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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国家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 2021-02-16 21:32:40

Ⅰ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げ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17]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17]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

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要对这样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专门的保护,中国已有近千个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专门保护。

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10周年纪念活动”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说,截至2009年9月,质检总局已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Ⅱ 关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者的权益

××××××协会(机构)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 (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Ⅲ 是什么救活了《国家地理

挽救《国家地理》

1904年末,美国一本名为:《National Geographic》的科学小杂志,由于读者量稀少,正面临资金短缺、关门倒闭的尴尬境地。这本由美国国家地理学会出资,创刊于1888年的杂志,因为内容过于“专业+装逼”,从诞生之日起就销量平平。

此刻,它的主编吉尔伯特霍维格罗夫纳正在为新一期剩余11页的内容发愁。杂志社现在已经穷疯了,早已支付不起外包作者的稿费,所以他只能自我消化缺少的部分。

吉尔伯特霍维格罗夫纳

(*论老丈人的重要性:吉尔伯特除了自身的优秀能力与品德外,他还拥有一项成功的秘籍!他的老丈人是电话的发明者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贝尔是美国国家地理学会的创始+赞助人之一。在女友的推荐下,无任何经验的他成为《国家地理》的第一位全职编辑。婚后他迅速成为主编,一直工作到1954年)

就在这时,吉尔伯特看到了几天前收到的一份神秘邮包。它来自于俄罗斯帝国地理学会。当他无聊的打开包裹后,老伙计震惊了!这是该学会捐赠给美国国家地理的一批来自遥远西藏的50张珍贵照片。

吉尔伯特第一次见到了这个传说中神秘雪国的真实面容。他决定抓住机会,打算在新一期杂志的第27-38页出版这些图片资料。

他后来回忆,自己当时已经做好了被炒鱿鱼、打包回家的准备(有老丈人护体,谁敢得瑟......)。因为这与《国家地理》长期枯燥、呆板的学术风格不符。

由于发刊时间紧迫,以及这些照片对他的强烈吸引,吉尔伯特选择一试!他在每页大版面附上照片,并在空白处配以两位神秘摄影师的考察笔记,以全新的方式进行出版。

1905年1月,No.1期《国家地理》杂志原稿扫描

该期杂志:P27-P38关于西藏的内容。可以看到P27右下:英文标题“VIEWS OF LHASA”拉萨的美景

1905年1月,新一期《国家地理》出版,杂志大卖、内容倍受读者好评。当吉尔伯特走进华盛顿第十六街的宇宙俱乐部吃午饭时,被在场的国家地理会员围住,大家集体向他表示祝贺!

这是这本杂志公认的转折点,他在美国刊登了拉萨的第一张摄影照片。人们最真实、直观的看到了西藏神秘的人文景致。同时,也为《国家地理》找到了今后延续百年的杂志方向。从此,摄影成为它的灵魂标志。

然而,对于这批西藏照片的神秘拍摄者至今却少有提及......

神秘的蒙古香客

19世纪末,俄国为了在对中国西部的渗透中抢占先机,开始培养国内信奉藏传佛教的少数蒙古族裔,为其对中国进行情报搜集工作。由于在语言、外貌、以及信仰上的相通,他们在潜入中可以更好的隐藏身份。

1899年,俄罗斯帝国地理学会授命布里亚特人(布里亚特人:属于蒙古部族的分支)贡博扎布采别科维奇崔比科夫前往西藏。崔比科夫,1895年毕业于彼得堡大学东语系,他是一个比较有抱负的年轻学者。协会为他配备了由法国卢米埃尔兄弟公司生产的便携式相机(卢米埃尔兄弟就是发明电影的那哥俩)。

贡博扎布采别科维奇崔比科夫

崔比科夫伪装成前往西藏朝圣的布里亚特香客,于11月跟随蒙古商队从乌兰巴托出发,中途混过清政府边检的盘查,从蒙古、青海方向于1900年5月进入拉萨。(*为了防止西方间谍对西部边疆地区的潜入。19世纪末,清政府在新疆、青海、西藏等地设置多处关卡,巡逻、检查过往人员)

与此同时,另一名受俄国派遣的卡尔梅克人(卡尔梅克人:蒙古卫拉特部族后裔,明代被称为“瓦剌”)奥夫舍诺尔祖诺夫也在积极的行动当中。他在1898年曾作为俄国与十三世达赖喇嘛的中间人,从蒙古秘密到达过拉萨。此人是极力鼓吹西藏地方政府亲俄路线的煽动者。

奥夫舍诺尔祖诺夫

1900年3月6日,诺尔祖诺夫准备开始第二次潜入西藏,但没想到这次旅程却令他极为蛋疼!

此次,他没有走蒙古、青海方向入藏的传统路线,而是从圣彼得堡先到达法国马赛,再乘船前往印度加尔各,计划从喜马拉雅山南侧的商路进藏。

令诺尔祖诺夫意外的是,他刚到印度就被英国边检以涉嫌俄国间谍为名给抓了!此时英国与俄国在西藏问题上的博弈相当尖锐,谁都不想让对方先占到便宜。所以,当有蒙古裔的俄国人出现在印度时,英国佬会极度敏感。

在被扣留期间,诺尔祖诺夫暂居在大吉岭的一所寺院,殖民地警察要求他不定期的到警局报到。经过几个月的交涉与调查,虽然英国人没查出什么证据,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决定让他滚蛋。

1900年10月3日,诺尔祖诺夫沮丧的回到俄罗斯。这次远行除了在大吉岭附近拍摄了几张照片外,一无所获。

1900年12月5日,诺尔祖诺夫开始第三次进藏。他老老实实的选择了传统的“北线”。这一次他受到了幸运之神的眷顾。在乌兰巴托与六名随行人员汇合后,他们仅用了两个月零24天就穿越了中国西部的广阔戈壁(正常需要6个月时间),在1901年2月28日抵达圣城拉萨。

诺尔祖诺夫在拉萨停留期间,见到了早已到达近1年之久的崔比科夫,他们一起拍摄了那张著名的布达拉宫照片。由于拉萨城外就有清军驻扎,这哥俩在拍摄时都十分谨慎。

诺尔祖诺夫在拉萨停留1个多月后,从尼泊尔返回俄国。他在用法语撰写的回忆录《TROIS VOYAGES A LHASSA1898-1901》中记录道:“我把照相胶卷放在一个小盒子里,将它缝在一块布上,并用绳子系在我的裤腿下面隐藏。另一部分被放在一个装有青稞干粮的罐子里。至于我的俄国护照,我把它藏在了鞋底。由于这些巧妙的措施,我顺利骗过了印度边境的英国海关。”

崔比科夫则前往西藏其他地区考察,于1902年回到俄国。

布达拉宫在欧洲

他们在拉萨拍摄的首批照片,由俄裔法国人类学家约瑟夫丹尼克,在法国巴黎一本名为《地理》的杂志1901年十月刊出版。这绝对是布达拉宫的第一张照片有史以来第一次向公众发布。不到4年后美国的《国家地理》也刊登了这批影像。

瑟夫丹尼克

我们十分幸运的找到了这本100年前的法国杂志影印件。

法国《地理》杂志1901年10月刊

P43- P47为关于拉萨的内容

可以看到大标题的最后一个单词:Lhassa 拉萨

左页:根据1660年,法国传教士在远东与印度听闻有关拉萨的传说后,想象绘制出的布达拉宫

左页:崔比科夫与诺尔祖诺夫绘制的拉萨地图

关注:20世纪研究所

我们探索那些像破烂一样被丢弃在角落中的人文现象与时代骚动,用装B的目光重新审视荒诞不经的“过去”与“现在”

Ⅳ 河南有那些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以下图片截取于河南省质监局官网:

Ⅳ 什么叫国家地理标志げ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回保护工答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Ⅵ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内本质上取容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标志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6)走进国家地理标志扩展阅读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Ⅶ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酒、安溪铁观音、中宁枸杞、金华火版腿、宣威权火腿、龙井茶、文山三七、云南普洱茶、山西老陈醋、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陕西苹果、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等。


(7)走进国家地理标志扩展阅读:

《保护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

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Ⅷ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志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Ⅸ 关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者的权益

(1)独占使用权
商标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商标专用(zhuanyong)权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完全的独占使用权。所谓独占使用权,就是指他人未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2)许可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他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根据许可人(商标专用权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专用权人
可以保留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时使用商标。无论是商标专用权人保留或者是放弃使用权,还是商标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多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所有权人仍然属于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条件下,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转
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3)商标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有偿地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专用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商标专用权人则丧
失对于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商标所有权转移给新的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4)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专用权人希望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

Ⅹ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的知识请大侠们说明一下,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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