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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1-26 20:53:28

Ⅰ 哪些地图不得标注 测绘法 标准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Ⅱ 谁有txt或pdf格式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指南》,急需。。谢谢

新浪网盘有一个,不过目前都在整顿,没有办法提供下载了

Ⅲ 集美大学地理信息科学.有哪些标准

集美大学地理信息系统有两个方向

1.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遥感与空间信息工程方向)(本科理工类学制四年)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坚实的遥感和空间信息工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空间信息获取与处理、多源信息匹配与融合、遥感影像自动解译技术和虚拟仿真的基本技术与方法,能从事空间信息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和与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有关的科研、教学及工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培养规格:掌握地球科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建立起对地球系统的空间认知能力,熟悉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计算机科学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空间数据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为空间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数理基础,初步具备空间数据分析与数据建模的能力;了解和掌握主要应用领域的特点,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的服务方向及合适的工作岗位:

1、适合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遥感与空间信息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

2、适合在资源、环境、水利、电力、交通、住房、土地、海洋、城乡规划等公共管理部门,从事与遥感和空间信息有关的管理工作;

3、适合在空间信息相关企业,从事系统开发与应用、数据生产与服务工作;

4、适合到部队从事军事测绘和军事空间信息保障工作。

主要课程: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地理学系列课程、计算机技术基础系列课程、测量学、现代地图学、遥感概论、数字图像处理、摄影测量原理、遥感地学分析、计算机图形学、模式识别、空间数据分析与建模、虚拟现实原理与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概论、GIS软件技术与应用、GIS工程、组件式GIS、网络GIS、可视化编程语言、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等。

2.地理信息系统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方向)(本科理工类学制四年)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掌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现代地图学、遥感科学、计算机科学、地理信息系统等应用知识,和城市与区域管理、区域分析的基本方法,具有专业的地理科学素养和地球空间认知能力,熟悉我国资源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能够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培养规格:掌握地球科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建立起对地球系统的空间认知能力,熟悉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科学的专门知识,了解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政策法规;通过城乡规划、生态、资源、环境等系列课程的学习,掌握主要应用领域的特点,掌握生态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具体方法,能够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城乡规划设计及管理等工作。

Ⅳ 影像元数据的标准,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理信息标委会)是在地理信息领内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容技术组织,主要负责地理信息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协调和技术归口工作,其宗旨是加快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步伐,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应用,推动地理信息共享。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测绘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地理信息标委会的工作。
最新专业网站:http://www.gistandard.org.cn

Ⅳ 哪里能找到互联网ip地理信息标准库

信息标准库是没有的,只有去特定的网站输入IP 可以查询到,最简单的就是打开网络,输入你要查询的IP地址 即可

Ⅵ 地理信息标准化

为直接或间接与地理空间定位有关的目标或现象信息,制定一整套结构化标准。

Ⅶ 请问地理信息标准化,谢谢

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以已经发布实施的信息技术(IT)标准为基础内,直接容引用或者经过修编采用;二是研制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定义、数据描述、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标准。

同其他标准一样,国外地理信息标准分为五个层次,即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其他标准。

更详细内容:http://www.gisforum.net/show.aspx?id=772

Ⅷ 地理学的18个标准是什么

18项测绘地理行业标准:
18项行业标准中均为新制定标准,具体包括CH/T 1026-2012《数字高程模型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7-2012《数字正射影像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8-2012《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9-2012《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CH/T 1030-2012《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技术规定》、CH/T
1031-2012《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规范》、CH/T 2011-201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H/T
3009-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天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3010-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
3011-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4017-2012《矢量地图符号制作规范》、CH/T
9013-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要求》、CH/T 9014-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规范》、CH/T
9015-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H/T 9016-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
9017-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CH/Z 9018-2012《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元数据内容规范》、CH/Z
9019-2012《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接口规范》。

CH/T 1026-2012《数字高程模型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7-2012《数字正射影像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8-2012《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9-2012《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这4项行业标准在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基础上,分别细化了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变形测量成果以及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成果的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为相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检验提供了技术依据。

CH/T 9013-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和CH/T
9014-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规范》2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前期建设实施以及后期运行服务阶段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与先前发布实施的相关标准构成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标准系列,对于规范引导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十分重要。CH/T
9015-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H/T 9016-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
9017-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三维模型的数据获取、加工处理和生产建库等过程以及技术要求,填补了行业领域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标准方面的空白。

CH/T 3009-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天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3010-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
3011-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定》等3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针对1:50000地形图测绘的星载合成孔径雷达数据航天摄影测量内业成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以及航测成图基本技术要求,对于推广应用基于合成孔径雷达数据的地形图测绘技术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H/Z
9018-2012《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元数据内容规范》和CH/Z
9019-2012《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接口规范》分别规定了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中元数据内容及其编码方法、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的信息模型及其访问接口,为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的元数据信息服务和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的互操作访问提供了技术保障。

CH/T 1030-2012《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技术规定》、CH/T 1031-2012《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规范》、CH/T
2011-201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H/T
4017-2012《矢量地图符号制作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分别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文件整理与归档、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与维护、地形图图式矢量地图符号制作的相关技术要求,能够为规范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管理、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国家和区域基准站网运行维护、地图符号制作绘制与共享等给予针对性的指导。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Ⅸ ISO 系列标准中地理信息服务标准

如表 3.10 所示,提供了引用过的 ISO 19100 系列标准与扩展开放系统环境的空间信息服务分类之间的映专像关系。属

表 3.10 ISO 19100 系列标准与扩展开放系统环境空间的信息服务分类之间的映像

续表

表 3.11 说明影像与栅格数据处理的服务。

表 3.12 给出了地理信息融合处理服务分类

表 3.11 影像与栅格数据处理的服务分类

表 3.12 地理数据融合服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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