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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5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2-05 22:03:05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築遮擋建築物或攔截建築物。攔截建築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牆等,遮擋建築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撐與坡面防護:支撐是指對懸於上方、可能拉斷墜落的懸臂狀或拱橋狀等危岩採用墩、柱、牆或其組合形式支撐加固,以達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對危險塊體連片分布,並存在軟弱夾層或軟弱結構面的危岩區,首先清除部分松動塊體,修建條石護壁支撐牆保護斜坡坡面。

3、錨固:板狀、柱狀和倒錐狀危岩體極易發生崩塌錯落,利用預應力錨桿(索)可對其進行加固處理,防止崩塌的發生。錨固措施可使臨空面附近的岩體裂縫寬度減小,提高岩體的完整性。

4、灌漿加固:固結灌漿可增強岩石完整性和岩體強度。一般先進行錨固,再逐段灌漿加固。

5、疏干岸坡與排水防滲:通過修建地表排水系統,將降雨產生的徑流攔截匯集,利用排水溝排出坡外。對於滑坡體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將地下水排出,從而減小孔隙水壓力、減低地下水對滑坡岩土體的軟化作用。

滑坡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動多與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動有關。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設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滲入滑體,減少地表水對滑坡岩土體的沖蝕和地下水對滑體的浮托,提高滑帶土的抗剪強度和滑坡的整體穩定性。

2、減重與載入:通過削方減載或填方載入方式來改變滑體的力學平衡條件,也可以達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載入,主滑地段或牽引地段減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溝上方修築橋梁、涵洞跨越避險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築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從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響。這是通過泥石流地區的又一種主要工程形式,對於隧道、明洞和渡槽設計的選擇,總的原則是因地制宜。

3、防護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橋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設施修築護坡、擋牆、順壩和丁壩等防護工程,從而抵禦泥石流的沖刷、沖擊、側蝕和淤埋等危害。

4、排導工程:修築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導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勢、增大橋梁等建築物的排泄能力。

5、攔擋工程:修築攔砂壩、固床壩、儲淤場、支擋工程、截洪工程等攔擋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體物質和雨洪徑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減緩泥石流的沖刷、撞擊和淤埋等危害。

(1)成都市2015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擴展閱讀: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❷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及防治規劃

一、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建議

為了有效地減輕地質災害損失,給地方政府編制防災預案提供依據,特編制重要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建議。編制的主要指導思想是在「以人為本」的思想指導下,針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針對一般災害隱患點僅提供點號,作為群測群防的依據。

圖7-11 防災預案災點與群測群防災點分布圖

本次調查的340處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點中,其中滑坡239處,不穩定斜坡51處,崩塌50處。根據野外調查,穩定性分析和風險評估結果,挑選出26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作為延安市寶塔區重大地質災害(圖7-11,圖7-12),編制區級防災預案(表7-5)。挑選出41處地質災害隱患點,作為延安市寶塔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點(表7-6)。對311處地質災害隱患點編制地質災害防範巡查計劃,巡查路線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全面檢查,交通方便的原則,依據自然地理行政區劃將該區分為中西部:寶塔區-棗園鎮-河庄坪鎮巡查路線,寶塔區-柳林鎮-萬花鄉巡查路線,寶塔區-橋兒溝鎮-川口鄉-李渠鎮巡查路線;中東部:姚店鎮-甘谷驛鎮-元龍寺鄉-青化砭鎮巡查路線,李渠鎮-馮庄鄉-梁村鄉巡查路線;北部:蟠龍鎮-貫屯鄉-梁村鄉巡查路線;南部:南泥灣鎮-松樹林鄉-麻洞川鄉-臨鎮鎮-官莊鄉巡查路線。

圖7-12 城區防災預案災點與群測群防災點分布圖

表7-5 重大地質災害點防災預案一覽表

續表

表7-6 地質災害防範巡查與群測群防災點一覽表

續表

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議

為了有效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為地方政府編制防治規劃提供依據,特編制重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議。編制的主要指導思想是在科學發展觀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統領下,以保障新農村建設和「以人為本」為主要目標,劃定地質災害防治分區,確定防治方案。防治方案的實施安排和實施防治方案的保證措施等內容不予詳述。

(一)地質災害防治分區

根據寶塔區地質災害發育特徵、分布規律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危險程度分區評價結果,結合《延安市城市總體規劃概況》、《延安市寶塔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個五年計劃》的要求,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對全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總體規劃(表7-7)。

表7-7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分區說明表

小區名稱:Ⅰ1(棗園—川口—柳林—萬花重點防治區),Ⅰ2(青化砭—姚店重點防治區),Ⅰ3(胡家溝—老莊灣—後廟溝重點防治區),Ⅰ4(史家窪—貫屯—魯屯重點防治區);Ⅱ1(蟠龍—梁村—元龍寺—馮庄—強家窯次重點防治區),Ⅱ2(鄧屯—金盆灣—麻洞川次重點防治區),Ⅱ3(姚家坡—臨鎮東村次重點防治區);Ⅲ(南泥灣—松樹林—官莊一般防治區)。

(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1.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結合各地質災害點的穩定性和危險程度,選擇危險大、可能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的41處群測群防點(表7-6),採用群專結合的方式監測(圖7-11)。對於威脅到鐵路的4處、公路的12處、水庫的1處共計17處地質災害點,應由相應的部門負責監測,其餘258處地質災害點為群眾留觀點,由村民進行留心查看。依據地質災害的危險程度大小,劃分其監測級別,依據級別,落實監測責任人。

2.地質災害點居民搬遷避讓

區內66處威脅到村民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採取搬遷避讓措施,其中,全村搬遷避讓的6處,滑坡整體穩定僅局部不穩定,或僅威脅部分住戶的60處。全區搬遷避讓共660戶1981人,1855間房(及窯洞)。其中2010年底前搬遷避讓地質災害及其隱患點57處,涉及502戶1508人,1478間房及窯洞(表7-8)。2015年前搬遷地質災害隱患點9處,涉及158戶473人,407間房及窯洞(表7-9)。

表7-8 近期(2010年底前)搬遷避讓規劃明細一覽表

續表

續表

表7-9 遠期(2015年底前)搬遷避讓規劃明細一覽表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區內適宜做工程治理的地質災害點有39處,規劃近期治理32處,遠期治理6處。其中:近期已勘查有待治理的地質災害點有虎頭峁滑坡(BT2121),東馨家園滑坡(BT3067)。建議近期對延安市鳳凰山東北麓電影院至市場溝口斜坡地段進行綜合治理,該地段涉及12處城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其中10處地質災害點危險程度大,有待勘查治理(表7-10)。

表7-10 工程治理災害點一覽表

續表

❸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與防治規劃

一、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及建議

根據地質災害穩定性、危害特徵及防治措施,對靈台縣的各地質災害點進行對比分析,結合地質災害點變形跡象及自身的特徵,對靈台縣滑坡、不穩定斜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點進行防治分級,並提出可行性建議。

對於靈台縣109個地質災害點,根據其規模、威脅程度、易發程度等進行了分級。對於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地質災害點,建議地方相關部門加強日常監測,做好群測群防工作,出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對於在災害點威脅范圍內進行工程施工的相關部門應嚴格審批,避免由於災害天氣和人工擾動誘發的地質災害。

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議

為了有效減輕地質災害損失,為地方政府編制防治規劃提供依據。編制的主要指導思想是在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統領下,以保障新農村建設和「以人為本」為主要目標,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分期,確定防治方案。

(一)地質災害防治分級

根據地質災害點的性質、規模、位置、危害程度、危險程度等,將全縣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分為三個級別:重點防治點、次重點防治點、一般防治點,其點數量分別為5處、14處、90處。

(二)地質災害防治分期

根據靈台縣地質災害發育特徵、分布規律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危險程度分區評價結果,結合靈台縣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對全縣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工作按近期、中期、遠期進行總體規劃。其中近期、中期、遠期地質災害防治點數量分別為8處、18處、83處。

(三)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1.地質災害隱患點居民搬遷避讓

位於危險性較大斜坡下或滑坡體上的房屋採取搬遷措施,未搬遷以前在雨季危險期或出現滑動跡象時採取避讓措施。搬遷避讓可避開地質災害的威脅,從根本上消除地質災害隱患,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搬遷避讓規劃,逐步實施。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與巡查過程中,發現和評估地質災害危險點,當達到一定危險程度時,首先臨時採取避讓措施,把人員和財產轉移到安全地帶,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避讓搬遷的地址應在專業技術人員現場勘查後進行確定,特別是移民新村建設應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2.地質災害隱患點工程治理

對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工程治理,提高其地質體的穩定性,是重要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特別是在一些重要地帶,是首選的防治措施。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投資相對較大,應在多種方案分析對比的基礎上,慎重篩選工程治理點。在確立工程治理點後,應由地質災害專業勘查隊伍對災害點進行詳細勘查,做出施工治理方案設計,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及後期的治理效果監測。

3.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

監測地質災害隱患點,是防止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經濟條件下,還難以在短期內使居民和重要工程設施完全避開地質災害威脅,在實施搬遷避讓和分期治理的過程中,做好地質災害監測工作尤為重要。

地質災害監測包括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在縣域內選擇重要災害點開展專業監測工作,提高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技術水平;部分災害點還可採用群測群防儀器進行監測,提高群測群防監測預警效果;大量的一般災害點,在災害體上合理布置監測點,採用簡易的直尺、鋼尺等進行定期監測和汛期加密監測,宏觀巡視災害體各部位的變形跡象,並做好相應的監測記錄。

地質災害監測工作應在有效的組織管理體系下運行,並建立起預警發布體系,做到險情發生時能啟動應急預案,快速有效組織人員及財產撤離避讓。

(四)地質災害防治分區

依據地質災害形成的地質環境條件、災體演化趨勢及對居民生命財產潛在危害程度,結合靈台縣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危險程度分區圖、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工作區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區(圖7-7),即:重點防治區、次重點防治區和一般防治區。每級防治區中根據地質條件、災害類型與危害程度,劃分出防治亞區或防治的重點地段。

圖7-7 靈台縣地質災害防治區劃圖

1.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Ⅰ)

靈台縣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面積298.23km2,占總面積的14.55%。包括六個地質災害高危險亞區,即黑河北岸梁原鄉橫渠—付家溝—官村—朱家灣—杜家溝—景家莊子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1),黑河南岸梁原鄉張家塬—溫家莊—東門—朱家灣高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2),達溪河北岸沿線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3),達溪河南岸中台鎮—蒲窩鄉—新開鄉邵寨鎮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4),邵寨鎮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5)和獨店鄉什字塬北部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重點防治亞區(Ⅰ6)。本區所處地貌單元主要為黃土梁峁溝壑區及黃土丘陵區。岩性主要為第四系黃土和白堊系紫紅色泥岩、砂岩、砂礫岩,地表黃土覆蓋厚度較大,黃土大都向沖溝傾斜。局部地形坡度較大,區內工程地質條件差,岩土層的表層風化較嚴重,本區人類活動比較強烈,在溝谷邊坡人口比較密集,人類活動對環境的改造極為強烈,主要包括建房切坡、開挖窯洞、修路等,人為活動誘發滑坡、崩塌的可能性較大。本區植被稀疏,以農作物為主,不利於水土保持。丘陵區溝谷大多處於壯年期或幼年期,侵蝕作用比較強烈。在汛期遇暴雨和連陰雨天氣容易形成滑坡、崩塌災害。特殊的岩土條件和氣象條件為地質災害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本區也是全縣滑坡、崩塌地質災害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因此要進行重點防治,要完善好群測群防體系,在暴雨及連續降雨時加強重點地段巡查,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2.地質災害次重點防治區(Ⅱ)

靈台縣地質災害次重點防治區面積861.49km2,占總面積的42.04%,地質災害為滑坡、崩塌、泥石流和不穩定斜坡。包括四個地質災害中危險亞區,即黑河北岸梁原鄉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中危險亞區(Ⅱ1)、黑河南岸—什字塬以北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中危險亞區(Ⅱ2)、什字塬以南—達溪河以北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中危險亞區(Ⅱ3)、達溪河南岸中台鎮蒲窩鄉新開鄉邵寨鎮廣大黃土梁峁丘陵地質災害中危險亞區(Ⅱ4)。本區岩性為第四系中上更新統黃土覆蓋於白堊系砂礫岩、砂岩、泥岩基岩之上,厚度不等,在降水作用下容易沿黃土與基岩的接觸面形成滑坡。區內人類工程活動相對較強,人口比較多,人類工程活動比較強烈,主要表現是為各種目的而進行的切坡,加大了崩塌、滑坡的臨空面。黃土層,岩石風化破碎,節理裂隙發育,為災害中易發區。丘陵區溝谷大多處於壯年期或幼年期,侵蝕作用比較強烈,溝坡多為階狀陡坡。在汛期容易形成滑坡、崩塌災害。災害點分布在村莊周圍、公路沿線、河谷邊坡地帶。地質災害一旦發生,危害較大,是地質災害防治的次重點防治區。在暴雨及連續性降雨天氣,在工程地質條件差及威脅性巨大的地段要加強監測,以達到減災防災的目的。

3.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Ⅲ)

靈台縣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面積889.28km2,占總面積的43.41%,地質災害發育較少,危險性相對較小。包括六個地質災害低危險亞區,即梁原鄉王家溝黃土塬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1)、黑河寬闊河谷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2)、什字塬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3)、達溪河河谷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4)、邵寨鎮黃土塬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5)、百里鄉林場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Ⅳ6)。本區黃土塬區及黃土小台塬區和寬闊的河谷區工程地質條件很好,地形平坦,雖然人類工程活動較頻繁但很少發生地質災害;百里鄉林場區植被茂密,人煙稀少,人類工程活動較少,地質環境相對優越,地質災害發生概率較小,為地質災害一般防治區。

❹ 地質災害如何防範

要想防範地質災害,就要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積極地提高防範意識,在災害來臨的時候及時撤離,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不要輕易在危險地帶停留,並且各地方要做好防治能力監測工作,進行主動防範。

一、地質災害的分類

地質災害主要指的是自然或者人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產生威脅、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地質現象。地質災害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規律與自然環境和人類活動都有密切相關的聯系。一般的地質災害主要包括崩塌、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地震、火山等。

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在發生泥石流、塌方的情況下,千萬不要在危險的地方停留,一旦發現險情,應及時向地方相關部門報告。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明白了嗎?

❺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地質災害發展趨勢、地質災害的重點防範期、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內容。編制方法如下:

(1)編制依據

說明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的法律依據,簡要概括本行政區內的地理特徵、地質構造特徵和氣象水文特徵。本部分可單獨立章,也可作為前言。

(2)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

說明上年度本行政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情況、採取的主要防災措施和取得的防災效果,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的發展趨勢預測。

(3)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

結合本行政區地質災害調查(普查)的結果、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規律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發生發展趨勢預測結果等情況,確定本年度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威脅對象和范圍,並按照不同層級隱患點(預案點)的防災要求,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

(4)地質災害發展趨勢與重點防範期

地質條件改變、氣候變化、人為活動強度和方式的變化等因素影響地質災害發展變化趨勢。結合本年度行政區內的引發地質災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特徵,敘述不同區段的重點防範期。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分別敘述地方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交通、建設、水利、鐵道、旅遊、氣象、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部門的責任范圍。另外,應明確本行政區的主要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及組織實施單位。

(6)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具體確定進入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責任人和防災責任人,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如本級方案不能確定,應註明由下一級防治方案確定。

❻ 成都的地質概況主要地質災害及可行的解決措施。。。。。。。

一、前言
我市位於青藏高原東緣與四川盆地過渡地帶,人口集中,降雨充沛,地勢西北高,東南低,地形多樣,相對高差4979米。西部為龍門山強烈隆起斷裂褶皺發育帶,岩性復雜,以構造侵蝕、溶蝕高山和中山、低山地貌為主;東部龍泉山斷裂褶皺帶為構造剝蝕低山丘陵地貌;中部廣為平原。山地和丘陵面積分別佔全市幅員面積的32.26%和27.26%。
由於獨特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條件和強烈的人類工程活動,導致我市每年地質災害頻繁,成為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多發區。
二、2003年我市地質災害概況
2003年我市共發生地質災害64起,其中滑坡45處、泥石流10處、崩塌5處、地裂縫3處、地陷1處。其中成功預報地質災害37起,地質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比2002年下降54%。
汛期降雨誘發地質災害是2003年我市地質災害發育的主要特徵。2003年,我市汛期6—10月平均降雨量達634mm,是全年降雨量839.1mm的75.5%,共誘發地質災害63處,佔全年發生地質災害總數的98%,其中8月份降雨量達351?2mm,佔全年降雨量41.8%,誘發地質災害49處,佔全年發生地質災害總數的76.5%,主汛期是地質災害發生的高發期。
地震活動是2003年誘發我市地質災害的重要原因之一。2003年我市地質災害空間分布主要集中在龍門山區及龍泉山區,龍門山區共發生地質災害34起,占我市全年發生地質災害總數的53.1%,而2003年我市共發生2.0—3.1級地震活動142次,都集中發生在龍門山山前斷裂地帶。
2003年我市發生的64處地質災害中,滑坡、崩塌、泥石流三個類型總共60處,占發生災害總數的93.7%。
2003年我市共有504處地質災害危險點納入各級防禦預案,由於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部分地質災害在發生前得到了積極預防,減輕了災害損失。但仍存在防禦重點不突出、區(市)縣防治經費落實不到位、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普及率不高等突出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
三、2004年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一)預測依據
1、地質環境條件
我市地質環境條件獨特,地質構造復雜、岩石破碎、人類工程活動頻繁。受其影響,地質災害的發育特點表現為時空分布不均、災害類型多樣、規模大小不一,地質環境條件惡劣地段是今年地質災害的易發地區,地質災害類型仍以鬆散層中小型規模滑坡為主。
2、2004年降雨量
根據2004年成都市氣象局預測,今年汛期我市平均降雨量780-78mm,其中7—8月主汛期降雨量大於200mm,汛期和主汛期是地質災害發生的高發期。
3、人類工程活動
我市地形多樣,人口集中,交通發達,人類工程活動頻繁。2004年,在進行地基開挖、開礦採石、挖掘修路等工程活動時,一些地質環境條件較差的地帶,預測可能因人類工程活動誘發產生地質災害。
(二)地質災害類型預測
對我市造成危害較大的地質災害類型主要是滑坡,其次是崩塌、泥石流,其它類型相對較少發生。預測2004年我市地質災害發生類型仍然以滑坡、崩塌、泥石流為主,規模一般為小到中型,但彭州、都江堰、青白江、崇州等部分地區存在發生大型滑坡、泥石流的可能性。
(三)地質災害發生時段預測
降雨是誘發我市地質災害的主要因素。預計2004年我市6月—10月降雨充沛,平均降雨量在780-78mm左右,佔全年降雨量的80%。預測2004年我市地質災害發生時段還是主要集中在汛期(6月—10月)時段。
四、2004年地質災害防禦重點
(一)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1、龍門山中、低山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以彭州—都江堰—大邑—邛崍一線以西的中、低山峽谷地帶為主,區內褶皺強烈,斷裂發育,地震頻繁,岩石破碎,降雨充沛,地質生態環境十分脆弱。地質災害主要以滑坡、崩塌、泥石流為主,主要對工業設施、農田耕地、公路、房屋、渠堰、旅遊景區(點)等造成較大危害。其中彭州市小魚洞鎮楊坪村滑坡、彭州市磁峰鎮永華村滑坡、都江堰市麻溪鄉友誼村滑坡、崇州市萬家鎮方店子滑坡、邛崍市天台山馬坪村滑坡,汛期在強暴雨誘發下將會進一步發展。
2、總崗山低山、深丘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成都南側蒲江、新津等縣低山深丘地帶,人多房密,盛夏多暴雨,人類工程活動頻繁,岩性軟硬相間,岩石多破碎,軟弱易滑。地質災害以滑坡為主,對房屋、農田、水利設施、公路交通等造成危害。其中蒲江縣白雲鄉騎龍村滑坡,汛期在強暴雨誘發下將會進一步發展。
3、龍泉山低山地質災害低易發區
我市東部龍泉山脈一線的龍泉、金堂、青白江等區、縣以構造剝蝕低山為主。區內人口密集,經濟發達,挖渠、建房、公路修建、農田開墾等人類活動活躍,一些地質環境條件較差地區易誘發產生地質災害,且多以中小型滑坡、崩塌為主,造成房屋變形、牆體開裂、地表下錯、農田掩埋、交通阻塞等危害。其中龍泉驛區山泉鎮大佛村滑坡、金堂縣九龍鎮中心村滑坡、青白江區仁和鄉青林村滑坡等地質災害汛期將會加劇活動。
對以上區域,各地各部門要加強人類工程活動管理,做好退耕還林、邊坡治理,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加強監測,做好群測群防和預警預報工作。
(二)地質災害主要危險(隱患)點
據統計,我市現孕育有地質災害危險(隱患)點500餘處,分布在中低山和深丘區地質環境條件脆弱地帶,主要對農戶、學校、礦山、企事業單位、公路、農田、電站、通訊、水利設施、旅遊景區(點)等造成威脅和危害。我市結合地質災害的分布區域、危害程度、規模大小,篩選出25個重大災害點為市級危險(隱患)點,並提出應急防災措施,落實監測責任單位和監測負責人(見附表1)。各責任單位和監測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職到位,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防範措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汛前檢查和汛期巡查
各區(市)縣應積極做好汛前檢查工作,查處問題及時整改,要結合全市的氣象預測和當地天氣預報,搞好地質災害預防預報工作,將地質災害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根據我市地質災害的分布發育特點,按照省、市汛前檢查要求,市級有關部門要在2004年5月底之前,合理安排巡查路線,完成對邛崍、蒲江、龍泉、金堂、彭州、大邑、崇州、都江堰、青白江、雙流、新津、新都等區(市)縣汛前檢查,防患在先。
五、2004年地質災害防治主要保障措施
(一)制定落實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各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開展本區域地質災害調查,擬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找准主要地質災害點的分布范圍、威脅對象,明確重點防範期、主要措施,落實監測、預防責任人。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鄉(鎮)、廠礦企業在汛期來臨前開展對本區域內地質災害普查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禦預案,同時做好《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的發放工作。
(二)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各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定本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機構、明確職責分工、預警報警信號、搶險救援措施等。出現重大地質災害徵兆或發生地質災害時,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疏散群眾,採取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三)落實防災責任,加強監測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39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見附表2)。各區(市)縣、鄉、村、社和監測責任人要各負其責,明確各自的責任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群測群防」體系;每個地質災害危險(隱患)點(以下簡稱災害點)要通過簽訂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書的形式,把監測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責任人;每個災害點要向受威脅的群眾發放載有地質災害基本情況、撤離線路等內容的「明白卡」,努力避免人員傷亡;對可能發生的、正在活動的災害點,要布置必要的位移動態監測點,汛期遇降雨要實行24小時監測,做好監測記錄。國土資源、防汛、救災、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當地的雨情、水情、震情和各災害點的監測資料,做好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
(四)完善地質災害預防工作制度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要進一步完善汛前檢查、汛期巡查、汛期值班和災情速報制度。汛前和汛期有關部門要組織檢查,重點檢查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防治責任、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災情發生後,要及時按要求報送災害種類、規模、受災人員、財產損失、救災減災措施等信息;汛期國土資源部門要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人員落實、信息暢通。
(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的宣傳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等法規,使廣大群眾掌握地質災害發生的一些基本規律和防禦知識;要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發放《地質災害防治簡介》、張貼防災宣傳畫、組織群眾觀看宣傳片;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調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熱情,汛期要在當地電視台播放防災知識片,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抗災能力。
(六)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必需的資金
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要將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檢查、治理等需要。要在加強監測的基礎上,安排專項資金,確定搬遷標准,及時將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群眾搬遷到安全的區域,防止災害發生時造成損失。
(七)加強工程建設活動的管理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各類工程活動,要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的要求,在可行研究階段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❼ 年度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

(2014年1月14日)

2013年,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三峽地質災害監測中心(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三峽中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這一中心工作,堅持對上支撐、橫向指導,堅持長遠防治能力建設、日常監測應急指導兩手抓,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三峽中心全體同志齊心協力,認真履職,圓滿完成了項目管理、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重點工作,實施了能力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年三峽庫區未發生地質災害造成人員死亡失蹤,連續11年保持庫區地災無傷亡的良好局面。同時,對以往工作進行了梳理,初步確定了2014年重點工作。

一、強化業務支撐,指導落實防治措施

三峽中心認真履行庫區地災防治專門技術機構的支撐、指導職能,全面落實司、院的工作部署,加強調查研究、協調聯絡和監督檢查,確保防治目標科學合理、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一)組織開展防治趨勢預測,明確年度防治任務。在部組織下開展了庫區地災防治趨勢會商工作,會同兩省市國土部門對2013年三峽庫區滑坡、庫岸崩塌等災害發生趨勢進行了研判,指導庫區市縣對全年防治工作趨勢做了深入研判,進一步明確了防治重點。

(二)做好行政管理支撐保障,督促落實防治要求。協助地質環境司做好姜大明部長巡庫工作以及在此期間召開的庫區地災防治工作會商會,提前准備了豐富的技術資料。會後,與部應急中心、重慶市局和湖北省廳共同完成了巡庫檢查工作。

(三)多次組織全面巡查排查,指導強化防治措施。6月,組織開展了第二輪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檢查指導工作。7月,配合部派出的2個工作組分別赴兩省市開展第三輪檢查指導工作。派員參加了國務院三峽辦175米試驗性蓄水水位消落期巡庫工作和2013年三峽工程試驗性蓄水安全巡查。

(四)指導開展地災隱患排查,全面掌握隱患情況。指導兩省市按照部要求,在汛前開展全面排查,在重要時點巡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排查成果資料進行了整理,入庫26個區縣10821處(段)再排查數據1.6萬條。在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中使用了這些成果。

(五)積極承擔規范編制任務,推動提升工程質量。參加了地災防治行業標准規范框架體系、目錄和實施方案的起草工作,作為牽頭單位組織開展地質災害信息系統、監測、施工、監理、綜合管理等類型共24項標准規范的編制工作,並作為主編單位承擔其中21項的編制工作。

二、強化項目管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按照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要求,如期完成了後續地災治理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項目審核,完成了三期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一)順利完成三期地災治理工程質量國家級行政驗收。協助地質環境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了三期地災治理工程竣工國家級行政驗收,包括國家級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鑒定書等資料匯編整理,行政驗收意見起草,重大地災治理工程現場檢查組織等。

(二)完成二、三期治理工程檔案歸檔與信息化成果驗收。根據峽庫區二期三期治理工程檔案及信息化終驗成果意見,驗收通過重慶庫區22個區縣中18個。達到匯交標准並已辦理成果資料移交的區縣有6個。按照年度計劃推進治理工程信息化驗收,建立了工程資料庫。

(三)完成三峽庫區三期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成果驗收。組織專家完成了三峽庫區地災防治科學研究項目共七個專題20個課題和監測預警工程專業監測的「滑坡預報模型和預報判據建立項目」驗收。

(四)有序推進後續工作防治項目組織實施。一是完成地災防治項目初步設計。二是組織專家完成地災防治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三是編制完成地災防治2013年實施方案,配合部向國務院三峽辦報送方案。

三、強化監測預警,有效避免人員傷亡

堅持群專結合的工作格局,在幫助指導地方落實群測群防措施的基礎上,對重要隱患進行專業監測,輔以地災氣象預警預報信息服務,使近庫區隱患周邊60萬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2013年庫區地災繼續保持零傷亡。

(一)加強專業監測網路建設。完成了200多處專業監測的復測與驗收,收集分析225處滑坡監測資料,預警滑坡14次。開展了122個滑坡預報模型研究。召開了專業監測工作會,建立數據採集和傳輸系統,採集入庫信息約12萬條。

(二)指導群專結合的監測工作。在汛前下發了關於加強庫區地災監測預警工作的通知,召開庫區地災防治工作會議,指導兩省市構建和完善監測預警體系。匯總分析每月群測群防監測資料,製作科普宣傳片1部,出版宣傳畫冊一本。

(三)加強氣象預警預報。充分利用氣象等部門資源,實現了庫區降雨誘發地災精細化預報,形成系列預報產品,有效服務於庫區。在2013年底地災氣象預警預報現場會,匯報展示了庫區地災氣象預警預報平台,效果良好。

(四)完成地質環境公報。完成了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監測公報——《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監測系統藍皮書》(2012年)涉及的地質環境專項報告,宣傳了庫區地災防治成效,為有關方面提供了可靠的地質環境信息。

四、強化應急處置,提高應急工作效率

三峽中心高度認識應急工作的重要性,緊密聯系環境司、地調局、監測院,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認真謹慎做好突發災情險情和輿情的處置工作。

(一)加強應急值守,及時報送防治信息。嚴格執行全年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和應急調查處置制度,與兩省市、26個縣區建立了通暢的信息傳送渠道。全年上報信息50多次,中辦國辦採用6篇次,部採用19次,及時報告了防治工作成效、防治工作進展等。

(二)完善指揮系統,確保應急工作效率。完成了應急會商視頻會議系統維修升級及其與應急指揮系統的集成。完善應急監測指揮車和應急通信平台,升級了視頻會議系統,實施15次應急演練和野外訓練,編寫10期應急演練報告,時刻為應急提供穩定可靠的設備保障和熟練的技術支撐。

(三)及時啟動響應,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共組織開展了重慶武隆巷口鎮木林危岩、鴨江鎮白果樹滑坡、白馬鎮二台坪泥石流、羊角場鎮慶口危岩,雲陽縣外郎小學滑坡等近10起地災應急調查,提出了險情應急處置建議。3名專業技術人員被聘為部地災應急專家,按要求報送專家工作情況。

五、強化能力建設,努力提升防治水平

從基地建設、科學研究、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設等著手,軟硬結合,全面提升三峽中心的防治技術能力,樹立三峽庫區地災防治技術排頭兵的良好形象。

(一)地災防治科學研究成績突出,防災認識不斷深入。一是建立了地災預報模型判據。二是全面展開三峽工程環保驗收的地質環境影響專題調查工作。三是啟動三峽水庫日降幅對防治工程影響調查評價研究。四是編制完成滑坡泥石流監測技術標准,提交了初步研究成果。

(二)全面建成地災防治信息系統,信息服務顯著提升。完成了年度中心計算機網路系統和兩省市、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計算機廣域網系統維護等工作,保證了網路系統、視頻會議系統、衛星傳輸系統和專線網路的正常工作,為防治工作正常開展提供了穩定的網路服務。

(三)推進監測試驗示範基地建設,示範作用逐步增強。基本完成了基地大樓改造工程施工,構建了氣象監測網、地災氣象預報預警平台建設,完成了滑坡預報模型與判據試用驗證評估,監測預警示範作用進一步增強,試驗基地的硬體設施條件將得到進一步改善。

(四)系統整理地質災害成果資料,規范檔案資料管理。整理地災工作成果資料5000餘冊,完成檔案立卷1000盒,電子文檔上傳伺服器,實現辦公資料共享查閱,並建立了成果資料收交、借閱、發送程序,建立了檔案台帳,進一步規范了檔案資料管理。

(五)積極申報國土資源科普基地,拓寬科普宣傳渠道。成功申報第三批國土資源科普基地,獲部命名科研實驗類國土資源科普基地。按要求編制了科普工作規劃計劃,加強科普能力建設。編制了《百年圓夢——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史詩畫冊》,彰顯防治工作成就。

六、強化隊伍建設,積極提升管理能力

三峽中心著力打造一支思想過硬、業務精通、作風扎實的高素質人才隊伍,著力建設一個制度完善、責任明確、獎懲分明的高效率管理體系。

(一)加強隊伍建設,規范技術管理。引進技術人員3名,通過實施「給壓力,挑擔子」工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安排12人次參加部、院培訓。加強了技術質量管理,基本實現了技術業務管理制度化。

(二)推行目標管理,完成防治任務。按照院要求,圍繞三峽庫區地災防治中心工作,推行了目標管理,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完成了年度防治任務。

(三)強化安全生產,嚴防事故發生。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年車輛安全行駛,安全生產實現零事故的目標。加強保密工作監督和檢查,整改隱患,沒有發生泄密事件。

(四)規范經濟管理,強化資產管理。以預算管理為核心,逐步規范預算管理和經濟活動等,使經濟管理與業務管理協調推進。

(五)加強黨建和文明創建,促進中心工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落實院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被院黨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編制了2013年工會工作計劃和活動安排,大力推進文明創建活動,促進了中心工作上新台階。

七、把握工作要點,為三峽做出新貢獻

2014年,三峽中心將緊密結合部關於全國地災防治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庫區防治工作的具體要求,繼續保持高度警惕,戒驕戒躁,兢兢業業做好庫區地災防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一是不斷加強三峽庫區地災防治後續規劃項目實施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認真履行職能,支撐部、局、院工作。二是進一步推進三峽庫區地災監測預警實驗基地建設,繼續推進三峽庫區地災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培養人才,改善基地條件,系統總結三峽庫區地災防治技術,在試驗研究、技術培訓和推廣應用等方面建成全國地災防治試驗示範創新基地。三是建立和完善三峽庫區地災防治信息中心,支持防治管理和決策。

(二)工作重點。一是年初開展趨勢分析,形勢研判,確定防範重點地區,明確主要防治措施,配合部做好工作部署。二是配合部開展巡庫指導工作,在汛期、大范圍強降雨、175米蓄水等期間,組織專家開展巡查指導,督促地方加強防治措施。三是督促指導兩省市提前完成2014年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年度防治實施方案的編制報送。四是指導地方實施好防治工程,保持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體系高效運行。五是加強應急值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指導地方政府做好突發災情險情的應急處置。六是完成三峽工程竣工驗收涉及地災的各項工作,按時提交防治工程驗收報告。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三峽地質災害監測中心(指揮部)

2014年1月14日

❽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與監控

一、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避讓措施

就目前人們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能力而言,對於某些地質災害的產生(如新構造運動、地震、岩崩等)是無力抗拒的,對這類能量巨大的惡性地質災害通常只能是避讓,即對已有建築物、居民及交通線路予以拆遷和繞道,在國民經濟宏觀規劃布局時盡量予以迴避,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二)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主要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的耕作,通過這種種植結構的調整和森林覆蓋率的提高,可以減少雨水入滲、保持水土,使坡面得以保護,免遭侵蝕,從而達到穩固坡體的目的,是一種既經濟又有成效的治理措施,可以達到防治地質災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雙重目的。但其發揮效益需較長時間,可作為改善、保護自然環境和抑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長期措施。

(三)工程措施

在預防無效或不能避讓的情況下,對已有險情的地質災害體,宜採用工程措施防止災害的發生或擴展。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可行性論證

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首先是對地質災害體的綜合勘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對災害治理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及災度預測等進行綜合分析,便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立項,同時也為工程治理提供技術資料。

1)災害治理的必要性分析:根據災害所處位置、災害程度、災害的經濟損失預測與受威脅人數多少,論證災害治理的必要性。

2)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分析:對比分析地質災害體經濟損失概算和治理工程投資估算,確定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一般治理費用應小於總經濟損失概算的50%為宜。

3)災害治理的技術可行性分析:對災害治理的多項防治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和試驗,選用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又能達到治理目標的設計方案。這是一項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工作,決不能圖省事忽略技術可行性分析,而為災害的治理留下隱患。

4)災害治理的風險性分析:任何技術和社會問題的整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尤其是地質災害的治理,由於其客觀存在的地質環境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尚處於探索階段,而每一處地質災害區(點)的條件各異,因此災害治理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2.地質災害工程治理

地質災害治理的基本原則是要針對致災主控因素施治,治理措施需強調環境適應性,治理方案要考慮全局,滿足切實有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施工簡便的要求。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削(削坡、清方、減載)、排(截、排水溝、地面防滲)、護(護牆、護坡、拋石反壓)、擋(擋土牆、抗滑樁、錨桿、錨索)、灌漿及限制工程經濟活動(如礦山停采)。這些工程治理方法可酌情一種或多種同時使用,只要應用得當,即可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見表2-4-46:

表2-4-46 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

二、地質災害群策群防體系的建設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突出「以人為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群策群防體系即是靠當地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完善的群策群防地質災害的防災預警系統。一方面,當地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管理和地質災害知識有關法制、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合理控制和規范人類工程活動,採取綜合措施防止地質環境的惡化和破壞,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各類地質災害的產生;另一方面,對一般性地質災害危險點,應落實監測責任人,並由專業人員布設監測點,傳授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知識;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則要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群策群防、防災預警網路。

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06年3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務、建設、氣象、民政、公安、醫療等相關部門加緊組成應急系統,成立應急分隊。每年汛前對應急預案中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險情巡查,汛中加強監查,汛後進行復查;發現險情或接到險情報告要在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險情鑒定,提出應急處理對策、措施;發生地質災害後,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應急預案中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工作。

四、地質災害監測與氣象聯合預報機制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每年汛前,會同交通、水利、建設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每年訊前,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現場踏勘檢查,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那些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災害體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作出分析評價,落實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專人專職,定時全天候監測,隨時匯報,發現問題及時發出臨災警告,並指明災害發生時所採取的對策、撤離轉移路線和安置地點等。根據已有地質災害數據,結合氣象台(站)的氣象資料,在對降水量預報的同時,對由降水誘發的地質災害易發等級作出科學預報,實現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概率的預報預警。

❾ 附錄一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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