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評價原理
①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評價
4.2.1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屬性
綜上所述本次研究中所說的「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地質環境條件脆弱,對外動力條件變化反應敏感,在氣候和人類工程經濟活動的強度等條件的變化(量的積累及其引起的質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1)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相對性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由於不同種類地質災害的發生,都與特定的地質環境相聯系,不同類型地質災害其易發區范圍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地質災害的種類分別確定其易發區。
同時,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相對性,還體現在研究區域整體和局部的關繫上。在基本地質環境條件一致的情況下,在圈定全國范圍的區域性的易發區時,有時對那些因局部條件差異形成的局部的非易發區則不予考慮,特別當那些局部條件在某些因素影響下有可能發生變化而導致易發程度改變的時候,這種忽略更是顯而易見的。
(2)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動態性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動態的。隨著地質災害調查的深入,自然地質地理條件的變化,人類工程經濟活動的強度、方式的變化,特別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進展,地質災害易發區會隨時間的推移(如不同的規劃期)而有所變化。
4.2.2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的依據
地質災害的發生與發育程度主要受地形地貌、地層的岩土體類型及性質、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等地質環境背景的控制,而地質災害的類型、時空分布規律及發展趨勢,又與大氣降水、人類活動強度等外動力條件有關。
具體地說,對於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災害易發區劃分主要考慮區域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地質條件(岩土體類型)、區域構造和地震活動、區域氣候類型與暴雨強度以及地質災害現狀等因素。
對於地面塌陷,要按岩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區塌陷分別考慮。對於岩溶塌陷災害易發區的劃分主要考慮碳酸鹽岩類型及其區域分布、埋藏狀況、岩溶發育強度、區域水文地質、地形地貌條件等,以及地下水開采狀況與地下水位變化情況;對於礦山采空區塌陷災害,主要考慮礦山種類、開采規模、礦區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岩土體結構類型、采礦方式和強度等因素。
地面沉降災害易發區的劃分主要考慮地形地貌、第四紀鬆散層厚度、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開采狀況、水位變化和城市規模與人口密度等因素。
為了研究與地質災害的發生與發育程度有關的上述地質環境條件,本次研究充分收集並綜合分析了全國及各省已有的相關成果資料,所依據的主要數據資料和圖件成果等如下:
(1)數據資料
全國地質災害資料庫資料,全國以省為單位的地質災害現狀調查,1∶50萬環境地質調查資料,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已掌握的汛期地質災害調查資料,縣(市)地質災害調查綜合研究成果,三峽庫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綜合研究成果和風險評估研究成果,已有的北京、安徽、山東、湖北、廣東、雲南、天津、浙江等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文獻等。
(2)地質環境專題圖件
中國地貌分區圖,中國地質岩組類型圖,1∶400萬《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2001),1∶400萬《中國水文地質分區圖》,1∶600萬《中國特殊類土及危害圖》,1∶600萬《中國環境地質分區圖》,《中國多年降水量分布圖(1991~2000)》,《中國地下水位變化分布圖》,《中國地下水開采潛力示意圖》等。
(3)地質災害專題圖件
滑坡、崩塌分布圖,泥石流分布圖,地面塌陷分布圖,地面沉降分布圖,各省地質災害圖集等。
(4)社會經濟專題圖件
中國人口密度圖,礦山分布圖等。
4.2.3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的原則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劃分主要從地質災害的易發條件、誘發因素、歷史地質災害發生情況三方面考慮。
(1)主要因素原則
影響致災地質作用發育的條件很多,對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主要有:地形地貌、地層岩性、地質構造、切割密度、降雨強度、地震強度等。綜合分析後確定致災地質作用發育的最基本因素是地形地貌、地層岩性、地質構造。
(2)類似原則
「類似原則」,即類似的地質環境具有類似的地質災害問題。遵循這一原則,根據不同級別地質災害易發區判別特徵,以各災種地質災害形成發育的地形地貌、地層岩性、地質構造等地質環境條件為基本因素,結合大氣降水,人類活動強度等外動力誘發因素,利用類比原理、點面結合綜合劃定易發區。
(3)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相結合的原則
由於地面沉降是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因此劃分地面沉降易發區時,要考慮地下水開采狀況、人口密度等社會因素。
(4)定性分析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以歷史地質災害分布狀況為基礎,定性分析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進行劃分;利用最新的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和統計數據。
4.2.4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的分級
考慮全國地質環境調查和地質災害調查現狀,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環境管理的需求,易發區的易發程度宜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地質災害低易發區。
4.2.5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圖的編制
本次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劃分的目的是在規劃期內,對相對穩定不變的內在地質環境基本條件和與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有關的外在的動力誘發因素進行宏觀評價,為合理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減災工程、監測預警體系、地質災害防治基礎工作和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工作的部署和開展,汛期重點區防範工作的部署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等提供參考依據。為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工作而進行的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劃分,就是在全國范圍內把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環境條件相近,災害種類基本一致,歷史上地質災害事件頻率、規模和危害程度相當的區域劃在一起,進行分區劃片。這種分區區劃片的最直觀的表達形式,就是編制「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圖」。
在前述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相對性」中指出,由於不同種類地質災害的發生,都與特定的地質環境相聯系,不同類型地質災害其易發區范圍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地質災害的種類分別確定其易發區。本次工作就從此出發,按災種編制「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圖」。共需編制滑坡-崩塌災害易發程度圖、泥石流災害易發程度圖、地面塌陷災害易發程度圖、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災害易發程度圖。
圖件編制的步驟是:
1)對已發生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的地質環境特徵進行總結,分析主要地質災害類型發生的典型特徵,也就是易發特徵。
2)利用不同級別易發區特徵,採用工程地質類比原理,分析與主要地質災害類型相關的、不同易發特徵的地質環境條件的時空規律,找出相似的地區,進行主要地質災害類型易發程度的劃分。
② 城市地質環境評價原理
城市地質環境評價與區劃涉及的是一個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交叉的研究內容,因而主要的研究方法也會是多學科的理論與方法。主要運用了在評價過程中對地質安全性研究中體現地殼穩定性和建築物安全過程的協同論原理,體現在安全保障前提下評價建設用地適宜性時運用層次性原理來體現問題研究的協同論;在風險評價過程中對災害發生運用突變性原理來體現風險發生時的協同論。同時,在相關評價研究中也會運用到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與方法、經濟學中數量經濟的理論與方法等。
一、人地協同理論
人地協同理論是研究人類與自然之間和諧共存、反饋與制約、利用與合作、發展與協調等系列關系及規律的科學。對人地協同理論的研究,首先應從人地關系入手,人地之間的客觀關系是人對地有依賴性;地是人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和空間場所,地理環境影響人類社會的地域特性,制約著人類社會活動深度、廣度和速度。在人地關系中人居於主導地位,人具有主觀能動性,地理環境為可被人類認識、利用、改變和保護的對象。人地關系是否協調或矛盾,決定於人、地兩個方面。人地協同理論涉及眾多的原理,最為主要的是層次等級性原理和突變性原理等[1,2]。
(一)層次等級性原理
層次等級性原理是把整個客觀世界看做一個結構有序的、多層次等級結構的統一體。客觀世界的多樣性、統一性正是通過層次性表現出來的。在一個系統中,無論結構還是功能都具有等級性,處於不同層次的等級系統,具有不同的結構,亦具有不同的功能[3]。
地質環境是城市環境系統的載體,城市建設用地評價是對城市地質環境系統的資源配置過程。因此,層次系統論在地質環境、建設用地評價利用規劃及它們的相互關系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層次系統論對建設用地利用規劃中的地質環境分析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用地評價利用規劃要從整體性角度研究和把握建設用地評價中考慮的問題。
2)「地質環境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是建設用地評價與規劃的子系統,有必要把二者進行整合作為一個「復合系統」加以研究。
3)城市建設用地評價利用與規劃的地質環境分析是將地質環境條件對城市建築用地利用影響的內在機理,城市空間發展布局、土地利用模式及地質環境適宜性等作為城市土地功能規劃的重要基礎研究內容,是強調地質環境和規劃功能的整合與統一。這正是系統論的基本思想和內涵,也是城市土地可持續利用和建設用地功能規劃研究的根本點和出發點。
4)建設用地的功能規劃的地質環境條件分析將「城市建設用地功能—地質環境系統」的結構性、開放性和動態性作為建設用地功能規劃的重要內容。從整體上研究系統結構與功能、系統與環境的相互關系。
(二)突變性原理
「突變」是強調變化過程的間斷或突然轉換的意思[4,5]。突變論的主要特點是用形象而精確的數學模型來描述和預測事物的連續性中斷的質變過程。地質環境系統的演化是系統由一宏觀的穩定態變為非穩定態,再向另一新的宏觀穩定態轉化的過程[6]。
地質環境系統由穩定態向另一新的穩定態轉變的過程必然經歷了一個失穩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各種過程可以漸變的方式完成系統質的變化,也可以突變的方式發生質變。例如,地震是地球內部能量釋放的突發現象,對城市的破壞可能是毀滅性的,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同樣,構造蠕變也是地球內部能量釋放的一種方式,不過它是以漸變的形式進行的。又如岩土的侵蝕、泥石流、崩塌這些突發事件也可以漸進的水土流失方式進行。至於滑坡就有突變性和蠕動滑移的兩種形式[7]。
地質環境系統的漸變和突變並不是完全獨立的,一種因素或狀態的變化仍會對另一種因素或狀態產生影響。例如,地面塌陷可以溝通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聯系,還可使水質發生改變。地表水的滲入可以減緩地下水的下降速度,並因地表水的摻和而使水質發生變化[8]。大量的研究表明,突變的發生都有一定的前兆,這個累進性的醞釀階段是非常敏感的,突變之前存在一個增長、加速漸變的進程,這一點對於災害預報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如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即有產生、發展和破壞過程。
二、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是1987年以挪威前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為首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的理念。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一種新的發展觀和發展戰略,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為許多國家選擇發展目標和制定發展規劃的基本理念。
城市建設用地利用評價與規劃的實質就是協調人的社會經濟活動和自然地質環境發展過程中的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之達到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地質環境受到保護、經濟穩步增長的效果。城市建設用地評價與規劃利用是一個以社會屬性、經濟屬性及自然過程為相互關系構成的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系統,在這樣的系統中雖然人的活動占著主導地位,但不能擺脫自然生態過程的制約。可持續發展理論對城市建設用地利用規劃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9,10]:
1)可持續發展強調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發展。破壞地質環境的經濟發展或者不能促進當地社會經濟進步的環境發展並非是可持續的。因此,從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的角度出發,以地質環境條件對城市土地利用的制約與影響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的地質環境評價研究是必需的。
2)可持續性原則的核心是可持續的,其主導思想是科學合理利用自然地質資源為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一方面地質資源與環境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條件,離開了地質資源與環境就無從談起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所以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根據可持續性的原則開發利用自然地質資源。超越了地質環境所能承載的極限將會阻礙城市經濟增長和地質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人類對城市土地資源的利用與保護也不是完全被動的,而應該遵循自然規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對城市土地資源加以保護和利用,以提高城市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三、數量經濟和模糊優化理論
數量經濟學是在經濟理論的分析基礎上,利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技術,研究經濟數量關系及其變化規律的經濟學科。通過經濟數學模型來研究經濟數量關系,是數量經濟學的特徵。數量經濟學在經濟科學體系中的地位,相當於數學在所有科學中的地位。由於它以特有的經濟數學模型方法專門研究經濟數量關系,從而為其他經濟學科的深化提供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和方法論。在這個意義上,數量經濟學是一門方法論學科。另外有人認為,數量經濟學是研究經濟數量關系的計量學科,或是研究組織管理的方法和技術的學科[11]。
數量經濟學的方法主要是經濟數學模型方法,包括經濟系統分析、經濟計量分析、投入產出分析、費用效益分析、最優規劃分析、電子計算機模擬,等等。在研究和使用這些經濟數量分析方法時,應遵守一系列原理和原則,如量的分析要以質的分析為前提,生產技術聯系要與社會經濟聯系相統一,對數學和電子計算機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評價等。
數量經濟學與技術經濟學等學科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所區別。數量經濟學與技術經濟學在內容上有相互交叉、重疊的部分。例如,費用效益分析、最優規劃分析等既是數量經濟學的重要方法,又在技術經濟計算中廣泛採用。數量經濟學與技術經濟學的區別在於,兩者研究的范圍和側重面不同,後者只研究生產力方面的數量關系問題,前者還研究生產關系方面的數量關系問題;後者是從宏觀角度來研究微觀問題,前者是在微觀研究的基礎上側重於宏觀問題的研究[12]。
模糊理論是以模糊集合為基礎,其基本精神是接受模糊性現象存在的事實,而以處理概念模糊不確定的事物為其研究目標,並積極地將其嚴密地量化成計算機可以處理的信息,不主張用繁雜的數學分析,即用模型來解決。最優化理論是指自然選擇總是傾向於使動物最有效地傳遞其基因,因而也是最有效地從事各種活動,包括使它們活動時的時間分配和能量利用達到最佳[13~15]。其理論應用詳見後面評價方法論述的相關章節。
③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經濟學原理
一、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品
在人類的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勞動首先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包括預測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興工動料構築減災工程都是引起、調整和控制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
在地質災害的定義中,人類的生命和財產遭受了危害,生產和生活活動受到了阻滯,資源和環境受到了破壞,這時成災區范圍內人類的生命、財產、生產及生活活動、資源和環境稱為承災體。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是以提供承災體安全為產品的經濟活動。我們把通過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提供的承災體安全稱為安全品。
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產出的是安全品,安全品的價值不是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價格得以實現。假設決定對某一泥石流易發區進行勘查,即決定投入資金進行勘查。經過招投標競爭,甲企業以100萬元勘查工程價款中標。經勘查得出結論,年內有暴雨,且暴雨必定引發特大型泥石流。承災體為一座工廠,其全部財產,重置價1000萬元,20戶居民,其全部財產200萬元,該區再無其他財產。經科學分析,若無防災工程,也不遷移,則暴發泥石流時,居民財產百分之百被毀,即200萬元;企業財產50%受損,即500萬元。若遷移居民和企業,需耗費500萬元,若興建防禦工程,至少需2000萬元,我們選擇轉移居民和企業財產的做法。假定甲企業得出的結論和損失分析是正確的,那麼,減災工程的經濟效益是(200×100%+1000×50%-500-100)÷(500+100)=16.66%,安全品的價值實現了70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不投入資金進行減災活動,承災體的損失將是700萬元,而減災活動的結果是使承災體獲得了安全,支出的是500萬元遷移費用和投入的100萬元勘查費用。以絕對數表示的經濟效益是100萬元。在這個例子中,如果承災體不是一個工廠、20戶居民的財產,而是一個城區的500戶居民,10個工廠,一所學校,其價值分別是5000萬元、10000萬元和300萬元,而遷移費用2000萬元,泥石流毀損各工廠和居民財產的百分比不變,毀損學校財產的價值為三分之二。此外,災後治理發生的費用也是災害發生的損失,設為210萬元。那麼,我們選擇興建防禦工程,這時按已有的經濟效益定義,投資的經濟效益是(5000+5000+200+210-2000-100)÷(2000+100)=386.19%。即不投資進行減災活動,承災體的損失是10410萬元,投資防禦後承災體獲得安全,這個安全是以2100萬元的投入換來的,安全品實現的價值是10410萬元,其凈效益為10410-2100=8310萬元。由此可以看到,安全品的價值就是承災體在受到地質動力作用時最大可能損失的價值;安全品的價值,不論是轉移了承災體還是通過防治工程使災害體消失了危害之勢,只要承災體獲得了安全,安全品的價值就實現了。
二、安全品生產活動的特殊性
(一)產品用途的單一性
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勞動對象是客觀地質體。人們根據已有的認識,對客觀地質體進行勘查,當然首先是可能成災的區域,尤其是成災嚴重的區域。為了保證承災體的安全,經過論證,對於極易成災,且一旦成災,則災度很高的點要興工動料建造防禦工程,改變地質體應力狀態。就過程而言,對客觀地質體的認識是勘查過程,這與地質勘查一樣。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地質災害勘查企業多來自於地質勘查行業。對於興建工程,地質體改變應力狀態這一階段又類似於建築業,興工動料,生產單件性產品。雖然少數減災工程除了具有減災功能外,還可以結合具體條件綜合開發其他產品,但我們的目的是防止地質災害發生,遇有這種情況可以分開評估。
(二)安全品是一種公共物品
承災體是寬泛的概念,我們不能排除防治區域內任何人及其所有物從地質災害防治中獲得安全,也不會因為區域內多有一個人及其所有物而使另外人及其所有物的安全受到威脅。因此,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安全品的公共性決定了由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出資人必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三)安全品生產活動中資金運動的特殊性
工業的資金,從用貨幣在市場上購進生產要素開始,經過生產過程生產出產品,再用產品從市場交換回貨幣資金,這樣一個過程又一個過程循環運動。其中一個環節受阻,整個資金運動就會停止。事實上,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也要接續不斷地完成這4個環節,防治活動才能不斷地進行下去。我們來分析資金運動過程的特殊性。
1.決定生產過程是否進行的是業主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用貨幣資金從市場上購進生產要素,獲得具有專業知識的勞動力和勞動手段,為勘查活動做准備,這一環節與工業企業沒有差別。完成生產准備之後,資金進入生產過程。勞動力與勞動資料結合作用於勞動對象,對客觀地質體可能發生地質動力現象的情況獲得認識。一般要做出三種選擇,一是成災可能性很小,即使成災災害損失很小,不必採取預防措施;二是成災可能性較大,災害損失也較大,但種種原因使得興建工程,改變客觀地質體的應力狀態並不經濟,這時可選擇轉移承災體;三是必須興建防災工程。做出決定之前,需要進行方案比選的效益分析。做完選擇並實施後,生產過程就結束了,資金進入了產成品狀態,這一環節與工業企業也沒有差別。但在生產過程進行之前,生產要素進入企業之後,與工業企業不同,勞動對象不像工業企業那樣,購進材料加工處理,購進什麼材料,從哪裡購都由企業自己決定。地質災害防治企業對自然地質動力現象進行勘查之前,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才能進行。這是資金運動過程中與工業企業的資金運動在空間位置確定上的差異,是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特有的經濟關系的反映。
2.產成品沒有實物形態
工業企業的生產過程結束,產成品有時要在企業留滯一段時間。產成品一般是實物形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企業產出的安全品不會在企業留滯,沒有實物形態,具有信息產品的特徵。
3.「驚險的一躍」在生產過程進行之前
工業企業的產成品要在市場出售換回貨幣資金。這一環節完成,資金就完成了一個循環,一個產品的物質生產過程也就完成。這一階段是價值實現階段,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馬克思說這是「驚險的一躍」。產品是否適應市場需要,產品的質量性能,產品個別勞動與社會平均勞動的差別,都要在這一環節上表現出來。如果產品不是社會所需要的產品,那麼就賣不出去,產成品就完不成「驚險的一躍」。如果產品的質量、性能不高,那麼買者就不願買,或低價賣或銷售不暢,完成「驚險的一躍」就很困難。產品的價格要以市場上的價格表現出來。售價與成本之差是產品生產者的利稅,如果售價高於成本,那麼產成品轉化為貨幣資金,也就大於投入的生產要素成本,否則轉化的貨幣資金或等於或小於投入的生產要素成本,企業就沒有利潤。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企業的產成品是安全品,一經生產出來,立即就被承災體的所有者或佔有者、使用者直接享用,看不到直接的驚險一躍過程,沒有產成品直接轉化為貨幣資金的過程,即不是用產成品直接在市場上交換成貨幣。但是地質災害防治活動要繼續下一生產過程就必須獲得貨幣資金的補充,誰來補充?這一問題涉及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特有的經濟關系:自然地質災害應由政府投入貨幣資金,人類直接誘發地質災害應由誘發者投入資金。盡管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產成品沒有直接的「驚險的一躍」過程,但仍有產品質量和個別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別問題存在。顯然,對地質動力現象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認識結論常與實際不符,則必失信於人,企業要在「驚險一躍」中摔傷。如果減災投入比承災體的損失還大,那麼減災企業的繼續存在就沒有意義,「驚險一躍」之後也就難以再獲得出資人的投資了。然而,對於出資人來說,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對地質動力現象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認識結論與實際相符的程度卻是投資產生效益的關鍵之一。因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企業的「驚險一躍」不在產品生產出來之後,而在資金投入之前。信譽程度、企業等級是地質災害防治效益的分析指標。
4.社會財富總量即時不增
在市場經濟中,一般經濟活動在「看不見的手」的指揮下,自覺不自覺地從自然界獲取物質和能量,增加社會財富。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是動用已經獲得的社會物質財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經形成的社會物質財富損失,其基本出發點和歸宿是如何減少災害給社會經濟和資源帶來的破壞與損害。這個特性說明,除非結合其他以經營為目的的工程或間接影響,一般的,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沒有資金迴流量,投入資金的成本都會被安全品的價值即時抵消。
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濟效益的再定義
按經濟效益的通常定義,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濟效益常被理解為投資者投入資源,地質災害防治企業生產出安全品的可能損失與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之比。假定這樣理解准確無誤,那麼表述方式可以多樣,可以用絕對數的方式表達為可能損失減去投入資金的差額,也可以用資金利稅率、產值利稅率的方式表達為相對數。為便於與其他行業比較,採用資金利稅率的形式最好。至於地質災害防治企業本身的經濟效益,同建築企業相似,是減災投入經濟效益之外的另一回事,但減災企業是實現減災經濟效益的載體。像假定的例子一樣,針對特定的災害地點防治投入的效益是單個投資項目的效益。評價單項投資的效益,重要的是找到兩個數值,一是如果發生災害,承災體的最大可能價值損失有多大,二是項目的投資。有了這兩個指標,單項投資的效益就可以評價了。
但是,按經濟效益通常的定義,投入是對生產產品的投入,產出是生產活動的直接結果,而在上面的理解中,投入沒有疑問,可是產出就有問題了。安全品的價值獨立於地質災害防治活動過程之外,並且在地質災害防治活動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因此在理論上說不通,這種理解還存在偏差。
補償定理及其推論從整體著眼使得資源配置更優,已經不再局限於具體的生產過程,而是對比決策的社會凈收益,而且個體資源配置優劣必須以整體資源配置優劣為前提。所以,可以依據補償定理及其推論,把經濟效益定義的內涵和外延擴大。我們把不進行投入,也沒有產出的決策稱為不作為決策或零決策。至此,我們可以把經濟效益定義為:相對於零決策的決策產生的社會凈收益。如果定義為相對於零決策的決策產生的社會凈收益和資源投入的和與資源投入的比也一樣,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在我們的評價模型中還是採用資金利稅率的形式。顯然,這樣的定義包含了通常的經濟效益定義。
這樣定義的經濟效益給出了經濟效益評價的方法。獲益者可以補償損失者,即使實際補償沒有發生。凈效益最大,也就是收益與總費用之差最大,或總收益與總費用之比最大。由此可見,上面樸素理解的經濟效益定義,雖然理論上有偏差,但計算式仍然正確。用補償定理推論來表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濟效益十分順暢。就單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來說,把投入資源看成一種損失,沒有資源投入時的損失為可能損失X1,有資源投入時的損失為投入的資源X2,兩種政策下效益的最低水平為X1-X2≥r(r是在評價區域內與等量資金可以獲得的平均利稅額),或(X1-X2)/X2≥R(R是評價區域內的年平均資金利稅率)。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區域經濟效益
補償定理及其推論,不僅為定義經濟效益提供理論基礎,而且也為我們提供了評價區域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濟效益的簡單易行辦法。如果把可能損失按大小排隊,再把減災投入相應的列出來,那麼每一個項目都有一個經濟效益。現按經濟效益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當經濟效益小到等於其他行業資源投入的平均的資金利率時,大於或等於這個經濟效益水平以上所有項目所需資源投入之和,即為當期政府應投入的資源數量。政府投入這樣的資源量在宏觀上能夠接近實現帕累托效率。這就是說,防治地質災害投入資源的邊際利稅和是遞減的,當邊際利稅和等於其他產業的平均邊際利稅和時,能夠接近於帕累托效率。
由此可以看到,雖然整體投資是由單項投資構成的,但還不能簡單相加求得整體經濟效益。此外,從地質災害防治企業資金運動過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減災活動是否進行是由投資者決定的。按照有關的法律,責任人造成的地質災害損失要由責任人賠償,災後要由責任人治理。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要由政府投資。為了查清哪裡易發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如何,政府要組織人財物力進行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圈定不同地質災害危險等級的區域,其間發生的一切費用都構成政府防治地質災害的投入。對於有地質災害發生危險的區域,政府還要預防監測,預防監測發生的費用也是政府防治地質災害的投入。我們把上述兩項費用統稱為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基礎投入。嚴格地說,政府有關地質災害日常管理費用也屬於基礎投入,但是,考慮這部分費用不便於與其他財政支出分開,就不列入基礎投入了。政府的基礎投入加上專項投入是政府對於自然因素導致的地質災害防治的全部投入。基礎投入是地質災害防治區域經濟效益的構成因子,但卻不是單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經濟效益的直接構成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