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處置
⑴ 地質災害處理需要什麼設備
地質災害的治理,應根據災害的類型,以及主要危害情況,有針對性的回採取措施,結合具體措答施情況選擇相應設備。
地質災害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狹義上)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地裂縫;(廣義上)主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
⑵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相關工作
4.8.1主要工作任務
當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經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並專啟動預案後,當地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機構應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個部門派出的應急工作組進行相關工作。
(1)協助調查監測組對災點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
(2)協助災情評估組核實災情;
(3)協助工程搶險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災民安置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障組等,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4)應急處置完畢後,群測群防機構應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4.8.2應急處置許可權
(1)縣級人民政府可授權鄉級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況下,先行組織疏散群眾,劃定危險區,設置警示標牌。
(2)應急響應期間,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責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應急處置工作。
(3)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縣級以下群測群防機構及監測人員無權撤銷。
⑶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應急處置許可權
根據災害等級、處置要求和指揮許可權,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採取相關響應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1)Ⅰ級響應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Ⅱ級響應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3)Ⅲ級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4)Ⅳ級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⑷ 打著地質災害治理實行盜采礦產資源怎麼處理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涉嫌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侵犯的是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管是故意犯罪,為了獲取礦產非法牟利。
非法采礦行為包括無證采礦的行為、擅自在未批准礦區采礦的行為、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 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⑸ 如何加強地質災害值班及突發事件處置
一要高度重視。各級各部門要高度認識值班與應急工作的重要性,把有效應對緊版急突發公共事件作為權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和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來抓,要重視基層值班與應急隊伍建設,重視應急工作各項硬體設施建設。
二要忠誠履職。要增強敏感意識、事業心和責任感,「及時、准確、簡潔、順暢、保密」地報送緊急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杜絕緊急信息遲報、漏報、瞞報現象;要進一步提升掌握要情能力、信息研判能力、快速反應能力、協調合作能力、跟蹤落實能力,持續提高值班應急工作整體戰鬥力。
三要健全機制。各重點應急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緊急信息報送機制、責任追究機制、考評獎懲機制,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值班與應急工作新途徑。
四要高效運作。
⑹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 「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 ——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⑺ 縣級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處置中心是什麼級別的
縣級地質災害防復治制應急處置中心的級別是股級,也有高配為副科級的。
縣(市、區)級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主要負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應急技術處置和應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警、巡查排查、宣傳培訓等地質災害應急和防治工作。
⑻ 農村地質災害搬遷後舊宅基地怎麼處理
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內題的通知》容(以下簡稱《通知》)。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項目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但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銷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因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佔用宅基地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兩個歷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