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地質災害
⑴ 什麼是對可能發生的人為災難進行預期警告
人為災害的警告指對可能發生的人為災難進行預期警告。人為災害指主回要由人為因素引發的災害答。其種類很多,主要包括自然資源衰竭災害、環境污染災害、火災、交通災害、人口過剩災害及核災害。
人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誰引發誰治理,誰受益誰參與治理;何時發生,何時治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1)人為地質災害擴展閱讀
由於人類與森林資源的密切關系,森林資源的衰竭將給人類和人類社會帶來多方面的危害,成為一種後果嚴重的災害。森林的喪失將使人類取得木材、葯材、薪柴等生產和生活原料變得極其困難。森林的大面積喪失使生物圈初級生產生物產量大大降低,次級生產產量也隨之降低,從而大大削弱了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森林的大面積喪失將嚴重危害人們的健康。森林的大面積喪失將使氣候惡化,乾旱、洪澇加劇,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更為嚴重。
⑵ 什麼是對可能發生的人為災難進行預期警告也可以對事故發生後可能產生一系列災
人為災害指主要由人為因素引發的災害。其種類很多,主要包括自回然資源衰竭災害、環答境污染災害、火災、交通災害、人口過剩災害及核災害。人為地質災害是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人類工程經濟活動的頻度更高、強度更大。人類工程活動作為影響地殼表層地質環境演化規律和演化速率的一種地質營力,其作用強度極大地增強,甚至超過了自然地質營力的作用強度。
人為地質災害可定義為由於人類工程活動而引發的地質災害。它是人類盲目的和不科學的工程行為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人為地質災害的廣義的總的成因只有一個,那就是人類的不合理的違背自然規律的工程活動。
但是,人類工程活動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人為地質災害的種類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類型的工程活動可以引發不同類型的人為地質災害,而同一種人為地質災害又可以由不同類型的人類工程活動所引發。
⑶ 地質災害B產生的人為原因有哪些
由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佔全部地質災害的50%以上,這些因素很多情況下是人力可以控制的,是我們重點研究對象,人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2.1 人口因素
人口的過快增長已經給全社會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給環境造成壓力,從而成為某些地質災害的重要原因,如隨著人口增長,種植面積擴大,住房空間加大,各種需求激增,形成人山爭地、人水爭地的局面,破壞生態環境,引起河道淤積,環境污染及土地退化等增加。
2.2 工業生產中的不當因素
工業生產中的部分行為與地質災害關節系極為密切,如工業三廢不經處理或處理不當,會引發地表水土污染,有時還會引起地下水污染;采礦過程中降低地下水位或過量開采地下水等引發地面沉降、岩溶塌陷;采礦、修路、建房等亂挖土石、亂堆廢渣、棄土,引發滑坡、泥石流;江、河中無節制地采砂活動引起崩岸事件等。
2.3 農林開發、生產中的不當因素
農林生產、開發中的開山墾植、圍湖造田、過量使用農葯、水利設施不當、耕作方式不當等,可直接或間接引發地質災害。
2.4 城市規劃和建設中的不當因素
在市政規劃和建設中,未對相關地段進行地質環境評估,即進行施工、建設,也會直接誘發地質災害,如將一些重要市政設施布置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往往會引發或加重災害,再如,在城市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地基工程地質勘查,地基基礎設計不適應地質環境條件,亦易誘發地質災害。需指出的是,上述各種人為因素,一些是由於政策不當引發的,不少地方毀林種糧、圍湖造田,造成植被、森林嚴重破壞,引發水土流失。近些年來,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盲目提高經濟發展速度,礦業秩序混亂,亂采亂挖,引發突水、瓦斯爆炸、地面塌陷等事故。
⑷ 人為原因造成的地質災害有哪些
地質災害都是在一定的動力誘發(破壞)下發生的。誘發動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為的。據此,地質災害也可按動力成因概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大類。自然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規模和頻度,受自然地質條件控制,不以人類歷史的發展為轉移;人為地質災害受人類工程開發活動制約,常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地質災害簡易監測方法有埋樁法、埋釘法、上漆法、貼片法、群測群防法等。
地質災害在線監測(威海晶合)方法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的基礎上,依靠氣象風險預警系統,利用計算機技術、GIS技術和網路技術,實現雨量管理、預警分析、災害管理、地圖管理、系統設置等功能。
目前已經基本建立起資料庫,正在不斷完善中。
⑸ 人為地質災害導致(地下開礦)原鄉鎮企業用地成為危險區的賠償問題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誰引發,誰治理」,因此這種因采礦引發的人為地質災回害,首先明確責答任主體,實際上責任主體即為礦山企業,即便礦權易主,新入駐的企業一樣要接納地質災害(和政府說脫手的除外)。明確了責任主體後,當事人就要通過當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國土局、安監局等)與礦山企業要求索賠,至於賠償金額按法律規定的以及當地的賠償慣例進行賠償,無法達成共識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致當事人: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就是礦山企業對你進行賠償,除非是目前礦山無主,這種情況下,只有政府「買單」了。
⑹ 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災害損失怎麼確定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的規定,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內會產生行政治理容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處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⑺ 人為導致的地理或地質災害有哪些
過度的開抄墾,植被破壞的嚴重,導致降水季節時候容易發生泥石流。1998年的長江洪水就是因為沿江的湖區被填埋做為土地種植,上游的植被嚴重破壞,在雨季來臨時無法發揮蓄水功能,導致雨水迅速的融合,匯聚,加上下游幾個重要的湖泊面積的縮小,蓄水能力的進一步的下降,加上陰雨連綿,最後就發生了98大洪水,根本原因就是人類的不合理開發利用。
過度的開采地下水導致區域性地面發生坍塌。
那些礦藏地,比如煤礦,經常發生由於過度的挖掘導致瓦斯爆炸
⑻ 人為引發地質災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依據《地抄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⑼ 人為造成的地球災害有哪些
近幾年來,台灣地區先後發生了多次大災難,其中有些是單純的人為事件,如空難,火災和車禍等.有些則可稱為自然災害,乃自然事件所引發的,包括山崩造成的林肯大郡倒塌,賀伯台風帶來的土石流災害,橫行各地的口蹄疫事件,汐止的基隆河大淹水和百年來最嚴重的921集集大地震等等.不過,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即使是自然災害,也無一例外地夾雜程度不一的人為成份.換言之,不少自然災害亦包含了若幹人為因素的作用,其實是自然和人為兩種力量互動的結果.
嚴重自然災害不但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有時更會造成社會的混亂,甚至政府的崩潰,明代崇禎年間,全國大旱,加上蝗蟲和瘟疫肆虐,1556年更發生數十萬居民喪生的陝西大地震,以致「飢民遍野,餓殍塞途」,最後集結為流寇,揭竿起義,明朝也因此而走向窮途沒路.即使在近代,類似的情形也經常重演,譬如孟加拉在1970年為一台風侵襲,死亡人數多達二十萬,因而,促成該區脫離巴基斯坦統治宣告獨立;1980年義大利南部一次大地震,使全國經濟變得蕭條,從而造成政府垮台.凡此可見天災和人禍總是相互激化.因此,古人就有「人禍誘發天災,天災加劇人禍」的說法.再以洪水災害為例,固然主因是降水在空間和時間上不平衡,常常是由大量降雨和持續豪雨所致,但全面分析其發生的成因後,都會發現:上游濫伐森林,破壞植被,不當開墾所導致的水土流失,圍湖造田,霸佔河道,與水爭地所導致河道堵塞等也都是使災情擴大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見,災害的成因多種多樣,對於每一種災害,既要從自然因素方面,又要從人為因素方面,分別去追究原因,才能更有效地為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而其中,由於經濟發展而使地表的生態環境更加惡化和變得脆弱,更是人類所必須努力改善的方向.這就說明了在對抗災害的工作上,不但需要加強地科,地理和科技教育,也需要藉助環境教育以喚起大眾對環境應有認知和關懷.
二,環境惡化和自然災害的關系
環顧全球,自然災害似乎有幾個明顯的趨勢(見圖1),首先是自然災害的危害面積的蔓延擴大,尤其是水,旱災更是如此;其次是發生的周期也越來越短;另外,其危害程度則日趨嚴重,生命財產的損失有逐漸上升的傾向.由台灣多年來報章中有關自然災害報導看來,亦有類似情形(黃朝恩,1998).根據聯合國統計,1970至1990年全球各種自然災害使280多萬人喪生,受害人多達8.2億,經濟損失超過一千億美元,其中有五十四次列為嚴重自然災害,其死亡200.15萬人.其中地震災害二十次,死亡115萬人,對人類的威脅可見一斑.是以聯合國將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定名為「國際減災十年」(IDNDR),希望能透過全球一致行動,以有效的方法將自然災害對人類的沖擊減到最低程度.
上述災害之日趨嚴重,當然不能說與自然災害本質上的改變完全無關,但是站在自然規律上而言,自然現象的表現多屬一種常態的表現.環境變遷固有其可能,這種變遷卻常常是漸進的,而不是短短數十年間便可察覺到它的急遽改變的.因此,不少學者認為這種災害變本加厲,應與人類對環境利用模式和大肆破壞有關.由於人類長期盲目開發環境資源,對大自然作出超限利用和過度需索,以致產生許許多多變異型的「自然」災害.其中若幹完全因為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災害,包括各種污染和全球性環境變遷(如全球增溫,臭氧層耗損)在內,可稱為人為型環境災害(man-made disasters).至於其因人類不當活動而激化的災害,在原有預見的災難上增加其規模,幅度和頻率,稱為誘發型自然災害(man-inced disaster),人類活動常可使得環境不斷惡化,一方面使環境的脆弱性變得顯著,自我調整能力轉趨薄弱,一方面使人類自身抗災的能力亦日益下降,再一方面許多人類破壞環境的過程本身就是自然災害形成的過程.在這些多重因素的效應下,自然災害的層出不窮和快速增長當然成為意料中事.
表1 中國歷史旱澇重災頻數的比較表
朝 代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災次/年
0.6
1.6
1.8
3.2
3.7
3.8
表1列出了中國從隋唐以來,全國發生旱澇災的頻數比較(周立三,1989),即可看到這種誘發型自然災害的日趨嚴重性.而其原因顯然包括,是由於各地長期開發下,森林飽受破壞,生態逐漸失衡,土層裸露,控水能力變差,一經大雨就可導致山洪暴發,乾季則缺少基流(base flow)補注,以致無論旱澇均與時俱增.
總而言之,隨著人口的惡性膨脹,隨著經濟的超限發展,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被破壞,並且直接或間接引起災害的發生,或加劇災情,增高成災的頻率.而環境的惡化亦造成對生產力的削弱,成為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此外,全球環境的惡化己接近人類難以承受的邊緣,再不注意力求更正之道,人類將給自己造成極大危害.因此,我們必須緊記三個很基本的觀點:
第一,人類生存環境既是被動地接受自然災害的場所,又是主動地為自然災害的形成和發展提供的背景條件.這不僅表現在較脆弱的環境系統對自然災害有較大破壞性響應;更重要還表現在:環境變化對自然災害的發生頻率和強度將有直接的反饋作用.
第二,環境惡化所引致的災害對人體健康和經濟發展之危害,並不比純自然災害為小,其災難性後果的廣泛性和持續性也更大.以致環境惡化造成誘發型自然災害,堪稱當今最嚴重的全局性的慢性災害.
第三,環境惡化包含著極大的人為因素.今天人類之所為,大大地影響子孫後代的利益,如果沿負面的方向繼續下去,它將威脅到全人類的生存發展.令人擔心的是,這種人為型和誘發型的災害很可能比純自然災害有更大的危害范圍,嚴重性也大得多.須知道,純自然災害很難讓它不來,但人類所激化的災害卻應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其惡化.所以,人類亟需全力加以處理,以應付該問題的急迫性.
三,誘發型災害的特性
人類為了生存發展和提升生活水準,不斷進行了一系列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活動,包括農,林,漁,牧,礦,工,商,交通,觀光和各種工程建設等等.今天,人類加以開墾,搬運和堆積的速度已經逐漸相等於自然地質作用的速度,對生物圈和生態系改造有時也會超過了自然生物作用規模.人類活動已成為地球上一項巨大的營力,迅速而劇烈地改變著自然界,反過來又影響到自身的福祉.
我們和地球環境之間,無疑有在一種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關系.人類如果對地球環境的客觀認識作出了錯誤的判斷和盲目的行為,將致使諸多事與願違的反饋給人類社會,從而腐蝕了人類長久建立起來的文明基礎.這種惡果,想必不是人類所欲看到的.而舉凡這類因為人類活動而誘發產生的災害,一概可稱為誘發型自然災害,以與純自然災害相對.顯然;在人類「減災」願景中,控制誘發型災害,更是迫切可行的一環,因為這類災害是可以透過人類的努力而得到大幅的減輕的.然而,由於社會經濟方面的原因和科技的限制,誘發型災害卻似乎有增無減,而且並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可見誘發型災害的徹底了解和謀求對策已是當今人類當務之所急.
人類活動所引起的誘發性災害在許多情況下與純自然災害具有類似的控制和特徵,而且二者也常常相互疊加.但二者也有其不同之處,包括下列幾方面:
(1)誘發型災害發生的原因是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不相協調———人類活動類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誘發型災害類型甚多,且形成機制各異,但其共同原因則是人類活動的盲目性和非理性,因活動和環境之間的不相協調所生,例如平原區和海岸地帶的地層下陷是由於過量超抽地下水所引起的,礦區的塌陷是由於采空後失穩造成的,山崩和土石流是人類為了開墾或搬動土石而破壞了天然岩土平衡而發生的.這些現象,有的已被認識,有許多至今尚未能夠有效掌握.
(2)與純自然災害相比,誘發型災害強度雖較低,頻度卻大,危害性亦嚴重-根本上說,人類今天改造自然的能力已經很大,但僅是自歷史相比較,若與自然力相比,則還是無法相提並論,一次八級大地震所釋放的能量可相當人類幾年的總用電量.這也說明了人類可能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而無法抑制其根本原因.不過,誘發型自然災害卻在頻度和嚴重性兩方面毫不遜色.這是因為;人類活動的廣度和速度已有超過自然力的趨勢,更超越了自然災害原有的區域性規律,也就是說,許多原本不該發生某類災害的地區也己有可能成為新災區;其次,誘發型災害多發生於人口密集,社經高度發展的地區,故其危害性甚大.
(3)誘發型災害具有可防止性———由於本型災害主要是人類活動盲目性和不科學性所引起的,顯然是可以防止的.在科技發展的今天,人類卻一方面藐視自然力,另一方面因社經原因而忽視自然力,才會導致日益增多的誘發型災害.所以,如何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類眼前的長期課題和頭等大事,也是極需全人類共同努力才能解決的課題.
四,誘發型災害的社會因素———以水災為例
人類的許多活動,皆可削弱自身的防洪能力.例如:上游築堤,減少了蓄水面積,使下游流量增大;在行水區人為設障,使河道防洪能力降低;超抽地下水,引致都市地層下陷;都市的發展,使處於洪氾區的人口和財產迅速增加;植被的砍伐和破壞,降低了集水區的水源涵養能力,並導致水土流失,河沙遽增,不但增加了洪峰流量,又造成河床淤積;人類的不少行為,更可影響氣候,使大洪水的出現機率倍增.上述種種情形,在台灣地區均甚普遍,以致近年來,水災受災面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水災損失也在加重,並未因為工程措施的強化而減輕.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社會因素包括下列三項:
森林濫伐嚴重:森林堪稱綠色水庫,一萬公頃的森林所貯蓄涵養的水量,約略相當一座三百萬立方公尺庫容的水庫.但在長期經濟掛帥的政策下,原本蔥郁蒼翠的台灣山林,也不斷在萎縮,除了砍伐森林作為木材外,更普遍的是開發山坡地過程中,為了種植各種作木而大肆破壞樹木.森林銳減一方面在暴雨後不能蓄水於山,使洪峰來勢兇猛,增加了水災頻率;另方面則加重了水土流失,使庫容大減,河床抬升,行水剖面縮小,降低了調洪防洪的能力.
都市擴張迅速:在經濟成長和都市化過程的雙重影響下,急增的人口被迫向生態敏感的邊際土地(如河川地,山坡地)進軍,出現「與水爭地」的情況,而必要的防洪設施又未必跟得上這快速的步伐,當然會加重了洪水損失.民國87年的汐止基隆河水患,就是因為長期的開發和社區建設,河道淤塞,加上居住在低窪的河攤地為數眾多,終於在強度驚人的台風暴雨侵襲下重創.此外,建地擴張下,不透水地面也同時激增,暴雨後地表匯流速度加快,逕流系數隨之增大,洪峰時間提前,洪峰流量倍增.
盲目開發河川資源:沿著各大河川,常可看見濫采砂石和亂倒垃圾的景象,皆代表了民眾對土地的不珍惜和唯利是圖,這種短視的行為使河川的水文特性趨於不穩定和不明確,洪水來時也因而更難控制.再者,為了發展養殖漁業,解決魚塭用水,大量抽水地下水,則造成了難以收拾的地層下陷問題,使水災范圍急劇擴大,也同樣代表著人類對資源的不當使用,終而嘗到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苦果.
五,誘發型災害的種類和對策———以岩石圈為例
對於誘型災害的分類,仍少有系統的分析,通常是按照形成機制與純自然災害一起進行研究.下面試以岩石圈(地質,地形環境)為例,將相關誘發型災害作一初步分類,並憑此提出一些減災對策初步想法,以供討論.誠然,防止誘發型災害的根本辦法是停止人類一切活動,顯然這卻是不可能辦到的.停止人類活動的盲目性,增強科學性,嚴格按照合理程序進行開發,利用,施工和管理應為防止本類型災害的普遍適用原則,已由正反兩面大量實例所證實.
(1)移動土石所引起的誘發型災害———移動土石是人類活動中很重要的一環,無論修路,采礦,建築,運河,開隧道,興建都市,開發能源等各種活動都需要搬動大量土石,從而引致山崩,地滑,走山,塌陷和土石流等災害.民國86年8月發生的汐止林肯大郡崩塌,就是因為後山的順向坡,曾被移動,在溫妮台風的豪雨下,大幅崩落而釀成的.要避免這些災害因人類活動而被激化,只有靠人類的自覺,在工程活動中注意防治邊坡不穩的後果,當然,山崩防治法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也是十分重要的.
(2)改變地下流體所引起誘發型災害———人類移動地下流體活動主要有抽取地下水,開採石油和抬升地下水位.由此誘發的災害是地層下陷,地裂縫和土層濕陷等,造成地基失穩,如果土壤因而液化,更會在大地震中產生更大的災難.台灣西南海岸,就有不少地區,因為長期超抽地下水供魚塭之用而引起地層下陷,造成國土的淪亡.因此,預先調查清楚大地的潛在規律和特徵,評估其承載能力,作為規畫資源利用的基礎,慎加考慮成本效益概念,並落實於防治措施,法規條例和管理策略之擬訂,實為必要的手段.
(3)觸發性誘發型災害———人類活動偶可使得處於臨界狀態的自然環境發生急劇變化而發生災害.例如水庫的誘發性地震,爆破造成大型的雪崩等;己有不少實例.其中水庫的誘發地震己有深入研究,得知本類災害的防治與前兩種有著明顯的差異,因為特定的地質環境常是其發生的大前提.所以,慎選工程地點,控制工程規模具有關鍵的意義.
(4)工程失敗所造成的誘發型災害———人類進行各種工程活動的目的原是為了興利除弊,但工程一旦肇事卻帶來鉅大的災難,而且工程越浩大,損失越重,例如水庫崩潰,堤防決堤,大樓倒塌等.可見工程安全是人類進行建設時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但不幸的是人類時常有意無意吞食自己所釀成的苦果,像義大利在1963年發生的瓦昂特大壩潰決,死難者達2,600人,印度的莫維爾水庫潰堤時更造成近四萬人的罹難,皆是人類無法忘懷的慘痛教訓.
(5)災前准備不足所激化的災害———所謂防患於未然,人們如能在災難降臨之前做好各項准備,當能減輕災情;反之便會因為防災抗災之准備不夠而導致承災能力薄弱,任由天地摧殘.譬如民眾不知避開生態敏感區或災害風險潛在區(包括活斷層兩側,土石流經常發生之谷口位置,土壤液化帶,斷崖或陡坡下側,洪氾地區等),建商蓋屋時偷工減料,科學家預警和規劃能力薄弱,政府法令不周或執法不嚴等等,皆具有人謀不臧成分,激化原有的天災,災情雪上加霜,而人類自應負擔部分咎由自取的責任.
六,結論
減輕災害損失是全人類在踏入二十一世紀前夕共同的願望.人們除了要努力強化防災,抗災,救災的手段外,也要防止人類活動所誘發的災害,設法對自身行為作出調整,把盲目,短視,不科學,不合理的行為減少到最低限度.而其中過程,除了專家學者必須積極對這方面的理論加以探究外,也應過各種方法加以宣導和教育,尤其對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和認識法制方面,更需要藉學校和社會教育去提高全民減災意識,強化全民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感,有效的增進大眾抗災能力.唯有全體國民能自覺地建立起保護環境的思想意識,才能最大程度地減輕自然對人類反撲的程度.由此可知,環境教育在整項工作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