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地質災害預警城市
Ⅰ 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年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3〕29號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加強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將2013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庫區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三峽庫區地質條件復雜,地質環境脆弱,在庫水位大幅漲落和降雨、工程建設等因素綜合作用下,崩塌、滑坡等突發地質災害防治難度大。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新的戰略高度。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認識防治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在認真總結三峽工程試驗性蓄水地質災害現狀、特點及規律的基礎上,夯實巡查排查、專家駐守、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督查督辦「五道防線」,精心組織開展防治工作。
二、認真編制實施年度項目實施方案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安排以及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年度實施指導意見,認真組織編制年度工程防治項目和搬遷避讓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並提出年度資金預算申請並及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工程治理項目(含工程後期維護及效果監測)、監測預警項目(含監測能力建設、日常安全監測與防範)、應急能力建設、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項目以及科學研究項目等。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工程治理項目,應具有經審查的勘查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三、加強防治項目監督管理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防治項目實行資質管理,承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技術評估的單位必須具有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要加強對項目的指導、監督,確保設計合理、質量可靠。建立健全項目統計信息報告和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統計有關信息,於每季度第三個月向部報告有關情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技術要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資料信息採集入庫統一使用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信息系統軟體。
四、全面開展隱患巡查排查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往年試驗性蓄水情況,充分利用前期調查監測、巡查排查等工作成果,全面開展汛期和試驗性蓄水期間的隱患巡查排查工作。重點針對城鎮、鄉村、旅遊景點等人員聚集區,庫岸、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線和重大工程項目施工區。對發現的隱患點要逐一登記造冊,納入群測群防工作體系,落實防災責任人和監測人員,重大隱患要在開展勘查、科研的基礎上加快落實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等措施。
五、加強監測和預警預報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水利、氣象等部門的合作,實時掌握雨情水情和趨勢,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要強化專業單位技術人員分片駐守庫區各區縣工作機制,加強技術指導和專業監測工作。要將應急預案和減災措施落實到縣(區)、鄉(鎮)和村組負責幹部、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和受威脅群眾。對新發現有變形跡象的隱患點,要盡快落實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措施,掌握變形發展動態。對尚未實施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受威脅人員的隱患點,要加強監測。完善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渠道,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為防治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六、做好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完善值班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值守,明確信息報送責任,規范報送程序,確保信息報送及時、准確、暢通。充分利用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信息與預警指揮系統進行信息報送。發現險情,要及時按規定上報並啟動應急預案,劃定危險區並設置警戒線,協助地方政府組織群眾避險,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發生。遇有險情威脅航道的情況,要及時通報航運部門。災害發生後,要強化技術指導,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七、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貼近實際、簡便易學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全面普及預防、辨別、避險、自救等知識,提升幹部群眾臨災自救互救能力。要在所有隱患點設立警示牌和宣傳欄,及時向受威脅群眾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組織所有隱患點周邊群眾開展簡便實用的應急演練,明確險情發生後撤離轉移的路線和避讓地點。充分發揮駐守庫區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優勢,通過集中培訓、現場指導等方式對群測群防監測員、基層管理幹部開展培訓,提高防災減災骨幹力量專業水平。
201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實施三峽後續工作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的關鍵之年,請務必立足防大災、應大急、救大險,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國土資源部
2013年4月1日
Ⅱ 中國有自然災害預警機制么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2.2 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2.3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2.5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4 應急准備
4.1 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4. 2 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 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4. 2. 3 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 2. 4 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4. 2. 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4. 3 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 3. 1 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 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 3. 3 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 4 救災裝備准備
4. 4. 1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 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5 人力資源准備
4. 5. 1 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 6 社會動員准備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 6. 4 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 7. 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 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4. 7. 3 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 1 災害預警預報
5. 1. 1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 1. 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5. 2 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 3 災情信息管理
5. 3. 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 3. 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5. 3. 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 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6. 1 Ⅰ級響應
6. 1.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 1. 2 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 1. 3 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6. 1. 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6. 2 Ⅱ級響應
6. 2.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6.2.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3.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6.4 Ⅳ級響應
6.4.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4.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7.1.2 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 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7.1.8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9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7.2.9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Ⅲ 我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現狀
7.1.1 地質災害防治與監測的法規建設
伴隨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各種類型的人類工程活動不斷加劇,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其他多種地質災害不斷發生。為防治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滿足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包括了對地質災害監測工作進行管理在內的地方性地質災害防治法規,自1995年開始出現。至1999年,已有18個省(區、市)頒布了21項法規條例,至2004年即已有29個省(區、市)頒布了40餘項法規、條列(附錄2)。
在全國各地地方性地質災害防治法規的基礎上,2001年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十五」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200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001年10月國土資源部完成了《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並於2002年1月由國務院批復,2002年2月下發湖北省和重慶市國土資源部門落實。作為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全國性法規,2003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附錄2)。在上述全國性法規、規劃的指導下,目前「全國地質環境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的規程、規范正在編制之中。這些法規、條例的出台,有力地推進了全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的建設和地質環境管理、保護工作。
7.1.2 監測網路與機構建設
(1)專業監測機構建設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截至2002年9月,全國地質災害監測機構及隊伍狀況如表7.1所示。由該表可知,我國現有:國家級地質環境監測中心1個,省級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院、中心)31個,地(市)級地質環境監測站220個,其中直屬分站138個,代管分站131個,縣級地質環境監測站49個(重慶40個,四川7個,福建2個)。上述機構中,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在職職工126人(包括三峽中心),省地級地質環境監測隊伍在職人數3349人。合計全國地質環境監測專業隊伍在職人數3349人。這樣一支隊伍初步形成了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預報預警的科研體系,為地質災害的防治、地質環境的保護和依法行政提供了組織保障。
表7.1 全國地質災害監測機構及隊伍狀況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管理體制還不夠健全。雖然省(區、市)級和地(市)級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起了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職能,但多數地(市)級國土局沒有專門的科室,縣級以下機構很不健全,體制還沒有理順。與此同時,在水利、鐵路、公路和城建等部門也還沒有設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指揮系統。國土資源部門原有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是在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歷史條件下建立的,部分省(區)的公益性監測工作仍由企業性質的地勘單位承擔,與政府行政管理脫節,難以滿足政府和社會的需要。
(2)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建設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1)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狀況參見表7.2。截至2003年,全國完成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的縣(市)達到545個,面積200萬km2,共調查出災害隱患點7萬余處,建立了群測群防點4萬多處;湖南、廣西、四川、寧夏、青海、新疆開展專業監測與巡測的災害點120餘處。
三峽庫區20個市(區、縣)已成立17個地質環境監測站,建立了秭歸-巴東段(50km)地質災害GPS監測網並投入監測運行。該網包括國家級控制網(A級)、基準網(B級)、滑坡監測(C級)三級GPS監測網,對12個單體滑坡進行監測,共建有59個GPS監測點。
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地面塌陷監測網控制面積10km2,設地面塌陷監測點58個,為礦山地質災害監測起到了示範作用。
2)緩變性地質災害監測。緩變性地質災害監測網在長江三角洲地區除上海市建立了覆蓋全市的較為完善的、由基岩標、分層標、GPS觀測點、地面水準點和地下水監測孔等構成的地面沉降監測網路外,江蘇的蘇錫常地區2002年也在個別地區建立了分層標,其他地區尚屬空白。環渤海地區只有天津市在城區建立了7組分層標,而且多建於1985年以前。北京市的3組基岩標和分層標正在建設之中。西安設立了部分地裂縫監測點,寧波初步建成了地面沉降監測網。目前開始實施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監測的主要地區為華北平原和長江三角洲和部分大中城市。全國地面沉降監測現狀參見表7.2的有關內容。
3)區域性群測群防體系尚未建成。群眾對地質災害缺乏預防知識,基層主管部門缺少專業技術人員,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和群測群防的監測網路不健全,全國大部分縣(市)還沒有建立。目前僅是開展過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的539個縣(市)建立了群測群防監測網路。地質災害監測尚未引起全社會足夠的重視,資金保證程度差,缺乏完善的救災防災系統。因此,加大宣傳和管理力度,加強立法工作,強化地質環境管理,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指導各縣(市)編制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積極有效地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防災減災是非常必要的。
4)監測工作經費嚴重不足。地方各級政府尚未建立地質災害專項資金渠道,僅靠國家補助的部分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開展工作。每年的監測經費不足以維持正常的監測工作,監測工作日益萎縮,設備陳舊老化、設施破損嚴重,影響監測成果質量,難以滿足准確快速實時監測的要求。
表7.2 全國地質災害監測狀況
7.1.3 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建設
利用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提供的資料庫軟體,省級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院、中心)基本實現了991年以後地下水監測數據和地質災害調查數據的入庫管理,部分省(區)還建立了圖形庫、文檔庫、監測點檔案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等。四川省開展了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隨同天氣預報播出的試點工作。全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管理現狀如表7.3所示。
表7.3 全國地質環境信息管理現狀
在網路建設方面,只有少數省(區、市)實現了與Internet的專線連接(河北、青海、海南等)和內部區域網建設,多數省區通過撥號上網向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傳輸數據。目前,地質環境監測數據的分析和開發利用還很不夠,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基本上沒有向社會和公眾開放。這些情況表明,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信息傳輸與處理沒有跟上時代步伐。
Ⅳ 2013年,將建成基於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地質災害檢測預警系統,對北京市地質災害點實現全覆蓋。北斗衛星導
B
Ⅳ 預警效率評價方法初步探討 全國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從2003年開始起步就涉及預警預報准確率問題。到2006年,逐漸形成了一些初步的表達方法檢驗預警預報成果。3.7.1預警准確率表示方法 方法1根據各地質災害點具體的發生時間、地點,對照各地質災害點是否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將落入預報區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點數除以總的地質災害點數即為預報准確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p為預報准確率;m為落入預報區的地質災害點數;n為總的地質災害點數。 方法2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如果有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准確,如果無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不準確。將預報准確的次數除以總的預報次數即為預報准確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p為預報准確率;m為預報准確的次數;n為預報次數。 方法3這種計算方法首先確定一個目標值,然後計算實際值,根據目標值與實際值的比較確定預報的准確性。例如給定目標值為30%,根據計算,某一天總的地質災害點數中如有大於或等於30%的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這一次的預報准確,否則預報失敗。根據預報准確的次數與總的預報次數的對比得出預報的准確率,計算公式與方法二相似。 方法4在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中,存在著預報准確率、漏報率和空報率,三者之間的關系是:預報准確率+漏報率+空報率=1。因此,可以通過三者之間的關系計算出預報的准確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p為預報准確率;w為漏報率,即未落入預報區范圍內的災點數與總的災點數的比值;k為空報率,即預報而未發災的次數與總的預報次數的比值。 3.7.2 2006年的應用 3.7.2.1 2006年5月檢驗 根據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速報資料,2006年5月(1~27日)全國共發生地質災害115處(表3.5)。應用上述4種方法,對5月1~26日的預報准確率進行計算。 由方法1、方法2、方法3和方法4可以計算出地質災害預報的准確率。根據方法1計算的地質災害預報的准確率為23%;根據方法2計算的准確率為27%;根據方法3計算的准確率為12%;根據方法4計算的准確率為15%。 計算結果對比可見,方法2計算的准確率最高,方法3計算的准確率最低,方法1與方法4計算的准確率介於方法2與方法3之間,而方法1與方法2的計算結果接近,方法3與 表3.5 2006年5月地質災害預報情況表 注:表中5月1日發布的是5月2日的地質災害情況,為統計方便,將5月2日的總災點數和落入預報區的災點數填入5月1日中,以此類推;√表示發布地質災害預報或預報准確;×表示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或預報不準確。方法4的計算結果接近。 方法1考慮的僅僅是落入預報區范圍內的災害點數與總的災害點數,而沒有考慮預報的空報率,可以說預報的准確率值將偏高。 方法2也同樣存在著沒有考慮空報率的情況,但預報的精度有時會很差,會存在一個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而很多地質災害點未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卻算預報成功的情況。 方法3可以說是對方法2的改進,首先確定了一個目標值,這樣就考慮了漏報和空報以及降雨預報的情況,由於局地大雨的預報成功率比較低,而地質災害又常常由局地大雨引發。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天氣預報和地質災害預報的方法與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其中的目標值。 方法4綜合考慮了預報的准確率、漏報率和空報率,人為因素少,也不考慮降雨因素的影響。 綜合分析,方法3與方法4計算的准確率比較可行,但從目前的預報方法與水平來看,方法3更合適些。3.7.2.22006年7月應用 (1)預報准確率 預報准確率計算方法是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的。如果有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認為此次預報准確,如果無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內,則表示此次預報不準確。將准確預報區個數除以總預報區個數表示預報准確率: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m為准確預報區個數;n為總的預報區個數。 實際計算時,如果當日僅有1個預報區,則按1個區計算;如果有多個預報區,則按實際預報區個數計算,3級、4級和5級區共同參與計算。 表3.6顯示2006年7月共發布86個預報區,有22個准確預報區,平均預報准確率為26%。每日預報准確率的變化從0~1均有,由此可以看出,地質災害發生的准確情況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和隨機性,同時與降雨量的情況有一定的關系,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造成預報准確率較低。未來一定時期內,需要大力研究地質災害的發生與引發因素、地質環境等的關系,以便逐步提高預報准確程度。 (2)漏報情況 漏報情況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的。如果有地質災害點未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為漏報。漏報按災害點數進行計算,只要當日發生的地質災害點在預報區外,則計算區外的災害點數,將漏報的災害點數除以總的災害點數即為漏報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k為預報區外的災害點數;t為總災害點數。 計算結果如表3.7所示。 根據表3.8顯示的計算結果,7月的平均漏報率為62%,漏報率較大,主要是因為區域降雨預報是針對比較大的雲團或台風等強對流天氣開展工作,而對於局地暴雨等天氣情況的預報目前還比較困難,難以把握全國范圍的小區域強降雨情況,從而導致漏報的地質災害較多,漏報率較大。 (3)空報情況 空報指預報了沒有發災,即對某一地區發出了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但是在預警有效期內該地區沒有地質災害發生。空報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如果沒有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不準確,為1次空報。將空報的次數除以總的預報次數即為空報率: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表3.6 2006年7月預報准確率 式中:l為空報次數;n為預報次數。 表3.7 2006年7月漏報率 如果當日僅有1個空報區,則按1個區計算;如果有多個空報區,則按實際個數計算,3級、4級和5級區共同參與計算。空報率和准確率之和為1。 2006年7月空報率計算結果如表3.8所示。 表3.8 2006年7月空報率 根據空報率計算結果,7月的平均空報率為74%,空報率較大,主要是因為預報降雨與實際降雨偏差較大所致。氣象部門發出降雨預報後,預報區內降雨准確率較低,預報區內實際降雨的大小與預報雨量的大小有較大出入,同時,偶有預報區外部分地區的降雨會與預報雨量相近的現象出現,導致地質災害的空報率偏高,同時這也是造成漏報的原因之一。 3.7.3 2007年的應用 2007年共製作預警產品162份,在中央電視台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56次,在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上發布118次。 抽樣選取2007年7月和8月的預報情況進行分析。 3.7.3.1 成功預報情況分析 成功預報情況也即預報准確率情況,計算方法是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的。如果在預報期內有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內,則表示此次預報准確,如果無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不準確。將准確預報區的個數除以總的預報區個數即為預報准確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m為准確預報區個數;n為總的預報區個數。 實際計算時,如果當日僅有1個預報區,則按1個區計算;如果有多個預報區,則按實際預報區個數計算,3級、4級和5級區共同參與計算。7月和8月的計算結果如表3.9所示。 表3.10反映7月累計發布75個預報區,有34個准確預報區,平均預報准確率為45%。8月共發布69個預報區,有26個准確預報區,平均預報准確率為38%。每日預報准確率的變化從0~100%均有,由此可以看出,地質災害發生的准確情況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和隨機性,同時與降雨量的情況有一定的關系,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造成預報准確率較低。遇到大范圍強降雨出現時,預報准確率會有所提高,如台風「聖帕」在8月18~22日連續對福建、江西、浙江、湖南等地造成大范圍強降雨,地質災害的預報准確率均較高。因此,需要大力研究地質災害的發生與引發因素、地質環境等的關系,以便逐步提高預報准確程度。3.7.3.2空報情況分析 空報指預報了而沒有發災,即對某一地區發出了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但是在預警有效期內該地區沒有地質災害發生。空報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的。如果沒有地質災害點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不準確,為1次空報。將空報的次數除以總的預報次數即為空報率,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l為空報次數;n為預報次數。 如果當日僅有1個空報區,則按1個區計算;如果有多個空報區,則按實際個數計算,3級、4級和5級區共同參與計算。空報率和准確率之和為1(表3.10)。 表3.9 2007年7,8月預報准確率 表3.10 2007年7,8月空報率 根據表3.10空報率的計算結果,7月的平均空報率為55%,8月的平均空報率為62%,空報率較大,主要是因為預報降雨與實際降雨偏差較大所致。 2007年8月8日預報降雨和實際降雨情況見圖3.77。從圖中可以看出,預報100mm的地區實際降雨量僅為20~35mm。 圖3.77 2007年8月8日預報降雨量與實際降雨量圖 預報區內實際降雨量的大小與預報雨量的大小有較大出入,導致地質災害空報率偏高,也是造成漏報的原因之一。 3.7.3.3 漏報情況分析 根據地質災害點的發生情況確定,如果有地質災害點未落入預報區范圍內,則表示此次預報為漏報,將漏報的災害點數除以總的災害點數即為漏報率: 中國地質災害區域預警方法與應用 式中:k為預報區外的災害點數;t為總災害點數。 計算結果如表3.11所示。 表3.11顯示7月的平均漏報率為60%,8月的平均漏報率為47%,7月漏報率較大,主要是因為地質災害預報是針對比較大的雲團或台風等強對流天氣引起的地質災害的預報准確率較高,而對於局地暴雨等天氣情況引發的地質災害預測較低(圖3.78)。 廣東為中心的預報降雨量為50mm,但是部分地區實際降雨量為117mm;廣西東部強降雨區預報降雨量為10~25mm,但最大實際降雨量為118mm。 因此,難以把握全國范圍的小區域強降雨引發的地質災害情況,從而導致漏報的地質災害較多,漏報率較高。 表3.11 2007年7,8月漏報率 圖3.78 2007年8月13日預報降雨量與實際降雨量圖 Ⅵ 我國氣象災害等級分為幾級各表示什麼程度的災害 1、Ⅰ級預警:特別重大(紅色) 在某省(區、市)行政區域或者多省行政區域內,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預報預測出現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極大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的。或者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達5級、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達5級。 2、Ⅱ級預警:重大(橘黃色) 在某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預報預測出現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特大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的。或者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達4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達4級。 3、Ⅲ級預警:較大(黃色) 在某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預報預測出現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重大災害性天氣氣候標准。或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達3級、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達3級。 4、Ⅳ級預警:一般(藍色) 在某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預報預測出現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較大災害性天氣氣候標准,或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達2級、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達2級。 (6)今日地質災害預警城市擴展閱讀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准和防禦指南組成,分為台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 隨著時代發展,氣象預警的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由原來的3種增加到10種,為人們所熟悉的黑色台風預警信號將退出歷史舞台。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新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總體上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等級(Ⅳ、Ⅲ、Ⅱ、Ⅰ級),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同時以中英文標識,與國家的所有應急處置等級和顏色保持一致。 而原有的台風、暴雨、寒冷3種預警信號的黑色預警信號將成為歷史,統一以紅色為最高等級,由原來的「白、綠、黃、紅、黑」改為現在的「白、藍、黃、橙、紅」;暴雨預警信號和寒冷預警信號原規定按「黃、紅、黑」來分等級十種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Ⅶ 預警的解釋 預警是指在災害或災難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險發生之前,根據以往的總回結的規律或觀答測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關部門發出緊急信號,報告危險情況,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備不足的情況下發生,從而最大程度的減輕危害所造成的損失的行為。 熱點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