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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告知書

發布時間: 2021-02-08 04:11:23

⑴ 農村宅基地拆遷賠償相關法律法規詳細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撤銷建制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回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答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價值的產權房進行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⑵ 政府下達地質災害隱患點房屋搬遷通知書,有補貼嗎,怎麼補貼

地質災害隱患點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專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屬災情四級。而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⑶ 宅基地拆遷賠償

按照各個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專定補償,各個地區標准不一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⑷ 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出讓手續

一、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手續材料

1、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申請(1份)(原使用劃撥用地單位或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申請應有主管部門意見和蓋章。內容應寫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土地證號及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面積、理由等);

2、國有資產處置批復1份(用地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辦理);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復印件1份);

4、圖件(國土資源測繪隊出具、受讓方單位蓋章);

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6、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

8、委託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9、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10、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蓋章、簽名);

1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申請審批表(蓋章、簽名);

12、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放線證復印件其中1份(核對原件)。

說明:辦理個人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不用提供第2、5、7項材料。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土地評估報告1份(平遠縣土地價格評估所出具);

4、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放線證復印件其中一份(核對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申請審批表(蓋章、簽名);

6、委託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7、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材料

雙方

材料
抵押權人(銀行)
抵押人(土地使用者)

1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復印件)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

證明書(原件)
法定代表人

證明書(原件)

3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復印件)

4
法人授權委託書

(辦理土地抵押借款委託書)
法人授權委託書

(辦理土地抵押借款委託書)

5

土地使用證(原件)

6
土地估價

結論及報告(原件)

7
抵押貸款合同(原件)

8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審批表

(由抵押人填寫,經雙方蓋章)

四、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材料

文字資源部分

1、市(縣)國土資源局向上級部門請示(寫明經政府同意後上報;屬國務院審批的,仍需由當地政府請示,國土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2、一書四方案(呈報說明書經政府蓋章同意)

3、建設用地申請表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5、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用地單位提供)

6、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用地單位提供)

7、不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評估審核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8、不屬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證明材料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核意見(用地單位提供)

9、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的(有償供地時需提供)說明

10、征地補償安置聽證資料(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放棄聽證申請及被征地村組出具經過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2/3成員同意放棄聽證的證明或聽證筆錄、針對聽證意見和建議的解決措施建議)

11、有償方式供地的應附草簽的出讓合同、地價評估報告

12、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補充耕地的驗收文件或補充耕地協議

13、建設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涉及國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線性工程可不提供證書)

14、林業部門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佔用林地時提供)(用地單位提供)

15、其他有關部門意見(環境評估、消防等)(用地單位提供)

16、征地預存款證明(國土部門證明:寫明批次名稱、帳號號碼、銀行資金證明)

17、園地不是林地的證明(縣級林業部門出具)

18、集體建設用地的說明

圖件資料部分

1、建設有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國務院審批和新建高速公路項目,由具有甲級測繪技術資質的單位製作)

2、擬佔用土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屬省審批並有省驗收確認的耕地儲備指標的,無須附補充耕地位置圖)

4、補劃基本農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用地單位提供)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應標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為局部圖,應標出圖的經緯度、坐標)

五、城市批次用地

文字資源部分

1、市(縣)國土資源局向上級部門請示(寫明經政府同意後上報;屬國務院審批的,仍需由當地政府請示,國土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2、一書三方案(呈報說明書經政府蓋章同意)

3、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的說明

4、征地補償安置聽證資料(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放棄聽證申請及被征地村組出具經過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2/3成員同意放棄聽證的證明或聽證筆錄、針對聽證意見和建議的解決措施建議)

5、補充耕地驗收函

6、建設擬征(占)土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涉及國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7、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佔用林地時需要)

8、征地預存款證明(國土部門證明:寫明批次名稱、帳號號碼,銀行資金證明)

9、具體建設項目名單(項目、面積、規劃用途)

10、園地不是林地的證明(縣級林業部門出具)

11、集體建設用地的說明

圖件資料部分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名書和勘測定界圖

2、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屬省審批並有省驗收確認的耕地儲備指標的,無須附補充耕地位置圖)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應標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為局部圖,應標出圖的經緯度、坐標)

⑸ 當時村裡給的宅基地並收了3600元,房子蓋了10年了,現在說在規劃線之外,我該怎麼辦

1、找當時的批地建房批文,收錢收據,復印後,帶復印件找村上書記主任去說說。

⑹ 國有建設用地為什麼不需要辦理用地預審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於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適用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3)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許可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
(二)土地徵收審批,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2)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3)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許可權:征地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用土地。
(1)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於徵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准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於35公頃,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除應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的外,其餘土地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於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時一並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於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徵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⑺ 地質災害隱患防治通知書怎麼填寫

(1)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2)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內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容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3)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4)組織編寫有關標准、規范;(5)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6)負責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評估單位的資質管理;(7)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及糾紛調處。

⑻ 太平洋保險,定損太低 我應該怎麼辦

你好,一般保險賠付都是根據定損情況的,不知道你當時有沒有保其它的項目。如果沒有的話一般都不會賠付的

⑼ 進行地質災害成因分析論證後,告知書需多久下達

在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時間到期後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後再次合議以後,就發處專罰屬決定書,一般是一周左右。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如果你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有疑問,需抓緊時間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或提請聽證;如果你沒有疑問或放棄上述權利,行政機關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入實質處罰程序。

⑽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怎樣才能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

第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 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 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 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 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 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 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於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 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 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佔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准許可權,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並批准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准,對於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批准用地。

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

用地經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後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佔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准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拓展資料: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九條 建設只佔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佔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並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佔用基本農田的,同時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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