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遺跡保護河南大學
1. 什麼是地質遺跡保護區核心區
通常是指地質遺跡保護區中的一級保護區。對國際或國內具有極為罕版見和重要科學價值的權地質遺跡實施一級保護,非經批准不得入內。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進行參觀、科研或國際間交往。
2. 世界地質公園內的古生物地質遺跡保護
河南省被批準的4個世界地質公園內,均有相對比較豐富的古生物地質遺跡資源分布,有些還是園區內主體景觀或主要觀光與科學考察點,多數已按照有關規定對古生物地質遺跡劃定了保護范圍和等級,實施了護欄、標志牌、解說牌等保護工程措施。
5.3.1.1 伏牛山世界地質公園(河南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伏牛山世界地質公園范圍包含原劃定的河南寶天曼國家地質公園、西峽伏牛山國家地質公園以及欒川省級地質公園、嵩縣白雲山省級地質公園,相當部分范圍是以恐龍蛋和恐龍化石遺跡為主的「河南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古生物地質遺跡也是其最重要的地質遺跡。
位於西峽縣丹水鎮的「西峽恐龍遺跡園」,是一座大型恐龍主題公園,為研究地球演化、天體演變、災變事件和恐龍的生活習性、生態環境與物種滅絕等提供了理想的科研基地,也為科普和旅遊活動開辟了一處嶄新的園區。西峽恐龍遺跡園採取「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社會配合」建設模式,建成了地質廣場、恐龍蛋化石博物館、恐龍蛋遺址和模擬恐龍園,是南陽伏牛山世界地質公園和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景區,國家4A級景區。自建成開放後,獲得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專題做了一期節目,評述西峽恐龍遺跡園把一個白堊紀恐龍蛋化石地質遺跡變成現代一流的恐龍蛋化石博物館,對全國自然遺產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都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和啟示作用。
5.3.1.2 中國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質公園
中國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質公園是在河南王屋山國家地質公園、河南洛陽黛眉山國家地質公園的基礎上,合並申報並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的。該公園內保護的主要古生物化石有寒武紀—奧陶紀的三葉蟲、頭足類、腹足類、牙形石、疊層石;石炭紀—二疊紀的腕足類、珊瑚、 類、植物化石群落和硅化木以及晚二疊世低等四足類運動群等;三疊紀—侏羅紀的淡水雙殼類、延長植物化石群落、義馬植物化石群落、鐵化木及遺跡化石和似哺乳爬行類化石等。特別是二疊紀的硅化木,分布面積較大,局部分布密集,保存完好,已實施了系統的保護工程。另外,濟源承留一帶中生代遺跡化石與環境的研究,達到了世界水平,是國際會議參觀路線之一。
5.3.1.3 中國雲台山世界地質公園
中國雲台山世界地質公園是在河南雲台山國家地質公園和焦作神農山省級地質公園的基礎上申報並獲得批準的。她以山體雄偉、長崖險峻、峽谷幽深、水體秀美為特色,其古生物化石種類多樣,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美學觀賞價值。公園內主要保護的古生物地質遺跡有:三葉蟲、頭足類、牙形石、腹足類、海百合、藻類、角石類、 類、腕足類、珊瑚、植物等。公園建設工程中,對分布在參觀路線上的化石點進行了保護。其中,元古代地層中的痕跡化石研究,也取得有重要影響的成果。
5.3.1.4 中國嵩山世界地質公園
中國嵩山世界地質公園是在河南嵩山國家地質公園的基礎上申報並獲得批準的。她是集珍稀地質遺跡、文物古跡、風景名勝三位一體的景觀資源,構成了立體、多層次旅遊環境。公園內主要保護的古生物地質遺跡有:河南最早的疊層石、三葉蟲、頭足類、腹足類、海百合、藻類、角石類、腕足類,特別是華夏植物群的植物化石和三疊紀似哺乳爬行類動物化石都有重要的意義和影響。公園建設工程中,對登封群、嵩山群和關口—涉村的寒武系—二疊系的含豐富古生物化石的層型剖面開展了較多的古生物學研究工作,對分布在參觀路線上的化石點進行了保護。
3. 國家級古生物地質遺跡保護區
以西峽盆地為代表的豫西南恐龍蛋化石密集區(圖5.1),恐龍蛋化石分布之廣、數量之多、類型之多樣、保存之完美,堪稱世界之最,是世界罕見的古生物奇觀和自然歷史寶庫中的珍品。自1993年在豫西南大規模發現該古生物地質遺跡後,保護工作逐步得到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1998年西峽縣人民政府以西政文 [1998] 84號文、內鄉縣人民政府以內政 [1998] 92號分別設立了縣級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2000年南陽市人民政府以宛政辦文 [2000] 88號將豫西南恐龍蛋化石分布區設立了市級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200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文 [2000] 364號設立了省級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2003年6月國務院批准建立「河南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國家設定的河南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在行政區劃上為南陽市所管轄的西峽縣、內鄉縣、淅川縣及鎮平縣,在地質上包括西峽盆地、淅川盆地、夏館-高丘盆地及五里川盆地,具體范圍為:東經111°59′22″~ 112°22′51″,北緯32°53′30″~33°42′28″,總面積92667hm2 。。其中,核心區面積14589hm2,緩沖區面積55411hm2,實驗區面積22667hm2。產恐龍蛋化石最多、影響力最大的西峽盆地(西峽、內鄉)劃為重點保護區域,保護區分級如下:
河南省古生物地質遺跡資源
4. 地質遺跡保護
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專施。2012年1月國土資源部印發屬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及目錄》(國土資發〔2012〕6號),12月國土資源部發布《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進一步地細化《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2008~2012年,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共下達地質遺跡保護項目378個,資金18.62億元(2012年中央未下達地質遺跡保護資金)。2012年,國土資源部新批復國家地質公園20個,新增地質公園面積3063平方千米。目前,中國國家地質公園總數為183家,世界地質公園總數為27家。
5. 地質遺跡保護的全國規劃區
(1)東北山地及松嫩平原區;
(2)華北、遼河平原、晉冀山地及遼東山東半島區;版
(3)陝甘黃土高原區;
(4)華東、中南權丘陵山地及海島(台灣、海南島)區;
(5)四川盆地、丘陵及雲貴高原區;
(6)內蒙古東部、中部乾旱草原區;
(7)內蒙古西部、寧夏、河西走廊及新疆荒漠草原區;
(8)青藏高原高寒荒漠草原區。
6. 我不是搞地質專業的所以現在我知道如何寫「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立項申請書」請大家幫幫忙
你好! 我是搞地質遺跡與國家公園的!想咨詢你是哪個院校?哪個科研院所?想在地質遺跡方面交流! 這方面我也比較弱!想共同學習!共享資源!能私聊!祝好!
7. 地方級古生物地質遺跡保護區
5.2.2.1 義馬市北露天古銀杏化石地質遺跡保護區
在義馬市東西長30km、南北寬10km的中生代陸相盆地內,不僅分布著中原唯一的中生代煤礦,而且保存了晚三疊世—早中侏羅世大量完美的各類動植物化石,其中義馬組含煤地層中的古生物被稱為義馬生物群。義馬生物群中常見的動物化石有魚類、雙殼類、昆蟲、葉肢介類等,還發現有4種以上的恐龍足跡化石和鱉化石等。植物化石有36個屬90個種,利用義馬組所產標本為模式標本創建新屬10個新種20個。特別是在義馬生物群中發現的、距今約1.7億年的帶果實的義馬銀杏化石Gink-go yimaensis Zhou et Zhong,是世界上已知最早、保存最完整的銀杏化石,具有重要的價值。另外還有帶胚珠的疏鬆西沃德杉、義馬賓尼亞以及各種銀杏類如義馬果(新屬)、錐葉蕨、北極銀杏等的發現和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該區已實施系統的地質遺跡保護工程,但作為地質遺跡保護區尚未正式命名。
5.2.2.2 汝陽白堊紀恐龍化石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汝陽恐龍化石群省級地質公園)
2006~2009年,河南省地質博物館在實施「河南省脊椎動物(恐龍、古象)化石勘查發掘」工作時,在汝陽盆地三屯—劉店一帶約40km2的范圍內,發現了96處殘剩的恐龍化石點,在當地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和群眾的幫助下,對其中的20處進行了搶救性發掘,已命名了5個新屬種恐龍,並可識別出至少10種不同類型的恐龍,目前發掘出的數十噸化石塊體正在緊張的修復和研究中。
汝陽恐龍化石群是我國晚早堊世晚期一個十分重要的、以植食性蜥腳類恐龍為主的恐龍動物群,具有重要的價值。2006年,汝陽縣人民政府將恐龍化石群主要產地設立為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其保護區的范圍為:東至劉店鄉劉店村,西至上店鎮任庄村,南至三屯鄉東堡村,北至城關鎮城東村。具體坐標為:東經:112°27′30″—112°34′30″,北緯:34°03′30″—34°08′30″,面積為100km2。2007年9月,河南汝陽恐龍化石群被省有關部門批准為省級地質公園。
5.2.2.3 欒川白堊紀恐龍化石地質遺跡保護區
欒川的秋扒—譚頭一帶曾在20世紀70年代有過恐龍化石出土,但沒有受到重視。經2006~2008年河南省地質博物館的重新調查和發掘,發現有恐龍化石出露點50餘處。其中僅對欒川秋扒鄉1號化石點發掘研究後,就發現了小型馳龍類、竊蛋龍類、似鳥龍類等恐龍化石,還有蜥蜴類和珍貴的早期哺乳類動物化石,以及至少4種不同類型的恐龍蛋化石。其中的馳龍類經研究命名為河南欒川盜龍。其他大量化石正在進行修復和研究中。
圖5.1 河南省主要恐龍蛋化石賦存盆地遙感影像圖(據河南省國土資源研究院)
欒川恐龍化石群是我國晚白堊世晚期又一重要的、以小型獸腳類恐龍為主的恐龍動物群,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欒川恐龍化石群被發現後,欒川縣人民政府立即頒發公告,召開村民會議,採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開展了大量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建立了縣、鄉、村、組4級保護組織,取得了顯著效果。如農民自發組織起來保護沒有發掘的化石點,向發掘項目組提供了大量的化石線索,捐獻出自己以往收藏的恐龍化石等。2007年7月,伏牛山世界地質公園欒川園區通過專家評審,將秋扒—譚頭一帶的恐龍化石分布區劃為世界地質公園科學考察區。2008年對部分化石點實施了保護工程。
8. 地質遺跡景觀保護
地質遺跡的保護不能僅停留在對視覺的景觀資源的保護上面,更要加強包括對自然物力資源、自然物理過程、生物資源、生態過程、生態系統等資源的保護上面。昌樂古群地質景觀受到保護和培育的自然資源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自然物理資源,包括水大氣、土壤、地形地貌、地質特徵、化石資源、自然光景、自然音景和潔凈天空。
2)自然物理過程資源,包括氣候、侵蝕、火山口形成過程。
3)生物資源,包括本地植物、本地動物和生物群落。
4)生態過程,包括光合作用、自然演替和進化。
5)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群落和郵寄環境。
6)以及上述自然資源的高價值附屬特徵,即(自然)視覺景觀。
(一)保護與培育原則
1)堅持「保護第一,開發第二」的總原則。
2)制止對自然環境的人為消極作用,減少干涉原則。
3)提高火山群風景名勝區自然環境的生態修復能力。
4)便於科研機構的考察研究。
5)便於地質旅遊。
(二)分區保護
分區保護根據保護景觀的重要性及科學價值的不同分為四類:核心區(資源嚴格保護區)、緩沖區(外圍保護區)、實驗區(資源有限利用區)、旅遊服務設施區(發展控制區)等(圖版3-3-6昌樂火山群風景名勝區景觀分區保護規劃圖)。其中前三類屬於保育區性質。
1.核心區(資源嚴格保護區)
核心區是生態資源最為珍貴和關鍵的地區。昌樂地區古火山群是省內及國內罕見的地質遺跡和景觀,是珍貴而不可再生的地質遺產,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學價值,不允許有任何破壞。對其採取的保護措施是應限制過量開發,對不利狀態的環境要素要減輕其人為壓力,實施針對性的自然保護措施。
該區的保護工程措施是:
1)對保護區進行基礎地質調查,進行1∶2000地形、地質測量,1∶1萬地質測量,查明地質遺跡形成背景及成因、演化,提高保護區基礎地質研究程度,供地質遺跡保護總體規劃使用。
2)加固工程。區內地質遺跡最大特點是柱狀節理極其發育,隨著時間遷移,節理縫逐漸加大,穩定性降低,因此必須採取措施加以固定。
3)防護棚。對重點地區遺跡採用鋼架玻璃鋼棚,以減少其風化程度,達到保護的持久性,外圍用欄桿及鐵網圈連。
4)整治浮土碎石,種植樹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營造小氣候。
5)建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資料庫。
6)區外圍建防護欄,對遊人區進行點或線狀開放,設置部分廣告牌、警示牌。
7)實行旅遊導游制。
8)進行公益性廣告宣傳。
2.緩沖區(外圍保護區)
主要指核心區外圍與核心區關系密切且對其有直接影響的地區,對重要地段進行護欄、鐵絲網保護,整體進行綠化環境治理,改善區域環境,嚴禁採石活動,局部可進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經濟產業。
該區的保護工程與措施是:
1)非經批准,嚴禁玄武岩等資源的開采加工行為。
2)退耕還林,以觀賞林、經濟林為主。
3)嚴禁機動車進入,修建必要的人行道。
4)各景點設廣告牌、警示牌。
5)對易滑坡、落石地段進行整治加固,設立警示牌。
6)外圍用防護網圈連。
3.試驗區(資源有限利用區)
核心區、緩沖區以外的區域。該區域主要以旅遊開發為主,進行有限度的展示和旅遊等試驗。
該區的保護工程與措施是:
1)非經批准,嚴禁資源開采。
2)注重保護生態,建立新型綠化農業,建立區域小氣候。
3)對重要景區立牌說明。
9.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1995年5月4日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質遺跡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護及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各類地質遺跡。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稱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第四條 被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條 地質遺跡的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應遵循「積極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本轄區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地質遺跡的保護內容
第七條 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
一、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層型剖面(含副層型剖面)、生物化石組合帶地層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質構造剖面和構造形跡。
二、對地質演化和生物進化具有重要科學文化價值的古人類與古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微體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與產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動遺跡。
三、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溶、丹霞、黃土、雅丹、花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隕石、鳴沙、海岸等奇特地質景觀。
四、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石、礦物、寶玉石及其他典型產地。
五、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科學研究價值和溫泉、礦泉、礦泥、地下水活動痕跡以及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學研究意義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遺跡。
七、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第三章 地質遺跡的保護區的建設
第八條 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以下統稱地質遺跡保護區。
第九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分級標准:
國家級:
一、能為一個大區域甚至全球演化過程中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二、具有國際或國內大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三、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景觀或現象。
省級:
一、能為區域地質歷史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二、有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三、在地學分區及分類上,具有代表性或較高歷史、文化、旅遊價值的地質景觀。
縣級:
一、在本縣的范圍內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剖面、化石產地。
二、在小區域內具有特色的地質景觀或地質現象。
第十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申報和審批:
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地質遺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對擬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冊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由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省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縣(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遺跡的地質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按照前三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保護程度的劃分:
對保護區內的地質遺跡可分別實施一級保護、二級保護和三級保護。
一級保護:對國際或國內具有極為罕見和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一級保護,非經批准不得入內。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進行參觀、科研或國際交往。
二級保護:對大區域范圍內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二級保護。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有組織地開展科研、教學、學術交流及適當的旅遊活動。
三級保護:對具一定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三級保護。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開展旅遊活動。
第四章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內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及當地經濟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范圍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該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埋設固定標志並發布公告。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碑石、界標。
第十五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可採取以下形式:
對獨立存在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管理。
對於分布在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質遺跡保護區審批機關提出的保護要求,在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協助下,對地質遺跡保護區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包括開展有關科研、教學、旅遊等活動。
三、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遺跡被破壞和污染。
四、開展地質遺跡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未經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保護區范圍內採集標本和化石。
第十八條 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築設施;對已建成並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破壞的設施,應限期治理或停業外遷。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可根據地質遺跡的保護程度,批准單位或個人在保護工區范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及旅遊活動。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應向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副本存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並責令賠償損失。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採集標本化石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條 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監守自盜,破壞遺跡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地方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0. 地質遺跡保護的編制保護規劃
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首先要地區域地質調查或專門調查的基礎上,認定具有國際版、國內權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的分布,評定可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依據國民經濟建設總體布局,考慮地質遺跡的價值和現實條件,分期分批實施保護,為此,必須制定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的內容包括:地質遺跡保護區分布狀況及保護價值,保護內容,保護區建設的目標任務,保護區建設的具體部署,保護區建設的基本措施等。