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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地理信息使用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2-21 01:09:48

『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贰』 测绘法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专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属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在总则中单独设立一条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责任,同时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的教育之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叁』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实行统一的审核公布制度。
为了确保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实行统一的审核公布制度。

『肆』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伍』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第三十条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陆』 国家对测绘站开支有明确规定吗

有的,可以参考下面这个通知

关于印发《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1〕7号 2011年6月16日

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局制定了《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测绘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经费支出,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生产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生产人员经费、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

第四条 测绘生产经费不得采用包干方式,人员经费可采用以工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财务、生产、人事管理部门和生产作业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支付生产经费;

3、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核算和编报生产经费支出决算;

4、生产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5、生产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工日计划和下达生产任务通知书;

2、审核生产作业部门用款申请;

3、统计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汇总、编制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编制人员经费支出发放表;

3、检查生产作业部门人员经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生产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用款计划;

2、编报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3、负责生产经费支出的报账,并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测绘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在部门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生产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生产单位依据生产计划,测算生产工日计划和计划工日值,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计划工日值应以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当前生产工艺水平等实际情况测算,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依据工日计划、工日值、国家工资标准和津补贴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生产经费支出细化预算,应按照下达的生产经费预算额度和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费支出与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须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生产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核算生产人员完成的工日数,按计划工日值进行结算。

人员经费发放表应依据生产人员考勤表、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等编制,按规定全额转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七条 材料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大宗材料应统一采购、配发,严格出入库手续,生产作业部门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范围或违规采购。

第十八条 运输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实施过程中临时租用的交通工具,应签订租用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业务支出应依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委托业务在事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达到政府采购额度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测或突发事件的支出应由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外业生产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生产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结算。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建立测绘生产经费支出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生产经费支出违规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司

『柒』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一)
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
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三)
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
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五)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
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规定的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 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 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且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捌』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什么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对测复绘与地理制信息标准化的规定为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8)国家对地理信息使用的要求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交通道路上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穿警示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野外作业:野外作业时,要特别注意熟悉作业环境。进入水沟、坑塘、暗井、、悬崖、草地、沼泽地等地带时,要时刻保持警惕。进户作业时,要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以防被狗咬伤及其他伤害事故发生。

在高山或林区作业时,要穿劳保鞋和随身携带蛇药等安全防护用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时常与测站保持联系,以防走失和迷失方向。

『玖』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 家 测 绘 局 令
局长金祥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拾』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 家 测 绘 局 令第 5 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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