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質災害評估
❶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回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69號答
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第13次廳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❷ 四川在汶川地震後的地質災害
離離原上草,一來歲一源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四川盆地四季雨比較多,山也多,一直以來山體滑坡就多,而不是地震後才多的。在全國各地山多的地方,只要雨下多了,就有泥石流發生,只是沒像四川那樣被關注,也不像現在一下子就被報道了出來。當然發生大的泥石流或山體滑坡相對比較少,幾十年才一次。
❸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回廳以川國土資發201169號印發,答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和入庫、項目實施、項目招投標及比選、竣工驗收、附則7章38條。該《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即廢止。
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❺ 四川省的地災評估資質丙級的需要業績嗎
一、評估法定依據
(一)《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2003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二、申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三、申報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單位資質須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四份裝訂成冊,電子文檔一式一份):
(一)申請人提交的換證或新申請資質的報告,換證的應附上原資質正本掃描件;
(二)申請人對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表(可到省政府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領取或在省政府政務中心及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
(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准文件;
(五)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❻ 四川的地質特點,
四川是全國地質災害最重的省份之一。因處在青藏高原和四川盆地過渡帶, 受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條件和暴雨、地震等誘發因素頻發影響, 使之成為地質災害的多發區、易發區。汶川大地震更是給四川和全國帶來巨大損失和傷害。本文分析了四川地質災害的主要特點,提出了一些初步的防治措施和建議。
一 四川地質災害的主要特點:
(一) 地質災害分布廣,頻繁發生
四川省的地質災害在地域分布的總體格局是西部多於東部,且具有點多、面廣、規模大、成災快、暴發頻率高、延續時間長的特點。災害發生盆周山地多於盆中,河谷多於平壩,工程活動頻繁區多於工程活動稀少區。
據部分統計, 全省現具有一定規模, 造成危害的崩塌、滑坡約10萬余處, 泥石流溝3000餘條,危及120餘座縣市所在城區和800多個鄉、鎮,500餘家工廠、礦山的安全。每年造成的損失達數億元, 2007年全省21個市(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發生,災害類型仍以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為主,因地質災害傷亡200多人人,直接經濟損失達6億多元。
(二)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日漸突出
四川省是一個礦業大省,近年來不合理開采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惡化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給礦山企業及當地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由於礦山不合理開采引起了崩塌、滑坡, 地表水及地下水疏干, 地表開裂、礦碴泥石流等災害, 如1995 年眉山大洪山芒硝礦在開采過程中, 因其回風巷道穿過了頂板芒硝淋溶帶致使地表水及地下水疏干,造成礦區附近余居民缺水;1995 年宜賓維興鎮在採煤過程中,關刀岩坡頂發生地表開裂,形成塌陷帶,前緣發生大規模崩塌。
(三)人類活動加劇了地質災害的頻繁發生
隨著四川省各項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投資力度加大,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帶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但同時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也日益加深,特別是地質環境的破壞所造成的災害也更加嚴重。 由於大量建設的挖方、填方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邊坡失穩、誘發滑坡、崩塌或形成危岩並導致老滑坡的復活。
(四)季節特徵明顯
降雨是誘發地質災害的主要因素。四川省內降雨集中分布每年的5-10月, 佔全年降雨量的70%左右。大量的降雨入滲、浸潤、軟化岩土體,降低斜坡的穩定性。據統計幾乎所有的地質災害暴發均與暴雨及長時間降水有關,特別是泥石流的發生更與降雨關系密切。
(五) 地質災害造成水土流失日益加劇
地面的剝蝕、侵蝕作用,必然要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最嚴重的侵蝕形式以表層滑坡、崩塌、泥石流為主,主要分布在基岩裸露的斜坡、陡坡地帶, 雖然它的總的水土流失、侵蝕面積所佔比例不大, 但其危害嚴重。
四川省泥石流發生程度高,大、特大規模泥石流的發生是造成省內水土流失的一個重要方面。嚴重的泥石流活動區,土壤年侵蝕模數接近3000立方米/平方公里,強大的侵蝕作用使得溝谷和岸坡重力作用不斷加劇,山地環境退化,森林植被破壞,並致使泥石流多發區失去調節氣候、涵養水源、調節洪水和保護水土的能力,水土流失現象也隨之加劇。
二、四川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1、生物治理措施
生態環境的變化是促使地質災害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來岷江上游大渡河中上游、安寧河上游、雅礱江及金沙江中下游、嘉陵江中上游地段因森林砍伐、開山採石、采礦等活動對原始植被及自然邊坡造成嚴重破壞,從而導致一系列地質災害的發生。為此須採取相應的生物治理措施,恢復生態環境以達到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地質災害發生的目的。
生物治理的措施主要包括:封山育林,恢復植被,提高自然水土保持能力;對陡坡旱地退耕還林,恢復森林植被,減少人類工程活動對坡體自然平衡的破壞;禁止任意採石取土,破壞丘陵和山地地表,防止水土流失及地質災害的發生。
2、工程治理措施
(1)防治滑坡的主要措施:消除和削弱地表水及地下水對滑坡形成的影響,採用攔截、 護坡、堵塞方法防止地表水入滲;修建排水溝、滲井等排走滑體內地下水;增大滑體的抗滑力,阻止滑坡的形成,如修擋土牆、抗滑樁或錨拉抗滑樁;改善坡體形態,消除隱患,可採用後緣減載、前緣載入等方法;改良坡體岩土體性質,提高強度,增大穩定性。可採用灌漿、 錨固、釋水等方法。(2)防治崩塌的主要措施:修建護坡、護牆、人工削坡等消除小型崩塌隱患;疏導地表水和地下水,減緩沖蝕及侵蝕(3)防治泥石流的主要措施:攔截、滯流,修建攔砂壩、 攔渣壩,設置停淤場,減弱泥石流的動力作用;減少物質流通,疏導下游;設置排導槽,約束水流,改善溝床平面, 抑制泥石流暴發。總之,對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從多種因素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採取生物治理與工程治理相結合的手段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三、四川地質災害防治建議
1、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到社會經濟的多方面,需在各級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才能有效的減輕地質災害損失。國土、氣象、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報,確保省、市、區縣之間的信息暢通,達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時掌握雨情、水情、災情,為制定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確依據。
2、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地質災害知識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位於易發區內或重要地質災害點附近的單位和群體,要建立地質災害日常監測制度,並按照有關要求隨時上報災害發展情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四川地質災害分布范圍廣、發生頻繁、危害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艱巨。提高全民地質災害預防意識和知識水平是重要而有效的防災減災途徑,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材料、宣傳欄和發放防災明白卡等方式,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群眾的防災減災能力和地質環境保護意識。
3、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查清地質災害發育分布和危害情況,編寫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的基礎,具有指導意義。
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並通過對各縣、區地質災害資料的綜合研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的投入水平,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今後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輕重緩急,分批分期安排治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能夠有序進行,以取得最大防災減災效果。
4、完善各項制度,增強應急反應能力
各縣區要擬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落實各項職責。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值班制度、險情巡視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成立地質災害防治組織機構,實行值班、帶班制度,並按照有關要求隨時上報災害發展情況,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報警電話,接受社會報警和監督。及時掌握地質災害信息。一旦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快速組織搶險救災、災民安置、災害防治、重建家園等工作,以減輕地質災害損失,逐步變被動救災為主動防災減災。
5、加強建設用地地質災害評估、杜絕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
人類工程經濟活動對地質環境的改造作用強烈,大規模挖山填溝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必須認真做好建設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非常重要。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建設場地須進行專門的治理,防止誘發新的地質災害。
6、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年度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建立重要的資金支持系統,確保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勘查設計、治理等工作的及時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