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評估資質
『壹』 地災危險性評估資質辦理怎麼做難不難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於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內容參考來源:地災危險性評估資質標准
『貳』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評估等級劃分為三級,是根據擬建工程的重要性和評估區地質環境復雜程度來綜合確定的。
『叄』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復《關於取消地質災制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並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肆』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甲級資質換證審批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9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經審查,下列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甲級資質 (名單附後)獲准換證,現予公告。
請獲准換證的單位於 2011 年 3月7 ~ 18日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辦理換證事宜,領取新資質證書時請攜帶單位介紹信及原證書正副本。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聯系人及電話: 胡 傑 010 -66558318
附件: 1.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3.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4.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5.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1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2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3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4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附件 5
獲准換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伍』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怎麼查
國土資源部或者國土資源廳網站一般都可以查到
『陸』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 哪些相關專業
你是問哪個地方的呢,各個地方都有準入門檻的
『柒』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
文號: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
發布日期:2015-5-11
生效日期:2015-5-11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5年5月1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土資源部對2013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重點改革涉及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土資源部決定: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