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婚育證明
Ⅰ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6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切實做好我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實施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根據在校學生實際情況,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及咨詢指導,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學校和各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將學生婚育情況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
第四條 在校學生應自覺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集中精力完成學業,慎重考慮結婚、生育問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設置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學校人口和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計劃生育辦公室協調校醫院、學生工作處、團委、研究生院、教務處、保衛處、財經處和各學院等相關單位、部門,共同做好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校醫院做好計劃生育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工作,結合校情制定、修改相關管理文件。
(一)承擔與計劃生育知識相關的公共選修課的教學任務,做好計劃生育政策、避孕節育、生殖和性健康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普及。
(二)制定並落實好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醫療費用報銷,按北京市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孕產婦母嬰健康檔案,承擔嬰幼兒預防接種及健康體檢,為懷孕學生出具妊娠證明。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配合計劃生育辦公室做好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結合校情制定、修改相關管理文件。
(一)承擔在校學生和檔案在校保留三年的「村官」的計劃生育相關工作,維護女生合法權益。
(二)建立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備案制度,及時審核學院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的學生婚育材料並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相關部門對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學生進行處理。
第九條 教務處、研究生院、團委協助計劃生育辦公室利用各種媒體做好學生計劃生育宣傳和教育工作,結合校情制定、修改相關管理文件。開設與計劃生育知識相關的公共選修課程,為懷孕學生辦理休學、復學、保留學籍等手續。
第十條 保衛處負責辦理集體戶口學生婚育狀況變更登記及戶口卡的管理工作,為學生管理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提供戶籍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財經處負責把已婚學生計劃生育服務中屬於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經費和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在校學生人數和計劃生育工作量適當增加經費投入,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各學院負責建立在校已婚學生婚育狀況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學生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負責學生婚育狀況備案、審核和變更;負責學生婚育狀況證明的辦理;負責協助教務處、研究生院辦理學生因生育休學、復學、保留學籍等相關事宜。
第三章 婚育狀況登記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督促學生管理部門建立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備案制度。
(一)符合法定婚齡需辦理結婚登記或婚姻變更登記的在校學生,按國家《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二)新生入學時須到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婚育狀況登記備案,如實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
(三)學生在校期間婚育狀況發生變化(結婚、離異、喪偶、再婚),本人需持結婚證、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到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和保衛處戶籍科辦理婚育狀況變更登記。
(四)已婚學生在校期間要求生育者,到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和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五)各學院在學生畢業前3個月,將在校期間未生育學生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及名單提供給計劃生育辦公室進行審核;在畢業前2個月,計劃生育辦公室將所有學生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及《生育服務證》等相關材料提供給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將所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夫妻雙方均為在校學生同時存入雙方檔案)。
(六)學生在校期間要求開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證明》者,由學院協助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學生畢業後要求開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證明》者,須持加蓋現存檔單位公章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復印件,到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要求備案的學生,計劃生育辦公室和學生管理部門不負責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章 在校學生生育審核原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生育」為「夫妻雙方生育第一個子女」。在校學生生育子女,應按規定在懷孕前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同時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經學校同意後及時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十五條 為保證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科研教學秩序,建議已婚女生懷孕、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對於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 已懷孕新生應暫緩入學,本人需及時辦理保留一年入學資格手續,辦理手續時須出具原籍或原單位婚育情況證明。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校不負責開具婚育情況證明。
第五章 辦理《生育服務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條 在校學生辦理《生育服務證》程序
(一)夫妻雙方均為在校學生,且戶口都是高校集體戶籍的,在女方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二)夫妻一方是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常住戶口(或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常住戶口(或非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按本市常住戶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四)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部隊駐地或女方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十八條 在校學生辦理《生育服務證》要求
(一)夫妻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經學校同意生育第一個子女者,女方到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如實填寫在校學生《生育服務證》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核並加蓋公章後,到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生育服務證》時應向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所在學院審核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所在學院及配偶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和婚後所有任職單位或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各一式兩份。
2.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變更婚育狀況後的《戶口卡》原件。
3.在校學生原戶籍地為外省市的,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原戶籍地村(居)、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辦理高校集體戶在校學生《生育服務證》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第三頁「計生委意見」註明:此證不作入戶證明使用,不蓋章。
(四)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應妥善保存《生育服務證》及子女相關證明材料,以做子女戶口辦理或遷移時用。
(五)根據政策規定,符合生育條件但不在我校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在校學生,需開具《婚育狀況證明》者,須向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供以下材料,方可出具相關證明。
1.本人所在學院審核並蓋章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婚育狀況證明》和婚後所有任職單位或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各一式兩份。
2.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變更婚育狀況後的《戶口卡》原件。
(六)已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學生應及時向計劃生育辦公室反饋《生育服務證》編號,完善相關檔案。
第六章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或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學生生育的,在校期間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校學生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條 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一方為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常住戶口方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一條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向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戶口本》原件進行審核。
第七章 新生兒戶口申報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關於已婚學生子女戶口具體申報手續,按照《北京市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實施意見》(京人口發〔2008〕1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進行處理,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違法生育的黨員,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對相關部門的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對積極配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和檔案在學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已經畢業後戶口、檔案滯留在學校超過兩年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