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評估預算
A. 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工程的投資估算及效益評估
12.4.1 投資估算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所包含的涉及實物工作量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地質災害調查;②地質災害監測;③地質災害治理。
(1)地質災害調查投入
地質災害調查投資估算根據地質災害調查規劃所列的投資項目的實際工作量及其定額,採用如下公式計算:投資額=實施工作量×定額。其中實施工作量參考《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專項規劃》,定額參考「十五」期間開展的相關項目投入資金,同時依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等有關標准測算。
地質災害調查規劃項目包括以下幾項:
1)全國第二輪(1∶25萬)的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萬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3)應急處置工程:根據地質災害發生趨勢預測,規劃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每年按5處計,每處應急處置費用按800萬元計,其中,中央財政給予二分之一的補貼,則每年用於應急處置工程的費用中央投資2000萬元,地方投資2000萬元。
總投資中,除地方級搬遷避讓工程投資90.5億元由地方政府獨自承擔外,特大型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示範性治理工程項目、國家級搬遷避讓工程和應急處置工程,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中央政府承擔的投資總額為35.6億元,地方政府分攤的部分為61.8億元,上述3項地質災害治理投資總額為187.9億元。
12.4.2 減災效益評估
僅2004~2010年規劃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一項,國家和地方共投資27.2億元。根據以往治理經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護516.8億元的財產損失,可見減災效益顯著。
經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期內,中央政府投入經費總額為67.4億元。其中,地質災害調查投入15.7億元,地質災害監測投入16.1億元,地質災害治理投入35.6億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經費9.63億元。
通過效益分析,國家投入到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經費,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外,主要表現為對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更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B. 2017地質災害補助價格
依據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源院令第394號)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C. 地質工作規律與地質預算體系
地質工作是專業性極強的基礎性工作,需要資料積累,需要不斷深化調查研究工作,不斷提高地質研究程度,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國財政預算體系中對地質工作的地位並沒有與其相應的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協調。特別是在1999 年地勘隊伍體制改革以來,一段時間內地質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無論是基礎性的,還是戰略性的礦產勘查) ,其影響在過後的幾年內已經顯現出來,基礎地質資料服務落後,礦產資源勘查基地短缺,礦山接替資源的危機尤為明顯,直到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前後,由於經濟社會對資源、環境等方面的地質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質工作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基礎地質調查覆蓋面擴大、礦產勘查的投入熱情和力度更是達到了空前的地步。在這種形勢下,地質工作在國家 ( 中央)財政預算體系中地位的不協調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設置 「地質勘探費」 項,通稱 「地勘費」,是政府預算收支科目支出項下的 「類」級科目,財政部對其的解釋為「反映地質勘探單位的勘探工作費用支出」,編碼為 04,下設次級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門 ( 地礦、冶金、有色、煤炭等) 設置為 10 項,每款下設 3 個 「項」,即地質事業費、地質勘查費和其他。其中地質事業費為 「反映地質事業單位和地勘單位的事業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質勘探費、地質行業轉產財政貼息和國土資源調查等設置。
當時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沒有完全體現中央財政由建設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變; 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與地勘隊伍改革錯位,與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不適應,部門已在改革實際中淡化或消失; 由於地質事業費的不足,地質勘探費使用中社會保障資金和事業費中的基本支出經費、工作經費混為一體; 中央財政用於地質工作的資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門,資金分散,地質工作項目設置分散,工作缺乏統一規劃和部署; 國家地質工作與國家財政管理體系和方式與地質工作規律不協調,中央財政預算年度與地質工作的實際工作年度不協調,資金撥付與野外地質工作周期脫節,大好工作季節無經費可支出,不利於地質工作的正常開展。加上就連工程項目都難以做到的 「固化」的項目預算,在地質勘查中無法與多變的地質條件相適應。
2006 年財政預算收支體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務」。地質工作 ( 按照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中所列出的六項任務) 在預算體系中列為 「一般公共服務 ( 201) 」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具體則分散在「國土資源社會公益服務 ( 07) 」、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 「地質災害防治( 11)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地質礦產資源利用與保護 ( 14) 」、「國外風險勘查 ( 16) 」、「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 ( 17)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支出 ( 18) 」等項中。這些項的設置有些具體內容不但有相互接續的問題,還有重復和交叉的問題,我們不知道財政部門如何來區分這些工作 ( 隨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來實現上下工作階段的聯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資的項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業部門的項目是如何列入這些項中的。例如 「國土資源大調查09」 列支的長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礦,與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 列支的「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的不相協調等,這一類在國土資源部 「管轄」的范圍內,至少可以知道。而 「國外風險勘查 ( 16) 」是財政部直接通過省財政立項的,與國土資源部的有關國外的地質調查工作、商務部的援外地質工作沒有任何關系。不可想像,財政部是如何全面協調和統籌中央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的。
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個較權威的統籌部署全國地質工作,特別是統籌部署國家財政 ( 中央、地方) 地質工作的部門。目前的中國地質調查局實際上只能做到國土資源大調查的統一部署,國土資源部也做不到,財政部也做不了。因此發生重復立項、多頭立項、簡單的重復工作、斷層式的接續工作現象,多年沒有得到改變。除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有一套系統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餘項目大都在實施過程中是失控的,當在做 「績效評估」時已經是無法挽回了。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扶持屬地化地勘單位項目、扶持中央轉企地勘單位項目、中央支持的地方專項———如 305 項目,都有教訓。但是至今,從中央財政預算中仍然將這一類相同的地質工作分割開來。2007 年所謂 「國土資源大調查增量項目」在中央財政預算中的科目不是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而是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以至於遲遲未能啟動。
在目前財政預算體系中,測繪 ( 20) 、地震 ( 21) 、氣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級預算單位。唯獨 「地質」與 「土地」人為地將兩個科學意義、管理方式有著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質工作與測繪、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礎性、服務性、支撐性、前期性」的工作,與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個科目下預算是不科學的。
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是屬於國土資源部下的二級預算單位,無論是部門預算,還是專項科目預算全部都要通過國土資源部報出、下發 ( 當然撥款是國庫集中支付) ,造成地質工作的預算申報渠道環節層次多,地質項目工作經費與地質工作政府履行職能的資金相交叉。
目前,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是在缺乏統一管理、統一部署,缺乏統一有效的組織實施,成果質量和效益失控 ( 沒有一個單位負責運行,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只有對國土資源大調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狀態下運行著。就是中國地質調查局的預算地位,也無法實現地質工作的統一部署。經費沒有實現統一使用,地質工作就無法實現統一部署。
基於對地質工作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對財政預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建議: 將地質工作由中央財政支出的各項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財政預算科目中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分離出來,上升為 「款」,與測繪、氣象、地震等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工作平等 「對待」。這樣中國地質調查局成為一級預算單位,從而將履行政府職能的工作與為其支撐的專業技術工作分開。
D. 地質災害應急資金轉補助資金說明怎麼寫
主要寫明,資金用途,使用時間,經辦人等
具體規章要求參考如下: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E.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關法規有哪些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
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
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F. 目前最新的地災評估收費是採用的哪個標准
目前沒有收費標准,每個省里的情況也有一定的區別。
地質調查部分可回以參考《國土答資源調查預算標准(地質調查部分)》(財建[2007]52號),其它的部分,如審查費、編制圖件文本、稅費等等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來定
G. 地質災害治理用什麼定額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三)丙級資質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鑽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三)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0名,其中岩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5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二)乙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三)丙級資質1.岩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第九條除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H. 求:地質災害評估文件 財建[2007]52號文件
應該就是 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准(2007年52號文)_
I. 編制《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的收費標准依據是什麼
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均未單獨或者聯合下發相關回的預算標准答或者定額。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說法,但是好像沒有明文的規定,自己和業主商定。
需要考慮的費用主要有這么幾項:差旅費、人工費、專家咨詢費、評審費、測試費、資料費等等。實際操作中差別非常大,大的幾百萬,小的僅僅只有幾千元。
我們一般的點狀工程,按一級評估8-10萬,二級評估3-5萬,三級評估2-3萬的價格(甲級資質)。
供你參考。
J. 急需地災、壓礦評估的收費標准
目前沒有收費標准,每個省里的情況也有一定的區別。
地質調查部分可以內參考《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准容(地質調查部分)》(財建[2007]52號),其它的部分,如審查費、編制圖件文本、稅費等等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來定。
我從事這一塊的管理工作,知道的就這么多,不知道對你有幫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