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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2-13 06:59:58

① 基于ArcGis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方法研究

1 引言

为专题或应用型GIS(如电力GIS、电信GIS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等)采集数据是目前测绘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与GIS数据采集最密切的测绘技术是数字化测图技术,它们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在采集地理实体几何数据的同时,还要调查其属性信息。 另外,为了保证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GIS采集的数据必须经过检验和进一步的处理才能进入GIS,一方面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几何形状和一些属性信息等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检验其正确性,例如某些地理实体与周围地理要素的相对位置关系是否正确等;另一方面有些地理实体的几何图形和属性信息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确定,例如一些地理实体的几何图形需要参照周围地理要素才能绘制完整,有些地理实体的位置描述等不便编码的属性信息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较好地确定;有些地理信息则需要直接从地理底图上采集。可见,GIS数据采集是一项远比数字化测图技术复杂的工作,因此,根据专题或应用型GIS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其数据采集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为电力GIS、电信GIS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等GIS采集数据最常用的方法是,用全站仪或GPS采集地理实体的空间数据,同时填写地理实体的属性信息表,这种方法速度慢且容易出错,所以工作效率低下。另外,考虑到AUTO CAD具有较强的图形绘制和编辑功能,目前大部分数字化测图内业处理工作都是在基于AUTO CAD开发的软件下进行的,本文参照数字化测图技术提出了基于AUTO CAD数字化采集GIS数据的方法。其工作流程如表1所示:

表1:基于AUTO CAD数字化采集GIS数据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
外业采集数据
外业采集

第二步
数据转入AUTO CAD

内业处理

第三步
检查与处理数据

第四步
数据转出AUTO CAD

该方法需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一是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编码,二是实体信息在AUTO CAD图形数据库中的存放方法,三是数据从AUTO CAD转入GIS的方法。

2 属性编码

地理实体的属性信息是用来描述地理实体的属性(如名称、质量、数量和等级等)特征的信息[1],这些属性信息可以分为数字的(如描述实体各种数量属性的面积、长度等)和文字的(如实体的名称、性质等),其中文字的属性信息又可分为可编码的(如实体的性质和质量)与不可编码的(如宗地的四至等实体的位置描述信息),在文字形式的属性信息中,可编码的属性信息占大多数。

在为GIS采集数据时,为了避免填写实体属性信息调查表,便于进行数字化调查,需要把实体可编码的属性信息进行编码(不可编码的属性信息可在内业处理时参照地理底图和已调查的属性信息确定),这也是GIS管理地理信息的要求。编码的实质就是把文字形式的属性信息转换成数字编码(代码)以便于计算机处理,也是GIS定性查询信息的主要依据和手段[1]。

本文以城市部件调查为例介绍实体属性信息编码的方法。属性编码除了遵循“科学性、唯一性、完整性、可扩充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等一般的原则外,应该尽可能减少代码的位数,以便于记忆和外业使用。例如,城市部件的归属或管理部门可参照表1进行编码。

表2 城市部件归属部门代码表

序号
单位类别
大类
单位编码
专业部门名称

1
行政机关
1
01
城管大队




2
事业单位
2
01
园林绿化局




3
企业单位
3
01
自来水公司




为了节省计算机空间,有时可将两个属性联合起来进行编码,用一位数字表示两个属性。例如,部件的状态和现势性是指现状使用情况,分完好、破损、占用、丢失四种情况填写。现势性则是指部件在使用还是废弃了,可参照下表编制代码。

表3 部件现势性与状态代码表

现势性
状态
编码
颜色

在用
完好
1
红色

在用
破损
2
黄色

在用
丢失
4
青色

在用
占用
6
紫色

作废
破损
3
绿色

作废
丢失
5
蓝色

作废
占用
7
白色

作废
完好
8
灰色

外业调查时在测量部件位置的同时,可用如下代码格式确定其属性信息

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哪几类信息资源(中文名称和英文缩写)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的简称,是一项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新兴技术,围绕着这版项技术的研权究、开发和应用形成了一门交叉性、边缘性的学科,是管理和研究空间数据的技术系统,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它可以对空间数据按地理坐标或空间位置进行各种处理、对数据的有效管理、研究各种空间实体及相互关系。通过对多因素的综合分析,它可以迅速地获取满足应用需要的信息,并能以地图、图形或数据的形式表示处理的结果。GIS 的基本构成分5个主要部分:系统硬件、系统软件、空间数据、应用人员和应用模型。

③ 目前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数据源都有哪些

在目前的状态下很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部门往往存在基础数据更新周期长内,数据更新质容量差等问题,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在基础数据的更新模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模式上,现在很多的部门是采取了重新测量、入库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发生变化的地方,重新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然后再重新录入到数据库中,这样可能在数据库中存在有多套数据,容易导致某一地区数据的不一致,因此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利用各种工程竣工测量资料来对基础地理数据进行更新,这样可以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速度,保证其准确性。
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更新

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更新

3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更新

④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 家 测 绘 局 令第 5 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⑤ 几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方法的比较

0引言基础地理信抄息数据是袭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数据,该数据反映和描述了地球表面有关自然和社会要素的位置、形态和属性等信息。地理信息具有时效性,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反映了该数据对地理信息现状的反映程度。地理空间数据信息的现势性是GIS的灵魂,它远远高于几何精确性[1]。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地物地貌和各种信息数据日新月异,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往往不能与实际要素发生的变化保持同步,从而不能及时反映最新现状。为了满足各种应用的需求,地理信息的更新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地理信息的应用中,矢量数据的应用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本文以1∶50 000地形数据库的更新实验中的几种不同更新方法进行比较分析。1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地理信息变化,从地理信息变化状态分析,地理信息的变化主要包括新增地理信息要素,原有地理信息要素的消失,信息还存在,但存在的状态发生了改变。从地理信息的变化量分析,地理信息的变化量与地理信息要素类别、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间隔时间等都有很大关系。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要素,发生的变化量也存在不同,与人类活动的影响息息相关。

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⑦ 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有哪些地理要素 和数据层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存储和管理全国范围多种比例尺、地貌、水系内、居民地、交通、容地名等基础地理信息,
包括栅格地图数据库、矢量地形要素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地名数据库和正射影像数据库等。

延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以形成数字信息服务的产业化模式为目标,通过对各种不同技术手段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处理、存贮,建成多种类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建立数据传输网络体系,为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各部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它是一个面向全社会各类用户、应用面最广的公益型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实用化的、长期稳定运行的信息系统实体。是我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SDI)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网络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子系统。

⑧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 家 测 绘 局 令
局长金祥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第三十条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⑩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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