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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地質災害技術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2-04 14:24:19

Ⅰ 求《遼寧省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基本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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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項目 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Ⅲ 不同等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是什麼

一級評估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應危害建設項目安全、建設項目是否誘發地質災害、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項目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其具體技術要求如下:
(1)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對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2)泥石流評價必須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預測泥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地震、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確定崩塌的類型、規模、運動機制、危害等,預測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類型、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地震與地震頻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預測可能發生塌陷的范圍、危害。
(5)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類型及動態變化。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他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采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6)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鹵水、構造沉降等)、沉降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二級評估應將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規模、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三級評估可以從簡,對建設用地范圍內是否存在地質災害及其潛在危險性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初步查明評估區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危害及對評價區地質環境的影響。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對於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地質災害,評估時應考慮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響。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見表15。
表15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表
確定要素 危險性分級穩定狀態危害對象損失情況危險性大差城鎮及主體建築物大危險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體建築物中危險性小好無居民及主體建築物小 現狀評估是指對已有地制裁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對象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對象和損失情況。
預測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依據工程項目類型、規模,預測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范圍、危害。
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情況,採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對土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並提出防治誘發地質災害或另選場地的建議。

Ⅳ 致災地質體調查技術要求

1)崩塌—危岩體應調查陡崖的形態、岩性組合、岩體結構、結構面性狀、危岩體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變形情況,分析危岩的形態、類型、規模及崩塌影響范圍,評價其現狀和不利情況下的穩定性,調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18—2006)及相關規范的要求。

2)滑坡應調查滑坡要素及變形特徵,分析滑坡的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及滑坡影響范圍,評價其現狀和不利情況下的穩定性,調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18—2006)及相關規范的要求。

3)泥石流應調查形成的物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文條件、植被發育情況、人為活動的影響,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類型、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及影響范圍,預測泥石流的發展趨勢,調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對坍岸應調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質構造、地下水、岸坡結構、水位變化及水下和水上穩定坡角、地表水地質作用等情況,分析岸坡穩定性、塌岸類型、強烈程度及影響范圍、塌岸的發展趨勢。

5)地面塌陷調查分析宜符合《岩土工程勘查規范》(GB50021—2001)的要求:

·對岩溶塌陷應調查塌陷形態、邊界、形成塌陷的地質條件和地下水動力條件、洞穴充填情況、建(構)築物變形及處理情況。

·對采空區塌陷應調查所處采空區的位置、邊界、埋藏深度、開采時間、處理方法、積水等情況,地表裂縫和陷坑幾何特徵及采空區和覆蓋岩體性質、地質構造的關系,建(構)築物變形及處理情況。

·應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載作用、震動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塌陷影響范圍,地面塌陷的發展趨勢。

6)地裂縫的調查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調查地裂縫的幾何特徵與活動特徵,單個地裂縫及群體地裂縫的規模、性質及分布,地裂縫對地面地下建(構)築物的破壞特點,現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分析地裂縫成因類型,判定誘發因素,預測發展趨勢,分析與同地區其他地質災害的關系。

7)地面沉降的調查分析宜符合《岩土工程勘查規范》(GB5001—2001)的要求:

·調查地面沉降的位置、原因、歷史、地下水采灌情況,沉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區內的岩土組成及均勻性,各類土層的性狀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地面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圍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計量及沉降速率,預測沉降發展趨勢。

8)斜(邊)坡調查分析宜符合《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的要求:

·挖方邊坡應調查邊坡長度、高度及坡度,邊坡物質組成和形態,結構面組合情況及其與邊坡的關系、基岩面性狀以及邊坡變形跡象,分析邊坡岩土體類型、可能破壞方式、穩定性及失穩後的影響范圍。對建設項目和露天開采礦山項目將形成的挖方邊坡,當無放坡方案時,坡角應按90°考慮。

·填方邊坡應調查原地面形態、物質組成及狀態,填土的物質組成和狀態,填方高度、長度及坡度,分析邊坡沿填土層內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動的穩定性及失穩後的影響范圍。對建設項目和露天開采礦山項目將形成的填方邊坡,當無放坡方案時,坡角應按臨時休止角考慮。

·斜坡應調查長度、高度及坡度,物質組成和狀態,結構面(特別是貫通性結構面)性狀、斜坡類型、可能破壞方式、穩定性及失穩後的影響范圍。

9)地下洞室及採掘空間的調查分析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調查地下洞室的展布特徵、斷面形狀及尺寸、開采方式、圍岩性質、覆岩厚度、水文地質條件,洞室支護及運行情況,分析覆蓋層的穩定性。

·對採掘空間應調查礦層(體)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采礦方式、開采歷史、采空區范圍及處理方法、冒落帶及導水裂隙帶高度,采礦對地面建(構)築物的影響,分析地表移動變形特徵。

Ⅳ 哪些建設項目需要做地質災害報告

按照官方說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建設,就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也就是要編制並提交地質災害報告。
這項工作是項目前期必須做的一個工作,或者說就是多一個政府公章,是躲不過去的。

Ⅵ 地質災害治理設計需要什麼資質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於工業工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所需資質也不同。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6)建設項目地質災害技術要求擴展閱讀:

影響或控制地質災害形成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和總體條件。它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指的是造成地質災害的直接因素;地質災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響地質災害的更高層次的基礎條件。地質災害背景由兩個系列組成:

①以地球動力活動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核心的社會經濟背景。地質災害背景雖然不能直接決定一個具體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但從宏觀上控制了一個地區一種或多種地質災害的成災程度和變化的總體趨勢。因此研究地質災害背景條件是進行地質災害宏觀評價的重要內容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於一般建築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

(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

(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並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

(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方法(也許並不存在),現有的方法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

(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於勘查工作結束,後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於希望畢其功於一役。

(7)地質災害勘查方法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資,獲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徵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於一般的勘察規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方法的效果綜合確定。

(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方法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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