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地質災害
❶ 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
一、劃分原則和方法
(一)劃分原則
1.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基本要求(實施細則)》中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的方法,結合深圳市地質災害類型、成因和分布規律,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綜合比擬,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綜合劃定易發區。
2.超前預測原則
綜合考慮對深圳市城市規劃的新城區及其周圍重要經濟產業帶和重要工程設施,適當外延地質災害易發區范圍。
3.分別對待原則
突發性地質災害與緩變性地質災害、城市開發區與城市生態保護區分別對待的原則。
(二)劃分方法
1)以「深圳市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成果為基礎,在對地質災害點及其隱患點全面核實的基礎上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並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2007~2020年)及今後的建設態勢對易發區進行調整。
2)深圳市不同類型地質災害的分布具有較明顯的獨立性。斜坡類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不穩定性斜坡等分布於低山、丘陵、台地等坡腳地帶;岩溶塌陷地質災害分布於河谷平原、山間盆地覆蓋層下可溶岩分布等地段,因此可按類型單獨劃分。
3)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主要依據地質災害現狀發育程度、地形地貌、岩土體組成特徵、地質構造和人類工程活動等因素的差異進行劃分。在地質條件基本相似的情況下,考慮人類工程活動態勢,對深圳市城市規劃的新城區、重要交通干線兩側適當提高易發等級;將限制大規模人類工程活動並列為城市生態控制范圍內的大部分區段適當降低易發等級;對處於平原地帶的已建成區和無人類工程活動的山地大部分區段劃分為不易發區。
4)岩溶塌陷易發程度分區是在收集岩溶地質勘查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根據歷史岩溶塌陷的發育情況、岩溶發育強度、上覆土層的特徵和隱伏構造特徵等的差異進行劃分。
5)海水入侵為面狀緩變性地質災害,本書不對此災種進行易發區劃分。
二、易發區劃分
深圳市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分為易發區和不易發區。易發區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岩溶塌陷易發區2個大區,其中,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按易發程度劃分為高易發區(A1-1至A1-9)9個、中易發區(A2-1至A2-12)12個,低易發區(A3-1至A3-14)14個;岩溶塌陷地質災害易發區按易發程度劃分為高易發區(B1-1至B1-4)4個,中易發區(B2-1至B2-9)9個。不易發區僅劃分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A4-1至A4-32)32個(圖2-4-70)。
(一)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A)
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在深圳各區廣泛分布,地形地貌為低山、丘陵和台地等,包括崩塌、滑坡、不穩定斜坡等地質災害,亦是深圳市突發性地質災害的主要分布區。總面積1244.19km2,佔全市總面積的63.71%,根據易發程度劃分為高、中、低3個亞區。該區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達738.90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易發區總面積的59.39%。
1.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A1)
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低山、丘陵周邊適宜開展工程建設的坡腳地段和人類工程建設活躍的台地地區。包括石岩-龍華、觀瀾-平湖、布吉-坂田、福田和羅湖區的北側、鹽田海岸山地的坡腳地帶、橫崗-坪山-坑梓、五聯-坪西及南澳等地段。總面積328.94km2,佔全市總面積的16.84%,其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158.33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總面積的48.13%。
該區內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608處,其中崩塌144處,滑坡104處,不穩定斜坡360處,地質災害威脅人口16235人,潛在經濟損失861925萬元。
2.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A2)
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低山、丘陵的周邊坡麓和低台地地區等,目前人類工程建設活動相對較弱,引發的地質災害較少。主要分布於光明-松崗、鐵崗及西麗水庫、平湖-觀瀾-龍華-布吉、龍崗黃閣、龍崗-坪地、坪山-坑梓、葵沖及壩光、大鵬、龍崗南澳的東沖-西沖等地段,總面積505.10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5.87%,其中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面積189.72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中易發區總面積的37.56%。
該區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251處,其中崩塌84處,滑坡28處,不穩定斜坡139處,威脅人口6289人,潛在經濟損失364032萬元。
3.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A3)
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主要分布於人類工程活動影響較小的丘陵和低山地區。主要分布於松崗-公明-光明以北山區,羌下-逕口水庫-吊神山的山區、玉律-紅坳水庫-觀瀾林場丘陵山區、阿婆髻-鳳凰山-鶴洲的丘陵山區、鐵崗水庫-西麗水庫-梅林水庫一帶山區、羊台山、雞公頭山、梧山區、梅沙尖-馬巒山-排牙山區、西湖村-盲塘坳丘陵區、清林徑-白石塘水庫一帶丘陵山區、七娘山區。該區地形地貌利於斜坡類地質災害的發育,但因該區處於生態控制區,人類工程活動受到限制,目前地質災害不發育,未來工程建設活動規模及范圍都較小,因此,將其劃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該區總面積410.16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1.00%,其中位於生態控制線范圍的面積390.84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低易發區總面積的95.29%。
該區發育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32處,其中崩塌10處,滑坡6處,不穩定斜坡16處,威脅人口302人,潛在經濟損失13799萬元。
(二)岩溶塌陷地質災害易發區(B)
深圳市岩溶塌陷受可溶岩分布及岩溶發育程度的控制,主要分布於龍崗區的荷坳-龍崗中心區、坪地、坪山-石井、坑梓、葵涌、橫崗西坑及山仔嚇地區,地形地貌均為隱伏岩溶谷地,岩溶塌陷易發區總面積48.23km2,佔全市總面積的2.43%,已發生岩溶塌陷地質災害28處。按其易發程度分為岩溶塌陷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中易發區。
1.岩溶塌陷地質災害高易發區(B1)
該區為隱伏岩溶強發育區,有的地段曾發生過岩溶塌陷。主要分布於荷坳至龍崗中心城區、坑梓、坪山石井鹹水湖、葵涌等地,面積17.59km2,已發生的岩溶塌陷大多位於該區。
2.岩溶塌陷地質災害中易發區(B2)
該區岩溶較發育,在強烈的自然和人類工程活動作用下可能引發岩溶塌陷,部分地段曾在強烈的人類工程活動作用下引發塌陷。主要分布於橫崗西坑-山仔嚇、龍崗赤石崗-底下田、坪地、杭梓,坪山碧嶺-湯坑、坪山新屋嚇、坪山井子下及新曲、葵涌等地,面積30.64km2。
(三)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A 4)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僅劃分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該區位於深圳市的濱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及沒有人類工程活動的低山和高丘陵地帶,主要分布於松崗-公明河谷平原區、沙井-西鄉-南頭-白石洲、鐵崗水庫、香蜜湖-黃貝嶺、沙頭角-鹽田港、大梅沙、馬巒山-紅花嶺、未木嶺-吊神山-排牙山,王母圩、七娘山-帶。共分32個亞區,面積661.17 km 2,佔全市總面積的33.86%,其中位於生態控制線范圍的面積224.71km2,占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總面積的33.99%。
在濱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地區以及海灘地帶,由於地勢平坦,人類工程活動引發崩塌、滑坡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崩塌、滑坡地質災害不發育,因此將其劃分為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東部低山地區-般由堅硬塊狀花崗岩、堅硬-較堅硬火山熔岩及火山碎屑岩綜合體、堅硬層狀砂岩綜合體組成,山勢陡峻,人跡罕至,植被發育,崩塌、滑坡地質災害不發育,同時這些地區均為生態控制區,今後進行工程建設的可能性小,引發崩塌、滑坡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因此,也將其劃入斜坡類地質災害不易發區,但若進行風景區或其他建設,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圖2-4-70 深圳市地質易發程度分區圖
深圳地質
該區已查明地質災害點和地質災害隱患點10處,其中崩塌6處,不穩定斜坡4處,災害點密度0.02處/km2,受威脅人口118人,潛在經濟損失14991萬元。
❷ 美加州1號公路暴雨中塌陷!暴雨的破壞性有多大
美國加州一號公路因為暴雨塌陷,持續的暴雨破壞力是非常大的。這是因為暴雨是大量雨水從天而降的一種自然現象。當發生暴雨的時候,由於過量的雨水可能會導致泥土的疏鬆,因此會導致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危險。如果在城市等地方發生暴雨的現象,排水系統在超過負荷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無法將雨水通過該系統排出到外,因此會產生城市內澇的危險。所以暴雨給人們的生活會帶來巨大的影響,每當下暴雨的時候,在人們的出行方面都會遭到阻礙。持續的暴雨都會對城市和山區的人們產生影響,所以當發生暴雨的時候,我們應當及時關注天氣預報,並且做好防備的措施。
對於排水系統的設置,從古至今中國人都研究了許多的方法。在著名的南京城內,我們就能看到在古代所留下來的排水系統,現在依然能夠使用。所以,加強排水系統的核查是應對城市內暴雨產生內澇的重要方法。與此同時,也需要對山區的狀況進行關注,避免泥石流和山體滑坡帶來的危險。
❸ 地質災害分類
根據地質災害的成因和特徵劃分不同的地質災害類型。目前,有多種分類方案。這里主要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准《地質災害分類分級(試行)》(DZ0238—2004)的分類體系。該體系把地質災害按照災類、災型、災種三級層次進行劃分或歸類,災類為第一層次,災型為第二層次,災種為第三層次(表1-1)。
表1-1 地質災害分類體系
1.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發生處所分類
地質災害分為地球內動力活動災害類、斜坡岩土體運動(變形破壞)災害類、地面變形破裂災害類、礦山與地下工程災害類、河湖水庫災害類、海洋及海岸帶災害類、特殊土災害類、土地退化災害類共8類。
2.按成災過程的快慢劃分災型
災害對人類影響最嚴重的是其活動過程。根據活動過程把地質災害劃分為突變型和緩變型。突然發生並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災害活動過程的地質災害為突變型地質災害。發生、發展過程緩慢,隨時間延續累進發展的地質災害為緩變型地質災害。
3.根據地質災害的特徵劃分災種
(1)突變型地質災害包括19個災種
地震災害、火山災害、崩塌災害、滑坡災害、泥石流災害、地面塌陷災害、地裂縫災害、礦井突水災害、沖擊地壓災害、瓦斯突出災害、圍岩岩爆及大變形災害、河岸坍塌災害、管涌災害、河堤潰決災害、海嘯災害、風暴潮災害、海面異常升降災害、黃土濕陷災害、砂土液化災害。
(2)緩變型地質災害包括15個災種
地面沉降災害、煤層自燃災害、礦井熱害、河湖港口淤積災害、水質惡化災害、海水入侵災害、海岸侵蝕災害、海岸淤進災害、軟土觸變災害、膨脹土脹縮災害、凍土凍融災害、土地沙漠化災害、土地鹽漬化災害、土地沼澤化災害、水土流失災害。
❹ 附錄一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中國1∶萬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圖的編制
一、內容概述
(一)成果簡介
此次編圖工作是在研究總結以往地質大調查成果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和掌握我國崩滑流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而編制的。1∶400萬崩塌、滑坡地質災害分布圖和1∶400萬泥石流災害分布圖以崩滑流地質災害發育現狀為基礎,反映崩塌、滑坡、泥石流在全國的發育分布規律。
1.東北、華北平原丘陵山地區
崩塌較多,江河沿岸的公路、鐵路沿線分布廣泛,規模一般為幾至幾十立方米,危害性大,主要為暴雨誘發。滑坡僅集中在遼寧東部的寬甸、鳳城、岫岩、撫順地區、遼南老帽山一帶礦山的采礦棄渣和城市人工邊坡。
該區泥石流多沿太行山、北京西山、燕山和長白山、千山帶狀發育,具群發性,並集中發生在7~8月的汛期,為中小規模的稀性泥石流,以溝源崩塌滑坡觸發溝床物質活動而形成的泥石流為主。
2.華南丘陵山地區
以滑坡為主,崩塌次之,泥石流較少,主要分布在浙江西部、福建、贛東北、贛西北、湘西山區、廣西西北部和廣東北部地區。本區滑坡多以小型、淺層土質(堆積層)滑坡為主,有規模較小、發生頻率高、突發性強(主要集中分布在5~6月的梅雨季節和7~9月的台風雷陣雨季節)的特點,以福建、江西兩省最為發育。
該地區泥石流呈零星發育,其觸發因素多受台風帶來的強降雨影響。
3.秦巴-西南山地高原區
本區的崩塌、滑坡比較集中分布在川西北龍門山地區、川滇南北向條帶、秦巴山地、三峽兩岸和黔西南山區。以中小型的崩塌滑坡為主,由南向北岩質崩塌、滑坡逐漸增多,巨型、大型的崩塌滑坡較多。本區是我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最為發育的地區,在地震活動帶,由地震觸發的崩塌、滑坡非常多,形成的規模較大。
本區的泥石流主要集中分布在秦巴山地,是我國泥石流的主要發育地區之一。秦巴山地包括秦嶺、大巴山、龍門山、邛崍山南段、鄂西北的武當山、荊山,主要是暴雨誘發,且多為水石流。固體物質除少許黏性土外,主要由粗顆粒的砂礫和塊石組成(礫石和塊石約佔80%以上),其主要來源為基岩崩塌、滑坡所堆積的碎屑物質。
4.黃土高原-山西盆地區
黃土高原是我國崩塌、滑坡最為發育的地區之一。其特點是類型多樣、形成條件比較復雜。崩塌、滑坡除在呂梁山以東有較少分布外,其餘地區廣泛分布,最為嚴重的地區為晉陝蒙三角地帶和白於山黃土山地、六盤山以東的晉陝黃河峽谷段,以及六盤山以西的龍喜、青東黃河、湟水谷地黃土山地、隴南渭河沿岸山地。主要由暴雨激發形成,由地震誘發的滑坡大都分布在六盤水以西地區。
黃土高原地表切割破碎,鬆散堆積物十分豐富,以黏性泥流居多。
5.西北山地盆地高原區
崩塌、滑坡集中分布在新疆西部阿爾泰山和天山伊犁谷地、阿拉善高原、陰山低中山區、鄂爾多斯低中山區,黃土丘陵區零星分布。本區崩塌的類型有岩質崩塌和黃土崩塌兩種類型。岩質崩塌基本以小型為主,主要分布在新疆的阿爾泰山、天山地區、鄂爾多斯高原以及周邊地區公路兩側、採石場。黃土崩塌主要分布在鄂爾多斯高原的黃土丘陵區和天山地區的低山丘陵區以及天山伊犁谷地。
由於降水量極為貧乏,致使該地區泥石流發育較少,僅零星分布在新疆天山山地。
6.青藏高原區
崩塌、滑坡集中分布在橫斷山區、藏南喜馬拉雅山、藏東三江、川西高山峽谷區。崩塌以小型、岩質崩塌為主,滑坡以淺層、小型堆積層滑坡為主。由於現代冰川和古冰川的強烈作用,以凍融、冰劈作用為主的物理風化盛行,是崩塌發育的主要原因。
青藏高原泥石流分布規律為國內其他省區所少見。高原的隆升是控制區內泥石流形成和分布的關鍵,區內泥石流類型多樣。藏南降水集中且多陣雨,是雨水泥石流分布地區;藏西北年降雨量不到200mm,主要是凍融泥石流分布地區;受到季風影響的念青唐古拉山東段和西昆侖山的兩大冰川作用的中心以及喜馬拉雅等現代冰川分布地區,多有冰川型泥石流發育;而在念青唐古拉山海洋性冰川分布地區,以冰川消融類型泥石流為主,包括冰崩、雪崩泥石流;其他山區多為亞大陸性冰川分布地區,以冰湖潰決泥石流為代表。
(二)基本原理
1.正確反映崩滑流地質災害的特徵及區域分布規律以及與地質環境條件的關系
我國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的分布與環境地質背景密切相關,並呈現明顯的地域分布特點。在西南地區因地震等級高,特別是在新構造運動發育的地段,分布著大型的岩質滑坡和堆積層滑坡。福建山區花崗岩風化層較厚,殘坡積土滑坡發育。目前,我國崩塌、滑坡主要是由於暴雨激發所致,泥石流與氣候的關系比滑坡、崩塌更為密切,多發生在6~8月,當降雨強度達到相應的臨界值時,就會導致泥石流爆發,而東南沿海的泥石流多由於風暴潮引發,呈現群發的特點。就地形地貌而言,我國崩塌、滑坡主要發生在地形第一台階與第二台階、第二台階與第三台階的過渡地帶,此處構造與裂隙發育,岩石破碎,崩塌滑坡發育,為泥石流形成創造了極好的地形條件和物質條件。
2.充分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及調查資料,表現目前我國崩滑流地質災害的危害狀況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圖件的編制目的,主要是為了經濟建設規劃和減災防災所用。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以及各個地方政府在地質災害的調查方面在不同時期都投入了相應的調查研究工作,也形成了大量不同區域、不同時期、不同詳細程度以及不同內容的調查資料和不同表現形式的成果資料。
首先充分搜集資料,在保證資料全面性的基礎上,在編圖資料的遴選過程中,盡量選擇那些代表性強、與當前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最新資料,例如近幾年完成的全國1∶50萬環境地質調查以及正在開展的 縣(市)地質災害調查,以保證圖件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3.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為有關部門提供可靠實用的信息
一方面,圖件所反映的內容對城鎮規劃、工程建設、減災防災具有鮮明的針對性、可利用性,另一方面,不僅地學專業工作者能夠使用這些圖件,而且非地學專業的規劃工程師和政府官員也能對其中的決策性要素、評價指標和結論有明晰的認識、准確的理解、全面的把握和有效的使用。為此,編制圖件時,首先是深刻理解規劃設計和決策的需要,其次是使用簡明、易懂的圖式和文字說明,摒棄過於專業化術語、冗長的文字論述和復雜的圖面,以達到信息溝通的效果。
4.在對現有地質災害現狀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發展趨勢的概略預測
地質災害隨著地質環境的演化以及人類的經濟活動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著,從時間跨度上圈定崩滑流災害多發區對於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三)技術特點
1)收集了地質大調查開展以來我國崩滑流的調查成果,總結了規律,反映了我國現階段崩滑流地質災害的特徵及區域分布規律。
a.用崩滑流地質災害的規模、物質組成、主要誘發因素、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級來反映我國六大環境地質分區(東北、華北平原丘陵山地區,華南丘陵山地區,秦巴 西南山地高原區,黃土高原 山西盆地區,西北山地盆地高原區,青藏高原區)的地質災害的發育規律與特點。
b.收集了最新地質環境背景資料包括地形地貌、新構造運動、岩土體的工程地質圖、大地板塊構造圖、降雨量以及人類工程經濟活動強度等,作為本次編圖的地質背景圖層,以反映我國六大環境地質區內的崩滑流地質災害與各區地質環境條件的關系。
2)此次編圖利用計算機技術,運用MAPGIS軟體進行圖件編制,同時建立了編圖圖形庫。
a.資料庫的建設:搜集現有的各類地質災害資料庫及國家及地質行業有關資料庫的標准與規范,並比較各類資料庫的優缺點,參照現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資料庫格式標准建設(或整合)滿足編圖需要的資料庫。
b.編圖資料的入庫:將甄別篩選分類、驗證核實的資料錄入資料庫。
(四)技術指標
本次編制的崩滑流地質災害圖以地形地貌、岩性特徵、大地構造、活動斷裂、地震5項指標來反映孕育崩滑流地質災害的地質環境背景條件,用人口密度、年均降雨量反映人類活動強度和氣候特徵在區域上與崩滑流的關聯度,選取地質災害點時,不僅反映了區域上崩滑流地質災害的規模、物質組成、主要誘發因素,同時也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評估。
二、應用范圍及應用實例
該項成果將會在全國及地區地質災害的宏觀規劃及工作部署中作為基礎的地質依據使用。
三、推廣轉化方式
本項成果以會議交流和印刷的方式進行成果轉化,成果已發往國土資源部及相關部門以及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技術依託單位: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
聯系人:王禕萍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20號
郵政編碼:100081
聯系電話:010-6217743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❻ 天氣預報中的地質災害是什麼意思啊
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地質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境,降低了環境質量,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類安全,並給社會和經濟建設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岩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鹼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6)1號地質災害擴展閱讀:
地質災害的分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❼ 地質災害的1·危害(功與過) 2·成因(條件 機制) 3·應對措施 有哪些
地質災害主要表現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對自然、社會造成的巨大影響是毋庸置疑的。比如2008年5月12日14點28分,在我國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Ms8. 0 級地震,由於地震重災區位於山區,山高谷深,地質構造復雜,地震災害直接引發大量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山地災害。對汶川地震觸發滑坡的研究表明,汶川地震觸發崩滑災害點總數超過5萬個,覆蓋面積超過20 萬km2,除了掩埋公路房屋、堵塞河流形成堰塞湖、沖垮橋梁等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更為重要的是造成人員傷亡、家破人亡的慘劇。
地質災害的成因無非受到以下方面條件的影響:
1、區域內氣象和水文條件。
2、區域內地形地貌。
3、區域內地層岩性。
4、區域地質構造。
5、地震影響(可根據中國地震區劃圖)。
6、水文地質條件。
7、人類工程活動。
至於形成機制只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比如滑坡失穩根本原因在於其內部某個滑動面上的剪應力達到了它的抗剪強度,使得穩定平衡遭到了破壞。一般就可以從剪應力增大(比如坡頂堆載)、抗剪強度減小(例如降雨造成孔隙水壓力升高)的角度去考慮。
應對措施一般堅持以防為主、及時處理、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同時還應注意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應對措施也是根據不同的災害不同處理的。
具體措施就多了:排水工程(真空排水、地表排水、種植植被排水)、支擋結構物(重力式擋土牆、被動樁、連續牆)、鉚釘錨索、灌漿、主動被動防護網等等。
這些說起來都比較抽象,有什麼進一步問題可以具體點來追問哈。
❽ 年1月全國地質災害災情及2月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國土資源部通報 2011 年第 14 期
與多年同期相比,2011 年 1月全國地質災害發生數量、造成的死亡失蹤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均較少,15 起災害主要發生在四川、河南、廣東、廣西和山東等地區,未造成人員傷亡。災害類型以地面塌陷為主,災害級別以小型為主。據往年情況,2月份是地質災害的低發期,但需注意防範雨雪冰凍和冰雪融化引發地質災害。
一、1月地質災害災情
1月全國共發生地質災害 15 起,其中滑坡 1 起、崩塌 5 起、地面塌陷 9 起; 因災直接經濟損失 284.5 萬元,無人員傷亡。與去年同期相比,發生數量、造成的死亡失蹤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均減少 (表 1)。主要原因是去年廣西、貴州等省 (區)因降雨、削坡、采礦等因素引發多起地質災害; 貴州發生一起特大型滑坡災害,造成較大財產損失。
1月全國共成功預報地質災害 2 起,避免人員傷亡 581 人,避免直接經濟損失1.7 億元。
1月地質災害分布在 6 個省 (區)。按發生數量依次是四川、河南和廣西等(表 2); 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次是四川、廣東和山東等 (表 3)。
表 1 2011 年 1月與去年同期地質災害基本情況對比表
表 2 2011 年 1月各省 (區)地質災害發生數量統計表 單位: 起
表 3 2011 年 1月地質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表 單位: 萬元
二、1月地質災害特點
(一)多年同期相比災情最輕
與 2001 年以來多年同期相比,今年 1月地質災害發生數量排第六位,多於2001 年 (5 起)、2002 年 (6 起)、2003 年 (4 起)、2004 年 (5 起)和 2009 年 (4起); 地質災害發生數量雖較多,但因災造成人員傷亡人數為歷年最少 (同2009 年都為零傷亡),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也為歷年最少。
(二)災害類型以地面塌陷為主,災害級別以小型為主
1月份,全國 共 發 生 地面 塌陷 9 起,占 總數的 60% ; 崩塌 5 起,占 總數的33% ; 滑坡 1 起,占總數的 7% 。災害級別以小型為主,共 14 起,占總數的 93% 。
(三)直接經濟損失以人為因素引發為主
全國 15 起地質災害中,人為因素引發的有 7 起,占總數的 47%,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 231 萬元,占總數的 81%。人為因素主要為采礦和工程建設等。
三、2月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根據地質災害多年發生規律,2月份是地質災害的低發期,但需注意防範雨雪冰凍和融化引發地質災害。總體預測 2月地質災害發生的頻次和危害程度可能與 1月份基本相當或略偏重,預測災害將主要發生在西南、西北和華東局部山區。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❾ 全國地質災害的主要類型、等級劃分與基本災情
2.1.1 地質災害的主要類型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本書所指的地質災害種類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
根據地質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或環境造成明顯破壞的速度,通常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稱為突發性地質災害,將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稱為緩變性地質災害。
2.1.2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共分為4個等級。其主要依據是: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的大小。具體分級如下:
1)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3)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4)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災害等級的劃分只是以致災地質體所造成的災害損失為依據的。它與致災地質體的規模,比如: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變形岩土體的數量為依據進行劃分的規模,並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巨型滑坡體造成的災害並不一定就是大型或特大型的。但是致災地質體的規模與災害受體(廠礦、市鎮和基礎設施等)的人口密度、經濟價值、人群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措施等,也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大型或巨型致災地質體分布的地區,如果人口稀少、沒有重要的工程設施,也不一定會造成高等級的地質災害。但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這樣的地區畢竟具有高地質災害風險,或者說具有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值得人們在進行經濟建設規劃中,在防災減災方面給予充分的注意。反之,在中小型致災地質體分布的地區,如果人口較為集中、工程設施的經濟價值較高,也有可能造成中、高等級的地質災害。因此,在這些地區,對那些中小型致災地質體也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2.1.3 全國地質災害的基本災情
2.1.3.1 總體損失
我國是世界上地質災害最發育、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災害在我國31個省(區、市)均有分布。
據不完全統計,1995~2003年,全國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共造成10499人死亡和失蹤、65356人受傷、575億元的財產損失,平均每年死亡和失蹤1167人、財產損失64億元(圖2.1,圖2.2)。
全國有21個省(區、市)82個城市存在較嚴重的地面沉降。其中,有監測資料的14個城市的地面沉降面積已經超過6.4萬km2。據估算,這14個城市由於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800億元,平均每年27億元以上。1921~2000年的80年間,僅上海市區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達176.6億元,平均每年2.2億元;間接經濟損失達2943.07億元,平均每年36.8億元(據上海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資料)。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24個省(區、市)已發現地裂縫1232多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7.5億元以上。
圖2.2 1995~2003年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據2002年和2003年《中國地質環境公報》資料)
2.1.3.2 區域分布情況概述
我國地質災害的區域分布情況如圖2.3所示。
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具有區域性分布規律。就全國來說,西南地區的雲南、四川、重慶、貴州等省(市),中南地區的湖南、廣東、廣西等省(區),西北地區的陝西、甘肅等省,以及華東地區的江西、湖北、福建、江西等省,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的發生頻度最高,危害程度也最為嚴重;西南、西北地區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規模往往較大,而東南部地區多發育小規模和淺層的滑坡。
地面沉降主要分布在我國東部平原地區,其中又以沿海城市和華北平原等地區最為嚴重。發生地面沉降的城市或地區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則密集成群或斷續相連形成大面積的地面沉降區(帶)。黃淮海平原的天津-滄州-衡水-德州-濱州-東營-濰坊地區和長江三角洲的嘉興-上海-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南通地區,就是地面沉降十分嚴重且密集分布或斷續相連已形成地面沉降區(帶)的地區。
地面塌陷在岩溶地區和礦山開采地區廣泛分布。其中,岩溶塌陷在中南和西南地區的岩溶地區廣泛分布,且以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和重慶5個西部省(區、市)最為嚴重,這5個省(區、市)內岩溶塌陷的數量可佔全國岩溶塌陷總數的78%;礦山開采塌陷則以黑龍江、遼寧等省礦山分布區最嚴重。
地裂縫主要集中在汾渭盆地、太行山東麓平原、大別山東北麓平原地區,已形成3個規模巨大的地裂縫密集帶。
2.1.3.3 地質災害主要成因簡述
(1)自然條件是決定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條件
區域性和地區性的地質、地貌、氣候等自然條件,控制著災害性地質作用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發育的程度和特點。
岩土體鬆散破碎的山地丘陵區,地形起伏、溝壑縱橫,具有孕育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的有利地形地質條件。而其中的降水集中分布區,又往往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多發的地區。
暴雨、強降雨或連續降雨是誘發上述地質災害的主要因素。據統計,我國由於降水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佔全國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總數的65%,而其中由暴雨誘發的又在降水誘發的災害中佔到66%以上。這使得我國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的主要分布區也大多與年降水量較高、特別是暴雨集中的地區相一致。
具有厚度較大的鬆散沉積物、且其中蘊涵豐富地下水的平原、盆地與河谷地區、岩溶發育的可溶性岩石分布區,是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災害的多發區。這是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對地質災害控制性的又一表現。
(2)人類活動越來越成為引發地質災害的重要因素
誘發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災害的人類活動,突出表現在工程開挖(如修路、切坡建房)、礦山開采、不合理抽取地下水和石油開采等方面。
在山地和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房屋等工程,經常採用切坡、削坡等手段整理工程場地,採石、采礦開挖山坡和堆棄尾礦,都改變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在很多情況下破壞了地面與斜坡的穩定性。這種變化本身,以及在其他有關因素的作用下,往往足以引發上述災害。據統計,全國由於上述各種人類活動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佔全國上述災害總數的50%以上。
不合理的地下水抽取、石油開采和礦山地下采空,改變了這些地區的地質結構,是引發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災害的重要原因。
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上述人類工程活動的范圍和強度正在不斷加大,而且在發展過程中,對於規劃布局與地質災害的關系認識不足,使得人類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不斷增多,形成了地質災害日益嚴重的局面。
❿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對嗎
是的。
若中國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相關內容與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內容要求不符,則未結合中國國情,其調查評價結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災減災工作無法用,成果實用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