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公告
A.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甲級資質換證審批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9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經審查,下列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甲級資質 (名單附後)獲准換證,現予公告。
請獲准換證的單位於 2011 年 3月7 ~ 18日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辦理換證事宜,領取新資質證書時請攜帶單位介紹信及原證書正副本。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人及電話: 胡 傑 010 -66558318
附件: 1.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3.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4.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5.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1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2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3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4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5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B.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甲級資質審批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 第 8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經審查和公示,決定授予下列單位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甲級資質單位 (名單附後),現予公告。
請獲得資質的單位於 2011 年 2月28日~3月11日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辦理領證事宜,領取資質證書時請攜帶單位介紹信。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人及電話: 地質環境司: 胡 傑 (010)66558318
政務大廳: 王兆豐 (010)66558748
附件: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2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3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4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5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C. 國土資源部關於編制和修訂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工作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3年第12號
為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健康發展,國土資源部組織擬定了《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和《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體系框架》(附件2)。現邀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地質、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冶金、核工業、水利、建築等領域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單位參與編制、修訂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范圍
1.擬編制或修訂標准為《目錄》提出的調查評價、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應急支撐、預算標准、信息系統及綜合等10類145項。標准規范體系總體思路見《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體系框架》。
2.《目錄》中已明確組織單位的,不在此次申報之列。
3.鼓勵提出《目錄》外的標准編制建議並申報編制工作。
二、申報方式
1.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地質災害防治標准制修訂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附件3)一式五份,於8月9日前寄送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並發送電子版至指定郵箱。郵件主題注「(單位名稱)地質災害防治標准制修訂申報書」。
2.每份《申報書》對應一項標准,文件名為「(單位名稱)地質災害防治標准制修訂申報書(擬制修訂標准名稱)」。
三、有關說明
1.每單位可申請組織或參與多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2.開展編制、修訂工作所需的經費原則上由申報單位承擔。
3.制修訂工作成果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名單,編制者有義務負責其培訓、宣傳和跟蹤評估等工作。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及電話: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郝凈、吳蓮花,010-6159轉8010、8009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 卓弘春,010-66558322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大柳樹路17號富海大廈2號樓1109室(郵編:100081)
傳真:010-6211811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目錄(略)
2.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體系框架(略)
3.地質災害防治標准制修訂申報書(略)
國土資源部
2013年7月16日
D. 關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級資質單位資質延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27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繼續從業的資質單位應辦理資質延續申請。為做好甲級資質證書延續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通知如下:
一、申請材料
1.甲級資質延續申請報告 (內容包括對注冊資金、人員、業績、設備、工作質量、業務培訓、業務手冊和管理制度等的說明)。
2.國土資源部第 29 號令、第 30 號令和第 31 號令規定的甲級資質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
3.申請資質所列技術及管理人員需附有參加地質災害業務培訓的培訓證書。
4.資質延續申請表、報盤軟體、電子文檔報送要求請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http: / /www.mlr.gov.cn)下載。
二、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主要是: 國土資源部第 29 號令、第 30 號令和第 31 號令規定的甲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注冊資金、人員、業績、設備、工作質量、業務培訓、業務手冊和管理制度等條件。
三、報送時間和地點
需延續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將延續申請材料提交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四、聯系人及方式
環境司: 卓弘春 (010)66558322
政務大廳: 王兆豐 (010)66558748
軟體技術: 曾建鷹 (010)66558761
郵政地址: 北京阜內大街 64 號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郵編: 10081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 關於對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通報的通知
國土來資電發〔2011〕122 號
各省 (區、源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信息和有關材料報送工作,經部領導同意,自 2011 年 8月份起,我辦將在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通報》中對各省 (區、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主要內容如下:
一、上報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及成功預報等信息情況。
二、抽查應急值班情況。
三、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情況。
四、落實發文情況。
五、報送文件情況。
六、其他需要通報的情況。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通報》每月初印發,主要對上一月情況進行通報。希望各省 (區、市)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地質災害信息和有關材料報送工作。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F. 因地質災害造成的危房需要轉移的通告如何寫
地質災害隱患點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回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答災情四級。而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G. 因地質災害造成的危房通告如何寫
因地質災害造成的危房這種情況下,政府是免費給修的,國家有這方面的政策。
H.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2001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建設部)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逐漸進入汛期,部分地區進入地質災害易發期,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為切實做好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特提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地質災害防治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制,將災害危險點的監測和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具體負責人,務必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加強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的預警工作,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要嚴密監測並及預報,建立預警系統,落實防治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建立突發性地質災害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和群測群防的網路,切實執行地質災害年度預案編制、險情巡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地重點地區進行地質災害巡迴檢查,對所有災害危險點逐點制定並落實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路線、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防災預案,防患於未然。已開展過地質災害調查的縣(市),要認真落實群測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隱患,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近期內對地質構造復雜的城鎮建築物的地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排除隱患。對發現的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危險地區居民的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危險大的高陡邊坡,由責任主體排查和採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通過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工作,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易發區,並結合地質災害易發區社會經濟及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完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區引發地質災害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長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區要針對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復雜的特點,加強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視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三峽辦、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迅速採取有力措施,排除隱患,所需資金從三峽工程建設投資中安排;北方地區特別是西北黃土地區要警惕黃土濕陷造成的房屋開裂,做好黃土塬邊緣滑坡、溝口泥石流災害的防治;沿海地區特別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區,要警惕台風造成的暴雨引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礦山企業要特別注意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安全,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過程中,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目前尚不夠完備的,要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范進行補充。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城市,要結合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工作,對城市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一次檢查。對城市規劃區內地質情況尚不清晰的,必須加強和補充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監督,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執法力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適時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地區進行跟蹤管理,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有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險的斜坡上進行修路、建房、開礦、取土等工程活動,必須事先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勘查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規范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杜絕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情況的發生;在平原地區從事上述活動的,也應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隱患,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對已經修建的工程,要堅決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發生地質災害。因違反規定,發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進一步研究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和規章,從根本上解決或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
五、安排資金,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防治地質災害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助,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強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宣傳力度,扎實細致地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普及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當前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山區和農村,使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的領導和廣大幹部群眾都掌握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范,增強防災意識,提高抗災能力。
I. 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地質災害防範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電發〔2011〕76 號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省國土資源廳 (局):
據氣象部門預測,2011 年 5月20日至 24日,南方地區將出現一次中到大雨降雨過程,局部地區有大雨或暴雨。請各地高度重視降雨引發地質災害的防範工作,作出部署,切實做好應對准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有關地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落實各項地質災害防範措施。尤其要加強防範工作的督促檢查,完善群測群防體系,發揮基層黨員、幹部和群測群防員的作用。
二、做好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密切關注雨情,及時將防災信息和防災要求傳達到市、縣、鄉鎮、村負責同志以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
三、強化巡查排查和應急避讓。進一步組織力量加強巡查、排查、復查,消除防範盲區。一旦發現險情災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果斷撤離危險區內所有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人員,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極端降雨條件下,要果斷組織隱患點周邊受威脅人員提前撤離。
四、做好應急值守和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值班,確保通訊暢通,信息傳遞准確及時。出現險情和災情時,要及時核送信息,啟動應急響應,力爭第一時間趕赴險情和災情現場,指導地方政府做好搶險救災工作,力求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