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危險性大小
㈠ 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回
地質災害危險答性評估包括三個方面:
①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對建設場地評估區范圍內的已有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現狀評估。
②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對擬建工程建設活動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
③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
危險性綜合評估=危險性現狀評估+危險性預測評估。
編制評估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區圖。
㈡ 各類場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西氣東輸工程陝西段附屬場站包括靖邊壓氣站和延川清管站。
靖邊壓氣站賀家大海則(原為武家坡)位於DB046—DC001之間,佔地面積6萬m2。地貌屬沙漠高原沙丘沙地區,地表為風積砂及粉土所覆蓋,以半固定沙丘為主,沙丘為新月形沙丘及沙丘鏈,高度一般6~7m,高者可達12m。該地冬春季節風大沙多,年均大風天數15.2天,最大風速24m/s,起沙風每年出現220次以上,主導風向以西北風為主。沙丘迎風坡面向西北,自西北向東南擺動式前進,年前進速率4~6m,存在風蝕沙埋災害。該地生態環境脆弱,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開挖造成土體的擾動,可能使半固定沙丘復沙,從而加劇風蝕沙埋。對靖邊壓氣站而言,地質災害危險性中等。對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採取設置防護、構築沙障、植樹種草,建立生物防治體系等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延川清管站賈家坪(原為新寨河)位於DE089—DE090之間,佔地面積1.5萬m2。地貌為永坪川左岸一級階地,階地屬基座階地,基座為三疊系永坪組(T3y)砂、泥岩,階地保存完整,以第四系沖洪積砂卵石及粉土組成,二元結構明顯,階面平坦,寬度達300m左右,前緣以陡坎形式高出河床4m。該地7~9月多暴雨,溝壑密布,洪水迅速匯集,加之支、毛溝崩塌頻發,崩滑堆積物堵塞於河道,成為泥石流固體物源,地質災害以泥石流為主,但因該地階地寬闊,環境容量尚可,泥石流對其危害不大,地質災害危險性小。
㈢ 為什麼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根據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在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地區對現有或潛在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進行評估,一般說來在地災評估是建設用地審批的一道必要手續。
㈣ 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的量化指標原則與方法
(一)量化指標原則
(1)注重地質環境條件的分析;
(2)注重與工程特點和施工方法相結合;
(3)進行過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災種全部納入;
(4)充分考慮地質災害現狀發育與未來發展趨勢;
(5)充分考慮對本工程的危害和對周邊鄰區的危害;
(6)充分考慮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對本工程的影響。
(二)評估方法
綜合考慮成品油管道所經過的沿線地區地質環境條件和出現的地質災害,緊密結合本工程各地段的施工特點,在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及周邊環境調查成果的基礎上,預測在本工程建設中和運行後可能對沿線地質環境產生的影響及其可能形成的地質災害災種,分析對本工程及其周邊地區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以此判定某一災種在某一地段的危險性大小,並按取高值的原則,將其中某一災種最高危險性級別作為某評價段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級別。
評估辦法採用「危險性積分法」,即列出與地質災害危險性最密切的評分項目,按100分制對所要評估的災種逐一、逐項進行考核打分,分高為危險性大,分低為危險性小。最後根據評分結果,結合實際情況給出危險性不同級別的標准分值,並按這個標准綜合評估每一地段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
(三)評分考核內容、賦值和分級標准
根據評估辦法,本次評估列出了與本項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密切相關的五大考核內容,並根據它們的密切程度確定了不同的分值。具體考核內容與賦值規定如下:
(1)地質環境條件對某一災害發生支持的有利程度:分極有利、有利、較有利、不利4個分級,滿分為10分,各分級依次為10、6、3、0分;
(2)地質災害現狀發育強度及其發展的趨勢:分強發育、中等發育、弱發育、不發育4個分級,滿分為20分,各分級依次為20、15、10、5分;
(3)工程施工方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及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小:分影響大、影響中等、影響小、無影響4個分級,滿分為20分,各分級依次為20、10、5、0分;
(4)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對本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分影響大、影響中等、影響小、無影響4個分級,滿分為10分,各分級依次為10、6、3、0分;
(5)地質災害對本工程和周邊環境危害的程度:分危害重大、危害中等、危害小、輕微危害4個分級,滿分為40分,各分級依次為40、30、15、5分。
經過與實際對比、調整、權衡,確定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級標准如表8-3。
表8-3 成品油管道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級標准
㈤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評估是指未來時期將在什麼地方可能發生什麼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點,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後,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後其活動並沒有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方法主要有:發生概率及發展速率的確定方法,危害范圍及危害強度分區,區域危險性區劃等。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㈥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評估等級劃分為三級,是根據擬建工程的重要性和評估區地質環境復雜程度來綜合確定的。
㈦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根據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的異同,按照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的原則進行分區,可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和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具體分區要求應以相關規范為准。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相鄰的各區可歸並為一個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鄰的各區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但災種不同的各區應視為該易發程度的亞區。
2)進行分區評估並符合以下要求:
·闡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分析影響致災地質體穩定性或誘發地質災害可能性的地質環境因素;
·分析地質環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點,明確主導因素;
·分析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況下的穩定性或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及危險性。
3)應根據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用地規劃建議。並遵循下列原則:
·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對地質災害進行防治前不宜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確需規劃建設工程項目時,應先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或規劃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功能的建設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避免或減輕誘發因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注意減輕誘發應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適宜規劃各類建設項目,但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現狀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已有致災地質體或致災地質體作用(如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
2)預測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如造成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應從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與特點、地下水位及其動態、地下水的開采量與回灌量等方面綜合分析,進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評估,根據地面沉降原因、現狀及采灌格局的變化,對地面沉降的趨勢進行分析,作出危險性評估。
3)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見表10-5。
表10-5 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級
注:1.損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個因素達到某較高等級的標准時,損失大小級別即為該等級。
2.地質災害發生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應是地質災害涉及范圍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當有正式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時,可只考慮防治方案實施前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4)綜合評估: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結果,按照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區內相同、區際相異原則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各區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相應區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相應區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判定。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應根據相應區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進行判定。
表10-6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和用地適宜性評估: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並作出建設用地適宜性評估(表10-7)。
表10-7 建設用地適宜性劃分
3.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露天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露天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以礦山開采最終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寬度確定,當采深小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實際采深;當采深大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200m。當有臨空外傾結構面時,應考慮臨空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影響。
·當已有致災地質體的分布和類型,境界邊坡高度和地質情況以及保護對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段評估。
·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綜合確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造成的損失應是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露天開采礦山或各區段的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後可能造成的損失按表10-5確定。
·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地質災害防治難度確定開采適宜性(表10-8)。
表10-8 開采適宜性劃分
·對開采導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變化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應進行分析評價。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2)地下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下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按開采境界及開采礦層位置,用邊界角劃定。
·采礦影響程度宜採用工程類比法確定,不具備工程類比條件時採用模糊綜合評判法或概率積分法確定。採取了保護性開采設計的區段采礦影響程度可定為不強烈。對改擴建礦山或生產礦山,已達到充分采動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按現狀條件下的影響程度確定。未達到充分采動但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強烈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應定為強烈;未達到充分采動且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較強烈或不強烈時,采礦影響程度不應低於現狀。
·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判定結果和采礦影響范圍內其他致災地質體致災危險性綜合判定結果的大者確定。
·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的判定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采礦影響不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小;②采礦影響強烈或較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應根據表10-6確定。
·地下開采礦山開采適宜性應按表10-8確定。
·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對重要或較重要的保護對象應提出保護性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