和生態系統分布區,特別是重要荒漠生態系統和典型荒漠野生動植物分布區,應搶建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19.重視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好各類重要生態用地。大中城市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深入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公園、綠化帶、片林、草坪的建設與保護,大力推廣庭院、牆面、屋頂、橋體的綠化和美化。嚴禁在城區和城鎮郊區隨意開山填海、開發濕地,禁止隨意填占溪、河、渠、塘。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城鎮建設項目和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
20.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範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範區的建設。

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要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各部門對本行業和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資源開發單位、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對於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要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確保投入與產出的合理性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2.積極協調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等部門要加強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在國家確定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的基礎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的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體系。西部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搞好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放在優先位置,確保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
23.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在生態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
24.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

(二)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5.加強立法和執法,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抓緊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監管制度。
26.認真履行國際公約,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權益,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義務,為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發展。
27.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能力。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積極搞好社會公眾教育。城市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要增加宣傳設施,組織特色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揚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完善信訪、舉報和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㈦ 人民日報評論:依法辦什麼事會「寸步難行」

機關公文及常用文種寫作知識

你好!現在我和你一起共同學習機關公文以及常用文種的寫作知識。在開始之前,首先說明兩點:一是這次所講的公文主要指行政機關公文,黨的機關公文的不同點穿插說明;二是希望大家以聽為主,以工作思考為主,大量的內容將發到區域網,供大家參考。結合我局實際,今天我們主要學習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講, 機關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規則;第二講,常用公文和文種的寫法;第三講,怎樣寫好機關公文。因個人水平有限,有不正確和不到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第一講 機關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規則
公文在我國歷史上由來已久,新中國成立後,公文的范疇比過去擴大了。目前人們習慣上理解的公文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眾團體在辦理公務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另一類是外交、軍事等領域使用的專用公文。我們這里主要是討論行政機關的通用公文處理問題。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機關公文的重要作用。就我局來講,要傳達貫徹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要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向上級請示問題、匯報情況,要答復礦業權人的請求事項等等,都離不開公文這一重要工具。可以說,離開了這個工具,我們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將寸步難行。我相信,大家一定有比較深切的體會。
那麼,行政機關的公文具體包括哪些種類呢?根據年8月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共有十三類,十四種。大家可以參照學習。黨的機關公文種類: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公報、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等14種。

在的工作實踐中,為了能用最少的語言,表達最多的內容和信息,機關公文逐漸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和運行傳遞的制度,並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掌握公文的格式和運行要求,是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的一個基本條件。現在,我們分別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公文的格式
根據規定,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份完整的公文,我們通常把它分為文頭、主文、文尾三部分。這里,我們結合下圖逐項予以說明:
(一)文頭部分。位於公文首頁上端,一般約佔A4型公文紙的1/3或2/5。注意:發文字的年份要用伯數字完整填寫,不能把「」寫成「97」,讓人誤解為「」或「」等;括要用六角括「〔〕」,而不是「()」或「[]」;機密以上的公文要印文件份數序;一般上行文需要標注簽發人姓名。
這里,大家要注意請示的格式:一是上報公文的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留出的空白供上級機關批示文件使用。二是上報公文需要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右側。發文字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仿宋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冒後用3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二)主文部分。從標題一直到,都屬於主文部分,是公文最重要的部分。請大家注意的內容有:
1、標題。除法律法規外,一般不加書名,不加標點符。同時,標題時,既要反映文章的主題,文題相符;又要規范格式,不能把片語、名稱人為地分行。
2、主送機關。普發性下行文主送機關較多,一般使用泛稱。上行文的主送機關一般是一個。請示、批復、意見、函的主送機關只能是一個。沒有特指主送機關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等,不寫主送機關。
3、正文。內容較多時,分層序碼的規范順序是:「一」、「(一)」、「1、」、「(1)」、「 」。
4、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日期為准,聯合行文以最後機關領導人簽發日期為准。同時要用漢字而不能用伯數字。「零」寫為「O」。
5、。務使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三)文尾部分。這一部分內容雖然不多,卻是我們容易忽視的地方。
1、主題詞。是經過規范處理的用來標引公文主題內容的詞,主要作用是便於電腦存儲和文件檢索。按規定,公文應當依據辦公廳秘書局印發的《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主題詞,實際情況是縣級以下機關的公文,對標注主題詞未做硬性要求,但上行文要按上級機關要求標注。
具體標注中應注意掌握選詞原則。一份文件主題詞不能超過5個。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文件內容的詞,最後標反映文種的詞。各主題詞之間空1格,不加標點。如《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就要先標類別詞「水利」,再標類屬詞「水土保持」,最後標文種「通知」。另外,主題詞表中沒有的詞,我們叫「詞」,在必須標注時,應在該詞後加「△」符。如《關於張龍之等4名同志任職的通知》,其主題詞為:幹部任免 張龍之等△ 通知。
2、附註。主要用於說明其他項目不便說明的事項。可以解釋名詞術語,可以說明發至級別。請示應註明人姓名和。附註應加括,位置居左空2格,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四)公文排版規格。《辦法》規定,公文用紙採用A4型紙,幅面尺寸為:mm×mm。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mm×mm(不含頁碼)
排版規格:正文用3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二、行文規則
公文行文方向有四個:上行(請示、報告)、下行(通知、通報)、平行(函)、泛行(通告、布告)。這里,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的,應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所謂特殊情況指:重大緊急事項,不越級請示要誤時誤事;被直接上級機關擱置而又急需解決的問題;與直接上級機關意見分歧一時難以協調統一,而又急於處理的事項。
2、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如果寫幾個主送機關,可能是誰都不批復,或者是幾個單位都批復,但批復意見又不一致,難以貫徹執行。
3、請示應一文一事,同時,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4、報告中不得帶請示事項,也不得越級報告。
第二講 常用公文和文種的寫法
基層常用的公文有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意見、函、會議紀要。其他文種有:述職報告、調研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領導講話等。現結合我局實際,主要講以下幾種:
一、決定的寫法
1.表彰決定:這類知照性決定,就是把決定事項簡要地傳達給有關單位,極少有要求執行的具體意見,它的內容比較單純,主要是決定依據和決定事項,即使有召或者鼓動性的結尾,也很簡短。在寫法上往往開門見山,直接陳述,篇段合一,語句簡練、明快。
2.處分決定的寫法有所不同,應寫受處分人的身份、錯誤事實、錯誤性質、根源、本人對錯誤的態度、處分內容等。
3.關於重大行動或重要事項的決定。這類決定用於安排較大范圍的重大行動或重要事項,一經發出,震動較大。如:《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等。這類決定大都經過一定的會議討論通過。它的寫法更強調把道理說清楚、講透徹,以便盡可能地統一認識,增強執行決定的自覺性。
4、變更或撤消性決定。如:《關於撤消XX廠「文明單位」稱的決定》。
二、通知的寫法
通知是使用得比較多的一種公文。大多是下行文,有一定的指揮、指導性和廣泛性。大多數類型的通知對受文對象總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執行或辦理的事項。通知還有明顯的時間性,有些通知,如會議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時間里有效。大部分都遵循的要求是:依據—目的—文種承啟語—事項—要求。
按《辦法》通知可以分為批轉和轉發性通知,傳達、要求執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種。一些同志在使用通知時存在這樣幾個問題:一是標題繁瑣。比如出現幾個「關於」或「通知的通知」等情況;二是轉發和批轉性通知的按語部分文字過多或態度不明確;三是要求執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據的事由。因此,我們在擬制通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只使用一個介詞「關於」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肅省關於印發 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點的通知》。在起草層層轉發的通知時,要盡量把標題寫得簡明些。可以採取兩種辦法解決:一是對各個轉發通知都提出了具體要求的,可以綜合改寫為一個新的「通知」,貫穿全部內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對非政策性文件,幾個轉發通知又無新要求的,可以減少中間層次,直接轉發。如:關於轉發計委「關於轉發省計委『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批轉(<××日報>)發行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寫為:××計委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辦公廳批轉《××日報》發行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就簡明多了。
2.批轉和轉發性通知。這類通知是針對被批轉或轉發的公文而發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組成了批轉性或轉發性通知。正文包括兩個部分:轉發對象和批註意見。轉發對象要寫明被批轉、轉發的公文名稱及原發文單位。批註意見要寫明對所轉發公文的態度、意見和執行要求。批轉性通知的批語和轉發性通知的按語,可長可短,應看具體情況而定。有的照批照轉,只極為簡要地表明態度、作出評價、提出要求。如:「省經貿委《關於年經濟運行調控方案》已經省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的強調重點,在寫明態度、評價和要求之後,再結合實際情況,對所轉發公文的重要意義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強調,以引起重視。有的補充完善,對所轉發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還就其本身不夠完善的地方作些補充、說明。但一般情況下,批語和按語不易過多,以免與轉發、批轉文件內容重復。
3.要求執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寫清楚行文的緣由、意義、目的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
4.要根據轉發公文的不同情況,恰當使用習慣用語。如表態的「同意」、「原則同意」、「基本同意」等詞語;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辦理」、「請認真貫徹執行」、「請研究執行」、「請參照執行」、「供參考」、「請研究試行」等詞語。
5.任免通知。除法定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外,其他任免一般採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寫明經某級組織決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擔任某項職務即可。有的還寫明任期和待遇。
三、通報的寫法:
通報可分為表揚性通報、批評性通報、情況通報等。
(一)表揚性通報:正文一般包括先進事跡及其意義、先進經驗、表彰決定、希望和要求四個部分。
先進事跡是這類通報的主要內容。在直述式通報中,這部分內容直接在通報中敘述,寫得詳細些。在轉述式通報中,這部分內容已出現在通報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敘述先進事跡了,只須概括地強調或突出要點。直述式通報在介紹先進事跡時,應做到:第一,要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簡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實事求是,不能任意誇大、渲染。第三,要重點突出,涉及能體現先進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報中心的,就把事實寫得詳細些,無關緊要的可一筆帶過或略而不記。先進事跡的意義和先進經驗,是通報的主旨。著重表彰先進事跡的通報,應在介紹事跡的基礎上,說明其意義。
表彰決定是寫明領導機關對先進表彰獎勵的決定,它通常寫在通報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對被表彰者的勉勵和期望,又包括對廣大眾的召和希望。這一部分要發掘先進的典型意義和時代精神,針對當時形勢需要有感而發,力求符合實際,有針對性,概括、鮮明、不千篇一律。」
(二)批評性通報:這類通報的內容除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對某單位、某人、某事的批評處理外,著重是要從被通報的事件中吸取教訓,以典型事例對眾進行教育,以防類似事件的發生。其懲戒作用十分突出。這類通報,有的是批評錯誤、公布處分決定,行文較短。有的除批評錯誤、宣布處分外,側重於情況,總結教訓,指導改進工作,篇幅就要長些。正文包括錯誤事實、根源和教訓、處理決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三)情況通報:分為敘述情況;情況,闡明意義;提出意見和要求。情況通報也是我們在工作中使用較多的一種通報種類。如《關於年度探礦權年檢有關情況的通報》。
四、報告的寫法

報告種類多種多樣,大致可分為工作報告、情況報告、答復報告、報送文件的報告(如《關於上報年度會計報表的報告》)等。
1.工作報告。這是用於匯報工作進程、總結工作經驗、反映工作問題、提出工作意見的報告。這類報告是報告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況、主要成績、經驗體會、存在問題、今後意見等幾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標出序數分項寫,或列出小標題來寫。根據需要,工作報告可以寫成綜合性的,也可以寫成專題性的。
綜合性的工作報告,它是不同階段、不同范圍的全面工作總結或匯報。可以是各方面的綜合工作,或者一個系統、一個部門的全面工作。如《XX局XX年工作總結》
專題性的工作報告強調專一性,它是就某一項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級機關所作的報告。它可分為總結經驗的專題工作報告和研究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前一類就是呈報上級的專題工作總結,它不需要答復,後一類通常是就落實、開展、加強、發展、改進、改革某項工作向上級作的專題報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結束後才寫,常常是在工作進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時寫好,待上級答復、批轉。如《關於X省清理整頓工作的報告》以及我局地質災害現場會經驗材料。
2.情況報告。這是對工作中的重大情況、特殊情況、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後,向上級作出的報告。它不需要答復、主要是讓上級了解、掌握情況,以便根據情況採取措施,指導工作。向上級提出工作建議的報告,也屬這一類。如《XX商業局關於百貨大樓重大火災事故的報告》。
3.答復報告。這是答復上級機關的查詢、提問或匯報執行上級機關某項指示、意見的結果的報告。正文包括答復依據、答復事項兩部分,寫法比較。有的先寫依據,後答復;有的邊寫依據,邊答復。如《XX財政局關於民政幹部學校有關情況的報告》。
五、請示的寫法
請示一般由請示事由、請示事項、結尾三部分組成。結尾常以請求語作結,習慣用的有「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妥否?請指示」、「當否?請批復」、「以上意見如可行(或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等。撰寫請示應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當用才用。必須辦理而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又不能解決,確實需要請示上級的才可行文請示。不要動輒請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為宜,切忌把不相關聯的問題放在一個請示里,使上級無法批復,影響工作。
第三,要按級請示,確實必須越級請示的,也應同時抄送直接的上級機關。如果一項請示涉及不止一個上級機關,應當以主管此項請示的上級機關為主送單位,其他為抄送單位,避免職責不明,耽誤處理時間。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標題、正文和結尾。它的標題一定要寫明事由,不能光寫「請示」,以提請上級機關注意,及時處理。
注意:寫請示,語言要謙遜,態度要誠懇;原因要說明,不批準的後果要表達,要讓上級感到不批准就說不過去。
六、意見的寫法
意見是《辦法》中新增加的文種。主要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從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為上行文,可用於向上級機關報請批轉或轉發有關事項。作為下行文,可用於領導機關或某些重要問題提出處理的方針、原則和措施、辦法。
意見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引言要寫明提出意見的事由、依據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見所提出的具體見解和措施辦法,可採用小標題或圍繞問題分條列項進行撰寫。結尾,對貫徹意見提出具體要求。意見的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
七、函的寫法
函的應用范圍比較廣泛,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平級機關之間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之間,涉及各方面的公務,都可使用。
較為正規的公函,格式可分為三部分:
開頭,包括標題、編和受文單位。標題可由發函單位、事由、文種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來確定寫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詢問的問題、請求的事項、告知的情況等寫清楚,以便得到對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復函,要針對來件所詢問的問題、商請的事項給予明確答復,不能含糊其詞,模稜兩可,不著邊際。
結尾包括結束語及署名、日期。結束語如去函的「為要」、「為盼」、「為感」、「為荷」,復函的「待此復函」、「此復」等。也可不寫結束語,正文寫完即結束。
撰寫函件應注意:
第一,要寫得內容專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對上應尊重,對下應謙遜,對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應以禮相待。語氣應力求平和、禮貌。要摒棄不必要的客套、無須講的道理、空洞的套話。
第三,恰當使用習慣用語。
八、會議紀要的寫法
辦公會議紀要的標題,可寫為會議名稱加紀要。專題會議紀要的標題可寫為事由加會議紀要。如:關於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會議紀要。一般機關的辦公會議、常務會議都有固定的文頭。如:甘肅省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甘肅省常務會議紀要等。正文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簡要敘述會議組織情況,可以寫出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列席人員(辦公會議的列席人員通常寫在正文之後)等。若會議只有一個議題,可以寫明專題研究討論的議題名稱。如:專題研究了農業問題等。
第二部分是寫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這是紀要的主要部分。這部分可以寫對議題的討論情況、各種意見、建議、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布置的工作、任務,將要採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個議題,常採用貫通式的縱式結構,不分條款。專題會議紀要也可採用這種寫法;若多項議題,可依會議議程的先後順序安排組織材料。
撰寫會議紀要應注意:
第一,會議紀要是對所有會議材料的概括、綜合和提煉,因此,要定好紀要必須做好處理材料的工作。要廣泛搜議材料,全面掌握會議情況;要按照會議精神和領導工作意圖,對材料進行分類和篩選;要對選用的材料進行和綜合,圍繞中心組織好材料。
第二,紀要篇幅不宜過長,語言要簡明扼要。紀要常用第三人稱進行敘述,如「會議認為」、「會議強調」、「會議指出」、「會議召」、「會議決定」之類。
第三,會議紀要必須全面准確地反映會議情況和基本精神,其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因此,會議記錄人員一定要聚精會神,盡最大努力作好會議記錄。
九、述職報告的寫法
(一)述職報告的特點
述職報告是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向主管領導部門、人事部門或選區的選民,或本單位的職工眾,陳述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工作實績、問題和設想的自我述評性的報告文書。主要特點是:自述性、自評性、報告性。
自述性,就是要求報告人,自己述說自己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因此,必須使用第一人稱。
自評性,就是要求報告人,依據崗位規范和職責目標,對自己任期內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作自我評估、自我鑒定、自我定性。對工作的走向,前因後果,要敘述清楚,評得恰當;所敘述的事情,要概敘,讓人一目瞭然,並從中引出自評。但要強調:切忌浮泛的空談,切勿引經據典的論證,定性必須在定量證明的基礎上進行。
報告性,就是要求報告人,明白自己的「身份」,以被考核、要接受評議、監督的身份,履行職責做報告。語言必須得體,應有禮貌、謙遜、誠懇、朴實、掌握尺寸,不可誇誇其談,嘩眾取寵。
要注意將「工作總結」同述職報告區別開來。工作總結,可以是單位的、集體的、也可以是個人的,其寫作角度是全方位的,即凡屬重大的工作業績,出現的問題,經驗教訓,今後工作設想等都可以寫,而述職報告卻不同,它要求側重寫個人執行職守方面的有關情況,往往不與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業績、問題相摻雜。
(二)述職報告的寫法
述職報告一般由標題、抬頭、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
1.標題
述職報告的標題,常見的寫法有三種:
①文種式標題,只寫《述職報告》。
②公文式標題,姓名+時限+事由+文種名稱,如《××19××至19××試聘期述職報告》、《19××年至19××年任商業局長職務的述職報告》。
③文章式標題
用正題,或正副題配合,如《19××年述職報告》、《思想工作要結合經濟工作一起抓——××造紙廠廠長王××的述職報告》。
2.抬頭
①書面報告的抬頭,寫主送單位名稱如「××黨委」、「××組織部」或「××人事處」等。
②口述報告的抬頭,寫對聽者的稱謂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員」、「各位同志」,或「各位領導,同志們」。
3.正文
述職報告的正文,由開頭、主體、結尾三部分組成。
①開頭
開頭,又叫引語,一般交代任職的自然情況,包括何時任何職,變動情況及背景;崗位職責和考核期內的目標任務情況及個人認識;對自己工作盡職的整體估價,確定述職范圍和基調。這部分要寫得簡明扼要,給聽者一個大體印象。
②主體
主體,是述職報告的中心內容,主要寫實績、做法、經驗、體會或教訓、問題,要強調寫好以下幾個方面:
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紀和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對上級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對分管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採取了哪些措施,作出哪些決策,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糾正了哪些偏差,做了哪些實際工作,取得了哪些業績;個人的思想作風、職業道德,廉潔從政和關心眾等情況;寫出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今後改進的意見和措施。
這部分,要寫得具體、充實、有理有據、條理清楚。由於這部分內容涉及面廣,量多,所以宜分條列項寫出。「條」、「項」要注意內在邏輯關系安排好。
③結尾
結尾一般寫結束語。用「以上報告,請審閱」、「以上報告,請審查」、「特此報告,請審查」、「以上報告,請領導、同志們批評指正」等作結。
4.落款
述職報告的落款,寫上述職人姓名和述職日期或成文日期。署名可放在標題之下,也可以放文尾。
十、調查報告的寫法:(〈興國調查〉)
調查報告大致可分為三類:綜合調查報告(社情調查)、專題調查報告(研究型、總結型、探討型、披露型)、考察報告。特點是:以事喻理,重在說明;材料求實,刻意求真;形式多樣,適應性強。
在調查研究,獲取大量材料數據的基礎上,可以著手寫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前言、正文、結語三部分。
(一)前言。包括的內容:一是說明調查的緣起和目的—調查什麼,解決什麼問題;二是說明調查的對象和范圍;三是調查的經過—時間、地點、過程等。
(二)正文。可分為橫式結構和縱式結構兩種:
一是橫式結構,將內容概括為若干平列的部分,分別說明和闡述。
二是縱式結構,將內容按事情發展的順序或內部邏輯關系進行組織,前面的內容是後面的前提和條件,後面的內容是前面的發展和結果,次序不能顛倒。
在寫作時要注意做到:既要實事求是,全面反映情況,又要有鮮明的傾向性,防止材料羅列;要詳略得當,點面結合,有概述、有典型,防止以偏蓋全;要以說明、敘述為主要表達方式,用事例和數據說話,防止過多的議論和說理。
(三)結語。可以是前面內容的概括和補充,也可以是對策和建議。文字可長可短,但要提供有實際價值的東西。
調查報告,重在事實清楚,說明充分,觀點突出,對策有效。
十一、工作總結的寫法
總結,就是對過去一定時期內的實踐活動包括工作、學習、思想等方面進行回顧、、評價,以得出經驗教訓或引出規律性的認識而形成的一種文書。它主要回答的是「做了什麼」、「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是我們在工作中最常見、也最難以掌握的一種文書。大體上分為綜合性總結和專題性總結。
綜合性總結又叫全面總結,展現的是一個地區、一個單位整個工作情況的全貌。一般按照基本情況、成績收獲、存在問題、經驗體會、今後意見幾個部分來寫。如工作報告、單位年度工作總結等。
專題性總結是對某項工作、某項活動或某個問題所做的專門總結,內容單純、集中、詳盡、具體,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往往起到典型引路、推動全盤的效果。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總結等。
(一)總結的結構形式。常見的有:
1、分點式。將內容按性質和主次分點平列,各點之間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有事例、有、有結論,優點是行文簡潔、生動活潑,但很難把握。一般用於帶全局性的專題總結。
2、小標題式。將內容分為若干個小標題,按成功的原因、經驗,或者階段性標志來寫。多用於專

㈧ 國土資源規劃與法制建設

一、國土資源規劃

「十五」期間,為加強國土資源規劃、計劃管理,逐步完善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啟動了其他相關規劃,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預審、土地利用規劃審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實施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了規劃的有效實施,國土資源管理參與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明顯增強。

(一)國土規劃編制工作已經起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編寫提綱已完成。

(二)土地利用規劃體系進一步完善

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 年)》,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審查並上報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烏魯木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各地州(市)、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成了《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及《伊犁河谷地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並經國土資源部審查通過;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截至2005 年底,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和各縣(市)全部完成了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按要求完成了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和劃定工作。

(三)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基本形成

編制完成了《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 年)》,並於2002年11 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截至2004 年底,15個地州(市,含石河子市)完成了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2004~2005 年,有42 個縣(市)開展了《縣(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對《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01年)》中期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

(四)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相繼啟動

(1)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2~2015年),2004年8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2)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送審稿。

(3)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地質勘查規劃》審查稿。

(4)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信息化「十一五」規劃》送審稿。

二、國土資源法制建設

「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在普法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培訓、地方立法工作,以及行風行規建設、內部管理建章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進步,普法宣傳教育力度加大,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行風行規建設深入展開,國土資源管理進一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一)地方性法規體系建設

「十五」期間,按照自治區地方立法工作規劃部署和要求,密切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經過努力,全區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體系,包括地方性法規、政策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的框架體系形成初步形式,依法行政在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上邁進了一大步。

截至2005 年末,全區國土資源管理出台的地方性法規1 件,政府規章2件,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4件,其他廳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1件,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36 件,內部管理制度51 件。共95件(見附表18、19、20)。

(二)「四五」普法工作

「十五」期間,依照國家、自治區「四五」普法規劃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普法工作堅持以新《憲法》為核心,以國土資源專業性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著力組織開展了多層次、多形式、多內容、多渠道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及以提升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為目標的培訓工作。其特點:領導重視,機構健全,組織得力,內容豐實,經費保障,成效明顯。

組建了國土資源系統「四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了處理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下發了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等普法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編印了《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匯編》等一批政策法規的普法材料;組織舉辦了法律法規培訓班50 期,參加培訓人員累計3500人(次);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國土地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重大活動,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活動。通過「四五」普法宣傳教育,經國土資源部、自治區和本廳組織驗收,廳機關、廳直屬事業單位和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均一次性通過驗收,涌現出一批普法先進單位和法制先進個人。

三、行政復議工作

「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妥善處理行政爭議,共受理行政復議188件,審議結案184件,見表7-1。

為規范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2005年5月,國土資源廳成立了行政復議委員會。

表7-1「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單位:件

㈨ 保護地球生態環境的文章 5000字左右 答對有獎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堅持不懈地搞好生態環境保護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特製訂本綱要。

一、當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狀況

(-)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1.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成績。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力度,使我國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主要表現在:植樹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設和國土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取得進展;長江、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全面實施;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開始啟動;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生態示範區建設穩步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目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現在: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濕地日趨萎縮,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江河斷流、湖泊乾涸、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加劇了洪澇災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區的超載放牧、過度開墾和樵採,有林地、多林區的亂砍濫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開發不當,導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全國野生動植物物種豐富區的面積不斷減少,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珍貴葯用野生植物數量銳減,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珊瑚礁、紅樹林遭到破壞,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環境安全。

(二)當前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3.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採取掠奪式、粗放型開發利用方式,超過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一些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管理不力,致使許多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切實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與問題,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中心,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區推進,加強法治,嚴格監管,堅決打擊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保護和改善自然恢復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進行資源開發活動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
6.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是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力爭使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源頭區,長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重要湖泊、濕地,西北重要的綠洲,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及重點監督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使各類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及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嚴格按規劃進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加強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重要生態功能區、物種豐富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各大水系的一級支流源頭區和國家重點保護濕地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態系統得到重建與恢復;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准。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7.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8.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採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9.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同級政府批准。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可由省級政府委派的機構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國家統一規劃批建後,分省按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應給予積極扶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保護與建設的監督。
(二)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
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採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於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築、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並實行「佔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於佔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佔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並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採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採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採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採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採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乾旱、半乾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葯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遊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採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遊區的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線路,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遊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遊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遊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三)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18.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種豐富、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要把橫斷山區、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邊境山地、浙閩贛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雙版納、海南島和東北大小興安嶺、三江平原等地區列為重點,分期規劃建設為各級自然保護區。對西部地區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物種和生態系統分布區,特別是重要荒漠生態系統和典型荒漠野生動植物分布區,應搶建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19.重視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好各類重要生態用地。大中城市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深入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公園、綠化帶、片林、草坪的建設與保護,大力推廣庭院、牆面、屋頂、橋體的綠化和美化。嚴禁在城區和城鎮郊區隨意開山填海、開發濕地,禁止隨意填占溪、河、渠、塘。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城鎮建設項目和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
20.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範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範區的建設。

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要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各部門對本行業和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資源開發單位、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對於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要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確保投入與產出的合理性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2.積極協調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等部門要加強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在國家確定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的基礎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的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體系。西部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搞好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放在優先位置,確保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
23.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在生態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
24.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

(二)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5.加強立法和執法,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抓緊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監管制度。
26.認真履行國際公約,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權益,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義務,為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發展。
27.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能力。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積極搞好社會公眾教育。城市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要增加宣傳設施,組織特色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揚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完善信訪、舉報和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㈩ 如何加強國家生態安全的法治建設

1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國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必須珍惜每一寸國土.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給農業留下更多良田,給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
2全面促進資源節約.節約資源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之策.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加強節能降耗,支持節能低碳產業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加強水源地保護和用水總量管理,推進水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合理開發.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3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要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快水利建設,增強城鄉防洪抗旱排澇能力.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禦能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同國際社會一道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4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積極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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