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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使用中国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01:55

『壹』 申报地理标志需要什么条件

地理标志是一种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商品的标志,这些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产地的品质、声誉或特征。最普遍的情况就是,地理标志包括商品产地的名称。农产品是这方面的典型,它们具有根源于产地的品质,受气候和土壤等当地特定因素的影响。一个标志是否被承认是地理标志,由各国法律决定。地理标志可用于形形色色的产品,天然产品、农产品或制成品均可。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一般由地名或传统名称构成,用在那些主要因产品生产的地理环境而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或特征的产品上。地理标志的概念涵盖原产地名称。

我在网上找到一个按例。楼主可以看一下:
“行唐大枣”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10年06月18日08:31河北新闻网 字号:T|T
(记者 孙超)记者近日从行唐县工商局获悉,该县红枣协会正式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将“行唐大枣”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申报成功,该商标将成为石家庄市继“赞皇大枣”、“赵县雪花梨”、“平山绵核桃”之后的第四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行唐大枣产业将走上规范化生产之路。

从100余家到20家

行唐是红枣之乡,种植历史悠久,种植面积非常广泛,根据林业部门的统计,目前,行唐县红枣年产量达到8000万公斤,其中,蜜枣产量为2400万公斤。2004年12月,行唐县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中国行唐大枣之乡”。

种植面虽然广泛,但是在加工程序上却是一盘散沙的状态,2004年以前,行唐县蜜枣加工企业多达100多家,虽然称之为“加工企业”,其实也就是家庭作坊,一家一户利用自家院落,零散生产经营,各创品牌,各自为政,无论是卫生条件还是产品质量都难以保证。

行唐县工商局联合卫生、质监、林业等多部门对辖区内的蜜枣加工作坊进行了多次整治。经过整合,目前,行唐县蜜枣加工企业已经缩减至20家,虽然是数量减少了,但是企业自身的规模却有了提高,而且抗风险能力也有所增强。企业加工能力也由2004年以前的月产1——1.5万公斤,提高到目前的日产5千公斤。

商标成制约因素

虽然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但现有的20家生产加工企业依然处于分散状态,无论是收购大枣、加工,还是销售都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尤其是产品商标,还处于原始阶段,很多产品竟然没有商标。

记者在行唐采访时,该县兴隆果品厂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厂一年销售红枣80多万斤,销售蜜枣180多万斤,即使这样大规模的加工企业,目前仍没有自己的商标,“虽然我们加工的蜜枣市场销路很好,但是由于没有商标,产品很难在市场上立住脚并获得长期的发展,随时都可能被市场淘汰”。

行唐县工商局局长韩东华告诉记者,目前,对于行唐大枣来说,商标成了非常大的制约因素。

统一商标、统一运作

为了破解行唐大枣发展的瓶颈,由行唐县工商局牵头,行唐县红枣协会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行唐大枣”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目前,所有准备材料已经齐备,并报到了国家商标局,正在等待批复。

据了解,“行唐大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旦申报成功,工商部门将着手建立统一的营销模式,以“行唐大枣”为商标,以“商标+企业+农户”为生产经营模式,将目前的20家生产企业集中起来,以“抱团取暖”的方式,形成拳头力量,将“行唐大枣”推向市场,打响品牌,增强行唐大枣的知名度。

同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成功后,行唐红枣及其加工制品的经济附加值和市场占有量也将水涨船高。据工商部门初步预计,届时,当地枣农的年收益将比现在提高15%左右。

具体需要什么上面也没写明。不过我想可能对楼主有些帮助。

『贰』 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专使用地理属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叁』 地标升国标企业如何应对

特点:疾病并发和继发感染普遍,复方药物的开发成了市场热点。
从农业部公布的首批《兽药专地方属标准废止目录》和农业部关于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公告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人用药产品可能被取消,大量的复方产品标准可能被取消,抗病毒西药产品肯定被取消。
那么我们还有什么样的地标产品能够升国标?国标产品又还有多少的开发领域呢?据笔者了解,现在各个地方的兽药企业都在采取积极的行动,大的企业自己组织升标队伍,小的企业在联合进行。可能是人药中地标升国标的产品标准编纂了厚厚的二十来本,让我们兽药企业看到了希望,有的一个企业竟然报了100多个升标产品,可前景是否就会那么乐观?
2006年企业如何应对升标问题。笔者觉得应该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积极有效地做好升标工作。所谓有效是指企业应该着重分析那些可能的升标,如中药可能是个突破口。第二,开发产品从卖点的炒作回归到效果的切实。第三,从目前现有标准中寻找有效的产品,如百惠得已经将大肠杆菌病的主要治疗药物定位为安普霉素,将呼吸道药物主打产品定位为替米考星。

『肆』 生产者如何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

生产者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条,向所在地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符合规定的单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申请者即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生产者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后,方可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

『伍』 如何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

自己注册。只需要1000官费。想保证出证嫌麻烦怕出问题也是可以找代理的内1600元如果要自己登记商标或找代容理,可以到网络空间看下有详细教程如果有什么不明白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记得采纳如果有其他问题请采纳本题后另发点击向我求助,答题不易,请谅解,谢谢专业代理知识产权

『陆』 如何使用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专用标志的构成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二、专用标志的使用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此外,《办法》指出专用标志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柒』 用什么方式可以让企业使用地理标志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捌』 我公司是否能使用“地理标志”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系统是国家地理标志网的技术支持系统。信息系统在版支持政府监管工权作的同时,引导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为企业提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保护,增加企业市场竞争优势。除此之外,物流跟踪查询服务系统、数字化授权经销商管理系统、数字化会员管理系统可以为企业在规范市场秩序、区域销售分析、销售策略的制定、产品投诉处理及防窜货等市场销售管理行为中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和解决方案。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官网:http://www.npgi.com.cn

『玖』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怎样使用

学戒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基于上述规定,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本文所述焦点是指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区域,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仍需审查以下两点:

1.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审查。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

2.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审查。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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