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地理标志
① 地理标志证明,工商批准的和农业部批准的有什么区别,知道吗
部门利益争夺的恶果,绝对特色
没有区别
1.商标局
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
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面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除以上两种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外,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2001年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农业部也凑热闹了,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②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③ 多少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获得注册 质检
呵呵,你这可问对人了,实际上我国这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得很不好,本来应该是版搞权好的,我国这么大,特产这么多。国家也想搞好的,为此发过一个通知,让农业部和商标局联合起来,抓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的问题,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结果,经是好经,到实际办起来就坏了。农业部自己设计了个标识,然后自己登记地理标志,登记了的可以使用他们的哪个标识,这个中国化的“地理标志”在国内还是有点用的,不过它不是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去做的,也没有进行分类审查,所以只能称为“中国式地理标志”。而商标局呢,是按国际要求去做的,商标局授权的地理标志才是国际上所称的“地理标志”。但是商标局人浮于事,没人专管这事,也没人去做宣传。这样的结果是,我国这些农产品地区,懂点商标的到商标局去申请地理标志,不懂的一问农业管理处,直接介绍给农业部去登记了。所以我国现在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形成两个东家,每家都有一点权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国登记地理标志,我建议还是两家都登记,都有点作用。牧品中国上对此有专门介绍,想具体办理的话可以咨询他们
④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酒、安溪铁观音、中宁枸杞、金华火版腿、宣威权火腿、龙井茶、文山三七、云南普洱茶、山西老陈醋、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陕西苹果、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等。
(4)中国出入境检验协会地理标志扩展阅读:
《保护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
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⑤ 如何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专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属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⑥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使用申请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专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属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⑦ 如何审查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
2005年7月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与批准 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中国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三、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⑧ 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专使用地理属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⑨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您好!可以读一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⑩ 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区别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如问题中的左图,带有被保护的产品名称的PGI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专用标志的构成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工商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综上所述,如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才能使用带有被保护的产品名称的PGI标志,如果该产品同时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如果还没有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只能使用带有被保护的产品名称的PGI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