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A.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B.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什么意义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见网络:http://ke..com/link?url=UtOAIQER__
C.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号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申请对“海淀玉巴达杏”等79个产品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准予登记,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信息
农业部2014年5月22日
附件:
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在地域 申请人全称 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1 海淀玉巴达杏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海淀区苏家坨镇七王坟村、西埠头村、车耳营村、西山农场、徐各庄村、北安河村、南安河村、草场村、周家巷村、聂各庄村,温泉镇白家疃村、温泉村、杨家庄村,西北旺镇冷泉村、韩家川村,四季青镇香山村(1街坊、2街坊)。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3′00″~116°16′00″,北纬39°58′00″~40°06′00″。 AGI2014-01-1377 2 河套向日葵 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巴彦淖尔市所辖的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乌拉特后旗、 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五原县等7个旗县区、40个苏木乡镇、601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2′00″~109°53′00″,北纬40°13′00″~42°28′00″。 AGI2014-01-1378 3 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 内蒙古 鄂托克旗农牧业产业化综合服务中心 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乌兰镇、棋盘井镇、木凯淖镇、蒙西镇6个苏木镇,75个嘎查,367个牧业小组。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00″~108°54′00″,北纬38°18′00″~40°11′00″。 AGI2014-01-1379 4 盖州尖把梨 辽宁 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盖州市二台农场、九寨镇、陈屯镇、九垄地办事处、榜式堡镇、高屯镇、暖泉镇、团甸镇、徐屯镇、东城办事处、太阳升办事处、杨运镇、卧龙泉镇、什字街镇、万福镇、梁屯镇、小石棚乡、青石岭镇、果园乡、双台镇、矿洞沟镇,共计21个乡场镇(办事处),169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6′44″~122°53′26″,北纬39°55′12″~40°33′55″。 AGI2014-01-1380 5 盖州桃 辽宁 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盖州市二台农场、归州镇、九寨镇、陈屯镇、九垄地办事处、沙岗镇、榜式堡镇、高屯镇、团甸镇、徐屯镇、东城办事处、太阳升办事处、西海办事处、团山办事处、杨运镇、卧龙泉镇、什字街镇、万福镇、梁屯镇、青石岭镇、西城办事处、双台镇、矿洞沟镇,共计23个乡场镇(办事处),203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6′44″~122°53′26″,北纬39°55′12″~40°33′55″。 AGI2014-01-1381 6 海洋岛海参 大连 长海县海洋乡渔农业服务站 海洋岛所辖东部、西部、南部、北部近岸10~40米以内海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23°06′01″~123°13′39″,北纬39°00′33″~39°06′41″。 AGI2014-01-1382 7 普兰店黄蚬 大连 普兰店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普兰店市城子坦街道沿海0—10米等深线之间的近岸水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22°30′26″~122°34′15″, 北纬39°24′51″~39°27′51″。 AGI2014-01-1383 8 旅顺海虾米 大连 大连市旅顺口区渔业协会 旅顺口区郭家沟村与大连高新园区鲍鱼肚村交界处,北至旅顺口区小黑石村与甘井子区分界线钓鱼台咀。地理坐标为东经121°16′29″~121°20′52″,北纬38°49′28″~38°58′12″。 AGI2014-01-1384 9 金州海蛎子 大连 大连金州新区渔业协会 金州新区杏树、登沙河、大李家、金石滩街道所辖海域。北至杏树街道北部大沙河河口,南至金石滩街道沙鱼嘴。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7′47″~122°20′40″,北纬38°56′40″~39°19′03″。 AGI2014-01-1385 10 勃利葡萄 黑龙江 勃利县联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勃利县永恒乡、青山乡、勃利镇、大四站镇、倭垦镇、铁山乡、金河开发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30°06′00″~131°56′00″,北纬45°16′00″~46°37′00″。 AGI2014-01-1386 11 崇明金瓜 上海 崇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上海市崇明县所辖三星镇、绿华镇、庙镇、港西镇、城桥镇、建设镇、新河镇、竖新镇、堡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陈家镇、新海镇、东平镇、新村乡,共15个镇1个乡26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09′30″~121°54′00″,北纬31°27′00″~31°51′15″。 AGI2014-01-1387 12 淮安蒲菜 江苏 淮安市淮安区农副产品协会 淮安市淮安区境内淮城、流均、车桥、泾口、施河、环白马湖地区的南闸、林集、范集、白马湖农场等9个乡镇的80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9°02'00″~119°35'00″,北纬33°17'00″~33°32'00″。 AGI2014-01-1388 13 海门香芋 江苏 海门市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 海门市所辖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三星镇、临江镇、包场镇、常乐镇、悦来镇、余东镇、四甲镇、正余镇、海永乡。地理坐标为东经121°04'00″~121°32'00″,北纬31°46'00″~32°09'00″。 AGI2014-01-1389 14 阜宁西瓜 江苏 阜宁县蔬菜协会 阜宁县芦蒲镇、板湖镇、东沟镇、古河镇、罗桥镇5镇全部地区和益林镇、羊寨镇、陈集镇、新沟镇4镇部分地区,共186个村居。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7′10″~119°42′52″,北纬33°30′17″~33°51′03″。 AGI2014-01-1390 15 阳山水蜜桃 江苏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村、桃源村、鸿桥村、普照村、桃园村、尹城村、陆区村、安阳山村、冬青村、住基村、光明村、高潮村、新渎村、火炬村;洛社镇润杨村、镇北村、福山村、保健村、华圻村、张镇桥、红明村、绿化村和杨市社区 ;钱桥镇盛峰村、南塘村、稍塘村、东风村、洋溪村等3个乡镇的28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0°03′07″~120°11′34″,北纬31°33′16″~31°40′58″。 AGI2014-01-1391 16 泰兴元麦 江苏 泰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泰兴市所辖分界、黄桥、元竹、河失、广陵、曲霞、姚王、根思、张桥、宣堡等10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9°54′05″~120°21′56″,北纬31°58′12″~32°23′05″。 AGI2014-01-1392 17 平阳黄汤茶 浙江 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平阳县水头镇、鳌江镇、山门镇、腾蛟镇、昆阳镇、万全镇、南雁镇、顺溪镇等8个镇42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0°24′00″~121°08′00″,北纬27°21′00″~27°46′00″。 AGI2014-01-1393 18 里叶白莲 浙江 建德市莲子产业协会 建德市梅城镇、乾潭镇、三都镇、大洋镇、杨村桥镇、下涯镇、莲花镇、寿昌镇、航头镇、大慈岩镇、大同镇、李家镇、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4′00″~119°45′00″,北纬29°13′00″~29°46′00″。 AGI2014-01-1394 19 金寨红茶 安徽 金寨县茶叶发展办公室 金寨县梅山镇、麻埠镇、油坊店乡、青山镇、张冲乡、全军乡、桃岭乡、铁冲乡、燕子河镇、天堂寨镇、古碑镇、吴家店镇、花石乡、白塔畈镇等23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2′00″~116°11′00″,北纬31°06′00″~31°48′00″。 AGI2014-01-1395 20 福安芙蓉李 福建 福安市经济作物站 福安市境内的潭头镇富罗坂、东昆、潭头、坑源等8个行政村;城阳乡的湖塘坂、东口村;社口镇的沙溪村;上白石镇的财洪村等共12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8′41″~119°44′17″,北纬27°10′15″~27°14′50″。 AGI2014-01-1396 21 福安刺葡萄 福建 福安市经济作物站 福安市穆阳畲族开发区、穆云乡、穆阳镇、康厝乡、溪潭镇、坂中乡等5个乡(镇)的溪塔、穆阳、凤阳等3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7′14″~119°35′56″,北纬26°09′22″~27°01′46″。 AGI2014-01-1397 22 永定红柿 福建 永定县红柿专业技术协会 永定县所辖岐岭乡、陈东乡、古竹乡、高头乡、湖坑镇、大溪乡、下洋镇、湖山乡8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6°25′00″~117°05′00″,北纬24°23′00″~25°05′00″。 AGI2014-01-1398 23 黎川香榧 江西 黎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黎川县宏村镇、樟溪乡、西城乡、厚村乡、洵口镇、社苹乡、湖坊乡、熊村镇、德胜镇等9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2′42″~117°10′14″,北纬26°59′06″~27°33′58″。 AGI2014-01-1399 24 乐安花猪 江西 乐安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乐安县招携镇、金竹畲族乡、增田镇、湖坪乡、万崇镇、罗陂乡、牛田镇、鳌溪镇、山砀镇、龚坊镇、戴坊镇、南村乡、谷岗乡、大马头垦殖场等14个乡(镇、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5°36′17″~116°10′54″,北纬26°50′03″~27°45′42″。 AGI2014-01-1400 25 荣成蜜桃 山东 荣成市绿色食品协会 荣成市境内埠柳、崖西、夏庄、俚岛、成山、港西、荫子、滕家、上庄、王连10个镇(街道)共158个行政村。西至荫子镇于家泊村,东至成山镇南泊子村,南至王连街道南桥头村,北至港西镇墩后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2°15′47″~122°31′58″,北纬36°57′30″~37°22′29″。 AGI2014-01-1401 26 伟德山板栗 山东 荣成市绿色食品协会 荣成市境内埠柳、崖西、夏庄、俚岛4个镇及寻山街道办事处共69个行政村。西至崖西镇管家村,东至俚岛镇沟陈家村,南至寻山街道黄家庄,北至埠柳镇万家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22°19′00″~122°33′00″,北纬37°13′00″~37°19′00″。 AGI2014-01-1402 27 临朐三山峪大山楂 山东 临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临朐县所辖辛寨镇、沂山镇、九山镇、寺头镇4个镇36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0′00″~118°43′00″,北纬36°11′00″~36°23′00″。 AGI2014-01-1403 28 山旺大樱桃 山东 临朐县山旺镇大棚果协会 临朐县龙岗镇32个行政村。东至东王家沟,西至柳行沟,南至乜家河,北至蒿科。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0′18″~118°46′05″,北纬36°28′05″~36°34′31″。 AGI2014-01-1404 29 金鸽山小米 山东 临朐县山旺镇小米协会 临朐县龙岗镇32个行政村。东至东王家沟,西至柳行沟,南至乜家河,北至蒿科。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7′30″~118°45′01″,北纬36°30′01″~36°35′01″。 AGI2014-01-1405 30 梁山黑猪 山东 梁山县大义和养猪协会 梁山县境内12个乡镇、2个街道办、1个经济开发区,共计672个行政村。东至韩岗镇东袁口村,西至黑虎庙镇马庄村,南至韩垓镇五里堡村,北至小路口镇孙楼庄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1′37″~116°21′26″,北纬35°36′36″~35°58′59″。 AGI2014-01-1406 31 大家洼鳎米鱼 山东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渔业协会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办、央子街办北部海域及陆域养殖区。海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19°01′00″~119°21′00″,北纬37°05′00″~37°22′00″,陆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3′00″~119°53′00″,北纬36°56′00″~37°18′00″。 AGI2014-01-1407 32 固始皇姑山茶 河南 固始县兴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固始县武庙集镇长江河村、锁口村、黄土岭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0′35″~115°56′17″,北纬31°45′19″~32°34′50″。 AGI2014-01-1408 33 昭君眉豆 湖北 兴山县盛世红颜蔬菜专业合作社 兴山县昭君镇、南阳镇、黄粮镇、古夫镇、水月寺镇、榛子乡、高桥乡等7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5′00″~111°06′00″,北纬31°04′00″~31°34′00″。 AGI2014-01-1409 34 宜都宜红茶 湖北 宜都市宜红茶协会 宜都市红花套镇、高坝洲镇、姚家店镇、五眼泉镇、聂家河镇、潘家湾土家族乡、王家畈乡、松木坪镇、枝城镇、陆城街道办事处7个镇2个乡1个街道办事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5′47″~111°36′02″,北纬30°05′55″~30°36′00″。 AGI2014-01-1410 35 承恩贡米 湖北 谷城县茨河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谷城县茨河镇承恩寺周边9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7′00″~111°52′00″,北纬30°53′00″~32°09′00″。 AGI2014-01-1411 36 泗流山薏苡仁 湖北 蕲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蕲春县檀林镇泗流山村一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5′00″~115°55′00″,北纬30°36′00″~30°41′00″。 AGI2014-01-1412 37 石马槽大米 湖北 当阳市庙前镇农业服务中心 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槽、庙前、巩河、李店、山峰、沙河、林桥、烟集、李湾、鞍山、英雄、佟湖、长春、普济寺、桐树垭、井冈、清平河、旭光等18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1′34″~111°55′48″,北纬30°51′00″~31°05′00″。 AGI2014-01-1413 38 竹山肚倍 湖北 竹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竹山县城关镇、潘口乡、溢水镇、麻家渡镇、宝丰镇、擂鼓镇、秦古镇、竹坪乡、得胜镇、大庙乡、文峰乡、双台乡、楼台乡、深河乡、上庸镇、官渡镇、柳林乡等17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3′00″~110°26′00″,北纬31°30′00″~32°37′00″。 AGI2014-01-1414 39 崇阳野桂花蜜 湖北 崇阳县养蜂协会 崇阳县金塘镇寒泉村为中心,涉及高枧、金塘、青山、港口、铜钟、路口6个乡镇的34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3′00″~114°21′00″,北纬29°12′00″~29°41′00″。 AGI2014-01-1415 40 通山乌骨山羊 湖北 通山县乌骨山羊养殖协会 通山县所辖的通羊镇、南林桥镇、大路乡、黄沙铺镇、厦铺镇、杨芳林乡、闯王镇、九宫山镇、洪港镇、燕厦乡、大畈镇、慈口乡等12个乡镇180个村,7个国营林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8′00″~114°57′00″,北纬29°21′00″~29°50′00″。 AGI2014-01-1416 41 荆州大白刁 湖北 荆州市荆州区水产科学研究所 荆州区纪南、川店、马山、八岭山、李埠、弥市、郢城7个镇,东城、西城、城南3个街道办事处,太湖港、菱角湖2个农场管理区以及荆州城南经济开发区所辖133个行政村和37个居民委员会。地理坐标为东经111°54′11″~112°19′21″,北纬30°06′51″~30°39′44″。 AGI2014-01-1417 42 大围山梨 湖南 浏阳市果茶业协会 浏阳市大围山镇、张坊镇、小河乡等3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8′59″~114°15′08″,北纬28°11′24″~28°34′02″。 AGI2014-01-1418 43 连州菜心 广东 连州市农作物技术推广站 连州市的大路边、星子、龙坪、西江、九陂、连州、西岸、东陂、丰阳、保安、瑶安、三水等12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2°07′00″~112°48′00″ ,北纬24°37′00″~25°12′00″。 AGI2014-01-1419 44 炭步槟榔香芋 广东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所辖的炭步居委、民主村、鸭一村、鸭湖村、平岭头村、水口村、步云村、石湖村、石南村、红峰村、布溪村等27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3°06′00″~113°10′00″ ,北纬23°15′00″~23°22′00″。 AGI2014-01-1420 45 平南石硖龙眼 广西 平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平南县所辖平山镇、寺面镇、六陈镇、大新镇、大坡镇、大洲镇、大安镇、武林镇等21个乡镇288个村委会和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3′54″~110°39′42″,北纬23°02′19″~24°02′19″。 AGI2014-01-1421 46 都峤山铁皮石斛 广西 广西容县金地铁皮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 容县所辖的容州镇、容西乡、十里乡、石寨镇、杨梅镇、灵山镇、六王镇、黎村镇、杨村镇、县底镇、自良镇、浪水乡、松山镇、罗江镇、石头镇等15个乡镇219个行政村和3个国有林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5′00″~110°53′00″,北纬22°27′00″~23°07′00″。 AGI2014-01-1422 47 东兰乌鸡 广西 东兰县畜牧管理站 东兰县东兰、隘洞、长江、金谷、巴畴、切学、长乐、武篆、花香、泗孟、兰木、大同、三弄、三石等14个乡镇149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05′00″~107°43′00″,北纬24°13′00″~24°51′00″。 AGI2014-01-1423
D.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酒、安溪铁观音、中宁枸杞、金华火版腿、宣威权火腿、龙井茶、文山三七、云南普洱茶、山西老陈醋、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陕西苹果、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等。
(4)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扩展阅读:
《保护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
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E.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 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 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检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印刷。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一.申报
准备
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二.初审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三.受理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四.审核
批准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总局管理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产地质检机构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 (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五.地理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省级质检机构
产地质检机构 (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总局管理机构 (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省级质检机构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八、后续监管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省级质检机构 (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注:“产地质检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F. 截止到现在一共获批多少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需要6-10个月。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内级以上人民指定的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或人民认定的协会提出;(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正式行文);(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G.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H. 国家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法律保护条款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I.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