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地理行省制度名词解释
㈠ 名词解释:行省制度
行省来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自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㈡ 名词解释:行省制 谢谢
行省制度: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㈢ 中国历史地理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历史方面的有:四大书院 八大古都 四大名楼 淝水之战 赤壁之战 贞观之治 安史之乱 王安石变法 王叔文变法及八司马 土木堡惨败 等等.
地理方面的有:1梅雨初夏季节在江淮地区经常出现的一种大范围的降水气候特征.降水丰沛相对湿度大、云量多、风力、大气闷热.
2.寒潮冬半年降温幅度较大的大气现象.标准日降温高于10度温度天距平高于10度温度页距平高5度.
3.伏旱发生在七月下旬八月上旬即梅雨过后在副热带高压控制下形成的干旱天气现象.
4.干湿度地带性海陆分布及其对比关系形成了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的差别大陆内部和东西两岸各植被类型的差别以及景观的干湿度差别这种差别常呈经度分异的方向变化故习称为经度地带性或称为干湿度地带性.
5.滩涂海陆之间的交接地带其地貌沉积、土壤都与潮汐、海浪及泥沙来源密切相关.
6.黑潮暖流北太平洋副热带总环流系统中的西部边界流具有流速强流量大流幅狭窄延伸隧道高温高盐等特征为其特色其潮流因水色深蓝远看似黑色故谓黑潮.
7.冷岛效应绿洲内部防护林和农作物使风速减速蒸散强烈使用相对湿度增加下垫面的改变使温度变幅减小且平均值低于周围荒漠.这些特点不仅有利于绿洲化过程持续进行还对绿洲边附近的荒漠侵袭起着某种抑制作用.
8.土地资源从自然属性看是指地质、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土壤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其性质取决于土地要素的组合关系和综合特点.从社会属性看是具有可促使发展农业生产的具有经济特征的社会财富.
9.地域分异规律指整个景观或地理环境各组成成分按确定方向发生有规律的空间分异现象.10.区域文化形成于一定地区的地理单元内的以一定地域概念为基础的相对明确的地域范围内形成的系统文化.
11.传统文化是指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沿传下来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
㈣ 行省制度内容,历史意义
【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回也称为行尚书答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㈤ 名词解释(瓦肆和行省制度)
瓦肆是宋、元时大都市的娱乐场所。也称“瓦舍”或“瓦子”。有各种杂耍,说唱等文艺演出,也包括书画交易等各种商业活动。汴梁和临安是瓦肆最多最活跃的城市。
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 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㈥ 蒙古史名词解释行省制度
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使命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 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经费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彩五万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o赡思丁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干两、钞五百锭 ,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职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干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 ,不是没有道理的。
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 。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一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 "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 。平宋以后,两广、福建、陕西等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沙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 。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调,是无法问津的。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计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宁L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㈦ 急历史名词解释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专。金朝曾在边境属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㈧ 行省制度用名词解释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元代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四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
㈨ 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一、地方制度的概念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就叫做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我们新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适合人民民主专政需要的地方制度。
二、我国地方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的地方制度
我国奴隶制的国家中已存在着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但在奴隶制社会里,同现代意义上的地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自战国和秦代建立郡县制以来,就有了封建政治的地方制度。我国比较完备的地方制度是在封建社会开始形成的。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清代地方制度的形式。北洋军阀时期,由开始的封建军阀中央集权,发展到后来在帝国主义的操纵下,各派军阀割据,公开实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和联省自治。1925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领导与支持下,国民党建立了广州国民政府。中国地方政权称“政府”即始于此时。蒋介石背叛革命后,建立起一个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总之,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
(三)新中国的地方制度
新中国的地方制度是在摧毁旧的地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某些形式同过去有一定程度的历史联系,特别是同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建国初期,全国地方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凡人民解放军刚刚解放的地方,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地方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自治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58年以后乡级政权被人民公社所取代。“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地方政权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存实亡,而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惨遭践踏。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才决定取消了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同时,对宪法中关于地方政权的设置、性质、职权、人民代表的产生、罢免等规定,都作了重要修改。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对我国地方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总之,新中国的地方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地方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
三、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与剥削阶级类型国家相反,是以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适应经济发展为原则。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行政管理。
3、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4、有利于巩固国防。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二)建国以来我国行政区划的变化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情况是:
l、大行政区、省、行署的设置和变化。
2、城乡划分标准的建立及直辖市、市的设置和变化。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的变化。
4、乡、镇等基层政权单位的发展变化。
(三)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有的地方划分为四级。
(四}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3、县、市、亩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二)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原则
(三)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五)分工合作的原则
五、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一)多层次性
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政权结构实行“四实三虚”,即中央、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和乡镇级是实的,而处于省和县之间的地区;县和乡之间的区公所及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则是虚的,分别作为省、县、市辖区的派出机关。
(二)灵活多样性
省级行政单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分,自治区,享有比一般省、直辖市更大的自治权。城市从属关系上又分为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地级市)及省辖市(县级市);从规模上又可分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中小城市等。从1980年以来又建立五个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保持另外一种社会制度,其自治程度又比自治区高得多。这都体现了我国建立地方制度的灵活性。
(三)独创性
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我们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针;不少地方市、地合并,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对于经济发达、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市,实行计划单列,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
(四)原则性
我国地方制度离不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总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则。地方制度的一切做法和一切形式,归根结底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原则。
㈩ 解释一下历史中行省制度
元代实行行省制度(此制度在金代就出现,元代是将其完善),所谓行省,即回是行动的中书答省之意,由中央宰相府的派出机构对地方直接进行管理。当时中书省是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关,按理说怎么能够分一块在江苏,又分一块在广东呢,这个制度本身就是畸形的。其实是因为元代蒙古人征服中国,害怕各地不服管制,不放心将政权交给地方,不敢将政权分散,所以连地方政事也是由中央直接统治。就如过去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印度,名义上是由皇帝而不是内阁直接派出总督,总督直属于皇帝。因为内阁代表国会,而国会代表民意。英国本土可以有民主,可以有自治,而殖民地需要的是绝对服从,不需要民意,不能够自治,因此也不需要地方官。中国其实就是蒙古人的征服地,相当于香港之于英国,是由中央直接派人管理,没有地方政权。
因此说元代的行省制度,是有中央而无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