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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6 20:53:14

❶ 在線等~急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處理預案http://wenku..com/view/ee0c2980e53a580216fcfe16.html
某公司自然災害緊急情況回應急處理預案答http://wenku..com/view/2e1bb747336c1eb91a375d68.html

❷ 如何預防地質災害

1、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
積極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內容可包括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地質災害的種類、防治、預報、報告制度,如何安全選擇村民住宅用地防範地質災害,在雨季如何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災害發生時如何處置及應急救災等內容。各地可按當地實際情況,適時公開進行專題學習和培訓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張貼宣傳畫等效方式,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災減災的相關知識,努力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和搶險救災能力。
2、建立氣象預報預警制度。
地質災害的發生大多與強降雨有關。建立氣象預報預警制度,主要起警示作用,提醒被預警區的人員在下雨的時候提高警惕,注意防範降雨引發的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其作用類似於雨天提醒大家帶把傘。為此,很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的建設與維護工作,強化地質災害監測,開展實際降雨量監測,一旦發現實際降雨量將要達到地質災害發生的臨界值,立即通知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居民採取措施,及時預防避讓,減少損失。
3、建立群測群防體系。
群測群防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也是實踐證明的、現階段我國最直接、最有效的防災減災手段。必須動員民間力量,也就是發動群眾搞好群測群防,及時發現災情,及時上報災情,及時處理災情。群測群防如同在地災危險區增加了成千上萬個「災害預警器」,有利於地災防治工作的全方位開展,有利於提高防災減災效率和效果。要著手建立災害預防體系,逐級落實責任,明確遇到什麼情況要上報、報到哪兒。遇到緊急情況,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比如敲鑼打鼓或高聲吶喊,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4、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
不少地質災害由降雨誘發,為此由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的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是對地質災害進行區域性的預測預報。因此,根據降雨氣象預報,結合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條件,可以對那些主要由降雨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預測預報。由於氣象部門的監測點多集中在市區和平原,在山區的監測點相對少。而地質災害多發在山區,建立地質部門自己的降雨監測點迫在眉睫。
5、加強地質災害工程實踐
(1)工程防治措施
工程防治措施是防治地質災害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防治措施的適用條件及方式:大多數房後切坡造成的小型土質滑坡,選用滑坡後緣地表排水、前緣支擋或削方減載護坡等工程措施較為適應。
(2)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是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耕牧。它具有應用范圍廣、投資省,能促進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條件,防治作用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需較長時間才能發揮其效益。根據調查區地質災害特點和自然經濟條件,泥石流區,地面塌陷區及水土流失區應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防治措施,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經濟損失。
(3)避讓措施
①雨天避讓措施。對災害隱患點和變形斜坡,採取雨天臨時避措旌,各鎮在防災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安全轉移預案,雨天對受威脅戶。一作轉移地點安排。應根據就近原則、轉移地(接受戶)不受地質災害或其它災害威脅的原則進行操作。
②搬遷避讓措施。對一些危險性大、危害性嚴重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超過搬遷費用或再建房仍然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採用搬遷避讓措施。調查區需搬遷避讓或已搬遷的災點。

❸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能力,部進一步增補了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力量,制定了《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和《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級專家管理相關規定。各地要參照《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有關制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的職能。

二、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努力做到專家管理有機構、有領導、有人員、有經費,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培訓、交流和信息溝通工作。

三、落實應急裝備。積極協調安排資金,落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裝備,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1.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2.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

3.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4.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對工作優秀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名單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附件3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一、應急專家組職責任務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應急中心)地質災害應急技術響應工作實施方案》以及國務院應急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應急辦函〔2010〕60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組織聯系應急專家,為部應急響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2009年,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專家組」)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重點,較好地發揮了決策咨詢和技術服務作用。特別是對三峽庫區涼水井滑坡險情、「6·5」重慶武隆山體崩塌災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災情等多起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響應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點

2010年是地質災害應對形勢異常嚴峻的一年,應急專家組應認真履行職責,發揮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作用,緊緊圍繞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需要積極參與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二)針對2010年的極端天氣增多等情況,重點協助、指導汶川和玉樹震區、三峽庫區和交通干線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協助做好「十二五」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准備工作,參與修訂、完善《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預案制修訂工作,參與制定、完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四)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協助研究制定應急演練規程、評估指南。

(五)結合2010年地質災害應急重點工作,圍繞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等重點和熱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召開相關探討會,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

(六)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標准化體系建設,協助、指導建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標准、規程、模式等。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教材的編寫及培訓工作。

(八)選擇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組織專家組成員以客觀、科學、全面的態度進行匯總和分析評估,編輯《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級領導和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借鑒和參考。

(九)充分利用各種渠道,跟蹤掌握、消化引進國際上先進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經驗和科學技術,進一步加強與境外學術機構及專家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面提升我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要進一步做好專家組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積極支持專家組成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進一步建立健全專家組內部信息通報、業務交流、保密規定製度。加強與國家、地方和其他部門應急管理專家的交流學習,互通情況,共同探討研究相關問題。

附件4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❹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佔比例均不低於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佔比例均不低於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幹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佔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❺  制度建設

3.4.1防災預案及「兩卡」發放制度

防災預案包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隱患點(區)防災預案。「兩卡」指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

(1)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水利、交通、建設、氣象等相關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年度防治方案編制要求見附件Ⅰ-1。

(2)隱患點(區)防災預案:由隱患點(區)所在地鄉(鎮)國土資源所會同隱患點所在村編制,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隱患點防災預案編制要求見附件Ⅰ-2。

(3)「兩卡」的填制與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填制地質災害防災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地質災害防災明白卡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防災責任人,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由隱患點所在村負責具體發放,並向所有持卡人說明其內容及使用方法,並對持卡人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兩卡」檔案。「兩卡」詳見附件Ⅰ-4。

3.4.2監測和「三查」制度

監測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規定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監測數據記錄和報送等。

「三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在轄區內組織汛前排查、汛中檢查、汛後核查的范圍、方法和發現隱患後的處理方法等。

3.4.3值班制度

主要是規定在地質災害高發期、多發期和緊急狀態下,各級防災責任人值班的地點、時間、聯系方式和任務等。

3.4.4地質災害預報制度

主要內容是規定預報的時間、地點、范圍、等級以及預警產品的製作、會商、審批、發布等。地質災害預報一般情況下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部門發布,緊急狀態下可授權監測人發布。

3.4.5災(險)情報告制度

主要內容是規定發生不同規模地質災害災(險)情的報告程序、時間和責任(見附件Ⅰ-3)。

3.4.6宣傳培訓制度

主要內容是規定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的期次、內容、對象,使培訓人員達到「四應知」、「四應會」。「四應知」、「四應會」的內容見附件Ⅱ。

3.4.7檔案管理制度

縣、鄉、村級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是規定年度防災方案、隱患點防災預案、突發性應急預案、「兩卡」、各項制度及相關文件進行匯編,對各項基礎監測資料和值班記錄實施分類、分年度建檔入庫管理。

3.4.8總結制度

縣、鄉、村級組織應當建立群測群防年度工作總結制度。定期對體系運行情況、防災效果、存在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❻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築遮擋建築物或攔截建築物。攔截建築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牆等,遮擋建築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撐與坡面防護:支撐是指對懸於上方、可能拉斷墜落的懸臂狀或拱橋狀等危岩採用墩、柱、牆或其組合形式支撐加固,以達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對危險塊體連片分布,並存在軟弱夾層或軟弱結構面的危岩區,首先清除部分松動塊體,修建條石護壁支撐牆保護斜坡坡面。

3、錨固:板狀、柱狀和倒錐狀危岩體極易發生崩塌錯落,利用預應力錨桿(索)可對其進行加固處理,防止崩塌的發生。錨固措施可使臨空面附近的岩體裂縫寬度減小,提高岩體的完整性。

4、灌漿加固:固結灌漿可增強岩石完整性和岩體強度。一般先進行錨固,再逐段灌漿加固。

5、疏干岸坡與排水防滲:通過修建地表排水系統,將降雨產生的徑流攔截匯集,利用排水溝排出坡外。對於滑坡體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將地下水排出,從而減小孔隙水壓力、減低地下水對滑坡岩土體的軟化作用。

滑坡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動多與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動有關。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設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滲入滑體,減少地表水對滑坡岩土體的沖蝕和地下水對滑體的浮托,提高滑帶土的抗剪強度和滑坡的整體穩定性。

2、減重與載入:通過削方減載或填方載入方式來改變滑體的力學平衡條件,也可以達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載入,主滑地段或牽引地段減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溝上方修築橋梁、涵洞跨越避險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築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從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響。這是通過泥石流地區的又一種主要工程形式,對於隧道、明洞和渡槽設計的選擇,總的原則是因地制宜。

3、防護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橋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設施修築護坡、擋牆、順壩和丁壩等防護工程,從而抵禦泥石流的沖刷、沖擊、側蝕和淤埋等危害。

4、排導工程:修築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導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勢、增大橋梁等建築物的排泄能力。

5、攔擋工程:修築攔砂壩、固床壩、儲淤場、支擋工程、截洪工程等攔擋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體物質和雨洪徑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減緩泥石流的沖刷、撞擊和淤埋等危害。

(6)地質災害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❼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現象)。

地質災害的形成是致災地質作用與受災對象(人、財、物、設施)相遭遇的結果。沒有致災地質作用,災害無法發生;而若致災地質作用遇不到有價值的受災對象,造不成損失,也不稱為災害。致災地質作用是主導因素,受災對象是被動客體。地質災害的類型常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劃分,而災害大小則以受災對象的損失大小進行評估。我國地質災害種類很多常見的有10類30多種。

地質災害可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類。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分為緩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類。緩變性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後果一般影響范圍大,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後果常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並且可按照災害種類劃定,不同災種其易發區范圍不同,有點、帶、區域性易發區。一般說,崩塌、滑坡易發區為點狀;地裂縫易發區為條帶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發區呈區域性分布。易發區的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地質災害專門調查,按照易發區劃定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並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致災地質作用處於臨界穩定狀態或不穩定狀態,有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地區。危險區需進行監測和應急調查,提出預防措施,危險區范圍一般較小,且多指突發性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所影響的范圍。危險區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專門調查或勘查,對致災地質作用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後劃定,並經縣(市)人民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危險區應有明顯預警牌和告示,以防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每年汛期前必須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這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的一項防災減災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主要對省內重要城市、重點礦山、重要交通干線等災害作出初步評價預測,對其防治提出原則建議;對影響特別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的隱患點,盡可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預報意見,提出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建議;作出汛期突發災害陷患巡迴檢查計劃。

市(地)、縣級防災預案,主要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對本地區地質災害的趨勢預報和防災要求,圈定重點防範區段;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負責人;作出群測人員培訓計劃和重要隱患點巡迴檢查計劃。

【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針對不同地質災害實行事先預報的一項基本制度。防治地質災害應該是「預報」重於「治理」。預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影響強度。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各期預報按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以上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於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發生地質災害後,要把准確情況迅速上報,其要求如下:

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地區(市)主管部門上報,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48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由地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主管部門;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並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政府應於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並同時越級上報省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在24小時內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並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採取的對策和措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結束後,應及時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①發生位置,包括行政區、縣、鎮、鄉、村等;②發生時間、傷亡人數;③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能的間接經濟損失;④地質災害類型;⑤地質災害規模;⑥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發展趨勢;⑧已經採取的防範對策、措施;⑨今後的防治工作建議。

【地質災害險情巡視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於加強汛期地質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險情巡視制度,要求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汛期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重點危險區進行地質災害巡迴檢查,發現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作現場調查、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督促當地政府採取必要的應急防災措施。特別要加強連續降雨後或暴雨後的險情巡迴檢查,防患於未然。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過程中,進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群眾監測網路、群專結合的預報預警系統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的防災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危險區管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國土資源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展建設。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決策,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著重落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包括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監測預報和群測群防的防災體系;堅持各級政府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制度,依靠地方政府組織,形成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災預警體系;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因地制宜,東、中、西部防治重點各有側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災害險情是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質災害實施防治工作前,為工程措施的選擇、工程布置、結構設計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據。必須做好勘察工作,准確查明地質災害的險情狀況,包括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原因、變形機制、邊界、規模、活動狀態、穩定狀況及危險程度,以及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並預測評價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確定防治目標。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標包括形象目標和安全目標。形象目標指防治對象的范圍、部位;安全目標指經過工程防治所應達到的安全標准。

要多方案比選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選的依據是地質有效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要妥善確定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實行信息法施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方法,既要有利於順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務,又要不因施工擾動而對變形的質體造成新的破壞。對每種新的或較有破壞性的施工方法,採用之前都要進行方法(工藝)試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階段進行,以便根據前期效果修改後期工程設計。在施工中遇有地質情況與設計圖所預計的不同或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及時修改。

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中的監測工作。通過監測才能較准確地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監測內容依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而定,監測網一經建立,就要按預定期限,堅持連續監測,並須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做出定期動態評價;發現險情要及時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非標准化特殊的地質工程。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上述幾項辦法明確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三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要素有:災害活動強度或規模、災害活動頻次、災害分布密度、災害危害強度。其中危害強度指災害活動所具有的破壞能力,是災害活動的集中反映,是一種綜合性的特徵指標,只能和災害等級進行相對量度。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指未來時期將在什麼地方可能發生什麼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有多大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後,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後其活動並未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源毀壞以及社會經濟系統失控等一系列社會——經濟現象稱為災情。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指對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自然環境惡化,人類生命財產損毀或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現象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要素包括:致災環境要素、地質災害活動要素、受災體要素、破壞損失要素。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有多種類型:根據評估時間分為災前預評估、災中跟蹤評估、災後總結評估;根據評估范圍分為點評估、面評估、區域評估。

災前預評估是對一個地區或一個潛在地質災害事件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損失程度(期望損失)的預測性評估,它的目的除了為減災決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據外,還可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等提供依據;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後總結評估都是在災害發生後,對已經出現的災害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目的是為及時、有效地進行抗災救災提供依據;點評估是指對一個地質災害體或一個具有相同活動條件和特徵的相對獨立的災害群的災情進行評估;面評估是對一個具有相對統一特徵的自然區域或社會經濟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區域評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區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就是對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導致工程建設場地及其附近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和估量,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之所以會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基本有兩種情形:一是工程選址不當,將居民點、重要工程選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脅的地方;二是不適當的工程活動誘發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從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設前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因工程選址不當或不恰當的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損失,這是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規范、約束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減少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評估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查批准手段時,必須持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凡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門資質的單位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評估工作。

❽ 我國地質災害營救現狀怎麼樣

我國是地質災害多發和頻發的國家,黨中央、國務院特別重視地質災害的營救工作。經過20多年的努力,特別是經過國內外多次重大地質災害營救工作,我國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取得了顯著進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地質災害特點的規章、規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救援行政管理體系和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設計、施工和監理專業隊伍體系。通過體系的運轉,不僅成功規避了許多特大型地質災害,避免或減輕了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也積累了針對不同類型地質災害開展營救工作的寶貴經驗。總體上看,我國地質災害營救工作深得國際好評,營救工作水平在國際上處於領先地位。
一、營救政策法規
1988年,國務院首次賦予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職責,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國務院進一步明確了國土資源部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不斷得到加強。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實行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資質准入制度,1999年開始推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自1999年以來,我國先後出台並實施了以下主要有關地質災害防治和營救的法規或條例。
199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2004年: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7年: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此外,還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與地質災害相關的法律、法規。
《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和國務院環境領導小組聯合發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國務院發布(1982)。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後,《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19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198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發布(19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1984),1998年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1985),2002年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1988),等等。
根據以上有關法規和條例,2006年,國務院專門制定和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在國家法規和相關預案框架基礎上,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區)編制了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應對地質災害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建設比較齊全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軌道,在我國地質災害營救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營救指揮系統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體系和職責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出現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時,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國務院可以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按照要求,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尤其是領導機構。
三、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國務院、國土資源部要求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目前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
(一)應急救援主體
廣大人民群眾是地質災害營救隊伍的主體。根據從1999年以來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全國共有地質災害隱患點24萬多處。目前,最有效的方法還是群測群防,就是廣大基層幹部群眾通過接受培訓,有組織地參與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和預防,及時捕捉地質災害前兆、災體變形、活動信息,迅速發現險情,及時預警,迅速組織疏散、轉移,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一種防災減災手段。目前,我國已逐步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
從2009年開始,國土資源部為了進一步提高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別是規范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專門下發了有關通知。一是開展以縣(區、市)為對象的群測群防的「十有縣(有組織、有規劃、有經費、有預案、有制度、有宣傳、有預報、有監測、有手段、有警示)」建設(國土資發[2009]46號),首批已有321個「十有縣」達標(國土資發[2009]174號),2011年1月14日,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又公示了第二批527個縣(市、區)名單。二是開展基層國土所地質災害「五到位」建設。就是對轄區內居民建房,地質災害隱患簡要評估到位;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群測群防員聯繫到位;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組織巡查到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宣傳材料發送到位;發生地質災害災情險情預案和人員到位。總結來講就是要做到評估、巡查、宣傳、預案和人員到位。三是建設地質災害防治「五條線」。即行政管理、事業支持、應急處置、專家咨詢、中介服務五條線。第一,努力改變國土資源系統地質災害管理力量上下「倒三角形」結構的現狀,督促市、縣兩級增加人員配備,加強行政管理一條線。第二,在已有的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區)地質環境監測站基礎上,推進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的全面建設,建實事業支持一條線。第三,完善部級應急中心組織建設和支撐機構建設,細化應急響應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推動省級應急中心建設,建立應急處置一條線。第四,建立部級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隊伍,鼓勵市、縣組建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隊伍,建成專家咨詢一條線。第五,成立地質災害防治協會,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危險性評估、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各項資質的監督管理,努力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的工程質量,建設中介服務一條線。
(二)專業救援隊伍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全面提升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等精神,成立省級綜合應急救援總隊。2010年6月9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加強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託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要求。公安部要求東部各省2010年底前建成應急救援總隊,加快和促成各省依託公安消防部隊建設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截至2010年12月,全國已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掛牌綜合應急救援總隊。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總(支、大)隊長、政治委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支、大)隊主官擔任,第一政委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擔任。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政府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骨幹力量,接受政府的統一領導,服從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的管理和調度。各地人民政府應賦予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最高指揮官在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機處置權,調動各專業隊伍和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排除險情。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保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救援支隊、大隊建設也在穩步推進,截至2010年7月,153個地級政府掛牌成立了應急救援支隊,821個縣級政府掛牌成立了應急救援大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計劃通過3年時間健全市、縣兩級救援隊伍。
新組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救援總隊是以承擔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為任務,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的救援體系。
(三)應急救援專家
國土資源部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能力,進一步增補了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力量,制定了《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內,遴選並報請國土資源部確定了36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
此外,依照群測群防體系應建立部級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隊伍,鼓勵市、縣組建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隊伍,建成專家咨詢一條線。目前,省級單位正在組建過程中。
(四)其他救援隊伍
2001年以來,我國在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建立了32支地震專業救援隊,約5000人,在中國地震局的直接領導下,形成了我國的救援教官隊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礦山與危化救援隊等幾個國家級救援隊和一批地震救援培訓基地也相繼建設並落成。
(五)應急救援技術
2009年8月13日,作為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技術支撐單位的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成立,這標志著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機構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互聯網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2009年,我國加強了地質災害應急信息平台建設,完善地質災害應急網路、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和遠程視頻會商系統。配置了單兵作業、單兵防護、專業探測、信息通信和室內作業5類應急裝備和應急設備54台(套),包括衛星應急通信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穩壓電源系統、海事衛星電話、對講機、發電機、超短波電台、手持GPS等。
2009年10月30日,在國土資源部應急衛星通信專網平台下建設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突發地質災害遠程應急會商系統,通過衛星傳輸,實現了南江中心站、應急車載站、人工便攜站和縣、省、國家3級的互聯互通及與災害現場的四方視頻會商,專家們足不出戶,就可以進行會商和提出處理意見與建議。南江縣是第一個實現與國家級突發地質災害遠程應急會商系統互聯互動的縣。
不久前,由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聯合湖北省地質環境總站,在黃石市板岩山地質災害現場進行了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演練。在這次演練中,無人駕駛飛機、飛艇、三維激光掃描儀作為宏觀和定量監測裝備,在整個演練過程中發揮了高新技術性能,獲得了危岩體周邊12千米,解析度15厘米的高質量航拍影像和地面三維掃描成果。同時,無人駕駛飛機、飛艇更是實現了在遠場起飛,轉場至地質災害點上空作業並安全返航的預定目標。地質災害遠程應急會商系統實現了多點互聯互通及與災害現場的多方視頻會商。這也是我國首次採用無人駕駛小飛機、飛艇、三維激光掃描儀、多人工便攜站等綜合技術與多部門合作,通過地質災害應急遠程傳輸系統開展的地質災害特大險情會商技術演練。
(六)應急救援後勤
應急救援後勤是有效開展地質災害營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撐。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9年出台了《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地質災害營救工作有關的資金管理辦法。目前,全國共設立了10個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區)也建立了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用於地震)。

❾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 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 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 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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