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协会
1.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说得很全:http://ke..com/view/2467535.htm
2、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3. 如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你好。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4.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您好!可以读一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5. 截止到现在一共获批多少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需要6-10个月。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内级以上人民指定的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或人民认定的协会提出;(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正式行文);(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6. 关于授权协会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报告正式文件
如何将地理标志申请为商标 报告 这样写。
一个标志是否被承认是地理标志,由各国法律决定。最普遍的情况就是,地理标志包括商品产地的名称。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用于形形色色的产品,天然产品、农产品或制成品均可。而农产品是这方面的典型,它们具有根源于产地的品质,受气候和土壤等当地特定因素的影响。
因为地理标志表示某一具体的生产地点或地区,这一地点或地区决定了产自该地的产品所具有的特质。重要的是,产品的品质和声誉来自该地。由于这些品质是由产地决定的,产品与原产地之间存在一种特有的“联系”,消费者就会认为地理标志代表产品的产地和品质。
作为商标得到注册的地理标志则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在某地生产,并因该产地而具有某些特征。因此,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对当地地区来说,是提升农产品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对消费者也能起到确实的保障作用。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或者产销服务等。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或者产销服务等。将地理标志申请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按规定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之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或者外国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2、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5、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6、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7、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8、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9、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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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和关系一个是质检一个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相同点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
在TRIPS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地理标志所代替,该协定第三节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家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协定是在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来界定地理标志的,二者内涵相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都是标明商品(产品)来源的某一地区,本质上都是个地域标志。其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产品(标志)其功用都是标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属性)所决定,都是商品(产品)的品质标志。第三,无论是地理标志或者是原产地产品(标志)其作用都是区别商品(产品)来源,以实施对特定地域产品的特殊保护,目的是确保这些商品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促进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名称叫法不一致,其内涵和实质是一回事。地理标志保护与原产地产品保护都是对产自特定区域,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在国际上,只有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才能得到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已与WTO规则接轨,因此证明商标就成了特色农产品、工艺品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和护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所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部门规章。因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一种管理组织。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执法机关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执法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原产地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4)标志形式不同。“证明商标”像普通商标一样,是一种标志,不同的证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图形和文字的个性特征,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而“原产地域产品”则通过固定统一的标志,实现公众对此的识别即,所有的原产地产品使用国家质检局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护的区域范围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要大得多。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和青睐度,加大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许可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企业使用。进而促进品牌效应,使生产经营者获取更大效益,原产地名称只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后才能实现。
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文中的原产地域产品
8. 怎么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05年7月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与批准
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三、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9. 地理标志商标怎么申请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批准: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6、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9)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协会扩展阅读: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10. 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