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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體

發布時間: 2021-01-28 15:49:46

1. 地質災害承災體與地質災害易損性的關系

地質災害承災體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和物。物用財產來反映,物包括建築、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礦產資源……
地質災害易損性是指地質災害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易損系數表示,為0一1,O=無毀,1=全毀。
地質災害易損性:地質災害→地質災害承災體被損毀,損毀程度怎麼樣?→易損系數(損毀率)。
地質災害易損性就是地質災害承災體被地質災害損毀的程度→損毀率(易損系數)。
參見地質災害承災體調查工作內容與方法。

2. 地質災害承災體與承災體易損系數的關系

地質災害承災體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人和物,物用財產表示。
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性是指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易損系數(損毀率)表示。
承災體易損系數是地質災害承災體遭受地質災害危害造成的損毀率。

3.  地質災害破壞效應及受災體類型劃分

一、地質災害破壞效應

分析地質災害破壞效應,是界定受災體范圍、劃分受災體類型、分析受災體易損性的基礎。

不同地質災害的破壞效應不盡相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威脅人類生命健康,造成人員傷亡

和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相比,地質災害雖然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威脅程度比較低,但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的突發性強,有時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員傷亡。據統計,一次災害事件造成的人員死亡數量一般為幾人到幾十人,多時可達幾百人。

(二)破壞城鎮、企業及房屋等工程設施

主要成災災種是崩塌、滑坡、泥石流,有時會對山區城鎮、企業造成毀滅性破壞。此外,岩溶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膨脹土災害,雖然不像崩塌、滑坡、泥石流那麼猛烈,但也會造成房屋、倉庫、煙囪、水塔、窯爐等工程建築的位移、沉降、開裂、變形,甚至倒塌。

(三)破壞鐵路、公路、航道以及橋梁、涵洞、隧道、碼頭等交通設施,威脅交通安全

主要成災災種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可掩埋、沖毀設施,阻塞航道。其次是岩溶塌陷及地裂縫、地面沉降、膨脹土災害,可使交通設施沉陷、變形、開裂、位移。這些破壞效應給交通設施造成隱患或直接破壞,不但增加了施工費用和修復費用,而且經常造成交通線路受阻,形成更嚴重的間接損失。

(四)破壞生命線工程

生命線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通信系統、供氣系統。其主要成災災種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它可使這些設施淤埋、錯斷,不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且影響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以至更廣泛的社會活動,造成嚴重的間接破壞。

(五)破壞水利工程

主要成災災種為崩塌、滑坡、泥石流,其次為岩溶塌陷、地裂縫。這些災害可使大壩、堤防、電站、機井等設施淤埋、開裂、變形、沉陷;導致水庫、河塘漏水,甚至潰決。它不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有時會導致洪水災害,造成嚴重的間接損失。

(六)破壞農作物以及森林、樹木

其主要成災災種是泥石流。可沖毀、淤埋農作物、樹木、森林等。

(七)破壞土地資源

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岩溶塌陷可使耕地被沖毀、淤埋、陷落積水,導致耕地難以耕種,甚至無法耕種。除這種直接破壞作用外,這些地質災害活動還會降低土地的開發利用價值。特別是在城鎮和經濟開發區,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土地不適宜商貿、住宅等開發項目,其價值明顯低於無災害威脅地區。

(八)破壞水資源

主要成災災種為海水入浸。它導致地下水水質惡化,造成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困難。

(九)破壞機械、設備和各種室內財產

主要成災災種是崩塌、滑坡、泥石流。這些災害可沖毀、淤埋各種室內物品和倉儲物資,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

二、地質災害受災體類型劃分

由於地質災害受災體特別繁雜,所以在災情評估中,不可能逐一核算它們的價值損失,只能將受災體劃分為若干類型,然後分類進行統計分析,才能獲得災情評估所需要的易損性參數。

劃分地質災害受災體類型的依據和原則主要是:符合地質災害特點,根據地質災害破壞效應,界定受災體范圍;充分考慮不同受災體的共性和個性特徵,同類型受災體的性能、功能、破壞方式以及價值屬性和核算方法基本相同或相似。

根據上述原則,將地質災害受災體大致劃分為14類。

(一)人

包括城鎮人口、農村人口;長住人口、流動人口。針對「人」這一受災體主要是社會易損性評價,集中於一些特殊的脆弱團體、處在危險中的生活方式、風險觀念、地方現有的風俗習慣、貧困程度等方面。重點評估風險觀念、提高減災意識。如果人們生活在地質災害風險區內,風險觀念又不強,又無社會機構的支持,積累起來就會發展成為高的社會易損性。

(二)房屋建築

包括城鎮居民住宅、農村住宅、賓館、飯店、公寓、商廈、學校、醫院、機關、部隊營房、工業廠房、倉庫、車站、碼頭等各種房屋建築。

房屋種類繁多,特徵各異。影響房屋抗災性能、決定其使用年限的主要是結構特徵。據此進一步將房屋分為4種。

1.鋼結構房屋

房屋的樑柱、屋架等承重構件用鋼材製作,其它構件用磚、鋼筋混凝土等製作。鋼結構房屋整體性好,構件強度高,正常使用年限長,抗災能力強,單位價值高。城市中個別高層賓館、飯店、商廈等採用該結構。

2.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

樑柱、承重牆以及樓板、屋面板等用鋼筋混凝土製作,非承重牆和其它構件用磚或其它材料製作。其整體性較好,構件強度較高。部分城鎮住宅、賓館、飯店、商廈、辦公樓、試驗室、體育館、車站、碼頭、醫院、營房、廠房等採用該結構。

3.磚結構房屋

包括磚混結構、磚木結構房屋。其牆、柱用磚砌築,其它構件用木材或鋼筋混凝土製作。該類房屋抗災能力一般,單位價值較低。部分住宅、商店、廠房、倉庫、營房、車站等採用此結構。

4.簡易結構房屋

牆、柱、屋頂用磚、石、土、木、草等製作的房屋。包括磚石結構、磚土結構、土木結構、土石結構的磚柱土坯房、磚柱碎石房、木架石棉瓦房、土坯房、石條房、卵石房、木板房、竹木房以及草寮、土窯洞等。其正常使用年限短,抗災能力差。這種房屋主要是農村住宅和部分鄉鎮企業和個體企業廠房。

(三)公路

包括路面、路基、涵洞及防護工程。

(四)鐵路

包括軌道、路基、涵洞、防護設備、通信設備等。

(五)航道

包括水道及航道人工設施。

(六)橋梁

包括鐵路橋、公路橋以及立交橋、高架橋等。

(七)生命線工程

包括供水管線、排水管線、輸變電線路、供氣管線、供暖管線、通信線路等。

(八)水利工程

包括水庫、大壩、堤防、渠道、機井等。

(九)生活與生產構築物

包括水塔、煙囪、窯爐、貯油罐、化工容器、井架等。

(十)室內設備及物品

包括機械,儀器儀表、工具、商儲物資、材料、辦公與生活用品等。

(十一)農作物

包括小麥、稻穀、玉米、棉花、大豆、花生、煙草、蔬菜以及果樹等農業培植的作物。

(十二)林木

包括天然的和人工播種的森林、樹木。

(十三)土地資源

根據不同用地類型及相應的開發利用價值,分為城市土地、農村宜耕土地、農村宜林及宜牧土地、荒原荒漠土地。其中,城市土地進一步分為中心區土地、一般城區土地、近郊區土地、遠郊區土地。

(十四)地下水資源

4. 災害體規模是什麼意思

地質災害,地質學專業術語,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鹼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自然科學界的定義
簡稱地災。以地質動力活動或地質環境異常變化為主要成因的自然災害。在地球內動力、外動力或人為地質動力作用下,地球發生異常能量釋放、物質運動、岩土體變形位移以及環境異常變化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生活與經濟活動或破壞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資源、環境的現象或過程。不良地質現象通常叫做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地質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境,降低了環境質量,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類安全,並給社會和經濟建設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岩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鹼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地質災害的背景
影響或控制地質災害形成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和總體條件。它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指的是造成地質災害的直接因素;地質災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響地質災害的更高層次的基礎條件。地質災害背景由兩個系列組成:
①以地球動力活動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核心的社會經濟背景。地質災害背景雖然不能直接決定一個具體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但從宏觀上控制了一個地區一種或多種地質災害的成災程度和變化的總體趨勢。因此研究地質災害背景條件是進行地質災害宏觀評價的重要內容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界定
根據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規定,地質災害,通常指由於地質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災害。地質災害可劃分為30多種類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誘發的稱為自然地質災害,由工程開挖、堆載、爆破、棄土等引發的稱為人為地質災害。常見的地質災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六種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基本定義
地質災害是指由於自然或人為作用,多數情況下是二者協同作用引起的,在地球表層比較強烈地破壞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環境的岩土體移動事件。地質災害在成因上具備自然演化和人為誘發的雙重性,它既是自然災害的組成部分,同時也屬於人為災害的范疇。在某種意義上,地質災害已經是一個具有社會屬性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社會經嶄發展和人民安居的重要因素。因此,地質災害防治就不僅是指預防、躲避和工程治理,在高層次的社會意識上更表現為努力提高人類自身的素質,通過制定公共政策或政府立法約束公眾的行為,自覺地保護地質環境,從而達到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的目的。
地質災害主要是指崩塌(即危岩體)、滑坡、泥石流、岩溶地而塌陷和地裂縫等,它們是比較公認的原地殼表層地質結構的劇烈變化而產生的,且通常被認為是突發性的。
地質環境災害是指區域性地質生態環境變異引起的危害,如區域性地而沉降、海水人侵、乾旱半乾旱地區的荒漠化、石山地區的水土流失、石漠化和區域性地質構造沉降背景下平原或盆地地區的頻繁洪災等,這些問題通常都是由多種因素引起且緩慢發生的,地質界常稱其為緩變性地質災害。
當然,不能簡單地把洪水歸類於地質災害。但長時期、大范圍且爆發頻繁的洪災是與地質環境密切相關的,是人類社會工程經濟活動或防洪治水方略與地質環境演變方向比較長期的不相適應的結果。利用考古資料恢復長江荊江河段近5000 a來洪水位的上升過程,發現近2000 a來是荊江洪水位相對荊北平原上升的主要時期,累計上升13.6 m,特別是近500 a來的洪水位上升的平均視速率達20~27 mm,/a。近500 a來的荊江走堤廈其堤基的決口破壞歷史研究表明,在兩岸干堤地基的滲漏、管涌、潰決、軟上地基變形和崩岸等工程地質問題中,洪水期以北岸的管涌和漬決占絕對優勢,干早期則以南岸的崩岸引人注意,這反映了荊江高水位與其地質環境已不相適應的關系。
從地球表層環境變化而言,地震災害屬於地質環境災害范疇。固其發生的特殊性和危害巨大,地震災害研究已自成一個體系論,作出未來災害危障性預測,初步提出井論證不需治理、合方案的依據、布置與工程概算。
《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住宅選址時應考慮雜訊、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基本特點
編輯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於一般建築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
(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
(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並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
(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方法(也許並不存在),現有的方法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
(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於勘查工作結束,後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於希望畢其功於一役。
(7)地質災害勘查方法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資,獲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徵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於一般的勘察規程。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方法的效果綜合確定。
(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方法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基本分類

主要分類方法
地質災害的分類,有不同的角度與標准,十分復雜.就其成因而論,主要由自然變異導致的地質災害稱自然地質災害;主要由人為作用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稱人為地質災害。就地質環境或地質體變化的速度而言,可分突發性地質災害與緩變性地質災害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即習慣上的狹義地質災害;後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又稱環境地質災害。 根據地質災害發生區的地理或地貌特徵,可分山地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質災害,如地質沉降,如此等等。

主要類型介紹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岩體由於某種原因在重力的作用下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軟弱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崩塌:是指較陡的斜坡上的岩土體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崩落、滾動堆積在坡腳的地質現象。
典型泥石流示意圖
泥石流:是山區特有的一種自然現象。它是由於降水而形成的一種帶大量泥沙、石塊等固體物質條件的特殊洪流。識別:中游溝身長不對稱,參差不齊;溝槽中構成跌水;形成多級階地等。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並在地面形成塌陷坑的自然現象。

5. 地質災害的基本特點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於一般建築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並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方法(也許並不存在),現有的方法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於勘查工作結束,後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於希望畢其功於一役。(7)地質災害勘查方法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資,獲得最佳的勘查效果,(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徵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於一般的勘察規程。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方法的效果綜合確定。(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方法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6.  地質災害受災體價值分析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的核心目標是定量化評價地質災害的破壞損失程度。要實現這個目標,不僅要反映各種受災體遭受破壞的數量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將各種受災體的破壞效應轉化成貨幣形式的經濟損失。要完成這項工作,除了調查分析評價區受災體類型和分布情況外,還必須在此基礎上統計分析受災體的價值及其分布情況,根據它們遭受災害損失的機會核算價值損失。因此,地質災害受災體價值分析是研究社會經濟易損性的重要內容。

地質災害受災體價值分析的中心工作就是調查統計受災體的分布情況,核算受災體的價值,並以單元價值額或價值密度等為指標,反映評價區受災體價值分布。

一、地質災害受災體價值核算方法

以上劃分的14類地質災害受災體,雖然它們的功能各異,但除了人的生命健康、風險觀念難以用貨幣價值衡量外,其它類受災體都可以用貨幣形式反映它們的價值。這些受災體的價值類型可以歸結為兩類:房屋、鐵路、公路、橋梁、設備、室內財產等,是人類勞動創造的有形財富,屬於資產價值;土地、地下水等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屬於資源價值。

(一)資產價值核算

資產價值可採用資產評估方法進行核算。在各種資產類受災體中,除個別受災體需考慮效益價值外,大部分受災體價值為成本價值或成本價值疊加利潤價值,即市場價值。核算的基本途徑有兩種: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財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賬面反應的固定資產凈值確定固定資產價值;對於沒有會計核算的固定資產,可根據資產項目的實際性狀評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項目原值、使用年限及相應折舊率核算資產凈值。

資產實際性狀主要指資產外觀、結構、整體完整性和穩定性、性能完好程度等。不同資產的具體表現不同。例如評估房屋價值時,主要依據為:房屋結構——地基基礎、承重構件、非承重構件性狀;裝飾部分——門窗、頂棚等完好程度;設備部分——上下水設備、衛生設備、照明設備等的完好程度。從而評定其新舊成數,進一步核算房屋的價值(表6-1、6—2、6-3)。

除現場調查評估外,可根據資產實際使用年限與壽命年限的比值大致估算資產凈值。表6-4、6-5、6-6給出了房屋、部分構築物和通用設備的壽命參考值,供評估使用。

資產原值指新置資產的價值。由於受災資產的購制時間不同,受物價因素影響,同幣額資產實際價值不同,所以應根據價格指數將評價區所有受災資產價值折算成同一年份的可比價值。

因資產購制時間久遠或其它原因,難以確定資產原值時,可根據評價區當年物價水平,採用重置成本方法或市場價值類比方法核算資產現值。所謂重置價值是指在現實技術設備、工藝水平和材料價格、人工費用條件下,重新建造或製造與評估對象相同結構、質量、性狀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等物品所需的費用。所謂市場價格類比方法是以市場上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為參照物確定評估對象的資產價值。如果考慮受災體的折舊和災後的殘值,評估對象的現值按下式核算:

表6-1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新舊程度參考標准

據呂發欽,1993。

表6-2磚結構房屋新舊程度參考標准

據呂發欽,1993。

表6-5部分構築物壽命年限

據呂發欽,1993。

表6-6主要通用設備壽命年限

據呂發欽,1993。

受災體現值=重置價格×[(1-殘值率)×成新度+殘值率]

殘值率是指建築物及其它受災體遭受災害破壞後所剩餘的殘留價值與受災體造價的比值。不同受災體的殘值率不同。我國對建築物等的殘值率已有技術規定,如鋼結構建築為0%,磚混結構為27%等。沒有專門規定的可比照同類物體確定殘值率。成新度指的是評估對象的新舊程度,其中房屋可參照表6-1、6-2、6-3取值,其它受災體可參照國家標准或比照同類物體標准確定成新度。

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資產種類十分繁多,其中大部分資產可採用上述通用方法核算價值,但還有一些具有特殊性質的資產,採用上述方法評估其價值時需要進行適當的變通,甚至採用其它一些方法進行價值核算。對於在建(在制)工程,不存在原值與凈值以及折舊的核算問題,其資產價值為已經形成的建製成本。對於庫存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半成品等資產價值,可根據不同情況採用歷史成本法、現時重置成本法、清理變現價值法核算價值;其中清理變現價值法是按庫存物資目前可變現凈值估算其價值。對於企業的大型、精密稀有設備,可根據國家物資部門或工業主管部門的相應價值目錄(如《機電產品價格目錄》、《紡織機械行業出廠基準價目錄》等)核算其價值。對於某些難以找到可靠依據的特殊資產,可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即以相近似資產價值為參考,並徵求有關技術經濟專業人員意見,然後核算其價值。

(二)資源價值核算

1.自然資源的基本屬性與價值核算的基本方法

地質災害對自然資源具有多方面破壞作用,但最主要的是破壞土地資源和地下水資源。因此,在災情評估的易損性評價中,主要分析這兩種資源價值核算方法。

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基本來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自然資源是一種物質,它和其它物質一樣對人類具有兩種屬性:一是實物屬性,供人類各種活動的物質消耗;二是環境屬性,各種自然資源與人類結合在一起,營造了人類生存發展的環境。因此,自然資源在社會經濟中也具有兩方面作用:一是為人類提供物質原料;二是影響人類的環境質量。

自然資源可以分為有限資源和無限資源。有限資源可進一步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對於有限資源來說,無論是不可再生資源還是可再生資源,它們都不是取之不絕用之不盡的。特別是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的迅速增長和經濟活動的持續發展,人類對各種資源的需求數量和開發程度不斷提高,有限資源的「有限」性特徵越來越鮮明。土地資源和地下水資源是對人類有直接關系的重要資源。它們雖然都屬於可再生資源,但它們遭受破壞以後的再生恢復過程不但需要一定的自然環境和不同方式的人為良化再造,而且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因此,土地資源和地下水資源的破壞,不但降低或者喪失了它們的利用價值,而且在恢復中還需要投入必要的再造成本。

自然資源的可利用性決定了自然資源是有價值的。由於自然資源的價值表現十分復雜,所以,目前國內外對自然資源價值的認識還很不完全。特別是在我國,長期以來片面強調只有人類勞動創造的成果才具有價值,忽視自然資源的價值屬性。不但在有關研究領域基本處於空白,而且在社會生活中基本上是無償地佔有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所以普遍缺乏資源價值觀念,更沒有資源價值核算方法。

從一般意義上說,自然資源價值的高低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即:資源與人類的相關程度或可利用程度;資源的豐度或稀缺程度;資源開發利用條件和再生恢復的難易程度。根據上述特點,自然資源價值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它是資源所固有的,具有「潛在」性質的價值,故暫稱為潛在價值或固有價值;二是人類為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它是非自然的,具有「成本」性質的價值,故暫稱為成本價值。對兩種價值分析的基礎也不完全相同:前者可根據地租理論進行研究核算;後者可根據生產價格理論進行研究核算。研究中可參考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市場定價法、凈價法(逆演算法)、成本法等進行分析評價。

自然資源價值核算實質上是對自然資源定價。自然資源定價可根據自然資源再生產過程中的價值構成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計算。如上所述,為人類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的再生產過程是自然再生產過程和社會再生產過程的結合。按照生產價值理論,在對自然資源定價時,必須考慮自然資源價值的這兩方面構成,即按完全生產價格等於地租加成本再加利潤的原則來確定資源價格。基於這種認識,在考慮地租、社會投入、平均利潤、資源稀缺程度(供求關系)、資金時間價值等因素基礎上,建立了確定自然資源價值(價格)的基本理論公式: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理論與實踐

或者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理論與實踐

式中:R0——自然資源基本租金或基本地租;

α——代表自然資源豐度和開發利用條件,即地區差別、品種差別和質量差別的等級系數;

A——支付在該自然資源上的人財物投入總額(折成資金);

Q——受益自然資源總量;

N——受益年限;

P——平均利潤率;

Qd——自然資源需求量;

Qs——自然資源供給量;

Ed——需求彈性系數,

即需求量變化率與價格變化率的比值;

Es——供給彈性系數,

即供給量變化率與價格變化率的比值;

i——平均利息率或貼現率;

Pi——自然資源第t年的價值(或價格),設P為現值,其關系是Pt=P(1+i)t

(C+V+m)——該自然資源每年因社會投入所產生的價值,它相當於

可以認為,(1)、(2)這兩個自然資源的基本價值(價格)公式,包含了決定自然資源價值(或價格)的幾項主要因素,其他有關影響因素,均可在這兩個公式的基礎上加以考慮,對公式進行擴展。

當然,要將這兩個公式付諸實際應用,需根據統計數據、實際經驗,或通過實驗確定有關參數,如a、R0、Qs、Qd、Es、Ed等。這些都是可以做到的。

2.土地資源價值核算

上面給出的基本公式可應用於土地資源價值(價格)核算。應該說明的是,無論是點評估、面評估還是區域評估,土地類型不同,土地資源價值不一。因此,首先要根據評價區實際情況,劃分土地類型,或者將評價區先分成若干評價單元,並使每個單元內的土地類型和價值相對一致。在此基礎上,確定參數,進行計算;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式進行修改,增刪要素項目,然後進行計算。

需要說明的是,應用理論公式雖然能夠核算土地資源價值,但公式中不少參數不容易准確地確定,所以應用時難免有一定困難。目前我國資源經濟研究剛剛起步,對這些參數的定義和取值范圍還缺少相應的標准和參考數值,因此應用於實際仍然是一種探索性的實踐。鑒於這種情況,除了採用理論公式計算土地價值外,還可以根據評價區現行土地使用費或土地出讓價,直接確定土地資源價格。當前這不失是一種簡便而又實用的方法。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地產業逐漸興起發展。在城鎮和許多經濟技術開發區,對於行政劃撥土地實行逐年收取土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劃撥土地實行收取場地使用費或一次性收取土地開發費的辦法。為此全國有數百個城鎮對土地進行了分等定級,並結合土地估價試點和土地管理需要,評估了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這些城鎮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南京、合肥、青島、西安、重慶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還包括泰安(山東)、德州(山東)、廈門(福建)、永安(福建)、營口(遼寧)、錦州(遼寧)、廣漢(四川)等中小城市和一些縣城、鄉鎮。此外,自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來,我國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又有了新的進展。目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聯建聯營等為主要形式的地產經營活動日益活躍,土地的市場價格開始逐漸形成。在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天津、秦皇島、上海、煙台、青島、南通、連雲港、寧波、廈門、汕頭、海南、重慶等一批城市和少量鄉鎮,以不同形式陸續成交了土地出讓或轉讓交易。所有這些為城鎮土地價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據。在城鎮土地管理使用辦法改革的同時,農村土地以及荒原、荒山、沙漠等土地管理使用辦法也出現了重大改革。在一些地區開始試行長期有償使用、轉讓、出租,因此也開始萌發了土地市場,形成了相應價格,從而為確定非城鎮土地價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據。

在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的易損性分析中,如果評價區內各類土地已有政府部門制定的地價標准,可直接用於土地價格核算;如果評價區內的土地沒有地價標准,可通過與其它地區同類土地地價標准類比核算土地價格;如果在類比中土地資源條件不完全相同,可根據土地資源條件採用修正系數進行調整。城鎮土地資源條件主要包括區位條件與社會環境、交通環境、供水系統、動力系統、景觀環境等(表6-7)。農村和山區土地資源條件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環境(海拔高度、地形高差、氣候等)、交通環境、資源條件、地區經濟水平與產業發展前景等。修正調整土地價格的一般模型是: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理論與實踐

式中:Y——評價區單位面積土地價格;

k——修正系數;

y——已有定價標準的其它地區同類土地的單價;

i——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

Qi——影響土地價格因素的作用權重;

Pi——評價區影響土地價格的某種因素的評判分值;

bi——已有定價標准地區決定同類土地價格的某種因素的評判分值。

表6-7城鎮用地地價調整基本要素

據呂發欽,1993。

對於既沒有土地價格參考信息,又難以通過比擬修正確定價格的土地,可根據土地的收益大致估算土地資源的價值。這種方法是把土地可能為人類創造的經濟收益作為它的價格。土地收益由現實收益和潛在收益兩部分組成。現實收益主要指依賴這塊土地取得的各種產業收益和直接的環境收益。潛在收益主要指這塊土地未來時期進一步開發利用可能取得的收益。各種收益可按我國一般長期租讓土地的年限——40~50a核算。

3.地下水資源價值核算

地下水資源價值核算是評估海水入侵災情的重要內容。水是人類須臾不可缺少的重要資源。不同地區水資源的豐欠程度和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條件有很大不同,所以地下水資源價值相差懸殊。

根據需求定價和全成本定價原理,水資源價值(價格)的核算公式為:

Yw=Ywb—Ywl

式中:Yw——評價區水資源價;

Ywb——評價區水資源市場價;

Ywl——供水成本及正常市場利潤。

這個模型雖然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目前在我國還難以普遍應用。這是因為現在我國不但沒有形成水資源市場和相應的水資源價格體系,而且在全國范圍基本上是無償開發使用水資源。即使在實行水資源收費地區,水費價格特別低廉,遠脫離水資源的實際價值。例如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94年幾十個城市或地區的現行水價為0.2~0.8元/m3,平均水價僅為0.59元/m3。更多的地區至今還沒有水價標准。

基於上述實際情況,可採用目標效益法和替代水資源開發成本法核算地下水資源價值(價格)。

目標效益法是根據評價區的經濟規劃,假設將地下水資源最充分、最合理地應用於產業活動所產生的效益稱為目標效益;然後再假設評價區在沒有或失去相應的地下水資源的條件下核算產業活動的可能效益;二者的差值再減去為獲取效益增值而投入的其它方面成本,代替地下水資源價值(價格)。所謂最充分、最合理的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是指對地下水資源進行最充分的開發,使評價區人民生活以及一產、二產、三產得到平衡發展,同時又能保障水資源環境質量基礎上的地下水開發活動。

替代水資源開發成本法是假設評價區沒有或者失去地下水資源情況下,為了保障現狀水資源條件下人民生活和產業發展需要,採用替代水資源所需要增加的開發成本以及因此造成的其它損失。所謂替代水資源包括地表水資源或異地水資源等。可作為替代水資源的基本條件必須是可保障水源,即替代水源的水量充足,水質合格。用其替代評價區的地下水資源不至影響新的假設水資源開發地區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不會造成水資源環境惡化。

基本核算模型為:

Yw=(Bt-Bp)·Qm·MP

式中:Yw——評價區地下水資源價;

Bt——替代水資源開發利用成本;

Bp——評價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成本;

Qm——評價區地下水資源開采模數;

MP——評價區面積。

不同核算方法可因地制宜選用,亦可採用幾種方法相互補充驗證。

二、受災體密度與價值分布分析

受災體數量密度與價值密度是指單位面積(每平方公里或等面積的一個評價單元)受災體數量或受災體價值。它們是標示受災體密集程度的基本指標。

如前所述,在一般情況下,災害危害范圍內受災體越多,價值越高,災害的破壞損失越嚴重。因此,在災情評估中,不僅要統計受災體的數量和價值,而且要分析它們的分布情況。這項工作是易損性評價的基礎內容。

受災體數量採用分類方法進行調查統計。在點評估和范圍較小的面評估中,首先根據評估的精度要求,將評價區劃分成面積相等的評價單元;然後採用全面實際調查或專項調查與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法,統計各類受災體數量,並計算受災體密度;在此基礎上採用比較適宜的核算方法計算統計單元受災體價值或單位面積的受災體價值密度,並編制評價區受災體價值分布圖,直觀地反映受災體密度分布情況。

在范圍較大的面評估和區域災情評估中,依據社會經濟統計資料和專門性調查結果,首先進行受災體分布區劃。其具體步驟是:以行政區域經緯度將評價區劃分為若干評價單元;採用系統層次分析和灰色聚類分析等方法,確定分析指標,建立分析模型,計算單元受災體密度指數;根據評價區密度指數變化幅度,劃分指數等級,進行受災體密度區劃。在此基礎上,在不同等級單元中選取典型樣本進行抽樣調查統計,核算其價值密度,並比擬到其它同類單元,反映全評價區的價值分布。

如前所述,14種受災體可歸為人、資產、資源三大類。在災情評估中,可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進行分類分析和綜合分析。

7. 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不等於1,則無法建立可操作的中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計算公式,為什麼

①地質災害易損性是指地質災害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承災體損專毀率(易損系數)表示,屬為0一1,0=無毀,1=全毀。
②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不等於1,即<1,地質災害危險區內承災體易損系數是變化的,是無法過通過計算求得的。因此,建立的地質災害風險評價方法不具可操作性,其原因如下:
a)建立的危險區內險情計算公式中每個承災體的易損系數都不相同,難於計算獲得每個承災體的易損系數。
b)某一個承災體的易損系數可以通過計算求得,但計算公式復雜,很多計算參數難於獲取,導致其可操作性差,精準可靠性差!
③中國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系數=1,建立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險情計算公式精準可靠,導致中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方法精準可靠,目的性、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差。
參見豆丁網一中國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的理論與方法。

8. 地質災害都有哪些種類

地質災害的種類有:

1、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岩體由於某種原因在重力的作用下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軟弱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2、崩塌:是指較陡的斜坡上的岩土體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崩落、滾動堆積在坡腳的地質現象。

3、泥石流:是山區特有的一種自然現象。它是由於降水而形成的一種帶大量泥沙、石塊等固體物質條件的特殊洪流。識別:中游溝身長不對稱,參差不齊;溝槽中構成跌水;形成多級階地等。

4、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並在地面形成塌陷坑的自然現象。

5、地裂縫:地裂縫是累進性發展的漸進性災害。按其成因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內動力形成的構造地裂縫,如地震裂縫、基底斷裂活動地裂縫、隱伏裂隙開啟裂縫等;另一種是非構造型,即外動力作用形成的地裂縫,如鬆散土體潛蝕地裂縫黃土濕陷地裂縫、膨脹土脹縮地裂縫、滑坡地裂縫等。

(8)地質災害體擴展閱讀:

就地質環境或地質體變化的速度而言,可分突發性地質災害與緩變性地質災害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即習慣上的狹義地質災害。後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又稱環境地質災害。 根據地質災害發生區的地理或地貌特徵,可分山地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質災害,如地質沉降,如此等等。

9. 地質災害承災體易損性極高、高、中、低怎麼劃分

地質抄災害承災體易損性:
地質災害襲承災體是指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和物。物用財產來反映,物包括建築、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礦產資源……
地質災害易損性是指地質災害承災體抵抗地質災害損毀的能力,用易損系數表示,為0一1,0=無毀,1=全毀。
地質災害易損性:地質災害→地質災害承災體被損毀,損毀程度怎麼樣?→易損系數(損毀率)。
地質災害易損性就是地質災害承災體被地質災害損毀的程度→損毀率(易損系數)。

10. 地質災害體基本特徵、形成機制及危害性

這是地質大辭典上的標準定義:
【地質災害】自然發生的或人為的對生命財產造成回危害或潛在危害的答地質條件。一般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二類。自然發生的地質災害又可按引起災
害的動力來源之不同,分為表生性的和內源性的兩種。
【自然地質災害】又稱災害地質,由於自然地質作用所引起的災害。常見的有地震災害、火山災害、熱害以及海嘯、颶風、滑坡、雪崩、泥石流、地面沉降、流水的侵蝕與沉積等。災害是對人類環境而言,在沒有人煙的地區,這些自然地質作用雖也經常發生,但不形成災害。
【人為地質災害】人類在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帶來的破壞。主要包括過量抽汲地下水和采礦等原因引起的地面下沉;水庫蓄水、油田注水等誘發的地震;濫伐森林、過量開荒、破壞植被引起的洪水泛濫和地表沙化現象,
各類工程建築所導致的滑坡、坍塌、泥石流;工業三廢和化肥農葯等對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生態系統的破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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