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地質工程 »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

發布時間: 2021-02-02 06:12:07

1. 哪些情款可以申請中央,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可以申請中抄央,省級地質災害襲防治專項資金的范圍: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以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2、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防治;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2.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

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系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20%。

(三)工作績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佔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佔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3. 山西省孝義市地質災害治理 獲取國家資金補貼

孝義市西辛庄鎮煤礦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概況

西辛庄鎮位於我市西南部山區,距市區35公里,全鎮有36個村、1.6萬人,面積75平方公里。該鎮由於煤礦多年開采,誘發潛存著諸多地質環境災害,嚴重威脅著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徹底解決災害隱患,2009年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建2009[856]號文件批准立項,啟動實施了西辛庄鎮煤礦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項目總投資28.76億元,資金來源主要由國家財政補助4700萬元,利用廢棄資源收益7.5億元,通過新增土地增值收益12億元,市財政自籌等方式解決。
項目區涉及西辛庄鎮23個村、3295戶、1萬餘人,治理總面積13.25平方公里。項目區內主要災害類型有土地裂縫、采空區塌陷、山體滑坡崩塌、殘煤自燃、煤矸石壓占土地、房屋裂縫等地質災害和地下水滲漏、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壞等次生災害。其中:一是土地裂縫950處、影響面積13.25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3個;二是采空區塌陷808處、影響面積11.38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3個;三是山體滑坡崩塌55處、佔地面積0.603平方公里,受威脅村莊21個;四是殘煤自燃51處、影響面積3—5平方公里,濃重的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損害項目區內10個村莊、7000餘群眾的身心健康;五是煤矸石堆總方量約103萬立方米,壓占和破壞土地約1平方公里,涉及村莊13個。特別是,地質災害造成的威脅還在進一步蔓延,項目區內有1.1萬畝耕地無法耕種,6000餘畝林地遭到破壞,3000餘名群眾受山體蠕滑、崩塌等安全隱患的威脅,4359間房屋出現不同程度裂縫,公路毀損78處30餘公里,水資源流失3.3億立方,水生態環境幾近毀滅,全鎮1.6萬餘人飲用水到了十分困難的地步。
項目區災害治理主要採取淺層平整、削坡卸載、開挖碾壓、移除清理矸石棄渣等方式。同時,實施移民搬遷,在該鎮范圍內建設三個新農村集中居住小區,按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的標准配置建設;在市區新建一個商住一體化的宜居小區,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標准配置建設,並配置商業門市。

4.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是否可以買雨衣、雨靴、手電筒等

標配

5. 地質災害應急資金轉補助資金說明怎麼寫

主要寫明,資金用途,使用時間,經辦人等

具體規章要求參考如下: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6. 地質災害專項基金的用途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項目治理情況實行跟蹤檢查,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由縣組織實施的項目,縣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進展等情況,在次年二月底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在項目完工後,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審計。凡經檢查審計不符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7. 建立健全經費投入機制,多方籌集地質災害防治資金

多年以來,我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嚴重不足,亟須加大投資。

在2003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胡錦濤總書記指出「人口資源環境工作是一項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公益性事業,國家和社會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機制。隨著經濟發展和中央財力的增強,中央要逐步增加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財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實增加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財政投入。國家投入要著眼於對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基本需要,屬於基礎性投入。各級政府要把人口資源環境事業的基本經費納入本省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綜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環境保護投入,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資金來源。目前看,政府財政投入還遠遠不能滿足現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座談會上所要求的。要採取必要的鼓勵性政策和措施,鼓勵社會各方面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貢獻,包括吸引國外資金投向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和「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地質災害實行分級管理,充分發揮國家、地方、部門、集體、個人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投入。國家投入著眼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屬於基礎性投入,各級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經費納入本省財政預算,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定期按計劃投入,並建立保障機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權和事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因人為引發或者加重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建立政府、社會和責任企業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機制,地質災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嘗試建立多種靈活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融資渠道,逐步形成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的良性機制。

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的增強,國家及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力爭國家地質災害防治財政預算達到全國財政總預算的2%,歸口國土資源部統一管理;地方地質災害防治財政預算達到地方財政總預算的2%,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

通過財政投資與社會贊助、有關專項資金等渠道,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基金,專款專用,滾動使用。國家建立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基金,用於重點地區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採取必要的鼓勵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貸金融支持,給予稅收優惠、減免或減少進出口稅等政策吸引資金包括國外資金投向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8.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運行機制與資金籌措

9.10.1 運行機制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實行規范化管理。

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運行機制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按地質災害等級,由負責組織實施減災工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勘查(調查)結論提出治理方案;

2)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批准;

3)資質審驗、工程招投標;

4)工程施工與質量監理;

5)工程完工驗收;

6)工程運營與治理效果監測;

7)項目經費決算審計;

8)工程竣工驗收;

9)資料匯交。

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由責任單位按災害等級將治理方案報轄區內相應級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關的資質證書。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專家必須具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證的資質。

9.10.2 資金籌措與使用

1)屬於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費用主要由地質災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資治理;對造成嚴重影響的特大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區域性地質災害治理示範工程,實行以中央財政支出為主,省、地、縣財政配套資金的原則。

2)鐵路、公路、水利、礦山等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引發、准治理」的原則;工程建設階段的地質災害治理實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地質災害治理費用由相關部門從工程建設資金中支付;工程運營階段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由相關部門從工程運營的利潤中支付。礦山行業將逐步實行地質災害治理保證金制度。

3)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匹配資金必須到位。

4)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優先保證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根據本轄區內前五年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投入的平均費用,確定下一年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費用;汛期結束後,對剩餘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費用,根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安排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工程或搬遷避讓,使資金使用到最急需、最關鍵的地方,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作用。

5)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費用,結合小城鎮建設和山區脫貧致富計劃,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資;國家級貧困縣境內的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9. 地質災害防治的經濟效益研究

高興和1高世樂2

(1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2大連理工大學,大連,116024)

摘要本文著眼於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生產的產品、產品的特殊性以及產品生產活動過程的特殊性,從希克斯-卡爾多補償檢驗原理及其推論出發,分析了地質災害防治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本質,提出了適合於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在內的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益定義,為建立地質災害防治的經濟效益評價模型奠下了理論基礎。

關鍵詞地質災害防治經濟效益

經濟效益被定義為產出與投入之比,或以絕對數形式表示為產出與投入之差。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投入是投資者的投資,減災投入的產出是什麼呢?

1.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品

在人類的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勞動首先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包括預測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興工動料構築減災工程都是引起、調整和控制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

在地質災害的定義中,人類的生命和財產遭受了危害,生產和生活活動受到了阻滯,資源和環境受到了破壞,這時成災區范圍內人類的生命、財產、生產及生活活動、資源和環境稱為承災體。我們把按照人們對地質動力運動規律的已有認識,對於有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動力現象之勢,且在地質動力現象作用范圍內有人類的生命、財產、生產及生活活動、資源和環境受威脅的地質體稱為勢地質災害體,可簡稱為勢災害體。在地質動力現象作用范圍內受威脅的生命、財產、生產及生活活動、資源和環境稱為勢承災體。勢災害體和勢承災體同時存在就稱為勢地質災害。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是以提供勢承災體安全為產品的經濟活動。我們把通過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提供的勢承災體安全稱為安全品。

安全品的價值就是勢承災體在受到地質動力作用時最大可能損失的價值,稱之為勢損失。安全品的價值不是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價格得以實現,不論是轉移了勢承災體,還是通過防治工程,使勢災害體消失了危害之勢,只要勢承災體獲得了安全,安全品的價值就實現了。

2.安全品生產活動的特殊性

2.1產品用途的單一性

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勞動對象是客觀地質體。人們根據已有的認識,對客觀地質體進行勘查,當然首先是可能成災的區域,尤其是成災嚴重的區域。為了保證勢承災體的安全,經過論證,對於極易成災,且一旦成災則災度很高的點要興工動料建造防禦工程,改變地質體應力狀態。就過程而言,對客觀地質體的認識是勘查過程,這與地質勘察一樣。對於興建工程,地質體改變應力狀態這一階段又類似於建築業,興工動料,生產單件性產品。雖然少數減災工程除了具有減災功能外,還可以結合具體條件綜合開發其他產品,但我們的目的是防止地質災害發生,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分開討論。

2.2安全品是一種公共物品

勢承災體和承災體是寬泛的概念,我們不能排除防治區域內任何人及其所有物從地質災害防治中獲得安全,也不會因為區域內多有一個人及其所有物而使另外人及其所有物的安全受到威脅。因此,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安全品的公共性決定了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出資人必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財政撥款,也可以是政府出面,在一定區域內,按某種規則集資。

2.3安全品生產活動中資金運動的特殊性

工業的資金,從用貨幣在市場上購進生產要素開始,經過生產過程生產出產品,再用產品從市場交換回貨幣資金,這樣一個過程又一個過程循環運動。其中一個環節受阻,整個資金運動就會停止。事實上,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也要連續不斷地完成這四個環節,防治活動才能不斷地進行下去。我們來分析資金運動過程的特殊性。

2.3.1決定生產過程是否進行的是業主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用貨幣資金從市場上購進生產要素,獲得具有專業知識的勞動力和勞動手段,為勘查活動做准備,這一環節與工業企業沒有差別。完成生產准備之後,資金進入生產過程。勞動力與勞動資料結合作用於勞動對象,對客觀地質體可能發生地質動力現象的情況獲得認識。一般要作出三種選擇,一是成災可能性很小,成災災害損失很小,不必採取預防措施;二是成災可能性較大,災害損失也較大,但種種原因使得興建工程,改變客觀地質體的應力狀態並不經濟,這時可選擇轉移能夠轉移的勢承災體;三是必須興建防災工程。做出決定之前,需要進行方案比選的效益分析。做完選擇並實施後,生產過程就結束了,資金進入了產成品狀態,這一環節與工業企業也沒有差別。但在生產過程進行之前,生產要素進入企業之後,與工業企業不同,勞動對象不像工業企業那樣,購進材料加工處理,購進什麼材料,從哪裡購都由企業自己決定。地質災害防治企業對自然地質動力現象進行勘查之前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才能進行。這是資金運動過程中與工業企業的資金運動在空間位置確定上的差異,是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特有的經濟關系的反映。

2.3.2產成品沒有實物形態

工業企業的生產過程結束,產成品有時要在企業留滯一段時間。產成品一般是實物形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企業產出的安全品不會在企業留滯,沒有實物形態,具有信息產品的特徵。

2.3.3「驚險的一躍」在生產過程進行之前

工業企業的產成品要在市場出售換回貨幣資金。這一環節完成,資金就完成了一個循環,一個產品的物質生產過程也就完成。這一階段是價值實現階段,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馬克思說這是「驚險的一躍」。產品是否適應市場需要,產品的質量性能,產品個別勞動與社會平均勞動的差別,都要在這一環節上表現出來。如果產品不是社會所需要的產品,那麼就賣不出去,產成品就完不成「驚險的一躍」。如果產品的質量、性能不高,那麼買者就不願買,或低價賣或銷售不暢,完成「驚險的一躍」就很困難。產品的價格要以市場上的價格表現出來。售價與成本之差是產品生產者的利稅,如果售價高於成本,那麼產成品轉化為貨幣資金,也就大於投入的生產要素成本,否則轉化的貨幣資金或等於或小於投入的生產要素成本,企業就沒有利潤。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企業的產成品是安全品,一經生產出來,立即就被勢承災體的所有者或佔有者、使用者直接享用,看不到直接的驚險一躍過程,沒有產成品直接轉化為貨幣資金的過程,即不是用產成品直接在市場上交換成貨幣。但是地質災害防治活動要繼續下一生產過程就必須獲得貨幣資金的補充,誰來補充,這一問題涉及到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特有的經濟關系:自然地質災害應由政府再投入貨幣資金,人類直接誘發地質災害應由誘發者投入資金。盡管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成品沒有直接的「驚險的一躍」過程,但仍有產品質量和個別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別問題存在。顯然,對地質動力現象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認識結論常與實際不符,則必失信於人,企業要在「驚險一躍」中摔傷。如果減災投入比承災體的損失還大,那麼減災企業的繼續存在就沒有意義,「驚險一躍」之後也就難以再獲得出資人的投資了。然而,對於出資人來說,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對地質動力現象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認識結論與實際相符的程度卻是投資產生效益的關鍵之一。因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的「驚險一躍」不在產品生產出來之後,而在資金投入之前。信譽程度、企業等級是地質災害防治效益的分析指標。

2.3.4社會財富總量即時不增

在市場經濟中,一般經濟活動在「看不見的手」的指揮下,自覺不自覺地從自然界獲取物質和能量,增加社會財富。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是動用已經獲得的社會物質財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經形成的社會物質財富損失,其基本出發點和歸宿點是如何減少災害給社會經濟和資源帶來的破壞與損害。這個特性說明,除非結合其他以經營為目的的工程或間接影響,一般地,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沒有資金迴流,投入資金的成本都會被安全品的價值即時抵消。

3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中資源配置的優化和經濟效益再定義

3.1資源配置的優化

資源的有效配置是我們研究經濟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與個體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效率不同,對個體經濟行為主體來說,少消耗、多產出就可以說是高效率,這對於單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也一樣。可是整個社會的經濟系統,如果在特定時間和資源數量給定的條件下,要產生最大社會福利才有高經濟效率。

經濟學給出了實現帕累托效率的三個充要條件:一是交易的最優條件,對於消費品,每一個人對每一種消費品的邊際替代率相等。二是生產條件,對有限的資源,每一生產者使用的各種資源的邊際技術替代率相等。三是產品替代的邊際條件,對每一種產品和對消費該產品的每一個人來說,產品生產的邊際轉換率等於消費品的邊際替代率。這三個條件也是市場的最優條件。

從這三個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社會應該分配給地質災害防治的資源是多少。但是,我們前面提到安全品,尤其是對純自然因素可能導致的地質災害防治生產的安全品近乎純公共物品,而純公共物品使得市場失靈。因此,要能在宏觀上獲得最佳經濟效益,僅靠市場去調節,上述三個條件就實現不了。上述三個條件是嚴格准確的,理論上可以進行測算分析,找到資源投入的最佳量,但是操作起來相當困難。

帕累托效率給出了邏輯嚴密的經濟效率定義,但現實中能夠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完美政策不多,大多數情況下,公共政策都會使一些人的處境變壞。為解決這一問題,產生了補償定理。如果不能實現一個人或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任何人的福利不減,事實上還可以有更優的決策。假如政策A實施時資源利用的狀態為原狀態,引入政策B並實施後的資源利用狀態為新狀態。如果政策B的實施,使社會凈收益大於實施政策A時的原有狀態所獲得的社會凈收益,就可以認為是一次帕累托改進。受益者可以將其增加的福利轉移給福利損失者一部分用以補償其損失,如果在政策B的實施中沒有實現福利轉移稱為潛在的一次帕累托改進,如果福利轉移實現了就稱為一次實際的帕累托改進。不管是潛在的改進,還是實際的改進都使資源的配置進一步優化了,經濟效率提高了,這就是希克斯-卡爾多補償檢驗(Hicks-Kaldor Compensation Test)思想。這一思想給出的原則被稱為補償定理。

如果社會凈損失必須發生,那麼使社會凈損失可減少的一次政策改進,也應該是一次帕累托改進。假如政策A實施後的資源利用狀態為原狀態,此時,不管受損失個體成員各損失多少,社會凈損失總和為X1。當改變政策A而實施政策B後,資源利用狀態為新狀態,在新狀態下不管受損失的個體成員的損失如何變化,各是多少,社會凈損失總和為X2。如果X1-X2>0,那麼政策B就使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從政策A到政策B所受損失增加者的增加損失量可以得到補償。若這種補償在政策B實施後沒有發生,我們也稱之為從政策A到政策B是一次潛在的帕累托改進;若實際補償發生了,我們也稱之為從政策A到政策B的一次實際帕累托改進。以此為准則衡量政策的優劣,無疑是正確的。這個認識源於補償定理,我們姑且稱之為補償定理推論。

3.2經濟效益的再定義

通過上面的分析,按經濟效益的通常定義,地質災害防治經濟效益似乎可以理解為投資者投入資源,地質災害防治企業生產出安全品的勢損失與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之比。但是,在通常的經濟效益定義中,投入是對生產產品的投入,產出是生產活動的直接結果,而在上面的理解中,投入沒有疑問,可是產出就有問題了。安全品的價值獨立於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過程之外,並且在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因此在理論上說不通,這種理解還存在偏差。

補償定理及其推論從整體著眼使得資源配置更優,已經不再局限於具體的生產過程,而是對比決策的社會凈收益,而且個體資源配置優劣必須以整體資源配置優劣為前提。所以,可以依據補償定理及其推論,把經濟效益定義的內涵和外延擴大。我們把不進行投入,也沒有產出的決策稱為不作為決策或零決策。至此,我們可以把經濟效益定義為:相對於零決策的決策產生的社會凈收益。為便於比較,經濟效益形式以資金利稅率的形式表達為宜。顯然,這樣的定義包含了通常的經濟效益定義。

這樣定義的經濟效益給出了經濟效益評價的方法。獲益者可以補償損失者,即使實際補償沒有發生。凈效益最大,也就是收益與總費用之差最大,或總收益與總費用之比最大。由此可見,已有的經濟效益定義,用於地質災害防治,雖然理論上有偏差,但計算式仍然正確。用補償定理推論來表述地質災害防治經濟效益十分順暢。就單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來說,把投入資源看成一種損失,沒有資源投入時的損失為勢損失X1,有資源投入時的損失為X2,兩種政策下效益的最低水平為X1-X2≥r(r是在評價區域內與等量資金可以獲得的平均利稅額),或(X1-X2)/X2≥nR(R是評價區域內的年平均資金利稅率,n是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壽命年限)。就地質災害防治的區域經濟效益而言,如果把勢損失按大小排隊,再把減災投入相應地列出來,那麼每一個項目都有一個經濟效益。現按經濟效益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當經濟效益小到等於其他行業資源投入的平均的資金利稅率時,大於或等於這個經濟效益水平以上所有項目所需資源投入之和,即為當期政府應投入的資源數量。政府投入這樣的資源量在宏觀上能夠接近實現帕累托效率。這就是說,向地質災害防治投入資源的邊際利稅和是遞減的,當邊際利稅和等於其它產業的平均邊際利稅和時,能夠接近於帕累托效率。如果政策B是從無限多個方案中比選出來的,那麼,就類似於用弦位法或牛頓法解方程,其解無限接近精確解一樣,其資源配置效果無限接近於帕累托效率。

熱點內容
鹿特丹港國家地理 發布:2021-03-15 14:26:00 瀏覽:571
地理八年級主要的氣候類型 發布:2021-03-15 14:24:09 瀏覽:219
戴旭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發布:2021-03-15 14:19:37 瀏覽:408
地理因素對中國文化的影響 發布:2021-03-15 14:18:30 瀏覽:724
高中地理全解世界地理 發布:2021-03-15 14:16:36 瀏覽:425
工地質檢具體幹些什麼 發布:2021-03-15 14:15:00 瀏覽:4
東南大學工程地質考試卷 發布:2021-03-15 14:13:41 瀏覽:840
中國地質大學自動取票機 發布:2021-03-15 14:13:15 瀏覽:779
曾文武漢地質大學 發布:2021-03-15 14:11:33 瀏覽:563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地球物理勘察院官網 發布:2021-03-15 14:10:10 瀏覽: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