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㈠ 地質災害應急措施有哪些
廣場、空地、草坪都是避災的首選場合,地震災害發生時,個人可以預備耐飢食回物如大餅饅頭和答飲用水、鹹菜、壓縮餅干、香腸等等。發生較強地震時不要貿然跑出,可以躲到結實的牆體和高大傢具之間的三角地帶抱住頭部坐下等待震動過去,緊急狀態下可就勢躲到電腦桌下...
其他地質災害應該聽從指揮疏散到安全地帶,遇到山石滾落可蹲在坑窪處,遇到洪水要跑到高處...
㈡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主要任務
1)第一時間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現場指揮機構,啟動防災預案,根據防災責任制明內確各部門工作內容。
2)根據險容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轉移安置人群到臨時避災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組織地救援受傷和被圍困的人員。
3)對災情和險情進行初步評估並上報(圖2-8),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和發展趨勢。
4)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建立警示標志。
圖2-8 及時報告災情及險情
5)加強地質災害發展變化監測,並對周邊可能出現的隱患進行排查。
6)排危及實施應急搶險工程。
7)信息、通訊、交通、醫療、救災物資、治安、技術等應急保障措施到位。
8)根據許可權做好災害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准確、客觀、全面。
㈢ 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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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應急處置許可權
根據災害等級、處置要求和指揮許可權,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採取相關響應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1)Ⅰ級響應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Ⅱ級響應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3)Ⅲ級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4)Ⅳ級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㈤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的實施原則與主要任務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是指《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所規定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所採取的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的措施,包括應急調查、應急監測、應急搬遷避讓和應急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的災害種類主要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的具體任務隨突發地質災害的數量、規模、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危害程度等發生變化。
9.7.1 實施原則
(1)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快速反應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需要政府統一領導,政府各部門相互協調,有時需要武裝警察和人民軍隊的配合。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時效性強,需要參與的部門和人員服從指揮、快速行動。
(2)分級、分部門負責
各級政府部門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行動負責,對重大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還需報上級政府和相關的主管部門。
對交通道路沿線、礦區和水電工程區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與工程有關的主管部門負責。
(3)因地制宜、科學合理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要簡便、快捷,時效性強;根據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原因,危害程度,以及施工條件、施工材料的實際情況,通過科學論證,選取合理的治理技術。
(4)臨時措施與長久措施相結合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所採取的措施,既要簡便易行、見效快,又要考慮應急治理工程長久利用的問題。
(5)政府指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政府救助與群眾自救相結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活動的義務。
9.7.2 主要任務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的工作階段以年為單位,其具體任務隨突發地質災害的數量、規模、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發生變化。每年平均大約150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費用納入國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中設立的應急專項經費。
據8省市1991~2003年的統計結果,年均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2564起,其中需要開展應急治理的災害點約1500處。因此,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的數量不少於前五年新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平均數的60%。從歷史資料和未來5年地質災害發生趨勢看,2006~2010年,需要國家財政給予經費補貼的重大地質災害點約150處。
規劃近期(2006~2010年)安排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150處,每處費用按800萬元計,共計12.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給予1/3的補貼,中央投資4.0億元,每年投資8000萬元。
進度安排根據每年汛期地質災害突發情況,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後開展工程治理。
㈥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相關工作
4.8.1主要工作任務
當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經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並專啟動預案後,當地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機構應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個部門派出的應急工作組進行相關工作。
(1)協助調查監測組對災點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
(2)協助災情評估組核實災情;
(3)協助工程搶險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災民安置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障組等,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4)應急處置完畢後,群測群防機構應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4.8.2應急處置許可權
(1)縣級人民政府可授權鄉級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況下,先行組織疏散群眾,劃定危險區,設置警示標牌。
(2)應急響應期間,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責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應急處置工作。
(3)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縣級以下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人員無權撤銷。
㈦ 地質災害發生後應該採取哪些應急措施
《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為了搶險救災並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葯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採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