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地質災害
⑴ 國土資源部關於公布第三批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名單的通報
國土資源部通報 2011 年增刊第 6 期
今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國土資源系統積極努力,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全力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同時,結合實際,採取多種措施,繼續深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 「十有縣」建設,推進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的規范化、標准化。通過開展 「十有縣」建設,有效提升了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
為激勵先進、樹立典型、推動工作,根據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十有縣」建設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9〕46 號)精神,部決定公布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等 471 個縣 (區、市)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十有縣」(名單見附件)。
希望各 「十有縣」總結經驗,再接再厲,爭取更大的進步和成績。同時,希望其他地區以他們為榜樣,在今後的工作中扎扎實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各項工作,努力開創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新局面,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附件: 第三批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十有縣」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三批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十有縣」名單
(共 471 個)
河北省 (15 個):
石家莊市元氏縣,保定市曲陽縣、滿城縣,秦皇島市盧龍縣、山海關區,唐山市豐潤區、古冶區、開平區,張家口市懷安縣、萬全縣、涿鹿縣、蔚縣、產業聚集區,承德市雙橋區、雙灤區
山西省 (4 個):
大同市左雲縣、靈丘縣,晉城市高平市、陵川縣
遼寧省 (8 個):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葫蘆島市綏中縣,錦州市凌海市、黑山縣、北鎮市、義縣,撫順市新賓縣,沈陽市康平縣
吉林省 (13 個):
德惠縣、農安縣、榆樹縣、永吉縣、舒蘭市、延吉市、安圖縣、龍井市、琿春市、和龍市、圖們市、撫松縣、長白縣
江蘇省 (14 個):
南京市下關區、鼓樓區、六合區、玄武區、雨花台區、高淳縣、溧水縣,鎮江市丹陽市,常州市新北區,蘇州市高新區、太倉市、常熟市、張家港市,淮安市盱眙縣
浙江省 (20 個):
臨安市、建德市、餘姚市、寧海縣、溫州市鹿城區、溫州市龍灣區、永嘉縣、平陽縣、洞頭縣、諸暨市、嵊州市、蘭溪市、東陽市、義烏市、衢州市衢江區、衢州市柯城區、仙居縣、麗水市蓮都區、遂昌縣、雲和縣
安徽省 (7 個):
祁門縣、石台縣、貴池區、懷寧縣、太湖縣、繁昌縣、裕安區
福建省 (25 個):
福州市長樂市、連江縣、羅源縣、晉安區,廈門市思明區、湖裡區,寧德市福安市、霞浦縣、古田縣、莆田市仙游縣、荔城區、秀嶼區,漳州市詔安縣、漳浦縣、雲霄縣、龍海市,三明市泰寧縣、建寧縣、明溪縣、寧化縣、梅列區、三元區,南平市政和縣、松溪縣、光澤縣
江西省 (27 個):
上饒市信州區、橫峰縣、弋陽縣、鄱陽縣、萬年縣,撫州市東鄉縣、南城縣、金溪縣、崇仁縣、臨川區,九江市湖口縣、永修縣、德安縣、都昌縣、廬山區,吉安市泰和縣、井岡山市、永豐縣、萬安縣,贛州市章貢區、寧都縣、尋烏縣,宜春市樟樹市、萬載縣、靖安縣,萍鄉市蓮花縣,南昌市安義縣
山東省 (14 個):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蓬萊市,龍口市,萊州市,招遠市,棲霞市,萊陽市,長島縣,萊蕪市鋼城區,淄博市臨淄區
河南省 (19 個):
鄭州市滎陽縣、上街區,洛陽市伊川縣、嵩縣、宜陽縣,三門峽市陝縣、澠池縣,信陽市光山縣、固始縣,平頂山市魯山縣、郟縣,駐馬店市遂平縣、確山縣,許昌市長葛市,焦作市修武縣,南陽市淅川縣、內鄉縣、桐柏縣、南召縣
湖北省 (23 個):
武漢市蔡甸區、江夏區,咸寧市嘉魚縣,孝感市大悟縣、安陸市、孝昌縣、雲夢縣,鄂州市鄂城區,黃岡市麻城市、浠水縣、蘄春縣、武穴市、黃梅縣、紅安縣、團風縣、黃州市,宜昌市當陽市,襄陽市宜城市,荊門市鍾祥市、京山縣,隨州市隨縣、廣水市,十堰市武當山特區
湖南省 (40 個):
長沙市嶽麓區、長沙縣、望城縣,衡陽市南嶽區、衡南縣,株洲市炎陵區、攸縣,湘潭市韶山市,邵陽市洞口縣、邵陽縣、城步縣,岳陽市湘陰縣,常德市澧縣、臨澧縣,張家界永定區,益陽赫山區,郴州北湖區、宜章縣、安仁縣、嘉禾縣、臨武縣、桂東縣、桂陽縣,永州零陵區、祁陽縣、藍山縣、江永縣,懷化洪江區、洪江市、會同縣、中方縣、新晃縣、通道縣、靖州縣,婁底婁星區,湘西州古丈縣、龍山縣、鳳凰縣、瀘溪縣、保靖縣
廣東省 (36 個):
廣州市荔灣區、白雲區、從化市,佛山市三水區,韶關市始興縣、南雄市,河源市龍川縣、紫金縣,梅州市五華縣、蕉嶺縣,惠州市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汕尾市陸豐市,江門市新會區、恩平市,陽江市陽春市、陽東縣,茂名市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電白縣,肇慶市高要市、德慶縣、封開縣、廣寧縣,清遠市陽山縣、英德市、連州市,揭陽市普寧市、揭西縣、惠來縣,雲浮市雲城區、羅定市、雲安縣,順德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18 個):
柳州市城中區、魚峰區、柳南區、柳北區,田陽縣,那坡縣,凌雲縣,西林縣,龍勝各族自治縣,樂業縣,靖西縣,百色市右江區、陸川縣,興安縣,臨桂縣,陽朔縣,大化瑤族自治縣,南丹縣
海南省 (9 個):
瓊海市、萬寧市、三亞市、儋州市、東方市、定安縣、澄邁縣、屯昌縣、樂東縣
重慶市 (20 個):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合川區、雙橋區、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
四川省 (22 個):
成都市新津縣、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雙流縣,自貢市富順縣,瀘州市合江縣,德陽市廣漢市,綿陽市北川縣、梓潼縣,遂寧市船山區、安居區、蓬溪縣、射洪縣、大英縣,甘孜州康定縣、丹巴縣,阿壩州汶川縣、理縣、茂縣、松潘縣、九寨溝縣、黑水縣
貴州省 (14 個):
貴陽市清鎮市、小河區、白雲區、花溪區,遵義市匯川區,安順市關嶺縣,黔東南州凱里市、鎮遠縣、劍河縣、三穗縣、黎平縣、榕江縣,黔西南州冊亨縣、望謨縣
雲南省 (47 個):
昆明市安寧市、石林縣、富民縣、晉寧縣、嵩明縣,昭通市魯甸縣、永善縣、綏江縣,曲靖市富源縣,玉溪市澄江縣、江川縣、通海縣、峨山縣、元江縣,保山市隆陽區、施甸縣,楚雄州楚雄市、牟定縣、武定縣、祿豐縣,紅河州蒙自市、建水縣、石屏縣、瀘西縣、彌勒縣、屏邊縣,文山州硯山縣、廣南縣,普洱市寧洱縣,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勐海縣、勐臘縣,大理州大理市、鶴慶縣、祥雲縣、洱源縣、雲龍縣、彌渡縣,德宏州瑞麗市、梁河縣,麗江市古城區、寧蒗縣,怒江州蘭坪縣、瀘水縣,臨滄市鳳慶縣、永德縣、鎮康縣
西藏自治區 (5 個):
日喀則地區亞東縣,林芝地區察隅縣、波密縣,昌都地區芒康縣,山南地區洛扎縣
陝西省 (17 個):
西安市周至縣、高陵縣,渭南市華陰市、潼關縣,寶雞市隴縣、鳳縣,咸陽市涇陽縣、永壽縣,漢中市勉縣,銅川市宜君縣,商洛市丹鳳縣、山陽縣、柞水縣,榆林市清澗縣、子洲縣,延安市寶塔區、宜川縣
甘肅省 (29 個):
蘭州市紅古區、安寧區、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瓜州縣,玉門市,武威市涼州區,景泰縣,岷縣,天水市麥積區,秦安縣,和政縣,積石山縣,成縣,兩當縣,徽縣,西和縣,禮縣,康縣,宕昌縣,卓尼縣,慶陽市西峰區,華池縣,平涼市崆峒區
青海省 (14 個):
大通縣、湟中縣、互助縣、化隆縣、樂都縣、同仁縣、德令哈市、貴德縣、同德縣、門源縣、祁連縣、玉樹縣、雜多縣、瑪多縣
寧夏回族自治區 (2 個):
吳忠市紅寺堡區、鹽池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9 個):
伊寧縣、伊寧市、昭蘇縣、庫爾勒市、和靜縣、且末縣、輪台縣、若羌縣、烏恰縣
⑵ 長沙市政府各部門職能
市政府辦公廳
(一)負責起草、審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類文字材料,處理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收到的各類文電。
(二)負責市政府會議的組織安排及紀要起草工作。
(三)負責市政府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提)案、建議的承辦工作。
(五)負責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組織協調市政府大型活動。
(六)負責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駐深單位、駐軍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銜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並協調推進。
(二)承擔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
(三)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對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意見;統籌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負責推進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
(四)擬訂區域經濟合作和全市區域均衡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協調推進與內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區域合作。
(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按許可權負責各類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工作。
(六)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負責人口政策。
(七)擬訂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能源監測預警機制,承擔保障能源安全的責任;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負責定價政策,監測和分析價格水平,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和對策措施。
(九)組織編制並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的計劃和政策。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工作。
(三)按規定負責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領域內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五)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工業、商貿行業管理;負責行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七)負責協調電力經濟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負責工業、商業及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八)承擔組織實施重要物資的儲備和市場供應的責任;負責糧食行政管理。
(九)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會展業管理。
(十)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進出口管理。
(十一)負責國內經濟協作、對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區建設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指導招商引資工作;管理駐海外經貿代表機構。
(十三)按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四)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辦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事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十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推廣信息化領域新技術、新標准;按規定協調管理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通信管線、機樓(站點)、公共通信網路和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工作;指導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工作。
(十七)負責信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
(十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九)承辦市政府與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財政、會計管理、政府采購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市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將市國資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監督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參與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四)監督和指導各項稅收收入的組織情況,審核上報市地稅局擬訂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五)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和政府罰沒物資管理;按規定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監督並統籌調度市級財政資金;負責國庫現金管理。負責編制市級政府采購計劃,監管政府采購活動。
(七)承擔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責任。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性資金支出的范圍、標准、程序;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
(九)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師行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監管。負責監管企業財務制度的執行。
(十一)承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采礦糾紛。
(六)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劃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二)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統籌協調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各行業各領域有關人居環境保護的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研究全市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目標和對策建議。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質量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梁、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制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和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醫療衛生、計生、食品、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衛生、計劃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口政策,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組織推進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服務網路;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監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
(六)組織實施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
(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救護責任。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並發布相關信息。
(八)完善中醫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中醫事業健康發展;監督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九)承擔醫療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生服務准入標准和管理規范;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範,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十)負責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行政執法;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協同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綜合治理。
(十一)組織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導幹部保健工作;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府;草擬本市教育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發展的目標、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管理市教育經費;檢查區級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
(四)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類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計劃;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增設(撤並)和專業設置。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導和管理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和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職稱評聘制度,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指導市屬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與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教育系統與國(境)外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外籍教師和學生進行日常管理。
(十)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與企業、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話溝通制度,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基他事項。
市公安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掌握全市影響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我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公安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四、依法查處各類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深圳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七、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治安秩序,查處各類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保安行業的管理,協調、指導基層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工作。
八、負責我市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負責我市城鎮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消防工作,負責我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負責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工作;為全市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等服務,為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提供裝備和後勤保障。
十二、對公共信息網路進行安全監察。
十三、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我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六、對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監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派駐監察機構和下級監察機構的工作。
(二)檢查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三)組織、指導實施效能監察和績效管理,開展電子監察工作。
(四)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並調查處理。
(五)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重大行政過錯行為。
(六)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協助紀檢機關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活動。
(七)監督檢查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八)協助上級及其他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涉及我市的監察業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十一)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二) 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十三)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分輸泵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蘭州—鄭州—長沙成品油管道工程在湖北—湖南段共設置8個分輸泵站,它們分別是孝感分輸泵站、武漢分輸泵站,咸寧分輸泵站、赤壁分輸泵站、臨湘分輸泵站、長塘分輸泵站、長沙末站分輸泵站和湘潭末站分輸泵站。下面分別將各分輸泵站地質災害危險性作預測評估。
(一)孝感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黃陂區周巷南,干線里程430km附近,設置目的是向孝感和應城二市分輸油品。地貌上為大別山丘陵低山南側的崗狀平原,地形較平坦,處於二小河的分水嶺地段。站址區地面為中、上更新統沖洪積粘土和粉質粘土,較緻密堅硬,硬塑狀,弱脹縮,工程地質性質良好。站址區附近有小型工程坍滑和岸崩,但站址區無地質災害發育,故其危險性小。
(二)武漢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武漢市葛店鎮東,干線里程526km附近,設置的目的是向武漢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長江以南的丘陵地,波狀起伏,附近有眾多湖泊分布。站址位於一較平坦高地上;地面為中、上更新統粘土和粉質粘土,弱脹縮,緻密堅硬,工程地質性質良好。無地質災害發育,危險性小。
表8-2 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表
(三)咸寧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咸寧市區北,干線里程613km附近,設置的目的是向咸寧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波狀平原,地形較開闊平坦。站址區地面由上更新統和全新統粘土、粉質粘土、粉細砂和淤泥類土等組成,厚數米至數十米不等,工程地質性質較復雜,上更新統土體具弱脹縮性;下伏石炭、二疊系碳酸鹽岩、岩溶發育。附近因大量抽汲岩溶水導致地面塌陷,現狀災情較嚴重;此外,尚有特殊土地面變形災害。故該站場地質災害危險性大。
(四)赤壁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赤壁市區西,干線里程660km附近,設置的目的是向赤壁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江南丘陵地,地形起伏不大。地面復蓋中、上更新統粘土和粉質粘土,緻密堅硬,具弱脹縮性,工程地質性質良好,下伏志留系砂頁岩。附近除局部小型坍滑外未發現其他地質災害,故該站場地質災害危險性小。
(五)臨湘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臨湘市東,干線里程703km附近,設置目的是向臨湘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江南丘陵地的山間谷地,地形起伏不大,站址區有基岩出露,為寒武系中統碳酸鹽岩,上復以全新統土體,構造上為向斜盆地的南翼。存在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地質災害危險性小。
(六)長塘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岳陽市長塘鎮南,干線里程736km附近,設置目的是向岳陽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江南丘陵地的丘間盆地,地形較平坦開闊,附近水系發育。站場區為中白堊世—早古近世粉砂岩、泥岩和砂礫岩,工程地質性質良好。站場位於新牆河支流二小河交匯處附近,有小型岸崩發生的可能性,地質災害危險性小。
(七)長沙末站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長沙市撈刀河鎮北,干線里程 858km處,設置目的是向長沙市丁字鎮油庫和湘潭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江南丘陵地,地形起伏不大,附近水系發育。站場區上元古界板溪群的板岩和變質砂岩,風化較強烈。開挖邊坡穩定性問題較突出,工程邊坡常發生坍滑現象,地質災害危險性中等。
(八)湘潭末站分輸泵站
泵站位於湘潭市湘江以東,湘潭支線里程92km處,設置目的是向湘潭市輸送油品。地貌上為江南丘陵地,地形波狀起伏。站場區為泥盆系中統砂頁岩和碳酸鹽岩,附近斷裂構造較發育,存在小型滑坡、崩塌,地質災害危險性中等。
⑷ 10月22日,八(2)班師生在嶽麓山腳下的長沙市地震局,專門針對這一全球性災
謠傳哦……
⑸ 鄭州—長沙段
(一)黃淮沖洪積平原
行政上歸河南省管轄。管線長約411km(含許昌—平頂山和西平—周口2條支線,長度122km)。海拔高程60~160m,地勢開闊平坦,地面皆為第四繫上更新統和全新統的土體展布。本地形地貌單元水系較發育,按分布面積來說90%以上屬淮河水系。依據地面高程和土體特徵,又可劃分為黃淮平原和淮河平原。
黃淮平原分布於淮河支流沙河、潁河以北的鄭州—郾城一線,管道干線長約120km,地面高程60-160m。地表岩性為上更新統黃土狀粉土和粉質粘土。新鄭以北地段沖溝較發育,深6~15m,寬40~80m,多呈「U」形。往南到郾城沖溝呈淺寬狀。沖溝陡深處小型崩塌、滑坡較發育,局部呈現黃土潛蝕地貌形態。
淮河平原分布於沙河、潁河以南,淮河幹流及其支流浉河以北的郾城—信陽一線,管道干線長約170km。地面高程60~90m,地勢開闊平坦。區內水系發育,多為常年性河流,河道呈寬淺型,一級階地和漫灘較發育,流向自西向東而被管線跨越。淮河及浉河之間地段(長約40km)地面呈現微波狀起伏。地面廣布全新統粉土和粉質粘土,河谷地段則為砂和砂礫石分布。在淮河以南上更新統粉土質土體分布較多。
黃淮沖洪積平原區的地形地貌條件較簡單,除許昌—平頂山支線外,地質災害一般不發育,是管道建設的優良地段。
(二)大別山剝蝕—侵蝕低山丘陵
行政上歸河南、湖北二省管轄。管線長約135km。海拔高程一般100~250m,相對高差不大,一般溝谷切割深度20~50m,地面坡度200~300,地形起伏較大。主要由元古宇硬質變質岩和燕山期花崗岩組成的基岩山體,兩側則為白堊—古近系由砂礫岩、泥岩組成的內陸紅色盆地堆積;在長期侵蝕—剝蝕作用下,形成狹長緩坡、渾圓形山頂和崗地,常有第四系殘坡積層覆蓋。有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發育,局部地段采礦引起的露采邊坡穩定問題突出。
(三)長江中游侵蝕堆積平原
行政上歸湖北省管轄。管線長約138km(含孝昌縣揚店—應城支線52km)。海拔高程30~70m,分布於長江兩岸。地面為第四系鬆散堆積物展布,局部零星出露基岩殘丘。為長江水系、河流、湖泊分布密集。按地貌形態差異,又可劃分為崗狀平原、波狀平原和低平原3種類型。
崗狀平原分布於丘陵低山區外側,呈帶狀展布。主要為中、晚更新世地層經弱流水侵蝕作用將其支解成壠崗與坳溝相間的地貌景觀。海拔40~70m,地形起伏差5~10m,地面坡度一般50~150。應城支線為典型地段。
波狀平原處於崗狀平原與低平原之間的過渡地帶。地勢波狀起伏,起伏差 10m左右,海拔30~50m,地面坡度3°~5°。多由晚更新世地層組成。
低平原主要由全新世沖積、湖積物組成,地勢低窪,微傾向長江、湖泊及其支流。海拔小於30m至50m。
長江中游平原區特殊土(膨脹土、淤泥質土)引起的地面和斜坡變形破壞災害應予關注,此外,局部地段采空地面塌陷災害突出。
(四)江南侵蝕一剝蝕丘陵
行政上歸湖北、湖南二省管轄。管線長約428km(含長塘—岳陽、長沙末站—丁字鎮和長沙末站—湘潭3條支線,共長約130km)。海拔標高40~400m,一般150~250m,地形起伏較頻繁。為長江水系,河流、湖泊較多。地層岩性較復雜,變化較大。元古界淺變質岩、古生界各時代的碳酸鹽岩、碎屑岩、中生界碳酸鹽岩、碎屑岩和新生界軟岩、鬆散堆積物,在長期侵蝕、剝蝕和溶蝕作用下,形成高低起伏的丘陵、丘頂或呈渾圓狀,或呈狹長條狀。受地形地貌和岩性、構造等制約,本地形地貌單元地質災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塌陷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蘭州—鄭州—長沙成品油管道工程沿線地形地貌條件復雜多樣,它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起重要作用。現將各區段地形地貌概況匯總列於表2—1中。
表2-1 蘭州—鄭州—長沙成品油管道工程沿線地形地貌單元分段匯總表
⑹ 長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長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4-21在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內股),注冊地址位容於長沙市雨花區湘府東路二段300號萬境水岸嘉苑1棟905號。
長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30111338491994P,企業法人鍾新義,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長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地震服務;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工程和技術基礎科學研究服務;工程地質勘察服務;經濟與商務咨詢服務;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務;減隔震裝置的技術咨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旅遊地質安全評估;旅遊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災害治理服務;工程技術服務;工程造價專業咨詢服務;新型抗震支吊架設計;新型抗震支吊架銷售;建築勞務分包;勞務外包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湖南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75431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和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2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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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的細則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草案,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強化土地儲備職責。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市級國土資源管理辦法和市域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草案,執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負責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指導和審核區、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等有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承擔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責任。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和開展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責任。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管理責任。承辦市區范圍內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統一管理責任。參與全市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編制市「兩型社會」建設國土資源領域規劃責任。負責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交易平台。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市域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與節約集約利用。承擔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管理責任。管理農村土地交易平台。承擔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責任。
(九)承擔規范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承擔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責任。
(十)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責任。依法定許可權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審核礦業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處置方案草案。
(十一)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責任,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責任。負責全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擬定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草案並負責實施。
(十四)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
(十五)承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責任。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擔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責任。依法對全市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承擔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責任。
(十七)承擔征地拆遷管理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法規、規章、政策草案和農用地徵收徵用管理辦法草案。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湖南省地質災害搬遷補償標准
1、省對市縣地質災害搬遷避讓補助標准,貧困縣市區為5萬元/戶,非貧困縣市區為4萬元/戶。此標准為省對市縣轉移支付核定標准,非具體補助到搬遷戶的標准。
2、地質災害搬遷避讓組織實施單位為各地人民政府,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整合相關部門專項,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搬遷避讓項目實施工作。
3、請各市縣根據下達的任務和資金,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省國土資源廳將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文件, 湘財建指〔2015〕494號
⑼ 長沙白天26℃!夜裡下冰雹長沙氣象專家:正常!
冰雹砸窗?雷電交
大風呼嘯?暴雨傾盆
……
這兩夜,你有沒有被驚醒?
(上圖:晴空萬里??下圖:春雨綿綿)
目前長沙已正式入春,接下來碰到強對流天氣的概率會大大增加。湖南省氣象台預計,這兩天湖南將有一次強對流天氣過程,其中湘中以南局地大雨,並伴有雷暴大風、短時強降水等強對流天氣;24日湘北局地有分散性大雨。值得提醒的是,春天的強對流天氣預測難、變化快,公眾應及時關注氣象部門發布的短時臨近時段的預報預警,一旦收到預警盡量減少出門。目前來看,未來一周長沙雨水偏多,氣溫偏高,雷雨頻發的這一周里,每天你都有可能遇見短時雷雨,尤其是26日又會有新一輪強對流天氣。
氣象專家提醒公眾,尤其要警惕強對流天氣尤其是局地較強降雨可能誘發的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和中小河流洪水,以及雷暴大風、短時強降雨等強對流天氣對城鄉樹木、電力通訊設施、臨時建築,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另外,還需注意防範強對流天氣對油菜、煙苗、蔬菜等農作物和大棚、果架等農業設施可能造成的危害;春耕春播戶外生產注意防範雷電危害。
長沙未來天氣預報
23日,陰天有陣雨,降水概率80%,北風2-3級,16~20℃
24日,陰天有陣雨,降水概率80%,南風3級,17~23℃
25日,中等雷陣雨,降水概率90%,南風3級,17~26℃
26日,中到大雨,並伴有雷暴大風、短時強降水等強對流天氣,降水概率90%,東南風3級,18~24℃
27日,大雨,局地暴雨,降水概率90%,北風4-5級,9~21℃
湘車網提示您:強對流天氣下注意自身安全,車主朋友們愛車最好在有遮擋的地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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