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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专家评审

发布时间: 2021-02-10 05:18:27

❶ 什么是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内主要取决于自容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❷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使用申请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专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属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❸ 地理标志产品专家评审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工作,确保专家评审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以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具体负责评审会的组织工作。评审会召开前,秘书处应根据申报产品数量和类别,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临时组成评审会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分为种植、畜牧、渔业三个行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组),每个行业组分为若干专业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专家评审组人数由秘书处根据评审产品数量和专业领域合理进行确定。
第四条 秘书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通知参评产品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申请方代表参加会议,并进行汇报和答辩。
申请方代表可提供能够完整感知其独特品质特征的最小量评审产品实物样品,供评审专家进行实物对照评审。
第五条 专家评审分行业独立进行评审,实行行业组组长负责制。行业组组长主持本行业评审工作,提出评审重点及技术要求,统筹评审进度和尺度。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等相关配套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审。
(一)形式复核
从专家角度对初审和复审内容进行一般性的复核确认把关,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复核初审和复审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一般性或重大审查漏洞。
2.复核重点环节和关键材料的规范性和符合性,主要对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地域范围、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品质鉴定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登记审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把关。
(二)技术审核
专家除对初审和复审进行形式复核外,应重点从技术层面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评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品质鉴定报告,确定产品品质特色是否突出或明显。
2.评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品质鉴定报告,确定产品品质特色与产地环境、生产方式之间是否存在地域关联性,具体的影响因子是否对产品品质形成产生较大影响。
3.评审人文历史佐证材料,确定产品人文历史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证据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产品在行业内或专业领域内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中特别规定的附加审查内容,确定产品名称与商标冲突性、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野生产品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5.评审确定申请产品是否具有登记保护价值和产业发展前景。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全体参会人员到主会场集中,秘书处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开始;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提出总体要求;
(三)秘书处介绍评审规则和程序,公布专家评审组成员构成,提名各行业组组长;
(四)各行业组到指定分会场进行评审;
(五)各行业组组长主持评审,具体介绍评审技术要点和相关评审要求,并指定各专业组组长;
(六)各专业组按照分工对申请材料分别进行预评,提出初评意见和需答辩的相关技术问题,由各专业组组长进行汇总,并召集组内专家会商,确认提问问题;
(七)预评结束后,各行业组进入互动式评审阶段,申请方代表逐一进场重点向行业组汇报申请产品品质特色、产地环境、生产方式、人文历史、产品知名度、产业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汇报使用ppt,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八)专业组应先向申请方代表进行现场提问,申请方代表进行答辩。行业组其他成员如有问题,也可向申请方代表进行现场提问。每个产品现场提问及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九)申请方代表答辩离场后,专业组应根据预评、汇报和答疑等情况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通过/暂缓/不通过),行业组对专业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合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对专业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表决,做出评审结论(通过/暂缓/不通过),半数以上为表决通过。暂缓和不通过的产品,行业组应提出暂缓或不通过的理由和具体处理意见。合议过程中,如需申请方再次进行答疑的,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十)合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分别召集各行业组参会人员,并代表各行业组宣读评审结论。
第八条 当因产品特色不显著、地域范围勘界不准确等较大缺陷暂缓或不通过的产品,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专家另行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现场评审结果将作为该产品能否再提交下次评审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审结束前,行业组组长和专业组应在评审报告、评审表格上签署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将全部评审资料统一交回秘书处。
第十条 评审结束后,秘书处应按程序将本次评审产品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技术负责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配套使用,相关审查要求参见审查准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农质安发[2008]7号)自行废止。

❹ 截止到现在一共获批多少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需要6-10个月。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内级以上人民指定的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或人民认定的协会提出;(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正式行文);(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❺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内本质上取容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标志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国家地理标志专家评审扩展阅读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❻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❼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要受当地政府授权吗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对国内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专门保护。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三、质检总局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对国内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专门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❽ 如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你好。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❾ 地理标志产品是什么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②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是指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使用的特有标志。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专家评审和对外公示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属于地域性资源公权,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人。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应当符合下列5个条件:①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②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③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④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⑤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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