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中具體犯罪罪名
⑴ 三類罪犯罪名匯總,三類罪犯具體都包括什麼罪名
中政委規定的三類罪犯是指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回、組織黑社會答性質組織犯罪。
第九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定為嚴管級:
(一)凡被記過、禁閉的;
(二)考察級罪犯被警告的;
(三)寬管級、普管級罪犯被警告,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嚴管的;
(四)有脫逃、行凶、自殺、哄鬧監獄、劫持幹警或工人等意向被列為危險分子,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嚴管的;
(五)脫逃捕回的;
(六)假釋考驗期間或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期間有違法行為被收監的。
(1)地質災害中具體犯罪罪名擴展閱讀:
罪犯級別的晉升實行漸進制,從低向高逐級晉升。罪犯級別的下降,可以逐級或越級下降。罪犯受警告處罰的,由原級別下降一級。認錯態度惡劣的,可以降至嚴管級。受記過、禁閉處罰的,一律降至嚴管級。
被列為危險分子,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降至考察級或嚴管級的。對罪犯定級,每三個月報批一次。有重大立功表現或有嚴重抗改違紀行為的,可以隨時報批。罪犯級別升降,有下列情形之—,由分監區申報,經監區、獄政科審核。
⑵ 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對由於自然作用或人為因素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現象,通過有效的地質工程手段,改變這些地質災害產生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目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農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工程設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線、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
建設單位不履行地質災害評估義務、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義務等。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41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履行治理義務。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3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在地質災害勘查、評估、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失。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4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⑶ 刑法中的八大類犯罪是指哪八類
八類重大刑事犯罪是:
八個罪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人,也要負刑事責任。
具體包內括:
1.故意殺人;容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
⑷ 為什麼說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有何不同24
刑法第復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制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這是一種立法技術,是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及周延性。這八種犯罪並沒有涵蓋所有的與其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嚴重暴力犯罪,如綁架,決水等,因此以上列舉的八種行為只是代表了這一類惡性犯罪。
比如,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⑸ 危害國家安全罪里具體有哪些罪名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版、暴亂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助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投敵叛變罪,
叛逃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 情報罪;
資敵罪。
⑹ 刑法中的牽連犯罪名具體是哪些謝啦~!
牽連犯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目前佔主流的意見是不考慮這一問題,從內理論中加以拋棄容。台灣2005年刑法修改中也刪除了相關的規定,原因在於:牽連犯所涉及的,一般都是為實現犯罪計劃而必須實施的某一個在前階段的行為構成了一定的輕罪,如侵入住宅、偽造文書等。實際處理時,一般只處理犯罪計劃中較重的罪名即可,而輕罪不再並罰。
沒有什麼具體的分類,典型的情況一般就是非法侵入住宅、偽造文書、毀棄屍體等。
去告訴你的老師,這個概念都快被拋棄了,還出這種問題考你們,屬於誤人子弟。
⑺ 八類重大刑事犯罪是什麼
一、八復個罪名,已制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人,也要負刑事責任。具體包括:1、故意殺人;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3、強奸;4、搶劫;5、販賣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罪。
二、這八種罪名,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實施綁架撕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但綁架過程中有殺人的行為,就可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你單位4月8日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⑻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求具體罪名
《刑法》分責第八、九章共規定了53種案件(貪污賄賂:12種;瀆職種;侵權7種)。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 貪污案,
2、 挪用公款案,
3、 受賄案,
4、 單位受賄案,
5、 行賄案,
6、 對單位行賄案,
7、 介紹賄賂案,
8、 單位行 賄案,
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 濫用職權案。
2、 玩忽職守案。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5、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 枉法追訴、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員案。
9、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任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
21、非法抵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⑼ 恐怖活動犯罪包括刑法中具體哪些罪
反恐怖斗爭抄事關國家安全、襲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在當前國際國內反恐怖形勢嚴峻復雜的背景下,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尤為重要。 常委會於2015年12月通過反恐怖主義法,確定了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原則,健全了工作體制機制,強化了安全防範、應對處置、國際合作和保障措施。
在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將五種恐怖相關活動列入刑事追責范圍,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反恐怖主義相關法律,對於依法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