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意见
Ⅰ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如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等。
Ⅱ 测绘法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
第九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Ⅲ 地理信息数据属公共资源是否必须收费
地理抄信息数据属公袭共资源不是必须收费。在我国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将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2014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将实施基础地理信息免费或低收费政策,同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
Ⅳ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的优惠政策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行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将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打造成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硅谷”,推动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强国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入驻园区的测绘地理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重点发展目录的专业领域,实行适度灵活的准入政策。对园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开展复审换证,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对园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进行测绘资质注册的周期予以适当延长。
第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顺义区委区政府与国测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地理信息人才培养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园区内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支持园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六条 为园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创造条件和提供指导,为其参加相关培训提供必要便利。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优先受理园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等事项。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实施的基础航空摄影、测绘装备软硬件等政府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园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实施的重大测绘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园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支持园区内规模大、效益好、管理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市场竞争。为园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科研骨干参加国际知名院校的研习和开展其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提供优先机会。
第十条 对园区内优秀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给予积极支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扩大发展、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